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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法治推進

發稿時間:2018-04-17 15:04:52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戴芳

  編者按:新中國成立以來,適應不同曆史階段形勢的需要,國家監察製度建設在曲折中不斷前行,留下了豐(feng) 富的製度建設經驗。追溯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憲法和法律淵源及推進曆程,有利於(yu) 更全麵地認識《監察法》及改革的各項舉(ju) 措。

  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liang) 翼、車之兩(liang) 輪,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是憲法工程縱深發展的體(ti) 現。隨著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更需要在全過程中體(ti) 現法治的引領和保障,用法治的利劍為(wei) 改革披荊斬棘。

  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於(yu) 憲有源

  摸著石頭過河。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共同綱領》第19條規定:在縣市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內(nei) ,設人民監察機關(guan) ,以監督各級國家機關(guan) 和各種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並糾正其中之違法失職的機關(guan) 和人員。1953年4月,鄧小平主持政務院第一百七十四次會(hui) 議,專(zhuan) 門聽取《關(guan) 於(yu) 1952年下半年監察工作要點執行情況的報告》並指出,監察機關(guan) 是國家一個(ge) 有權威的重要機關(guan) ,沒有它新社會(hui) 的風氣便不能樹立。1954年憲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內(nei) 務部、外交部、國防部、監察部等,並將政務院改組為(wei) 國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hui) 改組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我國的行政監察製度於(yu) 1954年到1955年間得到了改進和發展:各級監察機構發展成型,相應的領導管理體(ti) 製趨於(yu) 完善。1959年4月,國務院通過關(guan) 於(yu) 撤銷監察部的議案,自此,行政監察工作由各級國家相關(guan) 人員負責。

  穩紮穩打,步步為(wei) 營。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八次會(hui) 議恢複並確立國家行政監察體(ti) 製,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加強國家監察工作。1990年,國務院第72次常務會(hui) 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五次會(hui) 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並於(yu) 2010年對該法進行修改審議。2016年1月12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第六次全體(ti) 會(hui) 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要完善監督製度,做好監督體(ti) 係頂層設計。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通過的《關(guan) 於(yu)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方案》,將監察體(ti) 製改革全程納入法治軌道,這是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實現由行政監察到國家監察的一個(ge) 飛躍。2018年2月25日,廣西崇左市大新縣監察委員會(hui) 掛牌成立。至此,全國31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全部組建完成。先行試點實踐的區域效果印證了黨(dang) 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重大決(jue) 策部署的科學性。

  頂層設計落實,抓鐵有痕。我國《憲法》第12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這是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ti) 係,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憲法基礎。《憲法》中的“監察委員會(hui) ”一節,是對國家監督製度的頂層設計。“法與(yu) 時轉則治,治與(yu) 世宜則有功”。伴隨著憲法的發展,從(cong)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人民監察委員會(hui) 、1954年憲法體(ti) 製下的監察部以及後來監察體(ti) 製的演變,監察製度始終圍繞限製公權力而展開,發揮著製約公權力、防止公權力濫用的憲法功能。

  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於(yu) 法有據

  “法者,天下之準繩也”。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與(yu) 憲法文本本身的變遷相輔相成,政治改革要想轉化為(wei) 法律製度,必須要在憲法上獲得規範效力,部門法的具體(ti) 內(nei) 容也必須要與(yu) 憲法規定相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製之舉(ju) ,對於(yu) 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ti) 係,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yi) 。

  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涉及麵廣、觸及利益深。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曆的7輪機構改革分別發生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這次改革是改革開放以來黨(dang) 和國家機構職能體(ti) 係的一次全方位優(you) 化和重構。重新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hui) ,全盤並入原有的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整合中國的紀檢監察力量,形成國家層麵的監察機構。各級監察委員會(hui) 也將迅速依法開展工作,依法行使監察權,實現“紀法”的有機協調銜接。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的決(jue) 策部署,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wei) 《監察法》,使黨(dang) 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wei) 國家意誌、實現立法與(yu) 改革相銜接的重要立法工作,這不隻是法律名稱的改變,還涉及法律定位的改變和躍升。《行政監察法》製定和修改都是在全國人大閉會(hui) 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主導完成的,屬於(yu) 一般事項的審查,而《監察法》是在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的,屬於(yu) 審查重大事項,體(ti) 現了監察體(ti) 製改革作為(wei) 重大政治體(ti) 製改革的定位,對於(yu) 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鞏固黨(dang) 的長期執政基礎、提高黨(dang) 的執政能力,具有重大現實意義(yi) 和深遠曆史意義(yi) 。

  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充分體(ti) 現了法治改革的思路,《監察法》作為(wei) 改革的配套立法,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一方麵可以把黨(dang) 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zheng) 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ju) 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鞏固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成果;另一方麵也會(hui) 推動反腐工作向製度反腐深入,將黨(dang) 內(nei) 監督同國家機關(guan) 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zhong) 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不斷提高黨(dang) 和國家的監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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