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科技創新的“寬容悖論”
發稿時間:2018-04-20 09:25:36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李忠鵬
【科技隨筆】
科技創新,尤其是原始性創新,是一種向未知領域探索的活動,風險與(yu) 變數如影隨形。失敗的概率高於(yu) 成功的概率,是科技創新的常態。著名科學家錢學森在論述科技發展規律時指出:“正確的結果,是從(cong) 大量錯誤中得出來的,沒有大量錯誤做台階,就登不上最後正確結果的高峰。”尊重科技創新規律、釋放創新空間、激發創新活力,就要寬容失敗,允許和鼓勵試錯。
然而,寬容失敗是一枚硬幣,還有另外一麵。科技人員既是追求真理的“科學人”,同時也謀求自身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經濟人”特征。如果經濟人的行為(wei) 不受約束,為(wei) 了獲得自身利益,一個(ge) 人就可能踐行機會(hui) 主義(yi) 。在科技創新失敗不被追責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騙取科研經費、偷懶懈怠、濫用科研資源、侵占科研經費等情況,這將導致科研資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降低。這也是大家一直比較擔心的問題。
由此,就形成了科技創新的“寬容悖論”問題:“隻能成功,不許失敗”會(hui) 窒息科技創新,而寬容失敗又會(hui) 產(chan) 生阻礙科技創新的因素。那麽(me) ,怎樣才能走出這個(ge) “兩(liang) 難”?
其一,有條件寬容失敗。對科技創新失敗的寬容應該是有條件的,否則就是放任失敗,很可能最終產(chan) 生“破窗效應”。在美國矽穀科技創新過程中,有很多成功的因素,寬容失敗的文化特征被視為(wei) 其中一個(ge) 主要的因素,然而,其實際上隻是“對富有創造性的失敗的容忍”,絕非寬容泛化。我國於(yu) 2008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yu) 承擔風險。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yi) 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這一規定體(ti) 現的即是對科技創新失敗有條件寬容的精神。有條件寬容失敗的目的就是讓“沒有失敗就沒有創新”難以成為(wei) 機會(hui) 主義(yi) 者的遁詞、護身符和避風港。寬容失敗,但不放任失敗,有助於(yu) 形成不懼失敗、追求成功的科技創新氛圍。
其二,約束經濟人行為(wei) 。通過科研製度和科研文化建設,構築起不敢失範的懲戒機製、不能失範的防範機製、不想失範的自律機製,將使科技創新活動中的機會(hui) 主義(yi) 行為(wei) 受到有力遏製,進而推動科技人員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ye) 道德,誠實守信,致力於(yu) 科技創新活動。
其三,加強產(chan) 權激勵。科技創新具有不可預見性或不確定性、風險性、異質性、長期性、人力資本密集性等特殊屬性。科技創新的這些特性意味著,科技創新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十分嚴(yan) 重,關(guan) 於(yu) 科技創新的合同設計非常不完備,因此,在科技項目的研發過程中,作為(wei) 代理人的科技人員擁有很大的剩餘(yu) 控製權。基於(yu) 效率最大化要求剩餘(yu) 索取權與(yu) 剩餘(yu) 控製權相匹配這一原則,有必要賦予科技人員一定份額的剩餘(yu) 索取權,使其與(yu) 委托人共同分享科技成果所有權。實施產(chan) 權激勵,能夠緩解科技項目委托人與(yu) 科技人員的利益衝(chong) 突,抑製科技人員的道德風險,提高科技人員創新的努力程度,減少代理問題,降低代理成本,進而提升科技創新的效率。
總而言之,借助合理的激勵約束機製,可以有效化解科技創新的“寬容悖論”問題,最大限度地發揮對科技創新失敗給予寬容的積極作用,抑製其消極影響。
(作者係四川省社會(hui) 科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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