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尚希:稅改對縮小貧富差距恐難有大作為
發稿時間:2012-10-19 00:00:00
當前,提高直接稅的比重,不約而同地成為(wei) 學術界、決(jue) 策層以及民間輿論的願望與(yu) 期盼。歸納起來大致有三個(ge) 原因:
一是強調稅製的調節功能,認為(wei) 直接稅調節功能強,尤其是通過累進稅率的設計,可使富人多納稅,對抑製我國貧富差距的擴大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把直接稅比重的高低視為(wei) 稅製結構優(you) 劣的標準,認為(wei) 直接稅比重高是現代稅製的基本標誌,是稅製結構優(you) 化的方向;
三是把累退性、可轉嫁性、不公平性都歸之於(yu) 間接稅,認為(wei) 間接稅比重高放大了這些缺陷,要糾正或減少這些弊端,那就要降低間接稅的比重,即提高直接稅的比重來實現。
其實,上述認識存在誤區。這既反映了現代稅收理論方麵的問題,也說明我國當前快速變化的現實所導致的複雜性、不確定性帶給人們(men) 太多的不適應,總希望用簡單的辦法來解決(jue) 複雜的問題,用確定性思維來解決(jue) 不確定性問題。
例如,縮小貧富差距就是一個(ge) 極為(wei) 複雜的問題,稅收的作用隻是輔助性的。美國的直接稅比重較高,達到80%,而其貧富差距近20年來一直在擴大。從(cong) 年度來看,直接稅可以讓富人多交稅,起到了“削高”的作用,但從(cong) 一個(ge) 較長的時期來觀察,則另當別論。
按照流行的分類方法,我國屬於(yu) 直接稅的稅種有:企業(ye) 所得稅、個(ge) 人所得稅、房產(chan) 稅、車船稅等。是不是通過對這些稅種進行改革可以來提高我國直接稅的比重呢?從(cong) 現實來看,其可能性等於(yu) 零。
在勞動報酬占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比重下降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工薪所得稅和個(ge) 體(ti) 工商戶所得稅是必要的。這樣一來,個(ge) 稅占全國稅收收入比重從(cong) 2011年6.7%降到了2012年上半年的6%,這種趨勢短期內(nei) 仍將延續。當前減稅的呼聲仍然很高,若是工薪所得稅免征額進一步提高,那個(ge) 稅的比重將會(hui) 進一步下降。也許可以通過加大對富人征稅的力度來對衝(chong) 個(ge) 稅的負增長,但難以扭轉個(ge) 稅比重的下降。隻有等到人均收入水平上了一個(ge) 新台階,稅基進一步擴大,個(ge) 稅下降的趨勢才會(hui) 扭轉。
稅製結構是否合理取決(jue) 於(yu) 一國的公共選擇,與(yu) 政治、經濟和社會(hui) 等多方麵因素相關(guan) 。世界各國的稅製各不相同,都是一個(ge) 國家在一定發展階段做出公共選擇的結果。在稅製上沒有國際慣例可言。作為(wei) 一種世界性現象,發展中國家直接稅比重低、間接稅比重高;而發達國家則相反,直接稅比重高、間接稅比重低,這其中蘊含著一種不以人的主觀意願為(wei) 轉移的稅收收入結構變化的客觀趨勢。
直接稅的稅基是收入,隻有當國民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時,直接稅稅基才會(hui) 擴大,其比重才會(hui) 提高。發達國家人均收入水平高,例如美國的人均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是我國的10倍,直接稅的稅基寬廣,才會(hui) 在稅收收入結構上形成以直接稅為(wei) 主體(ti) 。發展中國家人均收入水平低,直接稅稅基狹窄,即使是有所得稅這樣的直接稅稅種,其在稅收收入結構上的表現也會(hui) 相當弱小。
例如,我國的個(ge) 稅在全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僅(jin) 6%,其根本原因就在於(yu) 人均收入水平低,個(ge) 稅的稅基相對狹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個(ge) 稅流失為(wei) 零,征收率達到百分之百,我國個(ge) 稅比重也無法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我國人均收入為(wei) 美國的十分之一,直接稅比重比美國低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不能以此來證明我國稅製的缺陷。
從(cong) 縱向比較來觀察,我國直接稅的比重總體(ti) 上是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升的。自1994年稅製改革以來,我國稅製結構的基本框架未變,但直接稅的比重卻隨著我國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應提高。以個(ge) 稅為(wei) 例,1994年個(ge) 稅僅(jin) 有72.7億(yi) 元,占全國稅收收入比重隻有1.43%。隨後逐年增加,1995年個(ge) 稅規模破百億(yi) 元,該年人均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為(wei) 4754元;2011年個(ge) 稅達到6000億(yi) 元,個(ge) 稅占比達到6.7%,該年人均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3.5萬(wan) 元。
這種簡單的對比雖然不很嚴(yan) 謹,但至少說明一個(ge) 道理:直接稅的比重要提高,以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為(wei) 先決(jue) 條件,無法通過稅製改革人為(wei) 地拔高。換句話說,直接稅能否成為(wei) 主體(ti) ,從(cong) 根本上說是由一國的生產(chan) 力水平決(jue) 定的,而不是由稅製改革決(jue) 定的。(作者係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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