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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應有法治觀

發稿時間:2012-09-12 00:00:00  

  ●房產(chan) 稅改革及其試點,事關(guan) 房地產(chan) 市場的健康發展,事關(guan) 稅法的權威以及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因此應當將其全麵納入稅法的係統控製之下,堅持形式法治觀與(yu) 實質法治觀的統一,克服行政主導下的實用主義(yi) 和本位主義(yi) 傾(qing) 向。

  ●相比於(yu) 開征物業(ye) 稅,房產(chan) 稅的改革試點隻能算權宜之計,並可能會(hui) 與(yu) 國家現行的“減稅”政策背道而馳,增加房主的納稅負擔。

  ●隻有通過修法來係統優(you) 化現有稅種,並合理改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製度,相應取消有關(guan) 收費,才能走出多年來樓市調控的“怪圈”,並通過稅法的公開和透明來穩定市場預期,保證房地產(chan) 市場的健康發展。

  隨著今年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範圍的擴大,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似乎迎來了新的契機。年初即有媒體(ti) 不斷傳(chuan) 出試點城市範圍將不斷擴大的消息,日前國務院在《關(guan) 於(yu) 今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中又提出要穩步推進個(ge) 人住房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這些消息引發了社會(hui) 各界針對房產(chan) 稅的新一輪爭(zheng) 論。爭(zheng) 論廣泛涉及房產(chan) 稅的目的及其作用、房產(chan) 稅的征稅對象與(yu) 計稅依據、房產(chan) 稅政策調整及其立法等諸多問題,其中不乏反對與(yu) 質疑之聲。

  繼去年上海、重慶兩(liang) 地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的合法性遭受廣泛質疑之後,國務院今年再提“穩步推進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這無疑在又一次觸探社會(hui) 公眾(zhong) 敏感的稅負神經,給各地房地產(chan) 市場的回暖增加了新的不確定性。筆者認為(wei) ,房產(chan) 稅改革及其試點,事關(guan) 房地產(chan) 市場的健康發展,事關(guan) 稅法的權威以及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因此應當將其全麵納入稅法的係統控製之下,堅持形式法治觀與(yu) 實質法治觀的統一,克服行政主導下的實用主義(yi) 和本位主義(yi) 傾(qing) 向。

  推進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應當修法先行

  稅收改革試點涉及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等重大問題,同樣應當遵循稅收法定原則,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征納稅。

  遺憾的是,在我國現行《憲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對稅收改革試點至今隻字未提,有關(guan) 稅收改革試點的決(jue) 策機構、決(jue) 策依據、試點範圍、試點內(nei) 容、試點期限、試點效力、試點評估等問題均處在法律的真空地帶。

  以這次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為(wei) 例,1998年住房市場化改革後,我國房地產(chan) 業(ye) 即迅速成為(wei) 國民經濟的支柱產(chan) 業(ye) ,而現行房產(chan) 稅製是由1986年國務院發布實施的《房產(chan) 稅暫行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的施行細則確立起來的。去年開始的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雖然是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hui) 議精神,由上海和重慶兩(liang) 地的市政府作出的決(jue) 定,但其在《憲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卻找不到任何依據。

  目前看來,從(cong) 開征物業(ye) 稅到回歸現行房產(chan) 稅製改革,是想借房產(chan) 稅調控房地產(chan) 市場,但是,僅(jin) 靠出台稅收政策來推行調控房地產(chan) 市場,很難消除市場上的阻力,也很難獲得納稅人的支持。

  從(cong) 稅改路徑看,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應當修法先行,至少應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稅製改革試點的原則性規定,為(wei) 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提供具體(ti) 的法律依據,這在我國現有的國情下顯得尤為(wei) 重要。否則,稅改試點無視形式正義(yi) ,一旦缺乏合法性根據,納稅人的遵從(cong) 度難免會(hui) 越來越低。

  推進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應當賦予地方稅權

  上海和重慶兩(liang) 地的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均隻針對部分個(ge) 人住房進行征稅,並在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稅收減免、收入使用等方麵作出了不同規定,這種因地製宜的稅製安排,體(ti) 現出試點城市利用稅收手段調控本地房地產(chan) 市場時在價(jia) 值取向上的差異,同時也構成了稅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縱向分配的積極探索。

  實行分稅製以來,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地方稅體(ti) 係,並設立了專(zhuan) 門的地方稅征管機構,但對地方是否享有稅收立法權,享有哪些稅收立法權則缺乏完整、明確的製度規範。稅收立法權的縱向分配不是由最高權力機關(guan) 通過憲法或憲法性法律來決(jue) 定,而是由國務院以行政決(jue) 定的方式進行明確,地方政府因缺乏必要的稅收立法權,導致其調控當地經濟的能力相應減弱,實踐中往往采取越權減免稅,擅自變更課稅要素,或者以寬鬆的執法方式變相改變現有稅法的規定,或者尋求其他途徑以獲得足夠的收入。凡此種種,名義(yi) 上的稅收集權模式其實已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蝕。

  立法對稅權的劃分不僅(jin) 是一門科學,它在很大程度上更是一門藝術。因此,作為(wei) 典型的財產(chan) 稅和地方稅,房產(chan) 稅的改革試點應當建立在尊重地方稅權的基礎之上,科學劃分中央與(yu) 地方的稅權,詳細區分房產(chan) 稅與(yu) 其他稅種的製度功能,確定它們(men) 之間的複雜聯係。總之,應從(cong) 實質正義(yi) 出發,通過修法賦予地方在稅收立法上一定的自主權,同時注意發揮中央政府的引導與(yu) 監督作用,避免引起不合理的地方稅收競爭(zheng) ,有效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推進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應當係統優(you) 化現有稅種

  目前,我國針對土地和房屋的稅種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chan) 稅、營業(ye) 稅、個(ge) 人所得稅、企業(ye) 所得稅、契稅以及印花稅等,這樣的房地產(chan) 稅收體(ti) 係涵蓋了流轉稅、所得稅、財產(chan) 稅以及行為(wei) 稅四個(ge) 領域。

  房產(chan) 稅與(yu) 近年來熱議的物業(ye) 稅雖同屬於(yu) 財產(chan) 稅性質,但在稅收要素方麵,如納稅人、征稅對象、征稅範圍、計稅依據與(yu) 稅率、征稅環節、納稅期限等,卻有著明顯不同。物業(ye) 稅是對財產(chan) 的存量征稅,即對一定時期的土地和房屋等靜態財產(chan) ,按其數量或價(jia) 值進行征稅。開征物業(ye) 稅,意味著對現有房地產(chan) 稅種的整體(ti) 替換。從(cong) 技術層麵上看,它是諸多稅種的有機整合。從(cong) 價(jia) 值層麵上來分析,物業(ye) 稅實際上會(hui) 成為(wei) 政府基於(yu) 對我國土地和房產(chan) 資源的分配格局,堅持以市場規則為(wei) 資源配置的基礎方式,通過簡化稅製來達到調控房地產(chan) 市場發展和協調各種利益衝(chong) 突的重要工具。

  相比於(yu) 開征物業(ye) 稅,房產(chan) 稅的改革試點隻能算權宜之計。筆者認為(wei) ,用房產(chan) 稅控製房價(jia) 上漲,其作用已然被過分誇大,因為(wei) 住房價(jia) 格的確定,除了土地的供應、價(jia) 值規律決(jue) 定的供求關(guan) 係外,還決(jue) 定於(yu) 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由收入水平決(jue) 定的有效需求。如果房產(chan) 稅改革中擴大了其征稅範圍,則又會(hui) 與(yu) 國家現行的“減稅”政策背道而馳,勢必增加房主的納稅負擔。

  因此,單純改革現有房產(chan) 稅製,雖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地方政府“土地財政”所麵臨(lin) 的收入困境,但難以有效調控房地產(chan) 市場。我們(men) 需要做的是,把稅法從(cong) 工具、從(cong) 製度變成治國的根本理念。隻有在修法中係統優(you) 化現有稅種,並合理改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製度,相應取消有關(guan) 收費,才能走出多年來樓市調控的“怪圈”,並通過稅法的公開和透明來穩定市場預期,保障房地產(chan) 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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