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中國古代監察製度的發展階段
發稿時間:2018-04-08 15:16:1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晉藩
唐以後,宋朝專(zhuan) 製製度強化,由此,中央監察製度也有所調整。提高侍禦史的地位,不再是禦史台的屬官,台院實際上名存職廢,使得唐朝以來禦史台三院的組織結構出現了合並的趨勢,為(wei) 元明清三院合一的體(ti) 製改革提供了先驗。
地方建立監司、通判監察體(ti) 係。監司是路一級監察機構,監司長官對地方官的失職行為(wei) 或自行處理,即所謂“按治”;或“按劾以聞”,即上奏彈章以待上裁;而更多的是“申尚書(shu) 省”,通過行政訴訟加以解決(jue) 。至於(yu) 通判,專(zhuan) 事監察知州及所部官吏。仁宗曾指出:“州郡設通判,本與(yu) 知州同判一郡之事,知州有不法者,得舉(ju) 奏之。”監司、通判監察體(ti) 係的建立,使監察網絡進一步寬廣。
宋朝的監察立法以地方立法為(wei) 主,以皇帝頒發的詔、敕、令為(wei) 主要的法律形式。從(cong) 南宋時期的《慶元條法事類》中可以看到,裏麵存在豐(feng) 富的監察法律規範,盡管略顯分散,但其內(nei) 容較之漢唐充實,立法技術也有所進步。
元朝雖然並不是奉法為(wei) 治的朝代,但是由於(yu) 監察廣大漢官和克服蒙古貴族恃權妄為(wei) ,卻發展了監察製度。地方於(yu) 西北和江南設禦史台,作為(wei) 地方最高監察機關(guan) 。元世祖曾說:“中書(shu) 朕左手,樞密朕右手,禦史台是朕醫兩(liang) 手的。”表示他對監察機關(guan) ——禦史台的重視。
明朝建立以後,中央監察體(ti) 製有所改革。以都察院取代禦史台,以統一監察權限。在廢除丞相製度以後,六部成為(wei) 直屬於(yu) 皇帝的中樞機關(guan) ,為(wei) 了加強對六部的監督,特設六科監察組織,專(zhuan) 掌六部監察事宜,從(cong) 此科道合一,同為(wei) 監察機關(guan) 。明太祖在建國之初,便表示他對監察官的重視,朱元璋明確表示:“中書(shu) 省掌政事,都督府掌軍(jun) 旅,禦史台糾察百官。”
明朝的禦史巡按製度對於(yu) 地方吏治起了重要作用,巡按禦史的職權範圍主要是考察官吏,奏劾官邪,翦除豪蠹,肅振綱紀;巡視倉(cang) 庫,查算錢糧;考察隱逸,舉(ju) 薦人才等。著名的清官海瑞就以巡按地方翦除貪官劣紳著稱。
明朝的監察法由單行法規趨向係統化,從(cong) 太祖洪武時期開始立法,至英宗正統年間,已編製成頗具規模的《憲綱條例》,共四十條,已有總則與(yu) 分則的初步劃分,反映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清朝統治者也十分重視監察製度建設,著意發揮其舉(ju) 發奸邪、彈劾不法的作用。都察院是清朝最高監察機關(guan) ,設左都禦史為(wei) 主官,左副都禦史為(wei) 副主官。下設十五道禦史和六科給事中、五城察院等。六科給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十五道監察禦史“糾察內(nei) 外百司之官邪”,合稱“科道”。地方總督、巡撫各帶有監察禦史銜,是地方最高監察官。
有清一代最重要的監察立法當屬《欽定台規》,分為(wei) 訓典、憲綱、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類。它是秦漢以來監察立法之大成,是我國封建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監察法典,也是世界製度史上所僅(jin) 見的如此完整的封建監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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