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財經

文章

曹軍新:盡快出台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發稿時間:2012-11-07 00:00:00  

  由於(yu) 受分業(ye) 監管的金融體(ti) 製影響,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設置也相應地采取了分業(ye) 監管模式。“一行三會(hui) ”各自分設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麵臨(lin) 如何相互協調、職能分工等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本輪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之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改革。在我國,金融消費產(chan) 品投訴人數眾(zhong) 多、金額大,牽扯退休金和養(yang) 老金,直接關(guan) 乎整個(ge) 金融體(ti) 係的安全與(yu) 穩定、經濟社會(hui) 和諧發展,我國也積極推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改革。

  但是,當前“一行三會(hui) ”(央行、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銀監會(hui) )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擁有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的改革設計,與(yu) 我國金融業(ye) 分業(ye) 經營分業(ye) 監管體(ti) 製及其存在部分綜合經營趨勢和作法不相適應。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ti) 係仍有待完善。

  統一監管主體(ti) 、頒行監管法規和金融教育計劃,是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體(ti) 係的改革特點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主要西方發達國家和經合組織(O EC D )、世界銀行、二十國集團等國際組織紛紛認識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維護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金融體(ti) 係的信心、促進消費增長、推動經濟發展、維護金融穩定的關(guan) 鍵因素。

  各國和地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ti) 係和監管模式,具備一些共同特點:

  均以建設比較完備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ti) 係為(wei) 重構製度的根本前提

  這些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一套定義(yi) 和覆蓋較為(wei) 寬泛的主要金融消費領域的保護製度。其中我國台灣地區的保護範圍是最為(wei) 寬泛的,在自然人提供保護的基礎上,還將證券、期貨等具有較強投資屬性的金融服務也納入保護的範圍。這些國家和地區在建設比較完備的金融消保法律體(ti) 係過程中,著重在增加金融消費的公信度和透明度、明確消費者權利義(yi) 務、防止消費者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等方麵,做出了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

  均有專(zhuan) 門的具有較強獨立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有效的溝通協作機製和多樣的糾紛解決(jue) 機製

  從(cong) 保護機構看,美國設立了C F P B(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在一定程度上統一履行了分散在不同聯邦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集中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職權,擁有監督、檢查和執行權。雖然C FPB屬於(yu) 美聯儲(chu) 所轄,但是法案明確禁止美聯儲(chu) 幹涉該署的檢查或執法行動、聘任及解聘雇員或高級官員、合並或重組等事務。加拿大、英國均由一個(ge) 主要的機構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權。

  從(cong) 糾紛解決(jue) 機製看,這些國家和地區均建設有渠道通暢、選擇多樣的糾紛解決(jue) 機製。在發生金融消費糾紛後,消費者可以通過與(yu) 金融機構自行協商、向監管機構投訴,申請仲裁及提起訴訟等四種方式解決(jue) 。美國建立了小額訴訟製度和集體(ti) 訴訟製度。

  均以強化金融機構信息披露責任作為(wei) 金融消費者保護製度的核心內(nei) 容

  這些國家和地區均明確要求金融機構以普通消費者可以理解的語言,全麵、詳盡、清晰地披露金融產(chan) 品或服務的細節,尤其對消費者的權利義(yi) 務產(chan) 生重大影響和決(jue) 定消費者選擇的核心內(nei) 容,以進一步解決(jue) 金融消費領域信息高度不對稱的問題。

  均將金融消費者教育作為(wei) 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的法製化重要職責、重要輔助手段

  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機構的重要職責,是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個(ge) 重要輔助手段,應積極推進金融消費者教育製度法製化。美國更是將對國民的金融教育納入其國家發展戰略。O EC D早在2003年就推出和逐步擴大了全麵和高層次的金融教育項目及其範圍,2008年創建了金融教育國際網絡(IN FE)和金融教育國際交流中心。

  我國“一行三會(hui) ”多頭監管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模式,存在著協調難題,可能削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設計的實際效果

  此次經濟危機發生後,人民銀行分支行開展職責範圍內(nei) 係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試點性工作。截止於(yu) 2012年5月1日,人民銀行763個(ge) 分支機構已經在我國28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若幹銀行卡、個(ge) 人金融信息保護、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等相關(guan) 製度措施,從(cong) 征信、反假貨幣、賬戶管理等方麵,開展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試點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行這種“自下而上”的試點性工作模式,由於(yu) 網點多、受眾(zhong) 麵廣,影響大,加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交關(guan) 於(yu) 製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議案,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全國性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設立。

  2011年3月,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已原則上同意“一行三會(hui) ”各設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並明確設定了各自的職責範圍。自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央行和銀監會(hui) 相繼設立了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投資者保護局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由於(yu) 受分業(ye) 監管的金融體(ti) 製影響,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設置也相應地采取了分業(ye) 監管模式。“一行三會(hui) ”各自分設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將麵臨(lin) 如何相互協調、職能分工等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處於(yu) “一行三會(hui) ”宏觀高階位的金融監管協調機製建設,早在2003年央行監管職能分設以來,由於(yu) 深受傳(chuan) 統部門利益保護等因素影響,至今尚未真正有效運行。加之目前各自金融消保局的職責多局限於(yu) 各自主管部門履職範圍,缺乏跨部門協作的職責規定,將導致“一行三會(hui) ”金融消費保護局間,及其各自部門內(nei) 設機構間的分工協調問題,以及與(yu) 地方金融辦、工商管理、消協等地方部門間分工協調問題,更加難以做到有效的溝通與(yu) 協調,削弱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設計的實際效果。

  構建協調的工作格局,實現信息共享,協調重大、普遍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實現保護政策取向的統一

  在現有“一行三會(hui) ”設立保護局的模式下,如何構建協調配合、共同促進的工作格局,實現信息共享,協調重大、普遍性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充分發揮各監管機構優(you) 勢的基礎上實現保護政策取向的統一、形成保護合力。應該在幾個(ge) 方麵有所推進:

  探索建立“一行三會(hui) ”下的各自獨立模式,以妥善處理部門內(nei) 金融監管與(yu) 金融消費保護的關(guan) 係

  借鑒美聯儲(chu) 下設的CFPB獨立模式,“一行三會(hui) ”各自設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機構,賦予該機構相對獨立的權限和職責。要賦予該機構一定的規則製定權,根據實踐需要和上位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的具體(ti) 權利義(yi) 務以及糾紛的具體(ti) 處理規則等。要賦予該機構以案件調查權。日常的檢查權由金融監管機構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隻有在接受消費者投訴並立案後,才能進入金融機構進行調查。應有案件的處理權,即接受金融消費者的投訴,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的權力。

  明確“一行三會(hui) ”旗下金融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麵的職權

  借鑒加拿大的經驗,明確金融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等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麵的職權,如銀監會(hui) 和保監會(hui) 分別設立了銀行業(ye) 協會(hui) 和保險協會(hui) 。保監會(hui) 和證監會(hui) 分別設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要處理好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與(yu) 保險保障基金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關(guan) 係,即處理行政管理權與(yu) 基金市場化運作的關(guan) 係。

  盡快出台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建立以央行為(wei) 主導的“一行三會(hui) ”間分工協作的規則體(ti) 係

  當前盡快出台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明確“一行三會(hui) ”間分工協作關(guan) 係。同時,鑒於(yu) 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製建設的經驗教訓,考慮央行不具體(ti) 承擔監管直接對消費者服務的機構,在“一行三會(hui) ”中地位相對超然,要明確以央行主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協調機製。

  在“一行三會(hui) ”模式下,探索建立法定分工與(yu) 授權性協作相結合的普惠式金融消費保護體(ti) 係

  目前我國證監會(hui) 和保監會(hui) 在省以下絕大部分地市、縣兩(liang) 級區域尚未設立分支機構,相應地,金融消費保護部門也很可能不設立派出機構,這樣,在“一行三會(hui) ”模式下,就出現涉及證券、保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在全國大部分的地市縣兩(liang) 級區域存在嚴(yan) 重缺失。而央行的分支機構覆蓋了全國省、地市和縣三級,為(wei) “一行三會(hui) ”中機構網絡最齊全的機構,央行在普通百姓中享較高的社會(hui) 認知度。因此,在維持證監會(hui) 和保監會(hui) 相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權的前提下,對其不設立派出機構的地區授權央行的分支機構代為(wei) 履行職責,以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普惠保護。

  建立“1+6”的分工協作模式:“一行三會(hui) ”+地方金融辦、工商管理局和人民法院

  地方金融辦、工商管理局和人民法院擁有有利於(yu) 金融消費者保護機製實現的各種資源。因此,應該在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中,明確地方金融辦、工商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在金融消費者保護中的職責,以及它們(men) 各自與(yu) “一行三會(hui) ”的分工協調關(guan) 係。盡快從(cong) 法規上明確地方金融辦的定位,限製其在金融體(ti) 係無限擴大權限的傾(qing) 向,有利於(yu) “一行三會(hui) ”工作開展。盡快建立構建金融消費糾紛的特殊解決(jue) 機製是建立和明確“1+6”的分工協作關(guan) 係的重要條件。一套程序完備、公正、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jue) 機製是快速解決(jue) 金融消費糾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保障,是金融消費者實現其實體(ti) 權利的程序安排。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