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負麵影響
發稿時間:2018-05-31 13:34:20 來源:法律和社會(hui) 科學2009 作者:胡昌明
本文討論中國的計劃生育法律政策對人口及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的影響。通過實證分析和數據比較發現,計劃生育法律政策在短時期內(nei) 降低出生率的同時,對降低人們(men) 生育願望等方麵收效甚微,並產(chan) 生了在城鄉(xiang) 地區執行效果差異明顯、嬰兒(er) 出生性別比畸高等負麵影響,反映出法律作為(wei) 社會(hui) 變遷的一種工具的局限性。
一、問題的緣起
法律和社會(hui) 之間的關(guan) 係一直是法學,尤其是法社會(hui) 學所關(guan) 注的熱點問題,相關(guan) 的文章和著作已是汗牛充棟。社會(hui) 生活對法律影響巨大,社會(hui) 變遷能引起相應的法律變化,已經成為(wei) 法學上的普遍共識。然而,在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影響這一問題上,大多數法學家強調的隻是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能夠起到的推動和促進作用,[1]而對法律的局限性則研究不足。
同時,計劃生育作為(wei) 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至今已實施了整整三十年。三十年中頒布的一係列人口計劃生育法律在產(chan) 生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chan) 生了一些消極後果—人口出生性別比的持續走高,人口老齡化的提前到來等。而之前的研究與(yu) 文獻也偏重於(yu) 對計劃生育政策法律[2]所產(chan) 生的控製人口、節約資源等積極影響的探討和論證,而對其所產(chan) 生的一些負麵影響和代價(jia) 往往視而不見。對這些負麵影響的忽視,導致在計劃生育政策、法律實施過程中,各地層層加碼,中央的計劃生育政策被不斷地嚴(yan) 格化和製度化,以致計劃生育政策在三十年後不再是一種解決(jue) 人口問題的臨(lin) 時性對策,而僵化為(wei) 一種“政治正確”的意見,從(cong) 而對這一政策的評價(jia) 和適時調整產(chan) 生不利影響。
因此,本文擬通過實證的數據和分析,從(cong) 計劃生育政策法律的負麵影響入手,分析現存計劃生育政策、法律存在的一些弊病,並進而闡述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對社會(hui) 變遷的影響力及其有限性。在對這些現象和因素進行分析的同時,提醒立法者在製定計劃生育這類法律時,應對法律的社會(hui) 背景加以更加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3]
二、中國計劃生育法律的製度化
在梳理、交代本文的緣起的基礎上,下文擬從(cong) 中國計劃生育法律的不斷製度化和法律化中尋找計劃生育政策如何一步步產(chan) 生、調整、不斷嚴(yan) 格化,從(cong) 倡導有計劃地生育發展到法律嚴(yan) 格實施“一胎化”的變形。
(一)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緣起階段(1949~1970年)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的人口政策並不是一以貫之的。在1962年以前雖然有一些學者[4]和一些零星的政策[5]提出要控製人口,但由於(yu) 受到蘇聯人口理論與(yu) 政策的影響,中國的總體(ti) 政策仍是鼓勵生育的。這從(cong) 當時國家最高領導人毛澤東(dong) 在1958年的兩(liang) 段講話中可見一斑。他在1月28日最高國務會(hui) 議上指出:“人多好,還是人少好?我說現在還是人多好,恐怕還要發展一點。你現在要人家節育,但我們(men) 一是工具不夠,二是宣傳(chuan) 不夠。農(nong) 民字都不認識,還有早婚的習(xi) 慣,你強迫他節育,又不行,他又不能控製自己……”3月23日,毛澤東(dong) 在成都會(hui) 議上又說:
“要破除迷信,‘人多了不得了,地少了不得了’。多少年認為(wei) 耕地太少,其實每人二畝(mu) 五分地就夠了。宣傳(chuan) 人多,造成悲觀空氣不對,應看到人多是好事,實際人口七億(yi) 五到八億(yi) 再控製,現在還是人少,很難叫農(nong) 民節育。少數民族地區……可不節育。其他地方可試辦節育。一要樂(le) 觀,不要悲觀;二是控製,人民有文化了,就會(hui) 控製了。”[6]
計劃生育第一次正式作為(wei) 政策提出來是在1962年12月,當時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guan) 於(yu) 認真提倡計劃生育”的指示,明確提出:“使生育問題由毫無計劃的狀態逐漸走向有計劃的狀態,這是中國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中既定的政策。”[7]此後,政策上逐步明確了控製人口和實行計劃生育是中國一項既定的政策,“大力提倡晚婚”已作為(wei) 一項控製人口增長的措施提了出來。不過,當時在微觀家庭生育子女的要求上,尚未發布正式文件,計劃生育的具體(ti) 政策尚付闕如。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動亂(luan) 開始後的幾年內(nei) ,實施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hui) 政治環境已不複存在,人口又處於(yu) 盲目發展的狀態。
(二)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合理發展階段(1971~1979年)
中國真正全麵開始推行計劃生育是在70年代初,“以國務院[1971]51號文為(wei) 標誌—體(ti) 現了中央力圖克服生育無政府狀態的決(jue) 心,成為(wei) 20世紀70年代中國有計劃地具體(ti) 部署控製人口增長、全麵開展計劃生育的新起點。”[8]
此後,加強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接二連三出台了。1973年,人口計劃被正式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同年,國務院成立了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還同時形成了“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方針,提倡“一個(ge) 不少、二個(ge) 正好、三個(ge) 多了”。1974年末在中共中央轉發河北省《關(guan) 於(yu) 召開全省計劃生育工作會(hui) 議的情況報告》中,肯定了按“晚、稀、少”要求結婚和生育的政策。1978年10月中央批轉《關(guan) 於(yu) 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第一次會(hui) 議的報告》,具體(ti) 提出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ge) ,最多兩(liang) 個(ge) 和生育間隔三年以上的要求。[9]
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後,中國的人口政策被概括為(wei) “控製人口的數量,提高人口的素質,使人口的增長同社會(hui) 和經濟的發展相適應”。[10]相應地,“晚、稀、少”也發展為(wei) “晚婚、晚育,少生、優(you) 生”的生育原則。至此,中國已形成了明確而全麵的人口政策和計劃生育的具體(ti) 政策,並一直執行到1980年。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的“七八憲法”第一次明確將“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以基本法的形式確定下來。
(三)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嚴(yan) 格化階段(1980~1991年)
1980年以後,由於(yu) 中央確立了20世紀末將中國人口控製在12億(yi) 以內(nei) 的奮鬥目標,計劃生育政策進一步加緊。1980年9月2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控製中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ti) 共產(chan) 黨(dang) 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以下簡稱《公開信》)定下了中國人口政策的基調:“一胎化”,其實質是一對夫婦隻能生育一個(ge) 孩子。
1980年計劃生育政策的轉軌,可以歸納為(wei) 以下三點:
(1)“提倡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ge) 孩子”已經不是原來意義(yi) 上的“提倡”。因為(wei) 在70年代後期,在計劃生育工作中也曾提出過“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ge) ”的號召,並且是經中央批轉同意的,這才是名副其實的“提倡”的含義(yi) 。1980年的“提倡”,實際上變成了除有特殊困難者外,一對夫婦隻能生育一個(ge) 孩子的政策,或簡稱一孩政策。(2)從(cong) 70年代“最多兩(liang) 個(ge) ”轉變為(wei) 嚴(yan) 格控製生育第二個(ge) 孩子,城鄉(xiang) 無一例外。(3)70年代,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采取不宣傳(chuan) 和提倡計劃生育的政策,1980年則改為(wei) 實行比漢族為(wei) 寬的計劃生育政策。[11]
這一階段,“計劃生育”被寫(xie) 人現行憲法和一些相關(guan) 法律,這是中國計劃生育法製化的濫殤。例如,1980年《婚姻法》第2條第3款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yi) 務”。計劃生育作為(wei) 法律規定下來,並成為(wei) 每對夫妻必須遵守的義(yi) 務。1982年《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相適應。”第49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yi) 務。”
並且,從(cong) 70年代末起,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通過地方性計劃生育條例。從(cong) 全國範圍看,各地對非農(nong) 業(ye) 人口的生育數量規定基本一致,即一對夫妻隻生育一個(ge) 孩子,特殊情況可以照顧再生育一個(ge) 孩子。對農(nong) 業(ye) 人口生育數量的規定大體(ti) 可以分為(wei) 三種情況:“一種是一對夫妻隻生育一個(ge) 孩子,特殊情況可以照顧再生育一個(ge) 孩子,照顧麵大約在10%;第二種是第一個(ge) 孩子是女孩的,可以照顧生育第二個(ge) 孩子;第三種情況是普遍允許有計劃地生育兩(liang) 個(ge) 孩子。對於(yu) 少數民族,一般實行寬於(yu) 漢族的生育政策。”[12]
(四)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製度化階段(1991年以後)
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guan) 於(yu) 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嚴(yan) 格控製人口增長的決(jue) 定》,在進一步強調嚴(yan) 格控製人口增長的同時,重申了既定的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對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再次作了闡明: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you) 生;提倡一對夫妻隻生育一個(ge) 孩子。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除有特殊情況經過批準可以生第二個(ge) 孩子外,一對夫妻隻生育一個(ge) 孩子。農(nong) 村也要提倡一對夫妻隻生育一個(ge) 孩子,某些群眾(zhong) 確實有困難,經過批準可以間隔幾年後生第二個(ge) 孩子。為(wei) 了提高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質,在少數民族中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ti) 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區或所在省決(jue) 定。[13]
同時中國完善和建立了一大批有關(guan) 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2001年頒布的《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規定了“人口發展規劃的製定與(yu) 實施”、“生育調節”、“獎勵與(yu) 社會(hui) 保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七章47條。它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yi) 務,為(wei) 做好人口與(yu) 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人口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重大影響的主要是關(guan) 於(yu) 人口數量控製的第18條以及對違法生育者予以處罰的第41條和第42條。而第18條其實是一個(ge) 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即“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ge) 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ge) 子女。具體(ti) 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其常務委員會(hui) 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ti) 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其常務委員會(hui) 規定”。從(cong) 法律理論上說,這一條文是沒有明確規定行為(wei) 規則內(nei) 容的委任性規則,其並沒有直接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而是對此前各地計劃生育法規的生育數量的一個(ge) 追認,保證了各地計劃生育法規的穩定性。
三、對中國計劃生育法律局限性的實證分析
雖然,不可否認,中國的計劃生育法律產(chan) 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反映在計劃生育的實施對於(yu) 減緩人口增長、降低婦女生育率以至於(yu) 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麵的作用都是比較顯著的。但要據此得出法律可以決(jue) 定社會(hui) 變遷或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社會(hui) 變遷的結論還為(wei) 時尚早,我們(men) 必須深入探討計劃生育法律在執行過程所顯現出來的副作用和局限性,才能較為(wei) 全麵和正確地認識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的影響。
(一)“一胎化”政策所產(chan) 生的巨大負麵效應
1980年在中國計劃生育史上是有重要意義(yi) 的一年,這一年中央把“少、稀、晚”的政策改變成“提倡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ge) 孩子”。其實在政策落實的時候不僅(jin) 僅(jin) 是提倡,而是必須!特別是對於(yu) 非農(nong) 人口,除非有特殊情況(第一胎有某些先天性疾病等),嚴(yan) 格控製二胎數量。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針對農(nong) 村實行生產(chan) 責任製後出現的新情況,明確提出了城鄉(xiang) 計劃生育的具體(ti) 要求:“國家幹部和職工、城鎮居民,除特殊情況經過批準者外,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ge) 孩子。農(nong) 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ge) 孩子,某些群眾(zhong) 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二胎的,經過審批可以有計劃地安排。不論哪一種情況都不能生三胎。”[14]
這項政策一直相對穩定,後來體(ti) 現在《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中,“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ge) 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ge) 子女”。(第18條)然而在第41條和第42條分別規定了對違法計劃生育者的兩(liang) 種懲罰措施—征收社會(hui) 撫養(yang) 費和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也就是說,雖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計劃生育所采用的措詞都是“提倡”,這本該是一個(ge) 具有自願性質的詞語,但是違反這種“提倡”卻會(hui) 招致嚴(yan) 重的負麵評價(jia) 和懲罰。所以,這樣的“提倡”不是口頭上的,而是帶有強製性質的。
這項“一孩化”的計生政策與(yu) 70年代的“一個(ge) 不少、兩(liang) 個(ge) 正好、三個(ge) 多了”相比,明顯是嚴(yan) 厲得多,而且由於(yu) 這時計劃生育工作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國家的投入和機構設置也更趨完善,[15]再加上國家改革開放以後經濟形勢漸趨好轉,我們(men) 似乎應該順理成章地以為(wei) 1980年起中國的自然增長率、生育率等各項計生指標應有更大幅度的下降。
然而事與(yu) 願違,在70年代“晚、稀、少”政策之下,1980年總和生育率已低至2.24,較之1970年的5.71,降幅高達60.77%;同期的人口自然增長率從(cong) 1970年的25.95‰降至1980年的11.87‰,降幅也超半。[16]但是1981年~1982年,全國總和生育率回升到2.63和2.86,第一、二孩出生間隔超常地縮短為(wei) 2. 2年,出生率回升為(wei) 20.91‰和22.61‰,農(nong) 村總和生育率回升到2.93和3.20,城鎮總和生育率回升到1. 40和1.58。(見下圖)峰值生育年齡段僅(jin) 短短3年就反彈為(wei) 20~24歲,人口增速明顯加快。與(yu) 此同時,新政策的貫徹阻力重重,並導致黨(dang) 群關(guan) 係、幹群關(guan) 係的緊張。[17]
七八十年代中國婦女總和生育率對比示意圖[18]
所以,有學者指出:“(20世紀)80年代生育年齡的前移,是人口控製中急於(yu) 求成的反彈效應的反映,緊縮政策的結果非但沒有使本應繼續下降的生育水平朝下降方向發展並達到預期目的,反而卻大大弱化了對人口增長的控製能力。”[19]也就是說,一孩化的計劃生育緊縮政策使計劃生育工作的量大多了、錢花多了、效益差多了,還引發了激烈的社會(hui) 矛盾。
仔細分析70年代計劃生育法律效果顯著的原因,第一,經過前十年人口的高速增長,當時的社會(hui) 經濟和家庭經濟已經難以承受更多的孩子,這為(wei) 政策、法律發揮作用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第二,當時處於(yu) 生育高峰的婦女大多是解放後成長起來的,這一時期的婦女就業(ye) 率、社會(hui) 活動的參與(yu) 程度比起前一代婦女有大幅度的提高,婦女更多地走出家庭,社會(hui) 地位也相應提高,這使得她們(men) 具有減少生育數量、推遲生育年齡的主觀願望;第三,此時計劃生育法律雖然對生育數量和時間提出了一定的限製,但法律與(yu) 人們(men) 的生育意願之間的衝(chong) 突不激烈,人們(men) 可以接受少生、晚生和間隔時間較長的法律要求。
相反,1980年出台的新政策則是基於(yu) 國家的一廂情願。國家政策和人們(men) 的生育意願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人們(men) 的生育願望遠沒有達到如此低的程度。國家實行一胎化政策以後,人們(men) 的生育意願得不到滿足,一些人企圖在國家政策製定之初、各方麵製度還沒有完全落實的情況下搶生第二胎,或者提早結婚,提早生育,試圖規避這種嚴(yan) 格的生育製度。因此,造成第一孩晚育的婦女比重急劇下降,或是生育第一孩的婦女年齡普遍前移(平均初育年齡下降),因而造成80年代初生育率不降反升。
(二)導致人口出生性別比持續走高
根據最新的人口統計資料,中國目前出現嚴(yan) 重的性別出生比失調現象,人口出生性別比高達到119. 9,比正常值偏高十多個(ge) 百分點,具體(ti) 表現為(wei) 以下三種現象:
現象一:中國的嬰兒(er) 出生性別比持續走高始於(yu) 80年代中期,已從(cong) 1980年的107.3攀升到1997年的120.14,高於(yu) 正常值十多個(ge) 百分點。“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僅(jin) 出生性別比升高波及的範圍越來越大,而且偏離常值的程度也越來越嚴(yan) 重。與(yu) 此同時,嬰兒(er) 死亡的性別模式也出現了女嬰偏高、偏離正常值的情況。”[21]
現象二:出生性別比的偏高主要源於(yu) 多胎的性別比嚴(yan) 重失常。提倡一對夫婦隻生育一個(ge) 孩子以來,有關(guan) 部門在一些地區對頭胎生育的孩子的性別比例做了調查,結果是男孩比女孩稍為(wei) 多一點。[22]中國人口性別比反常地偏高的原因主要在於(yu) 第二胎以後的出生性別比嚴(yan) 重偏離自然狀況。從(cong) 表1中可以看到曆年的出生性別比在逐年升高,但是頭胎的出生性別比維持在104~108之間,沒有出現過大幅上升和巨大的波動,然而第二胎的性別比從(cong) 107.2上升到151.9,在短短18年內(nei) 上升了41.7%,第三胎也從(cong) 113.1上升到160.3。[23]
現象三:出生性別比存在地區間的差異。1990年人口普查時,全國出生性別比仍屬正常或者低於(yu) 正常的省級行政單位隻有五個(ge) 。值得注意的是,這五個(ge) 省級行政單位除了上海之外,貴州、西藏、青海、新疆都是少數民族聚居的省區,而對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政策比較寬鬆。
表1 曆年分胎次出生性別比[24]

筆者認為(wei) 中國出生性別比偏高的原因歸根結底都與(yu) 計劃生育政策,特別是一孩化政策有關(guan) 。也就是說,嚴(yan) 厲的計劃生育政策在有效地降低生育率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中國出生性別比的異常升高。因為(wei) “國家計劃生育的政策法律也使社會(hui) 上重男輕女的傳(chuan) 統更突出地浮現出來,當生育子女的數量有限製時,生育的性別選擇就成為(wei) 關(guan) 注的重點”。[27]而以上三種現象正恰如其分地說明了出生性別比的上升與(yu) 國家的一胎化政策有關(guan) 。
第一,出生性別比開始上升於(yu) 80年代中期,此時正值一胎化政策實施四五年之後。計劃生育的一些具體(ti) 製度開始落實,超生的難度越來越大,而計劃生育政策各種嚴(yan) 厲的懲罰措施使得一般人不願意也承受不起多次的處罰,因此超生的家庭尤其看重第二胎、第三胎的性別,其唯一的目標就是生個(ge) 男孩。這是造成中國二胎以後性別出生比畸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1980年製定一胎化政策後,從(cong) 此時急於(yu) 生育的婦女至少一年後才能生育第一胎,再經過一個(ge) 哺乳期和一個(ge) 孕期,最少也要在四年左右才能生育第二胎,這與(yu) 80年代中期出生性別比發生異動的時間是基本吻合的。
第二,頭胎出生性別比沒有出現大幅波動,而第二、第三胎的性別比顯著升高說明性別比的異常升高主要不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婦女懷孕的年齡等一些外在正常的因素也可能影響到嬰兒(er) 的出生性別比),性別選擇性流產(chan) 等人為(wei) 改變出生性別比的行為(wei) 起到了主要的作用。
80年代之前,由於(yu) 生育政策比較寬鬆,對於(yu) 大多數城鄉(xiang) 家庭來說,都可以通過多孩生育來滿足自己的生育意願,所以選擇性生育的孩次界限並不明顯。80年代以後,由於(yu) 生育政策已經收緊,人們(men) 不可能再像過去那樣毫無節製地生育。在這種情況下,要想達到生男孩的目的,隻好提前著手。“一般說來,人們(men) 在心理上對所生的第一個(ge) 孩子特別珍愛,並不太介意其是男是女,所以選擇性生育多從(cong) 二孩開始。”[28]
第三,我們(men) 可以通過解讀出生性別比正常的省份來得出一些結論。上海是中國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市民對於(yu) 嬰兒(er) 性別的偏好不突出,而且由於(yu) 城市化程度很高,上海的計劃生育工作本身是全國做得最好的。“早在1993年上海市領先全國實現了戶籍人口的負增長,人口自然增長率為(wei) -0. 78%o, 1995年全市領取獨生子女證家庭達195.5萬(wan) 個(ge) ,占已婚育齡家庭總數的74.24%。”[29]即使是有生育二胎意願的家庭,可能也很難鑽空子生育二胎,就不會(hui) 出現二胎性別比高的情況。而其他四個(ge) 省區都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政策相對寬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15條規定,城鎮漢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一個(ge) 子女,少數民族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liang) 個(ge) 子女。漢族農(nong) 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liang) 個(ge) 子女,少數民族農(nong) 牧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ge) 子女。《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但是具體(ti) 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或者其常務委員會(hui) 規定。因此,即使是生育了女孩的家庭一般仍有機會(hui) 再生育一胎甚至兩(liang) 胎,通過性別選擇來盡量生育男孩的訴求不太強烈,因此出生性別比沒有發生異動。
(三)人口老齡化日益嚴(yan) 重
計劃生育工作始終圍繞著中國人口過多、人口增長過快等問題而展開,但是人為(wei) 地對人們(men) 的生育加以控製必然會(hui) 導致其他方麵的變化,例如人口結構的改變。
在計劃生育實施之初中國的人口結構仍然屬於(yu) 年輕型,計劃生育法律政策的製定者當時至少對計劃生育會(hui) 引起的中國人口的迅速老齡化準備不足。《公開信》預測:人口“老化”的現象在20世紀不會(hui) 出現,因為(wei) 目前全國人口約有一半在21歲以下,65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到1% 。老化現象最快也得在40年以後才會(hui) 出現。我們(men) 完全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這種現象發生。然而事實是,中國2000年人口普查數據顯示,65歲以上人口為(wei) 8811萬(wan) 人,占總人口的比重是6.96%,0~14歲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是22.89%,老少比是30.4%。按照國際通用標準,中國人口年齡結構已經開始進人老年型,[30]此時距離《公開信》的發布僅(jin) 僅(jin) 20年。人口結構的老化會(hui) 帶來加重社會(hui) 的負擔,使勞動年齡人口比重下降,影響人均消費水平的提高,並製約經濟增長等結果。[31]特別是中國進人老齡化國家時,人均GDP僅(jin) 為(wei) 800美元。發達國家的人口是先富後老(人均GDP一般在1萬(wan) 美元以上),中國則是未富先老,人口老齡化對經濟的壓力很大,從(cong) 而大大增加了解決(jue) 這一問題的難度。
而導致中國人口年齡結構迅速老化的主要因素正是70年代以來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計劃生育法律主要試圖控製人們(men) 的生育數量,但是同時也引發了嬰兒(er) 性別比變化以及人口老齡化的問題。這種影響是立法者最初所沒有預料到的,但卻是法律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中經常會(hui) 導致的一種社會(hui) 變遷。
(四)大眾(zhong) 生育願望轉變遲緩
社會(hui) 變遷不僅(jin) 表現在人們(men) 的行為(wei) 模式發生變化,而且也在於(yu) 人們(men) 思想意識和觀念的變化。中國製定、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法律以來生育率的轉變最為(wei) 明顯,從(cong) 形式上看生育率已經由高水平轉向了低水平;與(yu) 此同時,生育願望的下降遠遠遲滯於(yu) 生育率,大眾(zhong) 的生育願望有所下降,但是“生育觀念還沒有發生革命性的轉變”,[32]與(yu) 現行法律要求一對夫妻生育一個(ge) 子女的要求還有差距。這可以從(cong) 以下幾方麵得到印證:
第一,主動退出二孩指標的極少。
“目前符合二孩條件的夫妻退出二孩指標的比例極小,在許多地方,這個(ge) 比例不到1%。”[33]這說明絕大多數人生二孩的願望極強:隻要政策允許,他們(men) 還是想生兩(liang) 個(ge) 孩子。一些實地調查的數據同樣證明了這一點:
根據國家社科基金資助課題—“不同經濟類型地區計劃生育‘三結合’深入發展的理論與(yu) 實踐研究”—的調查問卷,廣西資源縣和浙江溫嶺市有關(guan) 生育意願情況的匯總分析,在符合生育二胎者中,已經生育或準備生育第二胎的,資源占75.5%、溫嶺占60.2%;未回答的,資源占 9.9%、溫嶺占11.7%;而回答“不準備生”的,資源占14.6%、溫嶺占28.2%。[34]
第二,生育願望調查的結果與(yu) 生育政策存在較大差距。
大量的生育意願調查結果表明,雖然期望生育孩子的數量較以往明顯減少,但與(yu) 現行生育政策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至少生育二個(ge) 孩子與(yu) 兒(er) 女雙全”構成當前育齡夫婦生育意願的主體(ti) 。一對夫婦生育兩(liang) 個(ge) 孩子是目前及今後一段時間內(nei) 大多數人的最低要求。[35]根據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人口研究所“中國家庭經濟與(yu) 生育研究”課題組於(yu) 1991年對10省市所做的抽樣調查,夫妻雙方想要2個(ge) 孩子的比例都最大,均在62%左右。[36]最近進行的“全國百縣市國情調查”也顯示了相似的趨勢。
就理想的子女數來說,城鄉(xiang) 居民願意生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孩子者多於(yu) 隻生一個(ge) 孩子者,在農(nong) 村調查點中,願意隻生一個(ge) 孩子者僅(jin) 占18.54%,而願意生兩(liang) 個(ge) 孩子者占60.13%,願意生兩(liang) 個(ge) 以上孩子者則占21.33%;在城市調查點中,願意隻生一個(ge) 孩子者占46.31%,願意生兩(liang) 個(ge) 孩子者占48.67%,而願意生兩(liang) 個(ge) 以上者僅(jin) 占5.02%。[37]
此外,還可以通過一些典型調查對中國現階段人們(men) 生育意願的高水平加以反映。
1995年,對全國計劃生育水平最高的上海市的2572名20~34歲育齡夫婦生育意願調查顯示,[38]在關(guan) 於(yu) “你認為(wei) 最理想的孩子數是幾個(ge) ”的調查中,回答不要孩子的占1.7%,要1個(ge) 孩子的占40.4%,要2個(ge) 孩子的占57.5%,要3個(ge) 及以上孩子的占0.3%,回答不知道的占0.1%。
結果表明,首先,隨著經濟、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多年的計劃生育相關(guan) 法律的宣傳(chuan) 教育,上海人的生育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983年上海市1509人的生育意願抽樣調查情況是,不要孩子的比例,要1個(ge) 孩子的比例,要2個(ge) 孩子的比例,要3個(ge) 及以上孩子的比例分別為(wei) 0.5%、19.5%、55.6%和24.3%。可見,與(yu) 1983年相比,上海市希望生育三個(ge) 和三個(ge) 以上子女的家庭比例大大下降,幾乎為(wei) 零;同時願意生育一個(ge) 子女的家庭比例提高了20.9個(ge) 百分點,人們(men) 生育觀念的轉變比較明顯。
其次,雖然人們(men) 生育觀念發生了重大轉變,但與(yu) 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在“隻生一個(ge) 好”的計劃生育政策提出15年後,即使在全國生育工作最先進的上海,仍有高達57.5%人想要2個(ge) 孩子,可見在人們(men) 觀念中,兩(liang) 個(ge) 孩子的家庭仍是比較完美的家庭,傳(chuan) 統的生育文化對人們(men) 的影響很大;而其他地區的生育願望很可能比上海還要強烈得多。
最後,調查進一步地追問發現,其實人們(men) 以上的數據還是基於(yu) 政策的影響,如果離開現實,在夫婦理想的生育狀況下,生育意願與(yu) 生育政策的偏離更大。在“如果政策允許,放開生育規定,你希望生育多少孩子?”的潛在生育趨向調查中,回答不要孩子的占1.2%,要1個(ge) 孩子的占34.4%,要2個(ge) 孩子的占63.7%,要3個(ge) 孩子的占0.3%。這說明真正隻想要一個(ge) 孩子的夫婦隻占總數的1/3,而大約有2/3的夫婦理想中的家庭應該有兩(liang) 個(ge) 子女。這與(yu) 上海有74.24%的獨生子女家庭相距甚遠,可見人們(men) 的生育願望與(yu) 實際的生育現狀相比仍顯得滯後。
(五)農(nong) 村與(yu) 城市計劃生育執行效果差異的反思
國家對於(yu) 農(nong) 村和城市計劃生育政策沒有顯著的分別,[39]但是由於(yu) 兩(liang) 者的社會(hui) 經濟條件、人民的思想觀念等條件差別很大,農(nong) 村計劃生育工作無論在實施效果、執行難度,還是在生育意願轉變方麵與(yu) 城市計劃生育都有很大的差距。有人甚至直白地說農(nong) 村計劃生育工作為(wei) “天下第一難”。[40]
1.法律實施的效果比較
第一,農(nong) 村出生率和總和生育率都居高不下。
從(cong) 出生率來看,1999年城市的人口出生率為(wei) 13.18%,而農(nong) 村的人口出生率達到16. 13%,出生率相差2.95個(ge) 百分點。[41]
從(cong) 總和生育率來看,中國城市總和生育率早在1983年已達到遠低於(yu) 更替水平的1.34,然而農(nong) 村此時的總和生育率仍高達2. 8,即意味著平均每對夫婦生育近3個(ge) 孩子,離計劃生育目標所要求的水平有相當大的距離;即使到今天,農(nong) 村總和生育率仍然在2. 1左右。[42]“農(nong) 村人口1997年的各項指標都高於(yu) 城市人口1975年的水平……人口自然增長率的城鄉(xiang) 差異表現出20年左右的時差。”[43]
這說明,從(cong) 計劃生育政策法律試圖控製人口生育、降低人口出生率這個(ge) 目標來看,計劃生育法律在農(nong) 村實施的效果顯然遠不如城市。
第二,農(nong) 村出生性別比偏離程度高於(yu) 城市。
上文已經提到了中國的出生性別比連年升高,最近統計數字119.9已經大大超過了正常的嬰兒(er) 出生性別比,而在農(nong) 村地區出生性別比和人口性別比都比城市高出許多。
從(cong) 總人口的性別比看,城市人口僅(jin) 為(wei) 99.70,表明城市人口中男女比例基本一致;而農(nong) 村人口性別比高達105.77,表明男性人口數量明顯多於(yu) 女性。在不同年齡組別性別比的比較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農(nong) 村人口0~4歲組的性別比高達122.21,比已經偏高的城市人口同組的114.52還要高出7.69個(ge) 百分點,突出地反映出近幾年農(nong) 村人口出生嬰兒(er) 性別比過高的狀況。[44]
考慮到20世紀80年代以來城市的出生性別比已經較正常情況偏高,而且前文分析到中國出生性別比的不正常升高是由於(yu) 計劃生育(特別是一孩化)過度控製人口造成的,農(nong) 村性別比更高的偏離程度說明農(nong) 民對於(yu) 計劃生育的“反抗”更甚於(yu) 城市居民,計劃生育在農(nong) 村產(chan) 生的負麵作用和影響也更大。
2.執行難度的比較
在農(nong) 村,不僅(jin) 計劃生育政策法律產(chan) 生的效果較差,實施的難度也比城市大得多,計劃生育所需的軟件、硬件都有所欠缺。一方麵,農(nong) 村計生服務水平低,有些落後地區甚至談不上計劃生育的服務。“一些基層技術服務水平低,每年還有相當數量的育齡夫婦沒有落實必要的避孕節育措施,更談不上優(you) 生、優(you) 育、優(you) 質服務。”[45]另一方麵,農(nong) 村施行計劃生育的資金、設備、人員等條件都不具備。在那些很大程度上仍屬於(yu) 非貨幣經濟範疇的貧困地區,各級財政的資金已十分有限,讓他們(men) 為(wei) 計劃生育投資(一是做各種手術的費用;二是計劃生育幹部的報酬;三是獎勵獨生子女戶和雙農(nong) 獨女戶以及資助農(nong) 民辦老年保險的費用),的確是力不從(cong) 心。[46]
除了以上兩(liang) 方麵,農(nong) 村計劃生育難以執行還表現在村民對於(yu) 計劃生育工作的抵製更為(wei) 激烈。不少地方因群眾(zhong) 拒不執行計劃生育而出現了強迫命令甚至違法亂(luan) 紀、粗暴對待群眾(zhong) 的現象,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嚴(yan) 重對立。甚至出現過因為(wei) 計劃生育矛盾而引發刑事犯罪的極端事例:一村民的妻子在生育了兩(liang) 個(ge) 孩子後,在大隊書(shu) 記的親(qin) 自動員下做了絕育手術。不料兩(liang) 個(ge) 孩子在河裏玩耍時溺水而死,妻子又難以再育,於(yu) 是村民把所有仇恨都集中到大隊書(shu) 記身上。為(wei) 了讓大隊書(shu) 記也斷子絕孫,他殺死了大隊書(shu) 記的兩(liang) 個(ge) 孩子。[47]
3.從(cong) 生育願望來看,農(nong) 村也比城市轉變得更慢
從(cong) 城鄉(xiang) 居民生育願望的比較可以看出,農(nong) 村居民願意和希望生育更多的孩子,而且對於(yu) 男孩的偏好也更加強烈,農(nong) 村較城市生育觀念的轉變更為(wei) 緩慢。由於(yu) 現實生活的需要和精神生活的需求,傳(chuan) 統的早生、多生、生男的生育觀念在中國農(nong) 民的頭腦中仍根深蒂固。
“客觀上中國農(nong) 村青年還有90%以上希望生一男一女兩(liang) 個(ge) 孩子,而城市大約隻有50%的青年希望生育二胎。”,農(nong) 村婦女的生育願望在數量上還高於(yu) 更替水平。群眾(zhong) 對孩子數量需求平均為(wei) 2.12個(ge) ,隻有15%的人表示要一個(ge) 孩子,近70%的人表示想要2個(ge) 孩子,超過10%的人想要3個(ge) 孩子,4%的人想要4個(ge) 孩子,1.45%的人表示想要5個(ge) 孩子甚至更多。由此看出,當前中國農(nong) 民群眾(zhong) 的生育願望還高於(yu) 更替水平……[49]
總之,從(cong) 以上四個(ge) 方麵可以大略地看出,即使是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采取一切行政和法律措施加以保障的計劃生育法律在執行的時候仍然難免有執行不力、效果不佳和發生意外的可能。其中的原因和這一現象帶給我們(men) 的啟示將著重在文章的最後一部分加以闡述。
四、計劃生育法律負麵影響的法社會(hui) 學分析
通過上文對計劃生育法這一部門法實施效果的負麵影響的分析,筆者試圖討論計劃生育法律是否會(hui) 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影響,會(hui) 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什麽(me) 影響,以及計劃生育作為(wei) 法律如何才能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影響這些方麵,得出一些結論。
(一)計劃生育法律影響社會(hui) 變遷的必然性
由國家製定的有效的法律,隻要其不僅(jin) 僅(jin) 是固有習(xi) 慣的總結和歸納,總會(hui) 對社會(hui) 生活產(chan) 生或多或少的影響;這種影響也許會(hui) 立即發生,更有可能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nei) 逐步凸顯出來;這種影響不一定是法律所預設的,但影響會(hui) 切實地發生,引起這樣或者那樣的社會(hui) 變遷。計劃生育法律也是如此。
第一,計劃生育法律產(chan) 生的影響或大或小。在不同的社會(hui) 條件下,計劃生育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影響程度的大小不完全相同,這些條件包括這些法律與(yu) 實際社會(hui) 生活的距離、法律作用的對象、法律的保障措施等。以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的計劃生育法律相比較,兩(liang) 者都對抑製人口增長、降低婦女總和生育率產(chan) 生了影響。但是從(cong) 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幅度來看,前十年計劃生育法律產(chan) 生的影響顯然更大,效果也更明顯。導致這種影響力大小各異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yu) 上述條件的不同。
第二,變遷發生的速度不盡相同。計劃生育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的影響不僅(jin) 大小各異,速度也不盡相同。有些變遷可能是短期內(nei) 就發生的,而另外一些則可能要經過相當長一段時間才會(hui) 逐漸顯現。例如,在國家實施計劃生育後,人口自然增長率和婦女總和生育率很快就呈現急速下降的趨勢,但大多數人的生育願望至今仍然高於(yu) 更替水平。這說明較之於(yu) 對人們(men) 的行為(wei) 模式的影響,法律對人們(men) 思想觀念、思想意識變遷的影響更為(wei) 遲緩。也就是說,法律比較容易改變人們(men) 的行為(wei) ,而通過法律來改變人們(men) 長久以來形成的習(xi) 俗、慣例、思維方式等的努力,往往難度比較大。新法律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才可能被人們(men) 所接受,形成新的習(xi) 俗,社會(hui) 變遷才能真正發生。
第三,法律必定會(hui) 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影響。盡管計劃生育法律影響社會(hui) 變遷的程度和時間經曆長短不同,但這一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的影響是實實在在會(hui) 發生的。例如,計劃生育法律實施後,人們(men) 生育首先想到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心想生育男孩,又不符合現行計劃生育法規,則會(hui) 采取各種規避法律的方法,如偽(wei) 造父母是獨生子女的證明、偽(wei) 造一胎殘疾證明、“賄賂”醫生對胎兒(er) 進行性別鑒定等,即使最終實施了違法生育,往往也會(hui) 付出更大的代價(jia) 。法律對生育行為(wei) 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
(二)計劃生育法律影響社會(hui) 變遷的有限性
雖說計劃生育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是必然會(hui) 產(chan) 生影響的,但是這種影響力不是絕對的,社會(hui) 變遷並不是雕塑家手中的塑像,可以由立法者來任意塑造。這在計劃生育法律的執行遇到各種阻力時表現得尤為(wei) 明顯。
第一,從(cong) 上文20世紀80年代“一胎化政策”引起生育率的反彈可見一斑。20世紀70年代,法律通過各種鼓勵、獎勵和懲罰措施將婦女的總和生育率從(cong) 5.71降到2. 24;女性早婚比例從(cong) 1970年的47.89%降至1979年的12.53%,晚婚比例從(cong) 14. 18%提高到52.27%;一孩比例從(cong) 1970年的20.85%提高到41.90%,多孩比例從(cong) 61.93%降至31.39% 。[50]但是取得這些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yu) 當時人口生育率過高,廣大人民也意識到人口壓力,普遍認為(wei) 存活子女數太多了,人們(men) 願意實行生育控製,積極響應了這一法律政策。一旦離開這些法律發揮作用所必需的條件,如在20世紀80年代,人口生育率已經降低到一定程度,而人們(men) 沒有進一步控製生育的願望時,同樣是法律,甚至是在法律秩序更為(wei) 穩定,法律的威信更高,法律執行力度更大,社會(hui) 經濟發展更加迅速的條件下,法律實施的效果也會(hui) 適得其反。這說明並不是所有對生育子女個(ge) 數加以限製的法律都可以引起積極的作用,距離人們(men) 的現實需要和人們(men) 可以接受的願望太遠的法律甚至會(hui) 引起社會(hui) 向法律所希望的相反的方向變遷,立法的目的會(hui) 完全落空。
第二,計劃生育法律對生育意願影響遲緩的啟示。誰都不會(hui) 否認人們(men) 現在的生育願望與(yu) 幾十年前相比已經大大降低,但這並不妨礙我們(men) 得出計劃生育法律對生育願望的變遷更難奏效,法律對人們(men) 思想觀念、思想意識的變遷作用更為(wei) 遲緩的結論。首先,父母的生育願望在實際生育子女的數量中得到了明顯的體(ti) 現。根據“中國家庭經濟與(yu) 生育研究”的調查,實際生育的子女數與(yu) 其育前的生育願望有著極為(wei) 密切的聯係。這說明法律政策固然會(hui) 對人們(men) 的生育行為(wei) 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一方麵會(hui) 引導人們(men) 的生育意願而間接地影響生育率,另一方麵通過法律懲罰和鼓勵直接對生育率產(chan) 生影響),但這種影響不是絕對的,特別是在法律措施無法完全到位的條件下,人們(men) 的實際生育率與(yu) 他們(men) 的生育願望反而有著更直接的聯係。(見表2)其次,民眾(zhong) 的生育願望雖然有所下降,但總體(ti) 而言仍然比較強烈,沒有完全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降到一個(ge) ,大部分人仍傾(qing) 向於(yu) 生育兩(liang) 個(ge) 子女。這導致中國生育率轉變存在著不穩定、不徹底的特征。“許多地區低生育水平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靠行政製約措施。”[51]最後,即使人們(men) 生育願望發生了變遷,也不能夠完全歸功於(yu) 法律的製約。在法律嚴(yan) 厲控製生育的時候,決(jue) 定人們(men) 生育行為(wei) 的可能是法律的底線,但是生育願望卻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乃至傳(chuan) 統的生育觀念息息相關(guan) 。目前中國人民生育願望的降低部分是與(yu) 孩子的撫養(yang) 費用急劇上升,以及社會(hui) 養(yang) 老製度逐漸健全有關(guan) ,這兩(liang) 者在城市表現的更為(wei) 明顯。因此,城市的生育願望也比農(nong) 村的低很多。
表2 農(nong) 村家庭的育前生育願望與(yu) 實際生育數A的關(guan) 係[62]

在計劃生育實施了三十多年,“隻生一個(ge) 好”的政策也出台了近二十年後,人們(men) 的生育願望還是遠遠落後於(yu) 法律的要求。這說明,計劃生育法律能夠對人們(men) 的意願產(chan) 生一定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不是直接和絕對的,更不是法律一家就能夠說了算的。法律對人們(men) 內(nei) 心意願產(chan) 生的影響遠小於(yu) 法律對人們(men) 行為(wei) 模式變遷所起到的作用。嚴(yan) 格的計劃生育法律也難以立即扭轉人們(men) 的思想觀念,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的影響也並非是無往不利的。
第三,計劃生育法律對農(nong) 村和城市影響力不同及其原因分析。從(cong) 農(nong) 村與(yu) 城市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情況的巨大反差可以看出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可能對社會(hui) 產(chan) 生了更大的作用,法律的作用不能夠被無限誇大。從(cong) 上文可知,無論是從(cong) 法律實施的效果來看還是從(cong) 執行的難度來看,計劃生育法律在城市中的效果都更為(wei) 明顯。法律在農(nong) 村難以奏效有很多方麵的原因,包括農(nong) 村地區控製計劃生育物質條件存在欠缺、執法力量在農(nong) 村更為(wei) 薄弱、政府對農(nong) 村地區的控製較為(wei) 鬆散、政府對城市居民違反計劃生育的懲罰更為(wei) 有效、傳(chuan) 統觀念和現實需要使得農(nong) 民本來就具有更高的生育願望等方麵。所有這些都使得計劃生育法律在農(nong) 村地區執行的時候大打折扣。總之,法律較難深入政府控製力薄弱,較為(wei) “自治”的地方,法律對這些地區社會(hui) 變遷的影響力也相對較小。
(三)計劃生育法律影響社會(hui) 變遷的偏差性
在計劃生育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引發了一些立法者先前沒有設想到,甚至可能沒有意識到的問題,即計劃生育法律實施後,便不以立法者意誌為(wei) 轉移地產(chan) 生了這樣或者那樣的社會(hui) 問題,導致社會(hui) 向立法者設想之外的其他方向變化。
上文提到中國出生性別比持續升高與(yu) 法律的生育控製,特別是“一胎化”政策有著密切的關(guan) 係,其原因主要在於(yu) 以下三條:首先,國人生育男孩的偏好沒有隨著計劃生育和社會(hui) 經濟的發展而發生根本的轉變。在人們(men) 的傳(chuan) 統觀念中,期待的是兒(er) 孫滿堂,隻有兒(er) 子才算是家庭的真正繼承人,有了兒(er) 子家族才算有了“後人”。[53]例如,在經濟發達的廣東(dong) 省,居民的男孩偏好仍十分強烈。調查顯示,68%的農(nong) 村婦女希望生育的孩子中有2個(ge) 或2個(ge) 以上的男孩,62%的農(nong) 村婦女希望生育的孩子中至多有1個(ge) 女孩。在問到“如果隻允許生育一個(ge) 孩子,您希望要一個(ge) 男孩還是女孩”時,74%的農(nong) 村婦女希望要男孩,隻有24%的婦女回答“無所謂”。[54]
其次,計劃生育法律的實施並沒有改變男孩偏好產(chan) 生的基礎。中國的男孩偏好一方麵是受傳(chuan) 統的宗法倫(lun) 理製度的影響,認為(wei) 隻有男子才可以接續香火,才可以使一個(ge) 家族得以延續;另一方麵,在中國大多數地區實行的是仍是從(cong) 夫居的居住形式,娶進來和嫁出去的現實要求人們(men) 要實現兒(er) 孫滿堂的願望和老有所養(yang) 的期待至少要生育一個(ge) 兒(er) 子。另外,在農(nong) 村男子是更重要的勞動力,生育男孩本身會(hui) 給家庭帶來更大的利益。於(yu) 是,各方麵的因素導致人們(men) 希望家中至少有一個(ge) 男孩。然而計劃生育法律在製定和實施的時候沒有重視,至少沒有采取對策來消弭這種男孩偏好。嚴(yan) 厲的法律反而刺激了人們(men) 生育男孩的願望,在生育數量受限製的情況下,隻能通過非自然的手段人為(wei) 地選擇孩子的性別,導致嬰兒(er) 性別比的畸高。
最後,雖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明確禁止那種“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wei) 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er) 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wei) ,但實際上胎兒(er) 出生性別比主要仍是取決(jue) 於(yu) 父母的性別願望。例如,原沒有男孩的生育婦女中,二孩性別比為(wei) 149.4,三孩為(wei) 224.9,四孩為(wei) 219.4;而原來沒有女孩的婦女中,二孩性別比為(wei) 101.4,三孩為(wei) 74.1,四孩以上為(wei) 64.4。[55]“這些極端的例子反映了,人們(men) 越是沒有男孩想要男孩的願望越迫切;原沒有女孩的家庭中,在多孩生育中也希望達到“兒(er) 女雙全”的目的。”[56]這裏的數據又一次表明,至少在生育這件事情上,人們(men) 的願望所起到的作用遠遠超過了法律強製的效果。[57]
此外,旨在控製人口數量的計劃生育政策,卻意外地改變了中國的人口結構,促使中國人口迅速老齡化,並且造成獨生子女等社會(hui) 、家庭問題。
(四)決(jue) 定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的影響程度的因素
在討論了計劃生育法律影響社會(hui) 變遷的必然性、局限性和偏差性之後,必然會(hui) 提出這樣一個(ge) 問題—在什麽(me) 條件下,法律更可能促使社會(hui) 變遷,更可能使得社會(hui) 變遷向立法者所期待的方向發展。“考慮有效地利用法律作為(wei) 指導社會(hui) 變遷工具的條件和這種利用的界限,具有極重要的實踐和理論價(jia) 值,因為(wei) 這樣一種研究為(wei) 立法政策研究進展提供答案,並為(wei) 與(yu) 法律和社會(hui) 行為(wei) 有關(guan) 的基本社會(hui) 進程的一些見解提供答案。”[58]筆者歸納出以下四個(ge) 計劃生育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重要和積極影響的因素。
1.法律的社會(hui) 需求性
現代社會(hui) 政策的製定程序應該是這樣的,“第一步,要從(cong) 調查統計著手,運用科學方法去發現社會(hui) 客觀事實的真相;第二步,要發動‘民眾(zhong) 參與(yu) ’,讓大眾(zhong) 依其需要提供意見……”[59]法律的製定也是如此,必須要在掌握和了解民眾(zhong) 的需求和社會(hui) 的要求的基礎上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積極的影響。
正如上文所說的,七八十年代計劃生育法律執行效果迥異的主要原因在於(yu) 兩(liang) 者與(yu) 社會(hui) 需求的差距不同。70年代的“少、稀、晚”政策正好符合了當時大多數人所具有的主動降低生育率的願望,法律推動了這一需求,因此顯得很有成效;相反,80年代的“隻生一個(ge) 好”是在中國人口形勢嚴(yan) 峻的情況下,為(wei) 了達到20世紀末將人口控製在12億(yi) 以內(nei) 的政治目標而貿然出台的。在缺少對民眾(zhong) 生育願望體(ti) 察的情況下,這一政策雖然有一係列的保障措施,但是沒有得到最廣泛的支持,因此事倍功半。
可以說,是社會(hui) 的需求而非立法者的主觀願望決(jue) 定了法律能否被社會(hui) 所接受,能否對社會(hui) 變遷產(chan) 生積極的影響。當計劃生育法律所包含的本質內(nei) 容與(yu) 社會(hui) 的內(nei) 在需求相一致時,就能使自身得到快速的發展,發揮促進社會(hui) 變遷的功能。[60]所以,法律的產(chan) 生、變革與(yu) 發展,離不開龐大而複雜的社會(hui) ,離不開日新月異的社會(hui) 生活,離不開始終處於(yu) 變遷狀態的社會(hui) 結構,離不開社會(hui) 對法律的需求和認同。因此,我們(men) 在對人口問題進行立法,在試圖通過法律促使社會(hui) 變遷時必須首先考慮到社會(hui) 的內(nei) 在需求。
2.法律改變的對象
除了社會(hui) 的內(nei) 在需求,立法者試圖通過法律改變的對象也製約著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影響的效果。“一些看起來主要具有工具性特點的社會(hui) 行為(wei) ,例如商業(ye) 行為(wei) ,深受新法的影響,而那些涉及表達(感情)的行為(wei) 和基本信仰的製度,諸如家庭生活和婚姻行為(wei) ,盡管法律明確地試圖塑造它們(men) ,但是卻難以改變。”[61]法律試圖改變的對象是人們(men) 的外部行為(wei) 還是紮根於(yu) 人們(men) 內(nei) 心的思想觀念或傳(chuan) 統道德,將深深影響社會(hui) 變遷的速度和幅度。
多子多孫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思想傳(chuan) 統,不管它是好是壞,僅(jin) 僅(jin) 靠法律規定在短時期內(nei) 是難以徹底改變的。在習(xi) 俗和傳(chuan) 統觀念十分強大的領域,立法者更多地關(guan) 照現實,使得新法盡量擔負起傳(chuan) 統習(xi) 慣所具有的功能,可能會(hui) 產(chan) 生更理想的效果。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弗裏德曼才會(hui) 認為(wei) ,“導致改革遭受挫折和失敗的主要原因其實往往並不在於(yu) 保守勢力的抵抗或者對於(yu) 新事物的拒否情緒,而在於(yu) 作為(wei) 改革對象的現存秩序具有多樣的功能,具有不能由新的法律措施簡單地取而代之的獨特意義(yi) 。[62]
因此,計劃生育法律要想影響社會(hui) 變遷並且減少其局限性,便應當盡量避免對人們(men) 固有的道德觀念、習(xi) 慣發號施令,即使必須要改變人們(men) 的固有習(xi) 慣也需要設計和提供一些替代習(xi) 慣的合理方式。
3.法律實施的力度和對違法行為(wei) 製裁的嚴(yan) 厲性
計劃生育法律在城市和農(nong) 村實施效果的差異不僅(jin) 反映了兩(liang) 個(ge) 地區人們(men) 生育觀念本身的差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法律在城鄉(xiang) 執行力度不同,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的製裁力度大相徑庭造成的。
中國的《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第41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hui) 撫養(yang) 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hui) 撫養(yang) 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jue) 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這一條似乎對城鄉(xiang) 居民具有同等的威懾力,而且由於(yu) 農(nong) 民的收入較低,對其懲罰的威懾力本該更大。但實際情況卻是政府的計劃生育部門對農(nong) 村的控製力較弱,對農(nong) 民的社會(hui) 撫養(yang) 費征收率遠不及城市。城市居民一般有固定的居所和工作,流動性比較小,不易逃避懲罰;相反在農(nong) 村地區有些村民千方百計逃避計劃生育的強製措施,甚至不惜遠走他鄉(xiang) ,以致社會(hui) 撫養(yang) 費收繳率比較低。因此,對農(nong) 民的威懾力反倒更小。
而對於(yu) 城鄉(xiang) 居民製裁力差別最大的是第42條的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hui) 撫養(yang) 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這條規定對於(yu) 城市居民來說幾乎是致命的,因為(wei) 在現行的體(ti) 製下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等於(yu) 斷送了他們(men) 升遷和發展的機會(hui) ,將對個(ge) 人的前途帶來極為(wei) 不利的影響。因此,除了極少數人,城市居民是不敢以身試法的。然而法律對農(nong) 村居民卻沒有同樣有效的製裁和懲罰措施,因此,也可能導致計劃生育法律在農(nong) 村的威懾力較小,超生情況比較嚴(yan) 重。
可見,法律製裁的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法律的權威性,從(cong) 而影響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發揮的作用。
4.與(yu) 法律相匹配的社會(hui) 、經濟等條件
如果有相應的社會(hui) 經濟條件與(yu) 立法相匹配,計劃生育法律實施的效果就會(hui) 較好,就能夠比較容易地導致社會(hui) 變遷的發生;相反如果完全脫離現在的社會(hui) 和經濟情況,法律的運行往往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難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本文通過城鄉(xiang) 居民生育子女目的的對比來解釋其生育願望差異的原因。
從(cong) 總體(ti) 上看,城鄉(xiang) 居民的生育目的是有較大區別的。在城市點中,“傳(chuan) 宗接代”、“養(yang) 兒(er) 防老”的傳(chuan) 統的生育觀念已不再是家庭的主要生育動機。其中,認為(wei) 生兒(er) 育女的目的是增加生活樂(le) 趣者最多,占24.66%;其次是認為(wei) “養(yang) 兒(er) 防老”者,占22.45%;居第三位的是認為(wei) “天經地義(yi) ”者,占20.31%。在農(nong) 村調查點,“傳(chuan) 宗接代”、“養(yang) 兒(er) 防老”等傳(chuan) 統生育觀念仍是家庭的主要生育動機。其中,認為(wei) 生兒(er) 育女的目的是“傳(chuan) 宗接代”者最多,占37.91%,居第一位;認為(wei) 生兒(er) 育女是為(wei) 了“養(yang) 兒(er) 防老”者占34.56%,居第二位;認為(wei) 生兒(er) 育女是“天經地義(yi) ”者,占9.39%,居第三位。[63]也就是說,在城市養(yang) 育子女主要不是圖子女回報,不是擔心自己的養(yang) 老問題;在農(nong) 村則不然,由於(yu) 農(nong) 村的養(yang) 老保障體(ti) 製沒有健全,養(yang) 老仍主要是由家庭承擔,農(nong) 村生育子女的目的中傳(chuan) 宗接代和養(yang) 兒(er) 防老占據了相當重要的地位。傳(chuan) 宗接代作為(wei) 一個(ge) 思想觀念在上文談論頗多,在此不再贅述,下文主要想說明多生育子女、生育男孩會(hui) 給農(nong) 民帶來什麽(me) 切身的利益。
首先,農(nong) 村男勞力的效益是導致生男偏好的重要原因。有學者分析,“在粗放型即勞動密集型技術經濟發展階段,強體(ti) 力勞動成為(wei) 家庭經濟生產(chan) 的頂梁柱。因此,增殖人口,適當擴大家庭規模,性別偏向男性,就成為(wei) 現階段家庭經濟生產(chan) 職能的內(nei) 在要求。”[64]而農(nong) 村對男孩的偏好更是這一解釋最好的注腳。在城市,體(ti) 力勞動,特別是強體(ti) 力勞動已經不是生產(chan) 的主要形式,隨之而來的是城市居民對性別的偏好較弱,大多數城市居民都認為(wei) “生男生女都一樣”;而在農(nong) 業(ye) 勞動中,強體(ti) 力還是高效益、高產(chan) 量的保證,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生有男孩的農(nong) 村家庭對未來有較高的期待。這至少構成了農(nong) 村男孩偏好的原因之一。此外,在農(nong) 村這個(ge) 比較自治的環境中,家中男丁多的家庭一般“勢力”更大,不容易受人欺負。這也構成了一些農(nong) 村,特別是偏遠農(nong) 村家庭傾(qing) 向於(yu) 生育男孩,甚至不惜通過選擇性流產(chan) 來生育男孩的一個(ge) 原因。
其次,養(yang) 老等社會(hui) 保障製度不健全是製約農(nong) 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因素。由於(yu) 中國目前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特別是農(nong) 村的養(yang) 老保障製度還很不完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孩子的出生性別比,製約計劃生育的順利實施。目前,中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在農(nong) 村)養(yang) 老問題還沒有社會(hui) 化。以家庭為(wei) 單位的養(yang) 老必須要以有能夠留在身邊的孩子為(wei) 基礎,而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是隻有女孩家庭無法解決(jue) 養(yang) 老問題、勞力問題等人們(men) 的切實需要,從(cong) 而導致了一些農(nong) 村家庭更願意生養(yang) 可以留在身邊照顧自己老年生活的男孩。因此,隻有全麵建立社會(hui) 保障製度,給育齡夫妻以切實的未來社會(hui) 可以養(yang) 老的期待,才能解決(jue) 人們(men) 的後顧之憂,不再堅持多生、不再堅持生男孩。
法律的製定和實施不是孤立的,隻有在社會(hui) 環境相互配合的條件下,才能對社會(hui) 變遷發揮最大的效益。
總之,計劃生育的立法者要發揮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的作用,不僅(jin) 要注意必要的立法技術,而且要關(guan) 注法律實施的社會(hui) 背景,包括社會(hui) 的需求、立法的對象、法律的製裁力度以及法律實施的社會(hui) 、經濟條件等。所有這些都會(hui) 製約人口法律實施的效果。
現代社會(hui) 中,通過法律促進社會(hui) 變遷是必不可少的,計劃生育也不能例外,但是我們(men) 在看到立法重要性的同時,也必須看到法律的局限性。計劃生育法律在控製人口過快增長,保持社會(hui) 、經濟可持續發展方麵的貢獻是立法的目的,也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由人口控製而引發的人口性別比的失調和人口的迅速老齡化則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由此可見,法律一旦製定和頒布,就形成了自己的生命和運動軌跡,紙麵上的法律將和周圍的社會(hui) 環境相互作用。法律最終能將社會(hui) 牽引到什麽(me) 地方,社會(hui) 最終會(hui) 發生什麽(me) 變化,都不隻是由立法者說了算的。在製定法律時,特別是在製定試圖改變延續數千年的傳(chuan) 統生育觀念和生育行為(wei) 的計劃生育法時,應當保持平和謙抑的態度,承認法律和人造秩序的界限,更多地體(ti) 察法律立足的社會(hui) ;切忌任意揮舞法律的大棒對社會(hui) 指手畫腳,賦予法律那麽(me) 多“不能承受之重”。隻有時刻牢記埃爾利希的名言,“法的發展重心不在立法、法學和司法判決(jue) ,而在社會(hui) 本身”[65]才能減少法律的消極影響,彌合法律和社會(hui) 生活之間的張力,促進社會(hui) 秩序的和諧。
注釋:
[1]尹伊君:《社會(hui) 變遷的法律解釋》,商務印書(shu) 館2003年版,第263頁。
[2]一般而言,法律與(yu) 政策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概念。法律主要是由規則組成的,而政策由規則或者原則組成;法律靠國家強製力保證,政策主要靠宣傳(chuan) 教育和紀律保證;法律具有較高的穩定性,而政策更具靈活性;同時法律的製定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等。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頁;劉金國、舒國瀅主編:《法理學教科書(shu)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403頁。而本文所指的計劃生育法律不僅(jin) 包含法規,也包括國家政府發布的指示、文件、公告等政策類的規範性文件,即計劃生育政策。原因在於(yu) ,第一,本文關(guan) 注的重點是法律對社會(hui) 變遷的影響,從(cong) 推動社會(hui) 變遷這點來說,法律和政策所體(ti) 現的作用大同小異。法律沒有體(ti) 現出比政策更大的影響力。而且雖然法律是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但現階段中國計劃生育政策並非隻是靠宣傳(chuan) 教育,而更多的是通過一些具體(ti) 的行政手段來加以保證,兩(liang) 者沒有質的差別。第二,目前,我們(men) 的社會(hui) 正處於(yu) 急速變化階段,法律的製定往往跟不上社會(hui) 的發展,因此經常先製定一些政策或者位階較低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實施一定時間、比較完善之後,再製定法律。因此,“法律是黨(dang) 的成熟政策的法製化。換一句話說,把黨(dang) 的成熟政策通過法定程序製定為(wei) 法律,成為(wei) 人人遵守的規範。這兩(liang) 句話是一個(ge) 意思。我們(men) 國家的法律,特別是現階段要以政策作基礎”。(這是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春生在地方人口與(yu) 計劃生育工作座談會(hui) 上的發言。如果概括出來可以說“政策往往是法律的先鋒,而法律又是比較成熟的政策。”其後,他又談到,“《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現在之所以能夠出台,我認為(wei) ,歸根到底是在黨(dang) 的領導之下,經過方方麵麵的努力,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我們(men) 形成了一條有中國特色的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基本經驗;形成了一套在中國行之有效的政策、製度、措施和辦法。”)在計劃生育法律體(ti) 係逐步建成完善的過程中政策與(yu) 法律是密不可分的,每條法律都有其政策背景,政策修改立法也會(hui) 做出相應的調整,在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政策就充當了臨(lin) 時法律的地位。在計劃生育的執行過程中法律和政策對社會(hui) 變遷發揮的作用的確也難以割裂。
[3]曾經有法學家說過:“通過檢視和界定在什麽(me) 條件下法律能夠促使社會(hui) 變遷,強調利用法律促使社會(hui) 變遷的限度,以期作為(wei) 政策研究的主要目標,能夠對立法發展產(chan) 生重大的貢獻。” Dror, Yehezkel, “Law and Social Change” , Tulane Law review, 1959, Vol. 33,p. 802.
[4]如時任全國人大代表的邵力子以及當時因提出《新人口論》而受到批判的馬寅初等。
[5]1960年4月,第二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hui) 議上通過的《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nong) 業(ye) 發展綱要》第29條規定:“除少數民族的地區以外,在一切人口稠密的地方,宣傳(chuan) 和推廣節製生育,提倡有計劃地生育子女……”載彭珮雲(yun) 主編:《中國計劃生育全書(shu) 》,中國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頁。
[6]這兩(liang) 段講話可參見楊發祥:“當代中國計劃生育史研究”,浙江大學中國近代史博士論文,第68頁。
[7]胡偉(wei) 略:《人口社會(hui) 學》,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頁。
[8]楊發祥:“當代中國計劃生育史研究”,浙江大學中國近代史博士論文,第73頁。
[9]馮(feng) 立天等: “50年來中國生育政策演變之曆史軌跡”,載《人口與(yu) 經濟》1999年第2期。
[10]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11]馮(feng) 立天等:“50年來中國生育政策演變之曆史軌跡”,載《人口與(yu) 經濟》1999年第2期。
[12]張春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法釋義(yi)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頁。
[1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嚴(yan) 格控製人口增長的決(jue) 定》,中發[1991]9號,1991年5月12日,載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研究室編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分類匯編》(行政法卷),中國民主法製出版社2000年版,第6194頁。
[14]轉引自楊發祥:“當代中國計劃生育史研究”,浙江大學中國近代史博士論文。
[15]1981年3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為(wei) 了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設立部、委一級的國家計劃生育委員(簡稱國家計生委),統一管理全國的計劃生育工作,任命陳慕華(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兼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主任。楊發祥:“當代中國計劃生育史研究”,浙江大學中國近代史博士論文。
[16]馬瀛通:“20世紀後30年中國計劃生育工作評價(jia) ”,載《人口研究》2000年第4期。
[17]馬瀛通:“20世紀後30年中國計劃生育工作評價(jia) ”,載《人口研究》2000年第4期。
[18]圖表中數據來自於(yu) 楊發祥:“當代中國計劃生育史研究”,浙江大學中國近代史博士論文,附錄1。
[19]馬瀛通:《人口控製辨析論》,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頁。
[20]人口出生性別比表示新生嬰兒(er) 人口性別間的相互比例關(guan) 係,用每100個(ge) 新生的女嬰所對應的男嬰出生人數來表示。人口出生性別比大於(yu) 100說明該地區新生的男嬰多於(yu) 女嬰;反之,則女嬰多於(yu) 男嬰。一般而言,人口出生性別比應相對穩定在105(或106)左右。
[21]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頁。
[22]穆光宗:“‘一胎化政策’的反思”,載《人口研究》2000年第4期。
[23]張愛蓮、劉桂芬:“出生性別比偏高問題的思考及應對措施”,載《預防醫學情報雜誌》2004年第3期。
[24]張愛蓮、劉桂芬:“出生性別比偏高問題的思考及應對措施”,載《預防醫學情報雜誌》2004年第3期。
[25]包含第4胎及以上。
[26]包含第3胎及以上。
[27]秦燕、李亞(ya) 娟:“20世紀80年代的婚姻法律與(yu) 婚姻家庭變遷”,載《當代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
[28]杜守東(dong) :“中國出生性別比升高現象的理論思考”,載《齊魯學刊》1996年第6期。
[29]蔡洪福:“上海市20~34歲育齡夫婦生育意願調查”,載《人口與(yu) 計劃生育》1995年第5期。
[30]於(yu) 弘文:“從(cong) 2000年人口普查看中國人口狀況的幾個(ge) 特點”,載《人口研究》2001年第4期。
[31]洪國棟:“中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與(yu) 對策思考”,載《人口研究》1997年第4期等。
[32]李建新:“穩定低生育水平與(yu) 生育政策平穩過渡的最佳時機”,載《人口研究》2000年第4期。
[33]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頁。
[34]周長洪、徐長醒:“農(nong) 民生育意願與(yu) 動機及其成因的調查分析”,載《人口與(yu) 經濟》1998年第6期。
[35]陳友華:“中國生育政策調整問題研究”,載《人口研究》1999年第6期。
[36]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頁。
[37]沈崇麟等編:《全國百縣市國情調查第四批調查點問卷調查:調查報告和資料匯編》,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頁。
[38]本段中關(guan) 於(yu) 上海市夫婦生育願望的數據均來自蔡洪福:“上海市20-34歲育齡夫婦生育意願調查”,載《人口與(yu) 計劃生育》1995年第5期。
[39]在某些省份可能農(nong) 村地區的生育政策還略微寬鬆一些,但是開的口子並不大。例如,80年代後,農(nong) 村地區也要求實行“一胎化”的計劃生育政策-1982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強調“農(nong) 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妻隻生育一個(ge) 孩子,某些群眾(zhong) 確實有實際困難要求生二胎的,經過審批可以有計劃地安排……”
[40]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頁。
[41]《中國公共政策分析》(2002年卷),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頁,表12-1。
[42]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頁。
[43]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頁。
[44]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頁。這是2000年的數據,如果用最新的數據人口性別比可能會(hui) 更高。
[45]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頁。
[46]李銀河:《生育與(yu) 村落文化》,文化藝術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頁。
[47]楊遂全:《中國人口法律製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頁。
[48]楊遂全:《中國人口法律製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頁。
[49]戰捷:“2000~2001年:中國人口和生育狀況”,載《2001年:中國社會(hui) 形式分析與(yu) 預測》,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
[50]相關(guan) 數據參見馬瀛通:“20世紀後30年中國計劃生育工作評價(jia) ”,載《人口研究》2000年第4期。
[51]李建新:“穩定低生育水平與(yu) 生育政策平穩過渡的最佳時機”,載《人口研究》2000年第4期。
[52]根據“中國家庭經濟與(yu) 生育研究”項目的原始資料計算整理。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頁。
[53]有些地方隻要問幾個(ge) 孩子,指的就是幾個(ge) 男孩,女孩則不在孩子之列,村裏人都認為(wei) 生男孩臉上有光擺筵慶賀,生女孩則不然。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頁。
[54]曹景椿:“試析農(nong) 民生育觀轉變的經濟條件和臨(lin) 界點”,載《人口與(yu) 經濟》1990年第3期。
[55]數據參見曾毅等:“中國近年來出生性別比升高原因及其後果分析”,載《人口與(yu) 經濟》1993年第1期,上揭文。
[56]杜守東(dong) :“中國出生性別比升高現象的理論思考”,載《齊魯學刊》1996年第6期。
[57]蔡昉主編:《2000年中國人口問題報告—農(nong) 村人口問題及其治理》,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頁。
[58]Dror,a. a. O.,p. 799.
[59]曾繁正等編譯:《西方國家法律製度社會(hui) 政策及立法》,紅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頁。
[60]唐宏強:“法律變革與(yu) 發展:社會(hui) 變遷的催化劑”,載《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03年第1期。
[61]Dror, a. a. O., p. 800.
[62]Friedman, Lawrence. M. , American Law, W. W. Norton & Company ,1984 , p. 279.
[63]沈崇麟等編:《全國百縣市國情調查第四批調查點問卷調查:調查報告和資料匯編》,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頁。
[64]馮(feng) 立天等:“50年來中國生育政策演變之曆史軌跡”,載《人口與(yu) 經濟》1999年第2期。
[65]張乃根:《西方法哲學史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頁。
作者簡介:胡昌明,法學博士,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文章來源:《法律和社會(hui) 科學》第5卷,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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