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嚴格規範國有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
發稿時間:2018-04-02 15:50:55 來源:經濟日報
3月30日,財政部發布《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企業(ye) 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ye) 投融資行為(wei)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除購買(mai) 地方政府債(zhai) 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ye) 單位等間接渠道為(wei) 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chang) 債(zhai) 責任。
“《通知》旨在規範金融企業(ye) 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ye) 投融資行為(wei) ,與(yu) 地方政府債(zhai) 務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
2014年修訂的預算法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地方政府性債(zhai) 務管理的意見》實施以來,地方各級政府加快建立規範的舉(ju) 債(zhai) 融資機製,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當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違法違規和變相舉(ju) 借債(zhai) 務的問題,舉(ju) 債(zhai) 方式日益多樣化,風險不斷增加。
“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黨(dang) 政領導幹部政績觀不正確、部門項目審批責任不落實等原因,也有金融企業(ye) 推波助瀾的因素。一些金融企業(ye) 在經營過程中存在放鬆風險管控、助推地方債(zhai) 務規模膨脹的問題。”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
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全國金融工作會(hui) 議、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均對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做出專(zhuan) 門部署。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要堅決(jue) 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等攻堅戰。“為(wei) 進一步督促金融企業(ye) 加強風險管控和財務管理,嚴(yan) 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製度,進一步防控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我們(men) 起草了《通知》。”該負責人表示。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ye) 嚴(yan) 格落實預算法等要求,在支持地方發展建設過程中,規範投融資行為(wei) 。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應加強“穿透式”資本金審查,並審慎評估融資主體(ti) 還款能力,確保自有經營性現金流覆蓋應還債(zhai) 務本息。
對於(yu) 投資基金、資產(chan) 管理、PPP等重點領域風險防控,《通知》要求國有金融企業(ye) 在與(yu) 地方政府合作設立投資基金、開展資產(chan) 管理和金融中介業(ye) 務,以及參與(yu) PPP項目融資時,不得為(wei) 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或變相舉(ju) 債(zhai) 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同時,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不得對地方政府統一授信。
《通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應嚴(yan) 格執行出資管理、財務管理和產(chan) 權管理有關(guan) 規定,防範財務風險和國有資產(chan) 流失。要求國有金融企業(ye) 積極配合整改。對於(yu) 違法違規提供融資的,下調金融企業(ye) 績效評價(jia) 等級。同時,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
為(wei) 督促國有金融企業(ye) 盡職調查、嚴(yan) 格把關(guan) ,《通知》明確了國有金融企業(ye) 參與(yu) 地方建設融資時應審查評估的重點。要求資本金審查應堅持“穿透原則”,既要關(guan) 注項目資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規定,若發現存在“名股實債(zhai) ”等違規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資,還需向上“穿透”審查,重點關(guan) 注以債(zhai) 務性資金違規出資等問題。
同時,項目現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財政補貼等財政資金安排的,應認真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guan) 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
“當前,國有金融企業(ye) 參與(yu) 地方政府違法違規和變相舉(ju) 債(zhai) ,存在一些重點風險領域。如,與(yu) 地方政府合作設立實為(wei) 債(zhai) 務融資平台的投資基金,發行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籌資與(yu) 地方建設項目債(zhai) 務對接,通過與(yu) 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簽署一攬子協議等方式‘捆綁’地方政府信用,在為(wei) 地方國有企業(ye) 提供債(zhai) 券發行中介服務時強調政府背景,參與(yu) ‘偽(wei) PPP’項目投融資等。”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
為(wei) 此,《通知》對國有金融企業(ye) 與(yu) 地方政府合作設立投資基金等行為(wei) 提出了具體(ti) 要求。包括防控將投資基金異化為(wei) 債(zhai) 務融資平台、要求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按“穿透原則”加強資金投向管理、要求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按市場化原則在業(ye) 務範圍內(nei) 審慎合規授信、防控對地方政府統一授信的行為(wei) 、防控金融中介業(ye) 務中明示或暗示政府信用支持的行為(wei) 。同時,規範國有金融企業(ye) 參與(yu) PPP項目的經營行為(wei) ,要求國有金融企業(ye) 以PPP項目規範運作為(wei) 融資前提條件,避免PPP異化為(wei) 新的融資平台。
在國有金融企業(ye) 投融資行為(wei) 方麵,《通知》分別從(cong) 出資管理、財務管理和產(chan) 權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規範要求,以防控金融企業(ye) 財務風險和國有金融資產(chan) 流失。其中,出資管理方麵,針對個(ge) 別金融企業(ye) 股東(dong) 違規注資、套取資金等問題,要求國有金融企業(ye) 加強對股東(dong) 資質的審查,股東(dong) 應以自有資金入股國有金融企業(ye) 。(記者 曾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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