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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進一步深化稅製改革研究

發稿時間:2012-10-10 00:00:00  

  經過1994年的財稅改革,我國基本形成了適應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收製度框架。近年來,我國又進行了統一內(nei) 外資企業(ye) 稅、增值稅轉型、取消農(nong) 業(ye) 稅、修訂個(ge) 人所得稅等稅製改革。但相對於(yu) 經濟社會(hui) 快速發展的新形勢,當前稅收製度中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當前稅收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進一步深化稅製改革的目標取向和著眼點是什麽(me) ?本期“前沿關(guan) 注”刊登的這篇文章對此進行了闡述。

  “十二五”時期是全麵建設小康社會(hui) 的關(guan) 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解決(jue) 製約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一些重大問題,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統籌城鄉(xiang) 發展、促進節能減排、改善收入分配等,是“十二五”時期不可回避的重點工作。稅製改革應與(yu) 各項重點工作和各方麵綜合配套改革相呼應,不失時機地向前推進,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供良好的稅製支撐。

  當前稅收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994年的財稅改革,基本形成了適應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收製度框架。2003年以來,我國又進行了統一內(nei) 外資企業(ye) 稅、增值稅轉型、取消農(nong) 業(ye) 稅、修訂個(ge) 人所得稅等稅製改革,為(wei) 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相對於(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當前稅收製度中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亟需通過改革加以解決(jue) 。

  直接稅和間接稅比重失衡阻礙我國經濟轉型。當前,稅收結構中主要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e) 稅構成的間接稅比重過高,對經濟轉型造成了諸多負麵影響。例如,間接稅通常可以直接嵌入商品售價(jia) 之中,屬於(yu) 可通過價(jia) 格渠道轉嫁的稅,優(you) 化再分配能力低下,對於(yu) 恩格爾係數較高的中低收入階層,實際加大了其“稅收痛苦”程度;間接稅比重過高易推高物價(jia) 、抑製內(nei) 需,加大了結構調整的難度;對大部分服務行業(ye) 征收營業(ye) 稅,會(hui) 造成稅收重複征收和稅負偏高,使相關(guan) 企業(ye) 競爭(zheng) 力相對下降,不利於(yu) 產(chan) 業(ye) 結構升級和服務企業(ye) 專(zhuan) 業(ye) 化細分與(yu) 升級發展;較高的間接稅增加了企業(ye) 運營的資金壓力,相應減少了企業(ye) 投入技術研發和設備更新的資金,增加了企業(ye) 轉型的難度。

  稅製結構不完善削弱政府調控經濟的能力。首先,稅製結構不完善削弱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能力。發達國家非常強調發揮稅收的自動穩定器功能。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超過40%的收入來自個(ge) 人所得稅,如果加上薪酬稅,占比達到80%左右。這樣,在經濟波動中,稅收超額累進機製可以發揮相當明顯的自動穩定器功能——在經濟繁榮期收入上升時,納稅人邊際稅率自動跳高,為(wei) 經濟降溫;在經濟衰退期收入下降時,邊際稅率自動下降,為(wei) 經濟升溫。而我國的直接稅中實行超額累進的是非常小的一部分,隻有在工資薪金所得稅中可以看出清晰的超額累進機製,但在2011年的個(ge) 人所得稅改革後,工資薪金所得稅的超額累進隻覆蓋不到7%的工薪收入者。其他方麵的稅製基本沒有體(ti) 現稅收的自動穩定器功能。其次,稅製結構不完善削弱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能力。目前我國缺乏能夠有力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增值稅、營業(ye) 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比較弱;個(ge) 人所得稅應發揮的“抽肥補瘦”的再分配功能遠不到位;財產(chan) 稅中的房產(chan) 稅剛剛開始局部改革試點,而遺產(chan) 稅和贈與(yu) 稅還無從(cong) 談起。這極大地影響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發揮。最後,資源稅改革和相關(guan) 配套改革不到位,影響了政府調控資源環境的能力。

  進一步深化稅製改革的目標取向

  按照“十二五”規劃的要求,結合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實際和國際形勢變化,進一步深化稅製改革需要處理好四個(ge) 方麵的關(guan) 係。第一,稅製改革需要與(yu) 經濟體(ti) 製改革形成緊密互動關(guan) 係。稅製改革應與(yu) 經濟體(ti) 製改革相配合,在推動經濟體(ti) 製改革中實現稅製的優(you) 化和完善。第二,稅製改革需要與(yu) 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緊密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根本出路是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稅製改革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科學發展方麵應當作出貢獻。第三,稅製改革需要與(yu) 優(you) 化分配格局、調整分配關(guan) 係相配套。第四,稅製改革需要與(yu) 建設創新型國家、發揮科技第一生產(chan) 力作用相呼應。進一步深化稅製改革,不僅(jin) 要確保“十二五”時期稅製改革任務順利完成,而且要考慮中長期的全盤稅製發展戰略。為(wei) 此,稅製改革應消除碎片化傾(qing) 向,努力從(cong) 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全局服務出發係統推進。

  總體(ti) 來看,我國稅製改革的目標取向應當是:適當降低間接稅比重,提高直接稅比重,實現結構性減稅與(yu) 結構性增稅的優(you) 化平衡,建立一個(ge) 能適應和有效調節經濟波動,體(ti) 現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技術經濟政策,既能滿足政府財力正常增長需求、又能滿足優(you) 化分配格局需要的稅收製度體(ti) 係。

  進一步深化稅製改革的著眼點

  穩定宏觀稅負,實現結構性減稅與(yu) 結構性增稅的優(you) 化平衡,增強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稅收收入的規模應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以及政府所需提供的公共產(chan) 品和服務水平相適應。雖然我國財政收支總量較大,但人均財政收入和支出水平很低,世界排名處於(yu) 100位之後。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口徑計算,美國、日本、德國、法國、意大利和英國2010年人均財政收入均在1.4萬(wan) 美元以上,而我國人均財政收入隻有1166美元。增強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提升國民福利水平,需要保持一定的稅收增長和宏觀稅負水平。在這種情況下,解決(jue) 增加稅收與(yu) 降低居民稅收痛苦的矛盾,需要實行結構性減稅與(yu) 結構性增稅相結合的方式,推進稅製內(nei) 部結構優(you) 化平衡。

  優(you) 化稅製結構,完善稅收製度體(ti) 係。優(you) 化稅製結構的中長期改革重點應放在進一步提高直接稅比重,使直接稅與(yu) 貨物和勞務稅一起構成政府收入的主體(ti) 。應研究推進環境、資源、財產(chan) 等方麵的稅製改革,以構成完整的現代稅製體(ti) 係。應逐步健全地方稅係,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的稅收管理權限:一方麵科學配置稅種,依據民生需要和社會(hui) 公共管理實際歸屬優(you) 化稅收結構;另一方麵構建以房地產(chan) 稅和資源稅為(wei) 主的地方稅係,使其成為(wei) 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資源稅改革從(cong) 新疆開始試點正在向全國推廣,今後應擴大品種覆蓋麵。這有望給經濟欠發達但資源富集的地區提供一個(ge) 財源支柱。房地產(chan) 稅可以逐漸成為(wei) 與(yu) 地方承擔的社會(hui) 管理職責相適應、與(yu) 優(you) 化房地產(chan) 調控相配套的地方稅係中的支柱性稅種。當然,這需要漸進推進,不能操之過急。

  完善稅種,提升稅收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能力。一是進一步改革增值稅,促進產(chan) 業(ye) 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上海的增值稅“擴圍”改革試點各方麵認同度較高,應進一步總結經驗,予以推廣。二是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合理引導生產(chan) 與(yu) 消費。目前社會(hui) 比較關(guan) 注的奢侈品稅收方麵,不同部門有不同認識。如果淡化奢侈品的概念,將其納入中高端消費品,消費稅進一步優(you) 化調整還是有空間的。三是完善個(ge) 人所得稅,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個(ge) 人所得稅改革應堅持“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方向,適時穩妥地向前推進。四是全麵改革資源稅費製度,推進資源稅擴大品種覆蓋麵,並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促進“兩(liang) 型社會(hui) ”建設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五是研究推進房地產(chan) 稅改革。應總結上海、重慶試點以及十市“空轉模擬評稅”試點等經驗,凝聚共識,循序漸進,使不同利益訴求得到表達和關(guan) 照。

  建立科學合理的稅收政策體(ti) 係,增強稅收政策的彈性,提高政策效果。稅製改革既需要構建一個(ge) 剛性的製度體(ti) 係,又需要建立一個(ge) 具有一定彈性的稅收政策體(ti) 係,以增強稅收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靈活性和針對性。應按照有利於(yu) 實現科學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建立包括推進新農(nong) 村建設和城鄉(xiang) 發展一體(ti) 化、支持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發展、鼓勵企業(ye) 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推進區域協調發展、扶持就業(ye) 再就業(ye) 、推動實施“走出去”戰略等在內(nei) 的稅收政策體(ti) 係,發揮稅收在支持中小微企業(ye) 發展、促進企業(ye) 研發創新、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產(chan) 業(ye) 結構升級等方麵的積極作用。

  深化財政分稅製改革。深化財政分稅製改革的意義(yi) 非常重大。應堅持1994年財政體(ti) 製改革的框架,把分稅、分級財政體(ti) 製在省級以下真正貫徹下去。現在的情況是,省以下並沒有真正進入分稅製狀態,而是五花八門、複雜易變、具有討價(jia) 還價(jia) 色彩的分成製和包幹製。進一步完善分稅製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過省直管縣、鄉(xiang) 財縣管和鄉(xiang) 鎮綜合配套改革,把五個(ge) 政府層級框架扁平化為(wei) 三個(ge) 層級,在中央—省—市(縣)三個(ge) 層級框架下,按照“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chan) 權,一級舉(ju) 債(zhai) 權”的原則,構建財權與(yu) 事權相適應、財力與(yu) 事權相匹配、中央與(yu) 省兩(liang) 級自上而下轉移支付加必要的橫向轉移支付的財稅體(ti) 製。這其中還涉及一些問題,需要我們(men) 進一步研究探討:一是進一步正稅清費,統籌稅費關(guan) 係;二是推進稅收法治化進程;三是實施稅收征管改革,實現稅製改革和征管改革的良性互動,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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