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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裏巴巴事件對港交所的意義

發稿時間:2013-09-29 00:00:00  

    阿裏巴巴為(wei) 了尋求實施合夥(huo) 人管理製度,其創始人馬雲(yun) 需要保證對公司的絕對控製權,公司“無奈”棄港赴美上市。對於(yu) 錯失千億(yi) 大生意的港交所而言,堅守原則、以投資者利益為(wei) 先固然可貴,但是如果從(cong) 自身長遠發展考慮,此次事件為(wei) 港交所提了醒,時變則法移,在平衡投資者利益和金融市場長遠發展上,港交所需要下番功夫。

  此前阿裏巴巴一直在紐約和香港二者之間選擇上市地,由於(yu) 離中國大陸較近,公司更傾(qing) 向於(yu) 香港,況且以阿裏巴巴最近幾年迅猛的發展勢頭,以及其上千億(yi) 美元的市場估值,港交所沒有道理拒大生意於(yu) 門外,況且雙方談判數月,已經都顯誠意,但是在合夥(huo) 人管理製度上,港交所和阿裏巴巴都拒絕讓步,前者認為(wei) 沒有理由為(wei) 後者破例,而後者的上市地還有備選,最終二者沒能如願牽手。

  從(cong) 港交所角度出發,其原則是所有股東(dong) 話語權平等,如果為(wei) 合夥(huo) 人管理製度破例,僅(jin) 由少數股東(dong) 完全控製董事會(hui) 、公司,恐會(hui) 有損中小股東(dong) 權益,不願為(wei) 利益而放鬆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值得讚同。從(cong) 阿裏巴巴角度出發,阿裏巴巴內(nei) 部的運營控製一直存在爭(zheng) 議,光讓人投資而不給人話語權,尤其馬雲(yun) 較為(wei) 固執,對公司發展有自己的強烈想法,不願意聽命於(yu) 其他人,這也是阿裏巴巴拒不讓步的關(guan) 鍵原因。

  在此次事件中,港交所的決(jue) 定有值得讚同的地方,但是有些方麵值得商榷。一方麵,合夥(huo) 人管理製度在世界範圍內(nei) 並不鮮見,穀歌、Facebook等科技互聯網公司都采取這樣的結構,港交所堅持同股同權的原則,旨在保護小股東(dong) 利益,出發點是好,但是近些年,科技互聯網公司發展迅猛,這類公司有別於(yu) 傳(chuan) 統企業(ye) ,企業(ye) 初期多由誌同道合的年輕人發起,在誌向、理念、機遇的共同作用下,公司初露崢嶸,隨後風險投資基金入股壯大,帶動公司進去快速成長期,雖然創始人的持股比例會(hui) 降低,但是隻要創始人繼續掌舵,公司未來發展前景就會(hui) 被看好,因此,風投基金也樂(le) 於(yu) 將公司控製權適當集中在創始人手中,同時隨著公司發展,未來上市成為(wei) 首選。類似這樣的公司上市申請,相信未來也不會(hui) 是少數。

  而港交所此次拒絕讓步,另一個(ge) 重要的原因在於(yu) ,與(yu) 合夥(huo) 人管理製度配套的管理措施並不完善。美國之所以允許合夥(huo) 人管理製度企業(ye) 上市,在於(yu) 其能夠利用小股東(dong) 集體(ti) 訴訟機製,製衡企業(ye) 管理層。因此未來如何處理類似的上市訴求,港交所需盡快拿出解決(jue) 辦法。

  在中國內(nei) 地過去10年裏上市的30餘(yu) 家互聯網公司中,隻有兩(liang) 家在香港上市,其中有各種原因。但阿裏巴巴事件無疑對港交所是個(ge) “向前看”的提醒和契機,如能參照其他地區的成功經驗,如設立科技板、創業(ye) 板,將會(hui) 吸納更多的類似科技互聯網公司的創新企業(ye) 赴港上市。也隻有不斷完善自身市場規則,才能令港交所在同業(ye) 競爭(zheng) 保持優(you) 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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