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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製度的定型階段

發稿時間:2018-03-29 14:52:25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晉藩

  漢以後,曆史進入三國兩(liang) 晉南北朝時期,是我國曆史上大動蕩、大變亂(luan) 、大分裂和民族大遷移時期,割據對峙持續數百年。大一統的唐代建立以後,監察製度發展到了典型階段。唐初統治者從(cong) 總結曆史經驗中比較清醒地認識到,監察機關(guan) 對於(yu) 維護國家綱紀的作用,因而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重視。據《文獻通考·職官七》記載:“自貞觀初,以法理天下,尤重憲官,故禦史複為(wei) 雄要。”唐玄宗在《飭禦史·刺史·縣令詔》中說:“禦史執憲,綱紀是司。”睿宗更進一步表示:“彰善癉惡,激濁揚清,禦史之職也。政之理亂(luan) ,實由此也。”

  唐代建立了一台三院的監察製度。台是禦史台,禦史大夫、禦史中丞為(wei) 長官,下設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設侍禦史四人,掌管京官的司法監察;殿院設殿中侍禦史六人,整肅朝會(hui) 官吏的禮儀(yi) ;察院,武德初年設監察禦史八人,貞觀二十二年增至十人,按所設道監察地方官吏。察院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職能部門。

  唐初分全國為(wei) 十道監察區,由監察禦史十人分巡州縣。開元二十一年改全國為(wei) 十五道,監察禦史亦增加至十五人。監察禦史品秩雖低,但有權以六條巡按州縣,百司畏懼,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唐朝官修的《唐律疏議》和《唐六典》,為(wei) 監察機關(guan) 的設置、職掌以及監察官的活動提供了大綱大法,加上皇帝臨(lin) 時頒布的有關(guan) 詔令和專(zhuan) 門監察法規,形成了較為(wei) 嚴(yan) 密的監察法網,可以說是唐朝監察製度完備的一個(ge) 體(ti) 現。唐朝的監察法以《監察六法》為(wei) 代表:“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nong) 桑不勤,倉(cang) 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ye) ,為(wei) 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並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唐《監察六法》既傳(chuan) 承了漢《刺史六條》,又根據“義(yi) 在隨時”的原則作了重大發展。主要是監察所及,遍於(yu) 所有的官僚係統,而不限於(yu) 地方高官和強宗豪右。除監察官吏是否違法失職外,還涉及戶口、賦役、農(nong) 桑、庫存等重要的經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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