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改革史話

文章

我國稅製結構的曆史性變化

發稿時間:2018-04-03 16:23:28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黃立新

  稅製結構是各稅種收入在稅收總收入的比重。按照稅種的性質,可以分為(wei) 以直接稅或間接稅為(wei) 主的稅製結構,也可以進一步細分為(wei) 以所得稅或貨物勞務稅為(wei) 主的稅製結構。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了“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的要求。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稅製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稅製結構也發生了曆史性的重大變化。

  當前我國稅製結構發展變化的新特點

  從(cong) 統計數據可以看出,當前我國的稅製結構呈現出以下幾個(ge) 新的特點:一是我國所得稅的比重已經超過50%。所得稅是針對所得征稅的稅種,包括個(ge) 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社會(hui) 保障稅。2017年我國的個(ge) 人所得稅、企業(ye) 所得稅、社保費收入的比重為(wei) 5.7%、15.2%、31.5%,三個(ge) 稅種(費)比重的和為(wei) 52.4%,已經超過稅收總收入的一半以上。二是我國直接稅的比重已經超過60%,占有絕對地位。直接稅既包括所得稅性質的稅種,也包括財產(chan) 稅性質的稅種。2017年我國所得稅的比重為(wei) 52.4%,具有財產(chan) 稅性質的房地產(chan) 相關(guan) 5個(ge) 稅種的比重為(wei) 7.8%,兩(liang) 者相加為(wei) 60.2%。這說明,我國直接稅的比重已經超過60%,遠遠大於(yu) 其他稅種的比重,在稅製結構中穩居第一的位置。三是我國已形成以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為(wei) 主的雙主體(ti) 稅製結構。在我國的稅製結構中,除了所得稅收入的比重最大以外,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在內(nei) 的貨物勞務稅收入的比重也比較高。2017年我國貨物勞務稅收入的比重為(wei) 32.6%。貨物勞務稅比重與(yu) 所得稅比重的和達到了85%。因此,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已經成為(wei) 稅收總收入的兩(liang) 大支柱,共同構成了我國稅製結構中的兩(liang) 大主體(ti) 稅種。

  稅製結構往往反映著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稅製發展水平。當前稅製結構的這些曆史性變化一方麵是我國大力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全麵建設小康社會(hui) 取得顯著成就的結果,另一方麵也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全麵推進營改增、實施消費稅改革、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等一係列稅收改革的結果。

  2012年以來我國的稅製結構的變化主要呈現以下幾個(ge) 特點:一是貨物勞務稅的比重持續大幅下降,從(cong) 2012年的41.4%下降至2017年的32.6%,下降了8.8個(ge) 百分點。貨物勞務稅比重過高的局麵得到極大改觀。這是近幾年我國深化稅製改革,特別是全麵實施營改增,不斷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結果。二是個(ge) 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的比重不斷上升,從(cong) 2012年的4.4%和23.4%,上升至2017年的5.7%和31.5%,上升了1.3個(ge) 和8.1個(ge) 百分點。個(ge) 人所得稅比重的上升是近年來我國居民收入不斷提高的結果。社保費比重大幅上升則是我國不斷加大養(yang) 老、醫療等社會(hui) 保障力度的結果。三是企業(ye) 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相關(guan) 5稅的比重基本保持穩定,2012年企業(ye) 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相關(guan) 5稅的比重為(wei) 14.9%和7.7%,2017年為(wei) 15.2%和7.8%,兩(liang) 者的變化都在0.3個(ge) 百分點以內(nei) ,基本保持穩定。

  從(cong) 總體(ti) 上看,5年來我國稅製結構不斷優(you) 化,呈現出貨物勞務稅收入持續大幅下降和個(ge) 人所得稅、社保費收入持續大幅上升的特點,且貨物勞務稅比重下降的幅度基本相當於(yu) 個(ge) 人所得稅和社保費比重上漲的幅度。

  我國稅製結構的改革建議

  我國直接稅比重已經顯著提高,基本實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的目標任務。經過近幾年的改革發展,我國的稅製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所得稅收入快速大幅提升,所得稅比重已經達到52.4%,超過稅收總收入的一半。直接稅比重也已經達到60.2%,得到明顯提高,也遠遠超過了貨物勞務稅比重32%左右的水平。這表明,我國已經徹底改變了過去以貨物勞務稅等間接稅為(wei) 主的稅製結構,直接稅比重上升到了具有絕對優(you) 勢的地位。這一局麵是近年來我國大力實施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積極推進全麵營改增試點、消費稅改革等一係列稅製改革,大幅度降低納稅人貨物勞務稅負擔,不斷增加居民收入以及不斷提高社會(hui) 保障力度的結果,也是增值稅、營業(ye) 稅等貨物勞務稅比重不斷降低,個(ge) 人所得稅、社保費等所得稅比重持續提高的結果。可以說,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的提高直接稅比重的這一稅製結構調整的目標任務已經基本完成。

  我國與(yu) 世界主要經濟體(ti) 的稅製結構已經基本相同。當前我國的稅製結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已經形成了以貨物勞務稅和所得稅為(wei) 主的雙主體(ti) 稅製結構。這種雙主體(ti) 的稅製結構與(yu) 世界主要經濟體(ti) 的稅製結構基本一致。特別是,我國的貨物勞務稅比重與(yu) 世界主要經濟體(ti) 的基本相同,所得稅比重也與(yu) 世界主要經濟體(ti) 的大體(ti) 相當。這表明,我國基本上建立起了與(yu) 世界主要經濟體(ti) 相同的稅製結構,也說明我國稅製結構的發展符合世界稅製發展的潮流和趨勢。

  我國下一步稅製結構改革應該重點轉向直接稅內(nei) 部結構的調整。盡管我國直接稅比重與(yu) 貨物勞務稅比重都已經處在比較合理的水平。但是,在直接稅的內(nei) 部結構上,我國與(yu) 世界主要經濟體(ti) 的差異依然很大,無論是個(ge) 人所得稅、企業(ye) 所得稅還是社保費都有不小的差異。個(ge) 人所得稅比重偏低,影響個(ge) 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職能的發揮,也不利於(yu) 緩解社會(hui) 貧富差距過大的矛盾。企業(ye) 所得稅比重和社保費比重偏高,增大企業(ye) 負擔,不利於(yu) 提高企業(ye) 的國際競爭(zheng) 力。因此,我國下一步的稅製結構改革,應該在保持目前稅製結構總體(ti) 格局的基礎上重點轉向直接稅內(nei) 部結構的調整,也就是基本保持貨物勞務稅比重,不斷降低企業(ye) 所得稅和社保費比重。■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