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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進直接稅改革 完善地方稅體係建設

發稿時間:2018-06-05 11:10:48   來源:證券時報   作者:高培勇

  導讀:將新一輪稅製改革目標落到實處的幾乎唯一選擇,就是走稅製結構優(you) 化道路——在推進間接稅改革的同時,實施直接稅改革。以直接稅的逐步增加對衝(chong) 間接稅的相應減少,以自然人稅源的逐步增加對衝(chong) 企業(ye) 稅源的相應減少。

  基於(yu) 優(you) 化稅製結構目標而進行的直接稅改革,迄今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可以預期,按照中共十九大部署,盡快采取措施,讓以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為(wei) 代表的直接稅改革“破繭而出”,進而推進以“健全地方稅體(ti) 係”為(wei) 重點的稅製改革進程,絕對是下一步財稅體(ti) 製改革的一場攻堅戰。

  隨著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來臨(lin) ,與(yu) 整個(ge) 改革開放事業(ye) 如影隨形的中國財稅體(ti) 製改革,步入了不惑之年。

  迄今的中國財稅體(ti) 製改革實踐總體(ti) 上是成功的,但同完善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和國家治理體(ti) 係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相比,隻能算是階段性的,如可歸入直接稅改革係列的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裹足不前”。

  將深化稅收體(ti) 製改革的目標落到實處的幾乎唯一選擇,就是在推進間接稅改革的同時,實施直接稅改革。同時,以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為(wei) 代表的直接稅改革,也事關(guan) 地方稅體(ti) 係建設以及中央和地方財政關(guan) 係改革的進程。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直接稅改革也是解決(jue) 中央地方財政關(guan) 係改革的入手處。

  稅收體(ti) 製改革

  取得階段性成果

  迄今的中國財稅體(ti) 製改革實踐之所以總體(ti) 上是成功的,從(cong) 根本上說來,是我們(men) 在紮根於(yu) 中國國情土壤的基礎上,深刻認知並嚴(yan) 格遵從(cong) 了財稅體(ti) 製及其運行機製的客觀規律,按照客觀規律的要求謀劃並推進改革。

  在中國的發展史上,2012年是一個(ge) 十分重要的轉折點。按照階段性的改革目標,在這之前,從(cong) 1978年起,我國財稅體(ti) 製改革經曆了為(wei) 整體(ti) 改革“鋪路搭橋”、踏上製度創新之路、構建公共財政體(ti) 製框架、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體(ti) 製等四個(ge) 階段。

  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開,開啟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走入新時代的征程。在新的曆史起點上全麵深化改革,實現經濟體(ti) 製、政治體(ti) 製、文化體(ti) 製、社會(hui) 體(ti) 製和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的聯動,作為(wei) 一種曆史的選擇而提至我們(men) 麵前。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通過了《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立足於(yu) 全麵深化改革的宏觀棋局,以建立現代財政製度為(wei) 目標,新一輪財稅體(ti) 製改革由此展開。

  有別於(yu) 以往圍繞稅收總量增減而定改革方案的做法,新一輪稅製改革設定的前提是“穩定稅負”。其目標,就是在“穩定稅負”的前提下,通過“逐步增加直接稅比重”優(you) 化稅收收入結構,建立現代稅收製度。基於(yu) 這一目標所做出的部署是:

  “深化稅收製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ti) 係,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調整消費稅征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汙染產(chan) 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範圍。逐步建立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加快房地產(chan) 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從(cong) 2013年11月到中共十九大,在為(wei) 期4年多的時間裏,作為(wei) 階段性的改革成果,在稅收製度改革領域,作為(wei) 間接稅製度改革的重要內(nei) 容,營改增全麵推開並簡並了增值稅稅率,資源稅改革順利推進,消費稅征收範圍逐步拓展,環境保護稅正式開征。與(yu) 此同時,以頒布《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方案》 為(wei) 標誌,稅收征管體(ti) 製改革開始啟動。

  直接稅改革

  對接“健全地方稅體(ti) 係”

  迄今,在新一輪稅製改革所涉及的“六稅一法”——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個(ge) 人所得稅、房地產(chan) 稅和稅收征管法中, “四稅一法”——營改增全麵推開、資源稅改革順利推進、消費稅征收範圍逐步拓展、稅收征管體(ti) 製改革——已經啟動。表麵上進展很快,動作不小,但深入觀察,就會(hui) 發現,拋開稅收征管體(ti) 製具有特殊意義(yi) 不談之外,舉(ju) 凡取得進展的稅種,均屬於(yu) 間接稅。可歸入直接稅係列的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則“裹足不前”。

  若將間接稅和直接稅分別視作新一輪稅製改革行動的兩(liang) 翼,可以非常清晰地發現,兩(liang) 翼的改革行動頗不均衡。

  再注意到發生在以營改增為(wei) 代表的間接稅改革是以減稅為(wei) 基本取向的,以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為(wei) 代表的直接稅改革的基本取向則是增稅,兩(liang) 翼改革行動“跛腳”狀態所帶來的直接結果便是,間接稅收入減下來了,直接稅收入並未相應增上去。由此帶來的收入虧(kui) 空,隻能通過增列赤字、增發國債(zhai) 加以彌補。

  無論從(cong) 哪個(ge) 方麵看,靠“借錢”支撐的稅製改革,既不可持續,又蘊含風險。將新一輪稅製改革目標落到實處的幾乎唯一選擇,就是走稅製結構優(you) 化道路——在推進間接稅改革的同時,實施直接稅改革。以直接稅的逐步增加對衝(chong) 間接稅的相應減少,以自然人稅源的逐步增加對衝(chong) 企業(ye) 稅源的相應減少。

  更進一步看,基於(yu) 優(you) 化稅製結構目標而進行的直接稅改革,迄今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這兩(liang) 個(ge) 稅種,一旦同1994年確立並載入新《預算法》的分稅製財政管理體(ti) 製相對接,又可發現,它們(men) 都是可以作為(wei) 地方稅主體(ti) 稅種或主要稅種的選項而進入地方稅體(ti) 係的。特別是房地產(chan) 稅,古今中外,曆來就是作為(wei) 地方稅或地方主體(ti) 稅種而存在並運行的。就此意義(yi) 而言,迄今新一輪稅製改革進程中發生在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改革上的“裹足不前”現象,也可表述為(wei) 地方稅改革“裹足不前”,或者,地方稅體(ti) 係建設“裹足不前”。

  同樣毋庸置疑,以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為(wei) 代表的直接稅改革,不僅(jin) 關(guan) 係到稅製結構優(you) 化目標的實現,而且事關(guan) 地方稅體(ti) 係建設以及中央和地方財政關(guan) 係改革的進程。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直接稅改革就是地方稅改革,健全地方稅體(ti) 係就是健全地方財政收支體(ti) 係,也就是重塑以“分稅製”為(wei) 靈魂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guan) 係新格局。

  可以預期,按照中共十九大部署,盡快采取措施,讓以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為(wei) 代表的直接稅改革“破繭而出”,進而推進以“健全地方稅體(ti) 係”為(wei) 重點的稅製改革進程,絕對是下一步財稅體(ti) 製改革的一場攻堅戰。從(cong) 這個(ge) 角度講,直接稅改革是實際上是解決(jue) 稅製改革的根本,也是解決(jue) 中央地方財政關(guan) 係改革的入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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