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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珺:硬化預算控製才能有財政績效

發稿時間:2012-09-27 00:00:00  

  全國人大就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草案(二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已經結束,但在新的預算法通過並頒布實施之前,社會(hui) 對這一問題的關(guan) 注與(yu) 熱議仍將持續。此次網上提交的修改建議多達31萬(wan) 餘(yu) 條,其焦點集中於(yu) 預算權在行政與(yu) 立法兩(liang) 大部門間的配置失衡上。草案(二稿)的內(nei) 容顯示出行政部門預算權力的過於(yu) 強勢,同時映襯出人大的預算決(jue) 策權和監督權不夠充分。那麽(me) 新的預算法應該如何回應社會(hui) 輿論的期待,在上述兩(liang) 方麵加以改進呢?

  一、背景

  1、1994年以來的預算管理體(ti) 製改革

  預算法是用來規範一國預算管理權力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內(nei) 容是預算權在各預算參與(yu) 主體(ti) 間的配置。在現代代議製度下,主要是指預算權在立法部門與(yu) 行政部門間的分配。其中,行政部門含各級支出部門(如教育部門、衛生部門等等)和核心預算部門(如財政部門),後者掌管各級支出部門的行政經費。除了預算權的配置,預算法涉及的基本內(nei) 容還包括:財政收支的範圍與(yu) 規模、財政預決(jue) 算的法定程序、相關(guan) 預算主體(ti) 的法律義(yi) 務與(yu) 責任等。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計劃經濟體(ti) 製的解體(ti) ,原國家計委獨掌的預算權旁落,而新的預算權力架構尚未成型,造成了各支出部門肢解國家預算權的格局,導致政府收支極度分散、缺乏統一化、法治化和有效率的預算管理,這被有關(guan) 學者稱之為(wei) 預算權的“碎片化”。

  自1994年預算法頒布實施以來,特別是2000年以來,中國財稅改革的重點由偏重財政收入管理方麵,轉向重視財政支出和預算管理改革,通過嚴(yan) 格預算外收支管理、推行部門預算、引入新的預算收支分類和細化預算編製,以及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購製度,強化了政府預算的內(nei) 部行政控製機製,初步樹立了財政部門作為(wei) 核心預算部門的地位。與(yu) 過去部門間分割的預算權配置架構相比,預算權向核心預算部門的相對集中,標誌著預算管理方麵行政控製體(ti) 係的建立,這是中國預算管理體(ti) 製的重大進步。

  2、1994年以來預算管理體(ti) 製改革的成就與(yu) 不足

  盡管沒有明說,但中國當前的預算管理體(ti) 製改革顯然是以西方傳(chuan) 統預算管理體(ti) 製為(wei) 藍本的。該體(ti) 製以控製和問責為(wei) 特色:在行政部門內(nei) 部,通過核心預算部門對支出部門的投入控製,以促進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共部門的運行效率;在行政-立法部門之間,則通過後者對前者的撥款控製,限製行政部門的總規模(表現在收入、支出、盈餘(yu) /赤字、債(zhai) 務等各類指標上),達到財政約束的目的。

  經曆了自1994年以來的曆次改革,中國預算管理體(ti) 製方麵所取得的主要成就是,初步樹立了財政部門作為(wei) 核心預算部門的地位,有限度地強化了對政府預算的內(nei) 部行政控製,而在強化外部的立法控製方麵並無根本進展。主要表現在:(1)人大對政府預算的決(jue) 定權、監督權不充分,預算準備過程中的辯論和質詢過程缺失,預算審批過程中的修正權和否決(jue) 權流於(yu) 形式。(2)財政問責僅(jin) 限於(yu) 自上而下的行政問責,缺乏來自立法機關(guan) 的有效問責。

  二、對草案(二稿)的評價(jia)

  此次全國人大麵向社會(hui) 公開征集意見的草案(二稿)最大的看點,是擬對上述預算管理體(ti) 製改革的成績予以法律確認。在現階段,預算權碎片化的情況依然存在,繼續強化和完善核心預算部門對其他支出部門的行政控製,有利於(yu) 財政收支的進一步公開化、透明化和實施公眾(zhong) 監督,對於(yu) 加強預算控製十分必要。草案(二稿)在這方麵有了明顯進步,例如:第五、十、十一、十五條,事實上(盡管文字表述上不夠明顯)規定了預算管理的全麵性、嚴(yan) 格性、公開性和年度性原則。再如:第四十條將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人大審議的時間,由提前30天延長到提前45天,要求細化草案的編製,明確要求本級公共預算一般收支至少編列到款,重點支出至少編列到項。

  然而,草案(二稿)在行政部門-立法部門預算權的配置格局上,依然未能超越現有的實踐。由於(yu) 草案(二稿)出自國務院主導的財政部門之手,導致在諸多細節上具有明顯的行政主導色彩,立法部門的權力空間遭擠占。對社會(hui) 上廣為(wei) 期待的落實和擴大人大預算決(jue) 策與(yu) 監督權的問題,未見有突破性的進展。

  根據市場經濟國家傳(chuan) 統預算管理的經驗,在以控製為(wei) 核心的預算管理體(ti) 製下,核心預算部門對財政收支的內(nei) 部行政控製與(yu) 外部立法控製是缺一不可的。在外部立法控製軟弱的前提之下,單純強化核心預算部門對其他支出部門的行政控製,有可能導致核心財政部門獨大的局麵,甚至會(hui) 擠占立法部門權力,為(wei) 預算管理體(ti) 製的後續改革帶來隱憂。草案(二稿)多處體(ti) 現了行政部門對立法部門預算權力的這種擠占。例如:

  1、從(cong) 預算收支範圍(第三章)上看,第三十八條增加了第二款:“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餘(yu) 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此舉(ju) 強調了行政部門對結餘(yu) 資金的支配權,明顯削弱了立法機關(guan) 對預算過程的控製。

  2、從(cong) 預算審查和批準(第五章)上看,草案(二稿)未言及人大的預算修正權與(yu) 否決(jue) 權。

  3、從(cong) 預算執行(第六章)上看,第四十九條規定,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批準前,可以安排一係列支出,此條明顯製約了立法部門以撥款控製作為(wei) 手段製約行政部門的能力。

  4、從(cong) 立法權上看,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hui) 保障預算的收支範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九十一條規定將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hui) 保障預算的編製、執行和實施步驟,交“由國務院依據本法作出規定”。由行政部門行立法之責,明顯越權。

  三、對修正案的幾點原則性建議

  1、堅持以“控製”為(wei) 預算管理的目標不動搖

  盡管出於(yu) 對績效的考慮,現代預算管理的實踐已經部分地超越了純粹“控製”取向的傳(chuan) 統預算管理目標,對一些權利性的預算外收支項目(如:社會(hui) 保障)采取接受和容忍的態度。但基於(yu) 中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我們(men) 認為(wei) 《預算法》的修訂仍應堅持“控製”導向的傳(chuan) 統預算管理目標不動搖,絕不能放鬆對預算外收支的控製。

  依據中國國情,假若沒有很好的預算控製,根本談不上財政績效。

  2、預算法應全麵反映傳(chuan) 統預算管理的原則

  草案(二稿)第一條、第九條涉及預算管理的目標與(yu) 原則,但其表述與(yu) 傳(chuan) 統預算管理的控製目標與(yu) 相應原則相去甚遠。建議在草案(二稿)第一條中對這一“控製”取向的管理原則明確表述。將第九條中對傳(chuan) 統預算管理的陳舊表述刪去。並在此後諸條的文字表述上,明確體(ti) 現傳(chuan) 統預算管理的全麵性、一致性、年度性、和嚴(yan) 格性原則。

  草案(二稿)“總則”第五條涉及全麵性原則,即,各級政府的全部收支進預算。與(yu) 之對應的是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其中第三十二條,較好地體(ti) 現了預算編製環節全部收入進預算,但第三十三條,用語老舊、表述模糊,並未體(ti) 現全部支出進預算的理念。第十條闡述了嚴(yan) 格性原則,應予堅持。第十一條體(ti) 現了公開性原則,但其最後一款規定“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決(jue) 算的公開。預算、預算調整、決(jue) 算公開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似不合理,應改為(wei) “由國務院製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審批”。第十五條是年度性原則。然而,此條款中規定的預算年度起止日期必須與(yu) 人大批準預算的日期保持協調,以杜絕預算批準之前就花錢的現象,保證預算的嚴(yan) 肅性。建議要麽(me) 將此條中的預算年度改為(wei) 每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要麽(me) 將人大會(hui) 議召開的時間改為(wei) 每年9月。

  3、落實預算執行的問責機製

  傳(chuan) 統預算管理原則的核心,是要建立預算管理的內(nei) 部行政控製和外部立法控製,然而,要實現預算控製的目標,必須落實到有效的公共問責機製。沒有問責,就沒有可信的預算控製。

  從(cong) 監督權上看,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對預算、決(jue) 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的監督權僅(jin) 限於(yu) “組織調查、提出詢問或者質詢”,以及“獲得及時答複”的權力。顯然,這種監督權是十分有限而乏力的。

  從(cong) 法律責任(第十章)上看,對違反預算法的行為(wei) ,除適用刑法的以外,所規定的都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問責。在缺乏真正來自權力機關(guan) 問責的前提下,修正草案應致力於(yu) 坐實自上而下的行政問責,強化問責手段的具體(ti) 化和可實施性。

  4、引導未來預算管理改革的方向

  未來預算管理改革必然要強化外部控製,為(wei) 體(ti) 現法律的嚴(yan) 肅性,預算法應為(wei) 這一實踐留出空間,以避免短期內(nei) 再做大幅度的立法調整。建議全麵修正本文第二部分中所提到的行政權越位條款,為(wei) 預算管理法治化打下基礎。特別是,草案(二稿)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製財政管理體(ti) 製,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備案。”此款條文明顯超越了行政權力應有之邊界,眾(zhong) 所周知,中央與(yu) 地方財政關(guan) 係本係憲法規範的對象,此條款導致行政權的擴張,不但僭越立法權,更有僭越憲法之嫌疑,實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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