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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發稿時間:2018-05-31 13:32:56   來源:《開放時代》2018年特刊   作者:楊登傑

  關(guan) 鍵詞: 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審判獨立;黨(dang) 政合一;黨(dang) 政分開

  一、前言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報告》(以下簡稱《十九大報告》)再次確認、強調了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將其作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內(nei) 涵。然而,人們(men) 在看待這三項原則的有機統一時,卻不時在理想與(yu) 現實之間擺蕩:或隻有現實維度,以現實政治實踐詮釋三者的有機統一,如此一來,有機統一儼(yan) 然已完全實現,現實政治無需改進;或隻有理想維度,以自己理想中的政治烏(wu) 托邦批判現實,如此一來,有機統一論不過是為(wei) 現實辯護的意識形態口號。雙方的相互爭(zheng) 論往往又為(wei) 雙方的極端化推波助瀾,使我們(men) 愈來愈難理性平和地分析、討論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問題。在這個(ge) 問題上,我們(men) 需要更多理性中道的、立足於(yu) 《中國憲法》的理論研究。

  立足於(yu) 憲法,其實就是立足於(yu) 在現實基礎上生長起來的理想。之所以說現實基礎,是因為(wei) 憲法不是單純的政治構想或理論,而是在特定時空下有法律效力的實證法律規範。之所以說理想,是因為(wei) 憲法不等於(yu) 政治現實,而是規範政治現實的應然規範。立足於(yu) 這樣一種在現實基礎上生長起來的理想,是本文討論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出發點。

  二、原則或製度之間的張力

  不少人之所以對有機統一論不重視、不在乎、甚至斥為(wei) 空洞的意識形態口號,是因為(wei) 他們(men) 先入為(wei) 主認為(wei) 有機統一不可能,是一個(ge) 美好卻虛幻不實的奢望;而歸根結底,是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黨(dang) 的領導與(yu) 人民當家作主格格不入,黨(dang) 的領導與(yu) 依法治國相互矛盾。這樣的觀點背後經常蘊含著兩(liang) 項——往往是不自覺的——基本預設,預設民主與(yu) 法治天然契合,預設西方代議民主製與(yu) 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天然親(qin) 和。為(wei) 了闡明有機統一論,有必要先檢驗這兩(liang) 項基本預設。經過仔細深究會(hui) 發現,民主與(yu) 法治之間以及代議民主製與(yu) 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之間的一致性其實並非不證自明。

  這裏隻需提出幾個(ge) 問題就能說明民主與(yu) 法治並非自然而然相互兼容:民主要求人民意誌決(jue) 定國家意誌,要求人民決(jue) 定法律的存廢和內(nei) 容,如此一來,是不是隻要人民所欲,朝令夕改也無妨?另一方麵,法治要求法律的安定性、可信賴性、可預見性,而這不就是要求不能朝令夕改嗎?就此而言,是否可以說民主與(yu) 法治相互衝(chong) 突?又如法治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審判,即便作為(wei) 主權者的人民或人民代表機關(guan) 強烈要求破例,也不得須臾偏離法律。如此一來,貫徹法治是否就意味著減損民主?再如法治要求維護憲法的權威。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國家權力必須在憲法所設定的框架或軌道內(nei) 行使,必須尊重憲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即便有廣泛而強烈的民意作後盾,人民代表機關(guan) 也不得製定與(yu) 憲法或基本權利相背的法律。這是否也意味著法治限製了民主?筆者在此無意回答這些問題,隻是想借這些問題表明,民主與(yu) 法治之間是充滿張力的。

  西方的代議民主製與(yu) 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之間也是充滿張力的。由於(yu) 近現代國家幅員較廣,人口較多,社會(hui) 分工較細,民主隻能主要以代議製的形式出現。人民選舉(ju) 議員組成議會(hui) 。代表人民的議會(hui) 職司製定法律、監督政府。這就是人民主權的體(ti) 現。為(wei) 了善盡為(wei) 人民代言的職責,每一位議員都有獨立、平等行使職權的權利,都有不受他人幹涉、特別是不受政府和其他議員同僚幹涉的自由。理想上,議會(hui) 的決(jue) 定應該是議員相互自由討論、平等協商的結果。

  但是,隨著社會(hui) 分工日趨精細,利益與(yu) 意見日趨多元,公共事務日趨複雜,個(ge) 別議員難以獨挑大梁,難以單獨勝任搜集、評判、整合多元信息、利益與(yu) 意見的重任。政黨(dang) 於(yu) 是應運而生。理想上,政黨(dang) 應該通過搜集、分析並整合民意、研擬並提出政綱、遴選並推薦公職候選人、組織誌同道合的議員與(yu) 政府官員、建立其分工協作關(guan) 係等方式,協助形塑公意並將公意轉化為(wei) 國家政策與(yu) 法律。然而,隨著政黨(dang) 功能與(yu) 組織的強化,自下而上的、自由而開放的民主決(jue) 策理想在現實中卻可能落空,代之而起的是政黨(dang) 間的利益角逐與(yu) 博弈以及政黨(dang) 內(nei) 自上而下的訓令模式。議員大有從(cong) 自由的人民代議士淪為(wei) 接受所屬政黨(dang) 或議會(hui) 黨(dang) 團訓令的政黨(dang) 喉舌的傾(qing) 向。而既然執政黨(dang) 領導層占據或控製了政府高層,執政黨(dang) 議員便大有淪為(wei) 為(wei) 政府決(jue) 策背書(shu) 的工具的嫌疑,議會(hui) 監督政府的功能有嚴(yan) 重弱化的危險。議會(hui) 中的討論與(yu) 辯論也有失去實質意義(yi) 的危險。

  三、三種張力解決(jue) 模式

  張力一旦存在,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如何解決(jue) 張力。解決(jue) 原則或製度之間張力的模式有三種,即全有全無、拚湊混合、有機統一。

  (一)全有全無模式

  第一種全有全無模式將原則或製度之間的衝(chong) 突視為(wei) 原則上既無時無處不在、又不可調解的矛盾,要解決(jue) 這種矛盾隻能選擇其中一項原則或製度,放棄其他原則或製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曆史上,曾經將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絕對對立起來,然後選擇前者,否定後者。全有全無模式忽視了被否定的原則或製度也有其合理性,一麵倒地擁抱一項原則或製度會(hui) 誇大其意義(yi) 與(yu) 價(jia) 值,會(hui) 無限擴張其適用範圍,最終導致該項原則或製度的扭曲與(yu) 異化。舉(ju) 例來說,沒有法治,就無法維護民主意見表達的自由與(yu) 開放,就無法建構與(yu) 確保服從(cong) 多數、尊重少數的有序民主程序,結果就是講道理、體(ti) 人情的民主讓位於(yu) 強權暴力,不是扭曲為(wei) 暴民政治,就是異化為(wei) 專(zhuan) 製獨裁。

  (二)拚湊混合模式

  解決(jue) 原則或製度之間張力的第二種模式是拚湊混合或簡單並列。這種模式雖然也將各項原則或製度之間的衝(chong) 突視為(wei) 原則上不可調解,但認為(wei) 衝(chong) 突不具有全麵性,並非無時無處不在。因此,沒有必要一麵倒地隻采用其中一項,完全拒斥其他,大可同時保留它們(men) ,在它們(men) 不發生衝(chong) 突時讓它們(men) 各自發揮作用,發生衝(chong) 突時才讓其中一項優(you) 先,其他退讓。將衝(chong) 突視為(wei) 不可調解意味著無法客觀合理地尋求不偏不倚、無過不及的衝(chong) 突解決(jue) 方案,無法有理有據地使各項原則或製度各得應得之分,各得應得之所。主宰衝(chong) 突解決(jue) 的不是應然的範疇,不是當然之理,而是決(jue) 斷論式的主觀決(jue) 定,或是不得不屈服的客觀形勢,又或是無原則的妥協或和稀泥式的折衷。某項原則或製度優(you) 先意味著它在與(yu) 其他原則或製度的較量中贏了,擴大了地盤;反之,退讓意味著輸了,受到了限製;不可能有雙贏、甚至相輔相成的局麵。拚湊混合的衝(chong) 突解決(jue) 模式常常不是像兩(liang) 麵討好、隨波逐流的鄉(xiang) 願,就是隻能提出兩(liang) 麵不討好的權宜之計,衝(chong) 突隻是被暫時壓抑,危機隨時可能爆發,無法真正化解原則或製度之間的張力,無法提供足以吸引人的願景。

  在中國憲法學界與(yu) 政治學界也頗具影響力的德國魏瑪共和時期憲法學家施密特就經常以拚湊混合模式詮釋德國魏瑪憲法的製度安排與(yu) 實踐,結果就是突出了病理,看到的都是危機。

  [1]最後,他自己也無法滿足於(yu) 病理分析與(yu) 危機理論,丟(diu) 棄了魏瑪民主憲法,投向了在他看來更能提供一以貫之理想的納粹思想與(yu) 政權。其實,理論上的分析模式與(yu) 詮釋角度往往有多種可能性,必須就多種可能性中作出選擇,而這種選擇經常會(hui) 反過來對現實產(chan) 生影響。理論上突出病理與(yu) 危機可能對現實危機的產(chan) 生或加劇有催化作用。因此,即使不是在設計製度,而隻是在分析、詮釋現有的製度安排,分析詮釋模式的選擇也絕非單純涉及理論上哪個(ge) 模式更一貫嚴(yan) 謹的問題,而是也關(guan) 係到實踐上哪個(ge) 模式更有價(jia) 值、更負責任的問題。

  (三)有機統一模式:中道思想

  解決(jue) 原則或製度之間張力的第三種模式——有機統一——是一種在實踐上更負責任的衝(chong) 突解決(jue) 模式。這種模式認為(wei) 各項原則或製度之間的衝(chong) 突不但不具有全麵性,並非無時無處不在,且並非原則上不可調解。調解不應簡單地拚湊混合,而是應追問各項原則或製度的意義(yi) 與(yu) 道理,有理有據地劃定它們(men) 各自的範圍與(yu) 界限,使它們(men) 各得其理、各得其分、各得其所而不相亂(luan) ;並尋找它們(men) 的接榫點、耦合點,使它們(men) 互補互濟、相輔相成。既然某項原則或製度的優(you) 先或退讓都是有理有據,也就沒有誰輸誰贏的問題。既然相輔相成,也就能真正化解它們(men) 的張力。有機統一就是辯證統一。麵對看似矛盾的雙方,不是全有全無式地絕對肯定一方、全盤否定另一方,也不是無原則的拚湊混合,而是接受雙方的合理要求,濾除雙方的過分要求,為(wei) 雙方劃界定疆,建立聯係,謀求雙方和諧發展。

  有機統一的核心精神可以用中國傳(chuan) 統的中道思想來表達。宋儒朱熹以“不偏不倚、無過不及”[2]為(wei) “中”,說“以義(yi) 權之,而後得中”[3],認為(wei) “義(yi) ”有“道理之所宜為(wei) ”[4]、“分別事理、各有所宜”[5]的意思,認為(wei) “權”是指“權輕重,使合義(yi) ”[6]。總而言之,“中”不是和稀泥式的妥協,不是像不講是非、討好各方的“鄉(xiang) 願”(《孟子·盡 心下》),也不是數學上的中點,不是簡單地兩(liang) 點取中,而是因時、因地、因事辨明義(yi) 理,作出無過不及的合理、正當決(jue) 定,是衡量現實具體(ti) 情況,作出不偏不倚、平衡得當的安排,以求事事物物各得其宜、各得其分。

  以中道作為(wei) 政治、法律實踐的原則在西方也存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院長佛斯庫勒(Andreas Voßkuhle)認為(wei) ,二次大戰後的聯邦德國之所以能一反魏瑪共和的不安政局,建立而維係了穩固的憲治秩序,關(guan) 鍵在於(yu) 立足“中”(Mitte)的理念,打造、發展了一部“中道憲法”(Verfassung der Mitte)。[7]雖然“中”的理念在德國與(yu) 歐洲有著與(yu) 中國不同的思想傳(chuan) 統與(yu) 語境,但佛斯庫勒所談論的“中”的內(nei) 涵,如“中”要求合理兼顧、平衡、整合各方,“中”不是任意的妥協,不是數學的中點,不是固定的,而是動態的,都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的中道思想不謀而合。他認為(wei) ,避免極端、追求中道、尋求節製與(yu) 平衡,才是負責任的法政理論。

  四、人民當家作主與(yu) 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以上述民主與(yu) 法治之間的張力來說,雖然民主與(yu) 法治、或者說人民當家作主與(yu) 依法治國並非必然完全契合,但當今世界各國、包括中國的主流思想理論都是本著有機統一的中道精神,通過對民主與(yu) 法治的適當詮釋來化解此一張力的。按照這一詮釋,沒有民主,民間的多元利益與(yu) 意見便缺乏有效上達國家而轉化為(wei) 法律的製度化管道,法律可能淪為(wei) 隻反映少數人利益、甚至為(wei) 少數剝削多數掩護的惡法,法治可能異化為(wei) 剝削或專(zhuan) 製的工具。沒有法治,民主權利缺乏法律保障,民主程序缺乏製度化規範,服從(cong) 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缺乏製度化保障,民主可能異化為(wei) 暴民政治或獨裁專(zhuan) 製。因此,《十九大報告》一方麵要求“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豐(feng) 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hui) 生活之中”;另一方麵要求以法治保障民主,“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製度化、規範化、法治化、程序化,保證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

  堅持人民當家作主與(yu) 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就是堅持民主與(yu) 法治雖取向不同,但目標一致,都求本民心、講道理、體(ti) 人情。使民主與(yu) 法治各得其理、各得其分,並通過相互製約、相互補充以相互成就,就是在中道精神下實現民主與(yu) 法治的有機統一。要實現這樣的有機統一,關(guan) 鍵在於(yu) 憲治。因為(wei) 同時保障民主與(yu) 法治,同時確保法律民主化與(yu) 民主法治化,是憲法的核心功能。

  五、從(cong) 充滿張力到有機統一的西方代議民主製與(yu) 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

  再以上述西方代議民主製與(yu) 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之間的張力而言,在西方,對政黨(dang) 的態度經曆了一個(ge) 從(cong) 否定到消極放任、再到積極認可的過程。在近代政黨(dang) 萌芽初期,許多政治思想家和實踐家對政黨(dang) 抱著懷疑、質疑、甚至否定的態度,主要從(cong) 防弊的角度看待政黨(dang) ,希望防止結黨(dang) 營私對民主或共和政體(ti) 的弊害。[8]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與(yu) 時代的發展,人們(men) 逐漸認識到,在代議民主製裏,政黨(dang) 在連結、溝通人民與(yu) 國家或者說社會(hui) 與(yu) 國家上起著不可或缺的關(guan) 鍵作用。但是,剛開始,人們(men) 對政黨(dang) 隻是消極容忍,在規範上放任不理;後來發現,這種消極放任的態度可能比之前否定的態度還糟,未得政黨(dang) 政治之利,已先得政黨(dang) 政治之害。於(yu) 是,人們(men) 開始轉變態度,從(cong) 積極肯定政黨(dang) 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出發,通過製度化與(yu) 規範政黨(dang) ,使其成為(wei) 政治生活與(yu) 國家運轉的重要環節。

  在這麽(me) 做的時候,有人用力過猛,想把政黨(dang) 製度化地完全納入國家結構中,使其具有準國家機關(guan) 的地位,通過承認政黨(dang) 是真正的人民代表、甚至就是人民自己,固化、強化政黨(dang) 對議員的訓令,架空、取代自由的人民代議士;也就是從(cong) 原來以代議民主否定政黨(dang) 政治,翻轉為(wei) 以政黨(dang) 政治否定代議民主。這樣一種使政黨(dang) 國家化的“政黨(dang) 國家”(Parteienstaat)[9]容易導致政黨(dang) 脫離作為(wei) 其生長土壤的社會(hui) ,導致政黨(dang) 與(yu) 人民脫節,不能起到原來應有的連結、溝通人民與(yu) 國家或社會(hui) 與(yu) 國家的作用。

  對政黨(dang) 的積極認可有另外一種方式,即雖然在法律上、甚至在憲法上製度化與(yu) 規範政黨(dang) ,承認它們(men) 是人民意誌轉化為(wei) 國家意誌不可或缺的環節,卻不將它們(men) 視為(wei) 準國家機關(guan) ,而是將它們(men) 安放在社會(hui) 與(yu) 國家之間,隻讓它們(men) 部分地、適度地融入國家結構。[10]在法律上,個(ge) 人的政黨(dang) 黨(dang) 員或幹部身份並不當然決(jue) 定他在國家機關(guan) 的職位或地位。政黨(dang) 對議員的訓令不具有法律上的強製效力,以便議員能自由決(jue) 定是否服從(cong) 訓令;或者說,訓令最多隻有事實上的強製效果。舉(ju) 例來說,一個(ge) 因不願服從(cong) 訓令而被開除黨(dang) 籍或主動退黨(dang) 的議員仍可保留其議席,享有作為(wei) 議員的所有權利。這樣的製度安排尋求兼顧民主政治與(yu) 政黨(dang) 政治,尋求它們(men) 的平衡、聯係、互補、相成,也就是尋求它們(men) 的有機統一。

  就政黨(dang) 製度而言,中國實施的是一黨(dang) 領導下的多黨(dang) 合作製,在很多方麵,不可能生搬硬套西方的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但是,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下處理政黨(dang) 與(yu) 國家關(guan) 係的各種不同模式,特別是民主政治與(yu) 政黨(dang) 政治的有機統一模式,對中國處理黨(dang) 與(yu) 國家的關(guan) 係、處理黨(dang) 的領導與(yu) 人民當家作主的關(guan) 係,還是有啟發意義(yi) 的。關(guan) 於(yu) 這一點,下文還將論及。在當前的脈絡中,重要的是指出,不論是代議民主製與(yu) 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的契合,還是民主與(yu) 法治的契合,都不是自然而然,而是需要通過尋求它們(men) 的有機統一才能實現。既然民主與(yu) 法治之間的張力以及代議民主製與(yu) 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之間的張力可以通過有機統一加以化解,我們(men) 就沒有理由自始否定尋求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意義(yi) 與(yu) 價(jia) 值。

  六、黨(dang) 的領導與(yu) 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一談到黨(dang) 的領導與(yu) 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有人可能批評這是對法治打折扣,因為(wei) 法治必然要求法律至上,一旦將黨(dang) 的領導和依法治國並列,法律至上就不複存在了。但是,批評者常常陷入自相矛盾而不自知。因為(wei) 他們(men) 往往在別處並論民主與(yu) 法治,為(wei) 什麽(me) 並論民主與(yu) 法治就不是對法治打折扣呢?假如人民當家作主與(yu) 依法治國可以有機統一,為(wei) 什麽(me) 黨(dang) 的領導與(yu) 依法治國就不可能有機統一呢?畢竟黨(dang) 的領導與(yu) 人民當家作主都是政治領域的原則,與(yu) 作為(wei) 法律領域的原則的依法治國相對。不論講人民當家作主與(yu) 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還是講黨(dang) 的領導與(yu) 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都涉及政治與(yu) 法律的關(guan) 係。

  (一)政治與(yu) 法律平起平坐、相輔相成

  就算不論批評者的自相矛盾,他們(men) 的法律至上觀也過於(yu) 簡單、天真。即使在法治之下,政治與(yu) 法律在抽象層麵也沒有誰大、誰較重要、誰應優(you) 先的問題。隻有在具體(ti) 的語境中,才能談是政治高於(yu) 法律,還是法律高於(yu) 政治。雖然法治要求國家不能無視法律,但國家自己卻是法律的創製者。國家雖然不能違背法律,但原則上隻要不溯及既往,就可以廢除或修改法律。因此,就立法而言,即使在法治國家,政治也是在法律之上的。

  隻有當涉及執法與(yu) 司法,法律才高於(yu) 政治。但是,即使在執法與(yu) 司法,一旦法律表述留下不小的解釋空間,法律與(yu) 政治的關(guan) 係就沒有那麽(me) 簡單了。因為(wei) 解釋空間的填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解釋者的價(jia) 值判斷,如果這類判斷被認為(wei) 是主觀的、政治的,那麽(me) 可以說,即使在執法與(yu) 司法,政治在相當程度上也決(jue) 定了法律。但是,從(cong) 另一個(ge) 視角看,法律解釋與(yu) 適用中的價(jia) 值判斷與(yu) 立法中的價(jia) 值判斷在很多方麵存在著差異。相對於(yu) 後者超越法律的視野,前者以法律文本為(wei) 起點與(yu) 歸宿,圍繞著如何解釋或續造法律而展開,受到各種或各家法學方法、法律教義(yi) 學及相關(guan) 判例的製約,也就是說,這類價(jia) 值判斷融入了法律的意義(yi) 世界中,因此仍然可能說是法律的。

  回到立法來說,在法治與(yu) 憲治原則之下,立法本身受到憲法的約束。換言之,政治決(jue) 定法律,但政治之上又有更高的法律。然而,作為(wei) 最高法律的憲法又是政治的產(chan) 物。製憲權本身是不受任何實證法律約束的。即便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它們(men) 的規範效力也(至少是部分地)來自製憲的政治權力。

  政治與(yu) 法律各有其功能,各有其作用,各有其擅場,但又相互補充,相互成就。將作為(wei) 政治領域的一個(ge) 原則的黨(dang) 的領導與(yu) 作為(wei) 法律領域的一個(ge) 原則的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就是通過使兩(liang) 者各得其理、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成就政治與(yu) 法律互補互濟、相輔相成的關(guan) 係。《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決(jue) 定》如此表述這種關(guan) 係:“必須堅持黨(dang) 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把黨(dang) 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dang) 領導人民製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dang) 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統一起來,善於(yu) 使黨(dang) 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wei) 國家意誌”。

  國家和社會(hui) 生活要法治化,就不能不立法,不能不依法行政,不能不依法審判。但是,無論在立法、行政還是司法,都存在政治的空間。此一空間或大或小,大到涉及將政策轉化為(wei) 法律,或涉及在沒有法律規範的領域以政策引導行政,小到通過政治或行政舉(ju) 措要求國家機關(guan) 依法辦事。黨(dang) 的領導就是在此一政治的空間展開。因此,總的來看,一般而抽象地來看,不存在黨(dang) 的領導和依法治國誰較優(you) 越的問題。但在具體(ti) 的脈絡中,就得辨明某一特定語境或麵向更切合、更直接涉及哪項原則。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說:“我們(men) 說不存在‘黨(dang) 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是把黨(dang) 作為(wei) 一個(ge) 執政整體(ti) 而言的,是指黨(dang) 的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而言的,具體(ti) 到每個(ge) 黨(dang) 政組織、每個(ge) 領導幹部就必須服從(cong) 和遵守憲法法律,就不能以黨(dang) 自居,就不能把黨(dang) 的領導作為(wei) 個(ge) 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如果說‘黨(dang) 大還是法大’是一個(ge) 偽(wei) 命題,那麽(me) 對各級黨(dang) 政組織、各級領導幹部來說,權大還是法大則是一個(ge) 真命題。”[11]

  (二)黨(dang) 的領導與(yu) 審判獨立各安其分

  通過審視審判獨立和黨(dang) 的領導的關(guan) 係,我們(men) 可以進一步討論依法治國和黨(dang) 的領導的有機統一。如同在西方,司法獨立與(yu) 司法的民主控製可以通過合理區別與(yu) 劃界並行不悖一樣,在中國,也沒有理由認定審判獨立就一定與(yu) 黨(dang) 的領導相矛盾。兩(liang) 者不相矛盾的可能性基礎在於(yu) 審判獨立不是法官的特權,而是為(wei) 了確保依法公正審判才賦予法官一定的獨立性。審判獨立絕不意味著法官享有不受任何影響的自由,而是隻要求審判不受政治不當幹涉或影響。所謂不當幹涉或影響,指的是會(hui) 導致法官因有所顧忌而置法律或法律論據於(yu) 不顧的幹涉或影響。隻要不是這種不當幹涉或影響,來自政治或其他社會(hui) 領域對法官的影響就不但不違背審判獨立,還可能實現某些價(jia) 值,帶來某些好處,例如有助於(yu) 提升法院的民主正當性,有助於(yu) 法院通過收集和處理外界信息反思自我、提升自我。[12]

  因此,在製度設計上應該讓黨(dang) 的領導和審判獨立獲得各得其理、各得其所的安排。讓黨(dang) 的領導在司法行政領域——例如在法院人事權上——發揮適度作用。在審判領域貫徹對審判獨立的保障,例如《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決(jue) 定》要求“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ti) 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製。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七、黨(dang) 的領導與(yu) 人民當家作主有機統一

  黨(dang) 的領導與(yu) 人民當家作主也可以從(cong) 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係的有機統一關(guan) 係來理解。人民當家作主主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實現。《中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yu) 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guan)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5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並未出現在《憲法》第三章的國家機構中。也就是說,黨(dang) 不是國家機關(guan) ,黨(dang) 中央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這是就黨(dang) 的領導與(yu) 人民當家作主的區別來說的。

  但另一方麵,統領整部《憲法》的序言明確了黨(dang) 的領導。要落實黨(dang) 的領導,就不能完全割斷黨(dang) 與(yu) 人大等國家機關(guan) 的聯係。相反地,必須“確保黨(dang) 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十九大報告》),必須“把黨(dang) 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善於(yu) 使黨(dang) 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wei) 國家政權機關(guan) 的領導人員,善於(yu) 通過國家政權機關(guan) 實施黨(dang) 對國家和社會(hui) 的領導”(《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決(jue) 定》)。通過黨(dang) 與(yu) 人大等國家機關(guan) 的聯係,黨(dang) 的領導與(yu) 人民當家作主也就在製度上聯係起來了。

  這裏涉及了黨(dang) 與(yu) 國家或黨(dang) 與(yu) 政的關(guan) 係。有機統一的中道思想既反對極端的黨(dang) 政分開、黨(dang) 國分離,也反對極端的黨(dang) 政合一、黨(dang) 國一體(ti) ,也就是反對不加條件、不作區別地談黨(dang) 與(yu) 國家或黨(dang) 與(yu) 政的關(guan) 係問題。正是因為(wei) 黨(dang) 政合一、黨(dang) 國一體(ti) 過了頭,鄧小平才談黨(dang) 政分開:“思想一僵化,條條、框框就多起來了。比如說,加強黨(dang) 的領導,變成了黨(dang) 去包辦一切、幹預一切;實行一元化領導,變成了黨(dang) 政不分、以黨(dang) 代政;堅持中央的統一領導,變成了‘一切統一口徑’”[13]“ 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dang) 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於(yu) 黨(dang) 委,黨(dang) 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於(yu) 幾個(ge) 書(shu) 記,特別是集中於(yu) 第一書(shu) 記,……黨(dang) 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ge) 人領導。……我不是說不要強調黨(dang) 的集中統一,不是說任何情況下強調集中統一都不對,也不是說不要反對分散主義(yi) 、鬧獨立性,問題都在於(yu) ‘過分’”。[14] “改革黨(dang) 和國家的領導製度,不是要削弱黨(dang) 的領導,渙散黨(dang) 的紀律,而正是為(wei) 了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紀律。……問題是黨(dang) 要善於(yu) 領導;要不斷地改善領導,才能加強領導。”[15]

  另一方麵,正是“一個(ge) 時期以來,有的人……沒有前提地搞黨(dang) 政分開,結果弱化了黨(dang) 的領導,削弱了黨(dang) 的建設”[16],《十九大報告》才特別“堅持黨(dang) 對一切工作的領導”,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王岐山才在參加2017年全國人大會(hui) 議北京代表團的審議時強調“在黨(dang) 的領導下,隻有黨(dang) 政分工、沒有黨(dang) 政分開”。如果要作出與(yu) 以上《憲法》規定及引文前後一貫的解釋,這裏所反對的黨(dang) 政分開應該限於(yu) 沒有前提的、使黨(dang) 的領導落空的、過分的黨(dang) 政分開。總之,在處理黨(dang) 與(yu) 國家或黨(dang) 與(yu) 政的關(guan) 係上,過與(yu) 不及都有問題,應該遵循中道,追求有機統一,使黨(dang) 的領導與(yu) 國家機關(guan) 依憲依法履行職能得以各得其理、各得其分、相輔相成。

  其實,在許多實施多黨(dang) 競爭(zheng) 製的西方國家,黨(dang) 與(yu) 國家也不是完全分離的,黨(dang) 與(yu) 政也不是完全分開的。上文對代議民主與(yu) 政黨(dang) 政治有機統一的論述可以說明這一點。在這種關(guan) 係中,政黨(dang) 被安放在社會(hui) 與(yu) 國家之間,隻部分地、適度地融入國家結構。政黨(dang) 本有協助人民意誌轉化為(wei) 國家意誌的功能。黨(dang) 國若完全分離,政黨(dang) 便無法發揮此一功能。而政黨(dang) 本來自人民,根在社會(hui) 。黨(dang) 國若完全融為(wei) 一體(ti) ,黨(dang) 便容易忘卻初心,脫離人民與(yu) 社會(hui) ,走向腐化與(yu) 僵化。

  八、結語:憲法規範的有機統一

  憲法是立國之本,是國家的最高法律。在討論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關(guan) 係時,必須落腳於(yu) 憲法。落腳於(yu) 憲法規範,意味著不能隻著眼於(yu) 現實。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憲法規範內(nei) 涵不必然等於(yu) 現實中與(yu) 此有關(guan) 的政治與(yu) 法律實踐,而是應該運用憲法解釋的方法——包括文義(yi) 解釋、曆史解釋、係統解釋、目的解釋等,通過解釋憲法而得出。這並不意味著憲法解釋可以完全不考慮、不關(guan) 照現實。曆史解釋與(yu) 目的解釋就與(yu) ——過去的或當下的——現實有關(guan) 。但是,考慮現實、關(guan) 照現實不代表屈服現實,不代表在我們(men) 的視野中隻能有現實維度,不能有理想維度。在成文憲法之下,固然也有不成文憲法存在的空間,但不是所有現實的政治實踐都能放入“不成文憲法”的框裏。[17]否則規範與(yu) 現實就沒有區別了,談規範對現實的規範效力就沒有意義(yi) 了。

  在闡述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及其相互關(guan) 係的憲法規範內(nei) 涵時,不能將三者相互割裂,不能過度放大某一原則而忽視其他原則,從(cong) 而導致三者相互衝(chong) 突而難以調解,而是應該將憲法作為(wei) 一個(ge) 組成部分相互關(guan) 聯的統一整體(ti) 看待,尋求憲法規範之間互不矛盾、相互協調的解釋。[18]也就是說,憲法解釋不應采用上述的全有全無模式或拚湊混合模式,而是應運用有機統一模式,遵循中道精神,尋求各項憲法規範與(yu) 原則各得其理、各得其分、相互平衡、相互融貫。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最終應立足於(yu) 憲法規範或憲法原則的有機統一。

  注釋:

  [1] 參見〔德〕卡爾·施密特:《合法性與(yu) 正當性》,載氏著《合法性與(yu) 正當性》,馮(feng) 客利、李秋零、朱雁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3頁以下。

  [2] 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中庸章句》。

  [3] 《朱子語類·論語十九》卷37。

  [4] 《朱子語類·論語九》卷27。

  [5] 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中庸章句》。

  [6] 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子罕第九》,引程子言。

  [7] Andreas Vo?kuhle, Die Verfassung der Mitte, München: Carl Friedrich von Siemens Stiftung, 2016.

  [8] 例如〔美〕漢密爾頓、麥迪遜、傑伊:《聯邦論》,尹宣譯,譯林出版社2016年版,第10篇, 第57頁以下。

  [9] Gerhard Leibholz, Verfassungsrechtliche Stellung und innere Ordnung der Parteien, in: Verhandlungen des 38. DJT (1950), S. C 2 ff.

  [10] Dieter Grimm, Die politischen Parteien, in: ders., Die Zukunft der Verfassung, 2. Aufl., Frankfurt am Main 1994, S. 265 ff.

  [11] 習(xi) 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精神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專(zhuan) 題研討班上的講話》(2015年2月2日)。

  [12] Teng-Chieh Yang, Rechtstheoretische Grundlagen und gesellschaftliche Bedingungen der richterlichen Unabh?ngigkeit: Aus der Perspektive der Ausdifferenzierung des Rechts betrachtet, Berlin, 2013, S. 80 ff.

  [13] 鄧小平:《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142頁。

  [14] 鄧小平:《黨(dang) 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28-329頁。

  [15] 鄧小平:《黨(dang) 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341-342頁。

  [16] 王岐山:《開啟新時代 踏上新征程》,《 人民日報》2017年11月7日第2 版。

  [17] 關(guan) 於(yu) 不成文憲法的討論,參見強世功:《中國憲法中的不成文憲法——理解中國憲法的新視角》,《開放時代》2009年第12期;周永坤:《不成文憲法研究的幾個(ge) 問題》,《法學》2011年第3期; 翟誌勇:《英國不成文憲法的觀念流變——兼論不成文憲法概念在我國的誤用》,《清華法學》2013年第3期;屠振宇:《中國不成文憲法的爭(zheng) 論與(yu) 反思》,《政治與(yu) 法律》2015年第6期。

  [18] 〔德〕康拉德·黑塞:《聯邦德國憲法綱要》,李輝譯,商務印書(shu) 館 2007年版,第49頁。

  作者簡介:楊登傑,法學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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