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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鬆:主要監管模式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發稿時間:2012-10-08 00:00:00  

  在經濟金融發展的不同階段,有不同類型的金融結構滿足經濟發展的對金融服務的實際需求,所謂的最優(you) 金融結構是與(yu) 經濟體(ti) 具體(ti) 的發展階段相關(guan) 聯的。而不同的金融結構有著不同的風險結構,金融風險的分布範圍、類型、相關(guan) 關(guan) 係和風險量級都有所不同。不適應本國本階段金融結構的監管模式監管效率低下,會(hui) 製約金融發展和創新;而適應與(yu) 金融結構的監管模式監管效率高,能夠強化金融發展甚至引導金融結構的優(you) 化和金融創新。

  一、美國的“多元監管者”或“部門監管”模式

  美國的金融監管是在聯邦層麵和州層麵同時存在的一個(ge) 複雜的混合體(ti) 。在“大蕭條”之後的羅斯福新政中,美國於(yu) 1933年通過了銀行法案,也即《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將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區分為(wei) 特定的部門,銀行、證券和保險彼此分割,相互獨立,也分別由彼此獨立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

  為(wei) 適應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金融創新和全球化浪潮,美國於(yu) 1999年通過《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該法案模糊了分業(ye) 監管結構下不同金融市場的邊界,允許成立“金融持股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這類公司能夠從(cong) 事包括保險和證券在內(nei) 的任何金融活動,是美國從(cong) 分業(ye) 經營轉向混業(ye) 經營的標誌。

  然而,1999年的金融現代化法案並沒有完全廢除1933年的銀行法案建立的分業(ye) 監管體(ti) 係,也沒有在實際中建立起一個(ge) 體(ti) 現功能監管的監管結構,功能監管的原則並沒有得到徹底的執行。結果是,美國的金融監管更像一個(ge) 機構型監管和功能型監管的混合體(ti) 。但監管當局根據金融部門(無論基於(yu) 金融機構還是基於(yu) 金融行為(wei) )被分割開來,都有多個(ge) 監管者,因而可被成為(wei) “多元監管者”或者“部門監管”模式。

  隨著美國金融證券化的發展和金融風險結構的演變,這種部門監管模式越來越體(ti) 現出與(yu) 金融結構的不匹配。針對於(yu) 此,2010年7月21日奧巴馬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lan) 克法案》,盡管這份改革法案能一定程度上緩解美國金融監管體(ti) 係的固有缺陷,但改革並未從(cong) 根本上改變美國的“多元監管者”或者“部門監管”的模式。

  二、英國的“單一監管者”或“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美國模式的另一極端——隻有一個(ge) 權力極大、幾乎全能的監管者——金融服務局。因而也稱為(wei) “單一監管者”或“綜合監管”模式。

  20 世紀80年代以前,英國傳(chuan) 統的監管體(ti) 係也是多元化體(ti) 製,不同的監管機構有不同的監管分工。然而隨著本國金融業(ye) 的持續變革,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各業(ye) 相互滲透、日益融合,原來的多元化監管體(ti) 係顯示出職責不清晰且監管效率低下的缺點。

  2000年英國議會(hui) 通過《金融服務與(yu) 市場法》,金融服務監管局正式成立,將之前由英國九個(ge) 金融監管機構分擔的監管職能聚於(yu) 一身。金融服務監管局從(cong) 而成為(wei) 世界上監管範圍最廣的金融管理者:它不僅(jin) 監管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在內(nei) 的各種金融業(ye) 務,而且負責各類審慎監管和業(ye) 務行為(wei) 監管。為(wei) 了應對本輪金融危機,2009年的銀行業(ye) 法案又增加了英格蘭(lan) 銀行“保持金融穩定”的法定目標,以從(cong) 防止特定領域的問題導致整個(ge) 金融係統的崩潰。

  三、澳大利亞(ya) 的“雙峰監管者”或“基於(yu) 目標的監管”模式

  澳大利亞(ya) 的金融監管體(ti) 係是居於(yu) 多元和一元之間的一種模式。1997年的Wallis報告檢查了澳大利亞(ya) 金融創新和現代化的結果,認為(wei) 傳(chuan) 統的基於(yu) 部門的金融監管已經不再有效,建議一個(ge) 由兩(liang) 個(ge) 監管者構成的監管框架。

  其一是澳大利亞(ya) 證券和投資委員會(hui) ,負責對銀行、證券和保險等金融業(ye) 務行為(wei) 的監管。它具有了多個(ge) 角色:公司監管者,金融市場監管者和金融消費者保護者。其二是澳大利亞(ya) 審慎監管局,負責整個(ge) 金融體(ti) 係的審慎監管,保證所有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由於(yu) 澳大利亞(ya) 監管機構由以上兩(liang) 個(ge) 單獨的具有不同權限的監管者組成,它們(men) 分別負責審慎監管和業(ye) 務行為(wei) 監管,所以可形象地稱之為(wei) “雙峰監管”或者“基於(yu) 目標的監管”模式。

  四、主要監管模式的演變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從(cong) 全球金融結果演變與(yu) 金融監管體(ti) 製的互動關(guan) 係看,中國需要根據自身金融結構的發展階段及其風險結構特征,選擇適合於(yu) 中國的監管結構和變革方向。如何安排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路徑,需要基於(yu) 中國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論證和成本收益分析。

  當前,基於(yu) 中國金融市場分業(ye) 經營的金融結構、以商業(ye) 銀行為(wei) 主導的特征,和金融行業(ye) 之間風險結構相對隔離的現狀,中國可以更多參考美國基於(yu) 金融部門和金融功能的多元監管者模式。同時,重點關(guan) 注大型金融集團的監管問題,尤其是那些具有“係統重要性”的金融集團。這些集團往往規模巨大,而且經營橫跨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不同行業(ye) ,對整個(ge) 金融體(ti) 係會(hui) 造成嚴(yan) 重的係統性影響。其次,應該創造條件,針對金融創新在交叉領域不斷湧現的現實,建立一個(ge) 類似於(yu) 美國金融監管體(ti) 係中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hui) 的綜合性金融監管組織,將橫跨不同市場的相關(guan) 監管者(央行、銀監會(hui) 、保監會(hui) 、證監會(hui) 等)整合在一起,加強合作、共享信息並填補監管空白。

  從(cong) 中長期的演進趨勢看,隨著中國金融市場化程度的發展,金融部門之間的界線並不再涇渭分明,金融風險結構更加複雜、風險傳(chuan) 導更加隱蔽、係統性風險防範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因而未來中國的監管結構更多要考慮澳大利亞(ya) 的較為(wei) 一致化的基於(yu) 目標的“雙峰監管者”模式,或者監管整合更高的英國的完全綜合化的“單一監管者”模式。這也為(wei) 中國金融監管提出了長遠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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