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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海放:房產稅改革應形成財政法治共識

發稿時間:2012-10-09 00:00:00  

  ●以房產(chan) 稅試點作為(wei) 宏觀調控政策的說法基本不能成立,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在現實中也難以實現。房產(chan) 稅改革的目的,應主要在於(yu) 籌集地方財政收入。

  ●實行房產(chan) 稅,有賴於(yu) 對分稅製和財政法治的通盤考慮,而目前試點並未解決(jue) 這些根本性問題,擴大房產(chan) 稅試點是不適宜的。

  ●目前的明智選擇,應該不是急於(yu) 擴大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而是需要加強兩(liang) 方麵工作:明確房產(chan) 稅改革目的,完善製度的具體(ti) 規則和配套措施;加大房產(chan) 稅改革的宣傳(chuan) 力度,完善財政法治所要求的財政公開及財政監督製度,使公眾(zhong) 對其理解並認同。

  上海、重慶兩(liang) 地試點房產(chan) 稅改革已一年有餘(yu) ,目前在房地產(chan) 宏觀調控的關(guan) 鍵時期,有消息稱房產(chan) 稅試點將擴容,這立即成為(wei) 官方、學者及民眾(zhong) 各界關(guan) 注的焦點。目前,首先要澄清房產(chan) 稅的目的,然後判斷繼續擴容條件是否具備,同時還需加強宣傳(chuan) 解釋力度。隻有對房產(chan) 稅法治達成普遍共識,該製度才能獲得良好的社會(hui) 效果。

  具體(ti) 而言,在確定開征房產(chan) 稅的大方向基礎上,目前還需考慮五個(ge) 方麵的問題,以保證該製度穩步推進。

  房產(chan) 稅的主要目的應是籌集地方財政收入

  實施房產(chan) 稅改革,是完善我國財政稅收體(ti) 製的一項重大工程。然而究竟為(wei) 何要改革現行製度,從(cong) 試點改革之初就一直模糊不清。

  從(cong) 中央及財稅部門的改革動機看,改革具有完善財政體(ti) 製、加強財產(chan) 稅法製的目的,同時,製度改革還被賦予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理論研究認為(wei) 改革房產(chan) 稅為(wei) 主的財產(chan) 稅法製,將有利於(yu) 完善可持續的地方財政收入體(ti) 製。但實踐中的房產(chan) 稅試點,伴隨著國家對房地產(chan) 行業(ye) 嚴(yan) 格調控政策的背景展開;房產(chan) 稅試點的擴容探討也處於(yu) 繼續加強房地產(chan) 宏觀調控的關(guan) 鍵時機。種種現象不由讓公眾(zhong) 產(chan) 生懷疑:房產(chan) 稅被政府作為(wei) 抑製房價(jia) 、防止房地產(chan) 過度炒作的政策工具。

  究竟為(wei) 何試點房產(chan) 稅改革並準備將試點擴容,製度目的不明確,不僅(jin) 會(hui) 導致製度設計的偏差,而且會(hui) 引發民眾(zhong) 對該製度的質疑,最終影響到製度實施的效果。財產(chan) 稅的基本功能主要有調節貧富差距、優(you) 化資源配置、籌集財政收入等。但理論還需與(yu) 實踐相結合,目前要求房產(chan) 稅試點承擔上述全部功能,確是其所不能承受之重。

  首先,普遍流行的房產(chan) 稅試點作為(wei) 宏觀調控政策的說法基本不能成立。房產(chan) 稅試點確實可能對購買(mai) 行為(wei) 產(chan) 生一定的影響,但效果不會(hui) 明顯。一方麵,我國房地產(chan) 市場發展到今天的狀況,既有地方政府為(wei) 籌集財政收入而力推的因素,也有居民改善生活條件的剛性需求推動,更有投資渠道不暢、金融脫離實體(ti) 經濟異化發展的原因。因此僅(jin) 以房產(chan) 稅改革難以從(cong) 根本上改變房價(jia) 快速上漲的局麵。另一方麵,目前商品房供需市場結構不合理,通過房產(chan) 稅或其他手段增加的房產(chan) 持有成本,會(hui) 很容易地轉嫁由買(mai) 房人負擔,這更會(hui) 加劇房價(jia) 上漲。因此,希望通過房產(chan) 稅調控乃至下壓房價(jia) ,是不可能的。

  其次,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在現實中也難以實現。一方麵,房產(chan) 稅負擔與(yu) 快速上漲的房價(jia) 相比占極小部分,即使房產(chan) 持有成本增加,在投資渠道限製過多的情況下,比較投資收益與(yu) 成本,公眾(zhong) 仍熱衷於(yu) 房產(chan) 投資;另一方麵,現代社會(hui) 財產(chan) 形態並不限於(yu) 有形的房地產(chan) ,也包括無形資產(chan) ,僅(jin) 對有形的房產(chan) 課稅難以從(cong) 實質上改變社會(hui) 貧富差距兩(liang) 極化現象。

  因此,房產(chan) 稅改革的目的,長遠角度應更注重於(yu) 籌集地方財政收入方麵。在地方政府失去農(nong) 業(ye) 稅收入、依靠土地財政不可為(wei) 繼的情況下,仿照發達國家做法開征房產(chan) 稅,是法治環境下的較優(you) 路徑選擇。目前有地方官員力挺房產(chan) 稅的報道,也表明地方政府從(cong) 長遠考慮希望在此方麵有所作為(wei) 。

  在試點房產(chan) 稅主要目的是籌集地方財政收入的判斷下,宏觀上還需要進一步厘清兩(liang) 個(ge) 問題,即中央和地方稅權關(guan) 係、財政法治理念下的製度要求。

  中央與(yu) 地方的稅權配置有待厘清

  我國1994年進行分稅製財政體(ti) 製改革,在中央與(yu) 地方事權劃分的基礎上配置中央稅權與(yu) 地方稅權。完整意義(yi) 上的地方稅權,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征管權和稅收收益權。然而我國目前的稅收立法權完整地集中在中央,不僅(jin) 涉及地方稅種的稅法、條例和實施細則都由中央製定,而且中央經常自行調整稅種的歸屬、中央地方共享稅分享比例,這就導致地方稅權收益界限並不明晰。

  房產(chan) 稅作為(wei) 財產(chan) 稅的主體(ti) 稅種,性質上屬於(yu) 地方稅。目前試點也是由上海、重慶地方先行改革。由兩(liang) 個(ge) 地方政府出台細則先行試點的做法,在我國立法改革領域也有先例,不會(hui) 與(yu) 稅收法定、中央地方稅權配置等原則產(chan) 生重大衝(chong) 突。但如果繼續擴容試點,將會(hui) 帶來地方稅收立法權的理論問題:在改革擴容前,需要解決(jue) 地方是否享有地方稅收立法權、在多大範圍內(nei) 享有、如何避免地方稅權惡性競爭(zheng) 等問題。

  而這些問題的解決(jue) ,都有賴於(yu) 對分稅製和財政法治的通盤考慮。

  財政法治理念對房產(chan) 稅改革的要求

  現代稅收國家理論認為(wei) ,稅收目的是保障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要求財政民主、稅收法治。財政民主既要求財政決(jue) 策民主、財政分權,也要求進行財政民主監督,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財政公開。

  房產(chan) 稅作為(wei) 地方政府籌集公共財政收入的手段,與(yu) 地方財政績效考核、財政民主監督密切相關(guan) 。在民主財政要求下,房產(chan) 稅籌集收入的目的、用途,地方政府為(wei) 地方公共事業(ye) 及福利增長做出多少業(ye) 績,都需要納入考核的範圍,以此讓納稅人評判地方政府的財政績效。最低限度的財政公開要求,是地方政府應當對房產(chan) 稅收入及其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公開,並接受質詢。

  現有的試點城市僅(jin) 公布估計的房產(chan) 稅收入,並未披露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並不符合財政公開和財政監督的基本要求,也會(hui) 給公眾(zhong) 留下圈錢的不良印象。

  擴大房產(chan) 稅試點存在諸多現實困難

  從(cong) 分稅製與(yu) 財政法治兩(liang) 個(ge) 宏觀層麵來看,目前試點並未解決(jue) 這些根本性問題,擴容房產(chan) 稅試點是不適宜的。

  我們(men) 還可以從(cong) 具體(ti) 製度設計與(yu) 操作層麵進一步論證該看法。

  房產(chan) 稅屬於(yu) 地方稅,理論上可由地方政府對各項稅收構成要素依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差別化設置。公民可依據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及財產(chan) 稅的征收情況,選擇在更優(you) 的區域居住生活。理論上,房產(chan) 稅會(hui) 使各地方政府競爭(zheng) 性提供公共服務,以吸引更多居民,推動本地房價(jia) 上漲並以此獲得更多財產(chan) 稅收入,然後再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達到良性循環狀態。

  但如此的房產(chan) 稅理論設計在我國仍然麵臨(lin) 實施困境:第一,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在法律和事實上存在一定的困難;第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地方性競爭(zheng) 產(chan) 生馬太效應會(hui) 進一步拉大地區間差異。因此,在中國確立相對一致的房產(chan) 稅具體(ti) 規則、避免地方間惡性競爭(zheng) 是有必要的,但各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但現實的情況是,不僅(jin) 上海和重慶兩(liang) 個(ge) 試點城市的房產(chan) 稅具體(ti) 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而且在諸多實質性規則方麵也沒有達成共識。例如,對房產(chan) 稅的覆蓋範圍究竟是針對全部房屋,還是高端商品房、商業(ye) 用房或第二套以上房屋?房產(chan) 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購買(mai) 價(jia) 、市場評估價(jia) ?如按市場估價(jia) 計稅,由誰評估,如何評估,對評估有異議又如何救濟?各地征收稅率如何確定,是否允許在一定幅度內(nei) 由各地調整?是否需要考慮對中低收入、弱勢群體(ti) 或社會(hui) 扶持的教育等事業(ye) 考慮適當的稅收優(you) 惠,其具體(ti) 製度又如何?在此僅(jin) 提出一部分具體(ti) 製度問題,就可見具體(ti) 規則的不完善。由此,可以判斷,要繼續擴容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將會(hui) 有諸多困難。

  房產(chan) 稅改革應循守法治理念

  “摸著石頭過河”是改革開放的經驗,要求我們(men) 勇於(yu) 麵對新的實踐而不斷總結過往經驗。在房產(chan) 稅改革過程中,試點是必要的手段,但在沒有充分的經驗總結之前,操之過急地擴容試點甚至全麵推開,則有冒進的嫌疑。

  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規則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亞(ya) 裏士多德的法治定義(yi) ,是製定良好的法律並獲得公眾(zhong) 的普遍服從(cong) 。如果房產(chan) 稅改革的基本目標、操作過程與(yu) 具體(ti) 規則等諸多事項或規則都不甚明確,稅收法治又如何能夠實施?如果公眾(zhong) 對房產(chan) 稅的目的不甚理解,同時又缺乏有效財政監督手段和途徑,又如何能對該製度有信心?

  從(cong) 規則之治和普遍服從(cong) 這兩(liang) 個(ge) 層麵看,目前政府的明智選擇,應當不是急於(yu) 擴容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而是需要從(cong) 兩(liang) 方麵著手加強:一方麵,明確房產(chan) 稅改革目的,完善製度的具體(ti) 規則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麵,加大房產(chan) 稅改革的宣傳(chuan) 力度,完善民主財政所要求的財政公開及財政監督製度,使公眾(zhong) 對其理解並認同。唯此才能使房產(chan) 稅製度改革取得良好的社會(hui)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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