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衣法官”的製度保障
——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詳解《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發稿時間:2018-04-28 09:57:21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王茜
人民調解員又被稱為(wei) 不穿法袍的編外“布衣法官”,他們(men) 肩負著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日前,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印發了《關(guan) 於(yu) 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為(wei) 何製定出台這個(ge) 意見?意見將采取哪些措施來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司法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詳細解答。
問:製定出台意見的背景和意義(yi) 是什麽(me) ?
答: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製度,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製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ti) 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chuan) 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76.6萬(wan) 個(ge) ,每年化解矛盾糾紛900萬(wan) 件左右。長期以來,廣大人民調解員牢記使命、紮根基層、無私奉獻,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wei) 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hui) 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意見的出台,對於(yu) 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ti) 係與(yu) 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yi) 。
問:意見提出要優(you) 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請問有哪些具體(ti) 措施?
答: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人民調解工作範圍不斷擴大,已經從(cong) 婚姻家庭、鄰裏等傳(chuan) 統矛盾糾紛向醫療、道路交通、勞動爭(zheng) 議、物業(ye) 等行業(ye) 專(zhuan) 業(ye) 領域拓展,這些矛盾糾紛類型多樣、專(zhuan) 業(ye) 性強,需要有一支專(zhuan) 業(ye) 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對此,意見要求,注重選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醫生、教師、專(zhuan) 家學者等社會(hui) 專(zhuan) 業(ye) 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幹警以及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專(zhuan) 業(ye) 化水平。同時意見還要求大力發展專(zhuan) 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對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專(zhuan) 職人民調解員配備提出數量要求。其中,行業(ye) 性、專(zhuan) 業(ye) 性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應有3名以上專(zhuan) 職人民調解員,鄉(xiang) 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應有2名以上專(zhuan) 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居)和企事業(ye) 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應有1名以上專(zhuan) 職人民調解員,派駐有關(guan) 單位和部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有2名以上專(zhuan) 職人民調解員。
問:新時代新任務對人民調解員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意見采取哪些措施來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
答:意見從(cong) 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作風建設和業(ye) 務培訓兩(liang) 個(ge) 方麵對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提出了要求。意見強調,要加強人民調解員思想政治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和黨(dang) 的建設。意見對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基層人民法院的培訓責任提出了要求,明確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wei) 主,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在培訓內(nei) 容方麵,重點開展社會(hui) 形勢、法律政策、職業(ye) 道德、專(zhuan) 業(ye) 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麵的培訓。在培訓形式方麵,采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訓演練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同時要求,依托有條件的高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質量評估體(ti) 係。
問: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的管理作出哪些規定?
答:意見明確要求,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專(zhuan) 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不同特點,完善管理製度,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在健全管理製度方麵,意見強調,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聘用、學習(xi) 、培訓、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製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員名冊(ce) 製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匯總人民調解員基本信息,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並通報人民法院,方便當事人選擇和監督。建立崗位責任和績效評價(jia) 製度,完善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在完善退出機製方麵,意見要求,對偏袒一方當事人,侮辱當事人,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泄露當事人的個(ge) 人隱私、商業(ye) 秘密的人民調解員,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對發生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cong) 事調解工作;嚴(yan) 重違反管理製度、怠於(yu) 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不能勝任調解工作等情形時,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督促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問:意見對加強人民調解員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需要人民調解員的無私奉獻,也需要黨(dang) 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責任。為(wei) 強化政府的保障責任,意見明確,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對財政困難地區,省級要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同時,對設立單位的保障責任,意見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hui) 設立單位和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應依法為(wei) 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為(wei) 依法落實人民調解員撫恤政策,意見要求,司法行政部門應及時了解掌握人民調解員需要救助的情況,協調落實相關(guan) 政策待遇。為(wei) 加強人民調解員的人身保護,意見強調,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hui) 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采取措施予以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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