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帶來的挑戰與監管應對
發稿時間:2018-04-27 13:30:5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劉緒光
“金融科技”是金融和科技的合成詞。因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能創造新的業(ye) 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chan) 品,從(cong) 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響。
對金融科技的理解和認識。技術進步一直是金融創新的重要推動因素,金融領域也經常是新技術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以貨幣形態的演進為(wei) 例,每一次重要演進都伴隨著重大的技術進步,從(cong) 商品貨幣到金屬貨幣,得益於(yu) 冶煉技術的進步;從(cong) 金屬貨幣到紙質貨幣,得益於(yu) 造紙與(yu) 印刷技術的推動;從(cong) 紙質貨幣到電子貨幣,得益於(yu) 計算機技術的成熟與(yu) 應用;當下熱議的數字貨幣又與(yu) 分布式賬本技術、密碼學等的發展有直接關(guan) 係。
信息是金融市場定價(jia) 的基礎。從(cong) 技術角度看,金融發展的曆程也是一部信息采集、傳(chuan) 遞、存儲(chu) 、計算模式的優(you) 化更新曆程。實踐中,與(yu) 金融有關(guan) 的信息有不同的類型、不同的信息適用不同的處理技術,相關(guan) 技術已經或正在對金融市場的組織模式、金融服務的供給方式以及金融風險的產(chan) 生和治理模式產(chan) 生了影響。科技與(yu) 金融的融合速度大大加快,技術驅動形成金融產(chan) 品的推廣周期越來越短,新產(chan) 品大規模覆蓋用戶的能力越來越強,金融科技的影響廣度與(yu) 深度需要以新的視角和方法進行評估。
金融科技與(yu) 互聯網金融的密切相關(guan) ,但有各自的差別。“金融科技”概念與(yu) 我國一直流行的“互聯網金融”有所不同。互聯網金融更注重場景,而金融科技更偏重技術,但遵循金融本質,其在國際上的運用、發展和監管都遵循金融發展和監管規律。而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提法,則有“中介論、出身論、民間金融上網論”等多種解讀,植根於(yu) 我國特殊的金融轉型背景和監管環境,金融屬性與(yu) 互聯網屬性孰輕孰重經常會(hui) 相機抉擇,為(wei) 求發展而強調的重點時有遊移,更強調“自身的與(yu) 眾(zhong) 不同”,對相關(guan) 的監管規範和法律適用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實踐中有些方麵出現了許多脫離和違背金融行業(ye) 規律的偽(wei) 創新,在快速發展中積累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這種趨勢經過近年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zhuan) 項整治正在向著規範有序的方向轉變。
金融科技的潛在影響。技術革新帶來金融服務效率的提升、市場結構的改變,也蘊藏著值得關(guan) 注的風險。
金融科技對金融機構的潛在影響。金融科技的創新與(yu) 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金融功能的實現方式,優(you) 化了金融服務供給,同時也孕育了新型金融主體(ti) 或合作模式,呈現出新的風險特征。第一,金融科技改變了金融功能的實現方式,使金融功能的實現載體(ti) 更多元,實現手段更豐(feng) 富。例如在借貸功能實現上,持牌信貸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衍生出市場上泛指的“助貸”模式。參與(yu) 借貸業(ye) 務的主體(ti) 除了傳(chuan) 統金融機構,還增加了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提供各類所謂“賦能”服務的金融科技公司。第二,金融科技變革了金融服務供給方式。技術使金融行業(ye) 的分工日趨專(zhuan) 業(ye) 化、精細化,金融服務的生產(chan) 鏈條被拉伸延展,並嵌入多種服務供給主體(ti) 。而在新的金融供給模式和產(chan) 業(ye) 鏈重組過程中,傳(chuan) 統金融機構的角色定位也開始有所轉變,以客戶為(wei) 中心的原則和場景化服務的模式帶給了互聯網金融企業(ye) 強大的客戶觸達能力,培養(yang) 了客戶的“前端”黏性。從(cong) 這個(ge) 角度講,一些習(xi) 慣於(yu) “等客上門”的傳(chuan) 統金融很可能因為(wei) 與(yu) 客戶的聯係越來越弱,不得不在金融服務的鏈條上有所後移,最終退到金融服務的“後台”。第三,金融科技孕育了新興(xing) 的準金融基礎設施,也衍生出新的風險特征。一些金融科技企業(ye) 以互聯網等新興(xing) 技術為(wei) 依托,逐步構建並形成了一定的數據分析能力、信息登記和存證追溯能力、清結算能力,為(wei) 各類金融活動提供具有公共產(chan) 品服務屬性的一係列基礎服務。需要注意的是,金融與(yu) 技術在共生演進、轉型升級、協作對接的過程中,往往會(hui) 呈現出新的風險特征。新型金融服務商使金融和非金融的邊界變得模糊,增大監管的風險識別與(yu) 研判難度,監管的及時性受到挑戰。
金融科技對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金融科技激發了市場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豐(feng) 富了金融市場的層次和結構;使金融資產(chan) 的信息更為(wei) 透明,定價(jia) 工具更多維,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溢價(jia) ,提升金融市場的定價(jia) 效率;此外,金融科技還可能對金融穩定和金融市場的風險管理產(chan) 生影響。在積極方麵,金融科技在提升風險管理水平,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麵具有潛在價(jia) 值。然而,科技與(yu) 金融的深度融合也為(wei) 金融市場穩定帶來了宏觀和微觀的消極影響。在宏觀層麵,金融科技增加了市場的傳(chuan) 染性、順周期性,強化了市場的風險波動性。在微觀層麵,金融科技帶來既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傳(chuan) 統金融所蘊含的風險,又因互聯網特性,蘊含新的風險特征。
金融科技對金融監管的挑戰及其應對。麵對金融科技帶來的影響,金融監管需要進行綜合評估,在監管理念、製度、框架等方麵作出適應性調整。對於(yu) 金融科技,各國監管目前基本采取較為(wei) 包容的態度,但在具體(ti) 的尺度上不盡相同,不同的監管者在平衡金融創新與(yu) 風險時的側(ce) 重點也有差異。在具體(ti) 操作方麵,麵對多變、複雜且破壞式創新頻發,監管者需要避免陷入缺乏充足事實的盲目監管或者無所作為(wei) 的消極監管的困境。
對金融科技監管在操作當中的困難主要源自傳(chuan) 統金融監管體(ti) 係與(yu) 新興(xing) 互聯網金融特征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監管理念、監管製度安排和監管框架三個(ge) 方麵。一是監管理念的不適應。對於(yu) 自下而上的金融服務和產(chan) 品創新,習(xi) 慣於(yu) 自上而下製度設計理念的監管者對其評估、吸納和管理能力顯得不足,製度儲(chu) 備不夠,經驗也不夠豐(feng) 富。二是監管製度安排的不適應。多層次、連續性的金融活動與(yu) 分段的監管分工製度安排是不兼容的,實踐中常常出現段以外的監管真空和段以內(nei) 的監管過度。三是監管框架的不適應。現行監管框架主要關(guan) 注金融市場中已經具備穩定形態、具有一定規模的機構,對於(yu) 其他金融科技創新主體(ti) 常常難以及時覆蓋。金融科技企業(ye) 在初創階段或在取得一定的市場份額之前,其創新產(chan) 品或服務可能無法納入既有的監管框架。
有鑒於(yu) 此,我國在鼓勵金融科技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的同時,也應該堅持基本的原則和規範:一是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ti) 係,要嚴(yan) 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二是包括金融科技在內(nei) 的任何金融創新,都要以有利於(yu) 實體(ti) 經濟的發展為(wei) 前提,杜絕對實體(ti) 經濟毫無益處的“偽(wei) 創新”。三是金融科技的創新還應該有利於(yu) 加強宏觀調控,要切實防範因為(wei) 創新而形成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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