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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應澄清的三個認識誤區

發稿時間:2018-04-18 10:28:58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劉尚希 韓鳳芹

  一直以來,事業(ye) 單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還未能從(cong) 政府與(yu) 社會(hui) 關(guan) 係的範疇做出清晰統一的定位,而局限於(yu) 政府與(yu) 市場關(guan) 係視角,從(cong) 部門領域來各自定位。這樣隻是大致解決(jue) 了“事業(ye) ”與(yu) “產(chan) 業(ye) ”的方向區分,而對於(yu) “事業(ye) ”怎麽(me) 辦的問題,模糊地歸為(wei) 政府責任,由此產(chan) 生了不少認識誤區。如果不澄清這些模糊認識,既會(hui) 束縛事業(ye) 單位發展,也會(hui) 加大財政負擔,公益服務的效率也會(hui) 受損。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深化事業(ye) 單位改革,強化公益屬性,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最近發布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jue) 定》進一步提出,應“區分情況實施公益類事業(ye) 單位改革,麵向社會(hui) 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ye) 單位,理順同主管部門的關(guan) 係,逐步推進管辦分離,強化公益屬性,破除逐利機製”。在全麵深化改革過程中,事業(ye) 單位改革事關(guan) 科教文衛體(ti) 等社會(hui) 各個(ge) 領域,是難啃的骨頭。難啃的原因是一直未能對事業(ye) 單位從(cong) 政府與(yu) 社會(hui) 關(guan) 係的範疇做出清晰統一的定位,而局限於(yu) 政府與(yu) 市場關(guan) 係視角,從(cong) 部門領域來各自定位。這樣隻是大致解決(jue) 了“事業(ye) ”與(yu) “產(chan) 業(ye) ”的方向區分,而對於(yu) “事業(ye) ”怎麽(me) 辦的問題,模糊地歸為(wei) 政府責任,由此產(chan) 生了不少認識誤區。如果不澄清這些模糊認識,既會(hui) 束縛事業(ye) 單位發展,也會(hui) 加大財政負擔,公益服務的效率也會(hui) 受損。

  事業(ye) 單位改革進展緩慢,突出表現在對其公益屬性的理解上有偏差。

  誤區一:誤讀“強化公益屬性”,堅持公益屬性就不得從(cong) 事經營活動。強化公益屬性是一個(ge) 社會(hui) 視角,從(cong) 宏觀管理來看,應指結果,而非過程;是指功能,而非要素。具體(ti) 來說,這其實是要求事業(ye) 單位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務,並以此為(wei) 目標,而不應是對每個(ge) 事業(ye) 單位微觀活動的限製。

  事業(ye) 單位是公益服務的重要提供者之一,其公益屬性區別於(yu) 行政性、市場性,需要與(yu) 之匹配的組織來實現。承擔行政職能或者以營利為(wei) 目的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排除在公益事業(ye) 單位體(ti) 係外。隻有以提供公益服務為(wei) 目標的單位,才屬於(yu) 公益類事業(ye) 單位,不能混為(wei) 一談。對此,不應隻看其登記的單位性質,而應看其實質。科研院所、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文化機構等可以是事業(ye) 即社會(hui) 化,也可以是產(chan) 業(ye) 即市場化。這需要具體(ti) 情況具體(ti) 對待,不能一概而論,搞一刀切。

  同時,公益屬性內(nei) 含著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但並非不能有經營活動。籌集從(cong) 事公益服務所需資金,可以是政府撥款、社會(hui) 捐贈,也可以搞經營創收,經營活動隻是事業(ye) 單位的一個(ge) 要素而已。從(cong) 國際慣例看,其他國家都沒有事業(ye) 單位的稱謂,但類似的組織形式普遍存在,統稱為(wei) 公益組織。這些公益組織有政府舉(ju) 辦,也有社會(hui) 組織舉(ju) 辦,他們(men) 遵循的法律原則大體(ti) 相同。綜合看,各國雖對公益組織進行了一些限製,主要是禁止分配經營活動的盈利,但並不限製其具體(ti) 活動。其含義(yi) 是:第一,公益組織是非盈利的,並不是說公益組織不能從(cong) 事經營活動,而是其所得盈利必須用於(yu) 公益。第二,公益組織也可以盈利,但是它不能將利潤在投資者及其成員之間進行分配,而是繼續用於(yu) 公益活動。第三,對公益組織的營利活動進行限製,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等進行間接限定,以此確保其公益性。也就是說,隻要將所得收益用於(yu) 公益事業(ye) 且不與(yu) 營利企業(ye) 競爭(zheng) ,公益組織就可以從(cong) 事與(yu) 其目標相關(guan) 或無關(guan) 的經營活動或商業(ye) 活動。第四,國外公益組織的收入來源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資助、經營收入、捐贈收入等,而且經營收入是歐美國家的公益組織收入的最大來源,它包括服務收費、商業(ye) 經營等多種形式。在美國、日本等國家,公益組織的經營收入來源日益增多。以美國非營利組織為(wei) 例,其收入來源結構為(wei) 經營收入約占51%,政府資助約占30%,剩餘(yu) 19%左右的資金屬於(yu) 捐贈收入。我國公益服務的提供主體(ti) 不應局限於(yu) 事業(ye) 單位,更不能拘泥於(yu) 完全由政府提供,應采取多主體(ti) 、多樣化服務的提供方式。在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今天,重塑公共服務微觀基礎,事業(ye) 單位改革至關(guan) 重要。

  誤區二:事業(ye) 單位不能收費養(yang) 人。這其中的關(guan) 鍵是“收什麽(me) 費”“養(yang) 什麽(me) 人”。事業(ye) 單位沒有用人自主權,甚至有“國家用人”而不是“單位用人”的提法。所謂“國家用人”,就是事業(ye) 單位招錄要經過嚴(yan) 格的選拔程序,“入門”較難。與(yu) 此同時,退出機製尚不健全,所以宏觀上就出現了“養(yang) 人”現象。與(yu) 之相伴隨的是,隨著社會(hui) 事業(ye) 的發展,以及人員更替的需要,傳(chuan) 統的編製管理難以適應事業(ye) 單位的用人需求,事業(ye) 單位的社會(hui) 化招聘日漸增多,增大了選人用人的靈活性,這雖然有利於(yu) 更好地發展社會(hui) 事業(ye) ,但這部分經費不在財政保障範圍內(nei) ,隻能由事業(ye) 單位自行解決(jue) 。這是一種發展中的“養(yang) 人”問題,產(chan) 生的根源在於(yu) 事業(ye) 單位改革尚沒有到位。

  誤區三:將分類管理理解成行政化管理的細化。從(cong) 現有屬性看,公益一類和二類的區別隻是財政保障程度的區分,而沒有從(cong) 整體(ti) 的角度、從(cong) 體(ti) 製機製上理順並確定政府與(yu) 不同類型事業(ye) 單位的關(guan) 係。如公益二類在財政部分保障的條件下,如何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務?作為(wei) 獨立的事業(ye) 法人,與(yu) 其他類型事業(ye) 單位有哪些權利和義(yi) 務上的差異?與(yu) 政府的關(guan) 係有何不同?應實行什麽(me) 樣的管理體(ti) 製?諸如此類,都應當明確,不宜一鍋煮。事業(ye) 單位的分類改革還需要進一步深化、細化、科學化。大而化之的分類,將滯延整個(ge) 事業(ye) 單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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