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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隱性債務無處遁形

發稿時間:2018-05-29 13:44:23   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地方政府隱性債(zhai) 務問題再次引發關(guan) 注。在全國政協“健全係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體(ti) 係”專(zhuan) 題協商會(hui) 上,化解地方隱性債(zhai) 務風險成為(wei) 重要議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文要求,嚴(yan) 禁企業(ye) 以各種名義(yi) 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wei) 其市場化融資行為(wei) 提供擔保或承擔償(chang) 債(zhai) 責任。遏製地方政府隱性債(zhai) 務、嚴(yan) 控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是當前“防風險”的一項重要任務。

  從(cong) 2015年起,我國新預算法開始實施,發行債(zhai) 券成為(wei) 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舉(ju) 債(zhai) 形式。地方政府債(zhai) 券納入預算管理,屬於(yu) 顯性債(zhai) 務,管理規範、風險可控。與(yu) 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也出現了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wei) ,例如通過不規範的PPP變相舉(ju) 債(zhai) 、為(wei) 企業(ye) 融資實施擔保等,產(chan) 生了隱性債(zhai) 務問題。

  為(wei) 何要高度重視地方政府隱性債(zhai) 務風險?正如中國財科院院長劉尚希所言,“當前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如同一座冰山,水麵上的是顯性債(zhai) 務,水麵下的就是隱性債(zhai) 務”。隱性債(zhai) 務由於(yu) 形式多樣、存在隱蔽,不受預算約束,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製度規定,累積了不小的財政、金融風險,容易演變為(wei) “灰犀牛”。

  根據我國法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ju) 借債(zhai) 務,不得違法為(w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債(zhai) 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也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同時,國家對違法違規舉(ju) 債(zhai) 擔保一直保持高壓態勢。一些地方政府、企業(ye) 、金融機構之所以明知故犯,主要在於(yu) 錯誤地認為(wei) 這些行為(wei) 不會(hui) 被追責,而且政府會(hui) 對債(zhai) 務兜底。

  要防範一些地方政府、企業(ye) 、金融機構存在的道德風險,應該強化執法問責,對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wei) 嚴(yan) 肅查處。各地應摸清隱性債(zhai) 務情況,加強動態監測,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隱性債(zhai) 務無處遁形。同時,必須依法問責到人,落實中央要求的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形成震懾作用,遏製違法違規舉(ju) 債(zhai) 擔保行為(wei) 蔓延。

  隱性債(zhai) 務的產(chan) 生,涉及多層級地方政府、企業(ye) 、金融機構等,單獨依靠某個(ge) 部門難以全麵管理,其有效治理需要各級政府、各個(ge) 相關(guan) 部門合力監管。比如,債(zhai) 務管理和金融監管應密切聯動,引導金融機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依法合規提供融資,規範金融創新行為(wei) 。

  同時,地方政府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不能走依靠高負債(zhai) 拉動增長的老路。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與(yu) 支出責任劃分、投融資體(ti) 製改革等也應加快推進,為(wei) 治理隱性債(zhai) 務創造良好的體(ti) 製機製條件。(曾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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