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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 沒有“試用期”

發稿時間:2018-05-04 16:41:23   來源:北京青年報  

  試用期內(nei) ,用人單位該不該為(wei) 勞動者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試工”是否等於(yu) 試用期?約定試用期就一定是好事嗎?“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向媒體(ti) 介紹,2017年,西城法院受理的涉試用期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呈兩(liang) 位數增長。法官提示,一紙勞動合同裏也許埋了“坑”,職場新人還需多加小心。

  一些用人單位為(wei) 了降低用工成本、推卸責任,利用相對強勢地位欺負求職新人沒有經驗或心理較弱勢,在試用期上做文章、玩貓膩,讓本該以雙方合意為(wei) 基礎的試用期合同變成了基於(yu) 單方意誌的格式合同,甚至摻雜霸王條款的因素,隨意解釋偷換“試用期”的概念,克扣拖欠“試用期”工資,剝減“試用期”保險及其他勞動保障、解除“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很容易異化為(wei) 除權期、減權期,逾越勞動法律的底線,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可以有試用期,但勞動權利不該有“試用期”。《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e) 和選擇職業(ye) 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e) 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hui) 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zheng) 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社會(hui) 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對試用期內(nei) 的勞動權利也做出了很多具體(ti) 規定。

  在試用期內(nei) 的勞動者也是勞動者,和其他所謂的“轉正勞動者”一樣,也享有各項法定權利。勞動者,尤其是求職新人,要增強法律意識,學會(hui) 用法律來審視勞動合同,來審視用工單位針對試用期的權利義(yi) 務設定或行為(wei) ,積極爭(zheng) 取、維護自己的試用期勞動權益,規避勞動陷阱。如果自己不明白,有困惑,吃不準,可以向其他老工友請教,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谘詢,可以向司法部門申請法律援助,如果認為(wei) 勞動權益受到了侵犯,首先與(yu) 用人單位溝通協商,或向工會(hui) 反映,溝通無果,則走仲裁、訴訟途徑。

  當然,用人單位更應該對應勞動者的試用期權利範圍和標準履行法律義(yi) 務,守住底線,在與(yu) 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濫用“試用期”合同的擬製權和最終解釋權,不濫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款”,不隨意變更或延長試用期,該發的工資發到位,該繳的保險繳到位,該擔的責任擔到位,為(wei) 試用期勞動權益保護打造一個(ge) 堅實的基礎。

  立法部門或政府有必要進一步編纂整合有關(guan) 試用期勞動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消除法律法規中的交叉、模糊、衝(chong) 突區域,堵住漏洞,讓法律法規更完善,更集中,更明確,更有力。在此基礎上,應當加強普法宣傳(chuan) ,增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加強用人單位的工會(hui) 建設,引導工會(hui) 發揮勞動者“娘家人”的作用,為(wei) 勞動者撐腰。

  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為(wei) 勞動者提供更多高質量的法律支持和服務。還應當加強日常勞動巡查和監管,及時糾正規範用工單位的侵權或違法行為(wei) ,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法院、勞動仲裁機構也應增強主動維權意識,降低維權門檻和成本,提升維權效率,給勞動者提供兜底的法律保護。 (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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