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輝清:規範發展融資平台比發債更現實
發稿時間:2012-09-10 00:00:00
近幾年來,一些學者將地方政府債(zhai) 務視為(wei) 中國的“次貸”資產(chan) ,政府融資平台則成了可能釋放中國版“次貸危機”的潘多拉之盒;融資平台是旁門左道,像西方國家一樣發行地方債(zhai) 券或市政債(zhai) 券才是正道。
對於(yu) 融資平台問題需要有理性認識,不能“因為(wei) 洗澡水髒了,就連孩子一起倒掉”。如果說,在中國發行地方債(zhai) 券需要翻過一座山的話,規範融資平台發展則隻需邁過一道坎。相對前者,規範融資平台發展可能更符合國情。
地方債(zhai) 不是中國版的次貸資產(chan)
2010年,監管層曾對地方融資平台貸款進行摸底清查,結果顯示,在所有項目中,項目本身現金流能償(chang) 還貸款本息隻有27%,其餘(yu) 73%的項目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風險。由於(yu) 銀行和地方財政在較大程度已經被地方融資平台捆綁在一起,一旦融資平台無法支付到期債(zhai) 務或貸款本息,地方政府將承擔最終償(chang) 付義(yi) 務,如果財政困難不能履行償(chang) 債(zhai) 義(yi) 務,將出現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
然而,政府相關(guan) 部門多次組織的摸底調查結果表明,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總體(ti) 可控,不至於(yu) 引發經濟與(yu) 金融危機。2010年中央和地方財政債(zhai) 務餘(yu) 額(共計17.45萬(wan) 億(yi) 元)與(yu) 當年GDP之比為(wei) 43.8%,沒有超過60%的國際警戒線。另有材料顯示,如果不將中央政府計算在內(nei) ,至2010年底,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chang) 還責任的債(zhai) 務率,即負有償(chang) 還責任的債(zhai) 務餘(yu) 額與(yu) 地方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為(wei) 52.25%,也處於(yu) 安全範圍之內(nei) 。即使加上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zhai) 務,債(zhai) 務率為(wei) 70.45%。這一水平略超國際警戒線,但仍遠遠低於(yu) 全球各國或地區債(zhai) 務率92.6%的水平。同時,考慮我國經濟增長和各級政府掌握著巨額的資產(chan) ,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也不可能失控。可見,將地方政府債(zhai) 務視為(wei) 中國版的“次貸”,有些誇大其詞。
規範發展地方融資平台的必要
第一,從(cong) 短中期看,規範發展地方融資平台相比允許地方政府發債(zhai) ,更有優(you) 勢。
雖然,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dong) 省、深圳市已經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zhai) 試點,但是因建立地方政府發債(zhai) 機製涉及諸多難題,短中期內(nei) 難以大規模推廣。一是需要進行相關(guan) 的政治體(ti) 製改革。以美國為(wei) 例,州政府可以發行地方債(zhai) 主要是因為(wei) 其政體(ti) 為(wei) 聯邦製,州政府具有獨立的立法權,財政相對獨立,而且也允許政府破產(chan) 。這些條件在中國並不存在,這使得地方政府發債(zhai) 並不簡單,至少必須對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和職能重新劃分之後,地方政府才有可能獲得發債(zhai) 權。二是地方政府能夠自主發債(zhai) 的前提是,地方政府必須是一個(ge) 責任政府,其財政預算和財政收支受到外部的嚴(yan) 格監督,使得地方政府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必須在安全可控的範圍之內(nei) 。但是,在中國不僅(jin) 是地方政府,而且包括中央政府都沒有這樣的製度安排。三是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zhai) 券,相當於(yu) 地方政府以債(zhai) 券融資取代當前從(cong) 銀行融資,這需要地方政府定期提供詳盡的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信息,需要外部評級機構進行價(jia) 值評估。而不管是政府完備、透明的財務報告體(ti) 係的建立,還是獨立、合格的評級機構的培育都不是短期內(nei) 能夠完成的目標。四是允許地方政府發債(zhai) ,需要發育的債(zhai) 券市場。但從(cong) 財政部代發地方債(zhai) 倍受冷落的情況看,這一市場的建立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相比之下,規範發展地方融資平台具有明顯的可操作性。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地方融資平台各種問題已經得到了較為(wei) 充分的暴露,成因和弊端也得到了較為(wei) 清晰的認識。與(yu) 此同時,在各地實踐中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總結經驗和教訓,製訂出合理的法規製度,地方融資平台有望走上規範發展的良性道路。
除了操作的便利性之外,融資平台相對地方債(zhai) 券的另一優(you) 勢在於(yu) 其強大的融資能力。它可以通過先導性投資、參股、控股、轉讓特許經營權等方式,有效匯集社會(hui) 閑散資金用於(yu) 建設,其規模遠遠大於(yu) 地方債(zhai) 。以上海為(wei) 例,僅(jin) 僅(jin) 是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這一個(ge) 融資平台就為(wei) 上海市籌措資金累計2000億(yi) 元,而上海由財政部代發2009年和2010年的政府債(zhai) 券分別隻有76億(yi) 和71億(yi) 。
第二,規範發展地方融資平台有利於(yu) 應對世界經濟大調整。
次貸危機是資本主義(yi) 發展模式內(nei) 在矛盾爆發的一次大危機,世界經濟產(chan) 業(ye) 布局、產(chan) 業(ye) 模式、國際貿易格局和遊戲規則都在進行大調整,並將經曆漫長時期。未來較長時期內(nei) ,中國經濟也需要進行結構轉型,經濟增速會(hui) 相對下降。在這種情況下,民營經濟雖然可以在體(ti) 製鬆綁和政策支持下發揮更大的作用,但難以獨自擔當重任;融資平台可以其投資的公益性、先導性、對銀行的吸引力和大規模吸引社會(hui) 資金的能力,發揮重要作用。未來我國仍然麵臨(lin) 城市化建設、新農(nong) 村建設、民生工程建設等重任,一些項目是公益或半公益、微利或無利,投資規模大,回收時間長,需要融資平台來完成。
第三,規範發展地方融資平台有利於(yu) 與(yu) 地方債(zhai) 券形成互補關(guan) 係。
地方債(zhai) 和融資平台公司都以地方政府信譽做保證,所籌集的資金用途也大致相同,但是二者的發債(zhai) 主體(ti) 、運作程序、擔保方式、收益權確定、資金使用方式和效率不同,未來即使地方債(zhai) 獲準發行,也不會(hui) 與(yu) 融資平台發生抵觸。相反,兩(liang) 者可以形成互補關(guan) 係。屆時,各地可以根據自身資質條件和對資金使用安全性的要求等因素,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或者最優(you) 組合。
若幹建議
建立規範發展地方融資平台的法律體(ti) 係,使平台公司的設立、運行和管理有據可依。
清理、整合現有地方融資平台,建立新型規範的融資平台體(ti) 係。由於(yu) 缺乏相關(guan) 法規等原因,各地融資平台的設立和運作都不規範,數目眾(zhong) 多、業(ye) 務混亂(luan) 、多頭舉(ju) 債(zhai) ,總體(ti) 負債(zhai) 狀況難以精確統計。為(wei) 此,國務院多次下發通知,要求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zhai) 務。這項工作需要進一步深入。
應根據經營性、半公益性和公益性分類,在城市或地區範圍內(nei) 對融資平台進行清理、整合,整合成三個(ge) 總公司,並分別製定不同的管理和支持政策。在每個(ge) 總公司下麵按照業(ye) 務分類明確的原則,建立專(zhuan) 業(ye) 子公司。由總公司統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融資工作,統一管理財政注入的各類資本金和融資資金,統一負責承接國債(zhai) 資金及國家投資的基礎設施和產(chan) 業(ye) 類資金,並對子公司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其資金使用、財務運行、績效考核、風險控製等實施有效管理。
堅持政府主導原則,投融資平台在中央政府宏觀政策調控下運營,在投資方向、領域、重點等方麵體(ti) 現當地政府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決(jue) 策部署和目標,接受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的監督管理。建立決(jue) 策、管理、執行、監督相分離的新型投融資體(ti) 製機製,推動平台融資行為(wei) 市場化,實行責任製考核,在“放權、增效、管住”的原則下,將經營目標與(yu) 績效考核掛鉤,促進投融資平台健康發展。
建立完善的風險防範體(ti) 係。完善平台企業(ye) 的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規範企業(ye) 經營管理,建立健全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製度。建立投資經營風險防範機製,重大投資決(jue) 策必須經過專(zhuan) 家認證、風險評估、管理層及最高決(jue) 策層決(jue) 議通過等一係列規範流程,建立以債(zhai) 務率、負債(zhai) 率、償(chang) 債(zhai) 率等指標為(wei) 支撐的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風險預警指標體(ti) 係,減少盲目投資的風險。完善審計管理職能,製定審計管理辦法和年度審計計劃,聘請中介機構作為(wei) 平台公司財務顧問,推動企業(ye) 自覺規範經營。針對公益和半公益性平台,建立規範的政府補償(chang) 機製。嚴(yan) 格履行信息披露義(yi)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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