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勇敏:公積金入市尚存四大障礙
發稿時間:2012-07-27 00:00:00
公積金是為(wei) 在職職工解決(jue) 住房困難的買(mai) 房資金,已被廣大繳存的百姓視之為(wei) 第二大生活保障資金。公積金沒有立法,這恰恰反映出我們(men) 公積金管理水平的落後,還遠遠不符合中國依法執行、依法管理的法製環境下的發展需要。因此,公積金能否入市,還取決(jue) 於(yu) 公積金管理能否立法
最近,有媒體(ti) 稱公積金入市取得實質性的進展。中國證監會(hui) 辦公廳有關(guan) 巡視員日前在上海表示,證監會(hui) 正與(yu)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共同研究住房公積金的投資運行,並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公積金可以入市嗎?筆者認為(wei) ,目前公積金想入市,麵臨(lin) 了四大障礙:
首先,公積金是具有私人財產(chan) 性質的資金。按國務院2002年3月24日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定義(yi) ,職工個(ge) 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所在單位為(wei)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yu) 職工個(ge) 人所有,也就是說,屬於(yu) 私人財產(chan) 。要想公積金入市,還得必須征得廣大繳存人的同意。
其次,公積金管理機構無權操辦入市業(ye) 務。按有關(guan) 法律規定,參於(yu) 證券投資交易活動的對象,須具有法人性質的企業(ye) 、公司、機構,目前全國公積金管理形式全部委托地方,由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運作,而地方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的事業(ye) 單位,並不具備參與(yu) 證券投資交易活動資格。
第三,沒有一個(ge) 全國統一管理機構,各地方公積金管理可以隨意變更用途和挪用。國務院《條例》規定,公積金應用於(yu) 職工購買(mai) 、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挪作他用。但由於(yu) 缺乏一個(ge) 全國統一機構集中管理,一些地方公積金管理將用途性質隨意變更和動用。如有的地方直接挪用公積金貸款去建保障房;有的地方挪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收購公住房,以及直接用於(yu) 廉租房公租房建設。公積金被當成了唐僧肉,成了地方政府的額外“預算”和“小金庫”。因此,各地方管理參差不齊,如何集中管理,統一操作?
第四,公積金沒有立法,產(chan) 權主體(ti) 關(guan) 係不清晰。中國從(cong) 1991年建立公積金製度,20多年來,僅(jin) 靠一套國務院《條例》行政法規在管理,而且也在不斷進行“修訂”工作,但並未真正納入法製軌道,一些條款明顯與(yu) 現行法律產(chan) 生矛盾,給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行為(wei) 有可乘之機,形成目前的管理不倫(lun) 不類。如在法律上公積金屬於(yu) 個(ge) 人所有,由公積金產(chan) 生的增值收益也應屬個(ge) 人所有,但目前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並未全部返還給繳存人。除了公積金銀行存款利息返還外,其中最大的部分即用繳存人的資金向購房者發放貸款所產(chan) 生的利息收入,已被政府挪用於(yu) 建設保障房。公積金既然是私人財產(chan) ,就應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隨意征用,這是不是踐踏個(ge) 人主權和違背法律?
若這四大“障礙”不解決(jue) ,公積金怎麽(me) 入市呢?一旦入市,還會(hui) 產(chan) 生一係列的法律問題。如公積金入市後,一旦發生風險由誰來承擔?賺了錢產(chan) 權歸繳存人,還是歸地方政府用於(yu) 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設資金?公積金還算不算繳存人的住房儲(chu) 金等。不能因為(wei) 我們(men) 資本市場低迷,憑一時衝(chong) 動,看到全國老百姓的公積金有2萬(wan) 多億(yi) 元,就替老百姓作主,拿百姓的錢入市,事實上沒有法律保障的入市就是賭博。
有人要問,社保基金可以入市,而公積金為(wei) 何不可入市?社保基金是通過個(ge) 人按規定繳費,由全國統一機構采用統籌封閉式管理,按國家專(zhuan) 門法規操作,與(yu) 個(ge) 人產(chan) 權不發生任何關(guan) 係,繳納人按法定退休後,由該機構支付養(yang) 老金。而公積金是個(ge) 人和所在職單位,按工資比例共同強製繳納的買(mai) 房儲(chu) 金,屬於(yu) 個(ge) 人財產(chan) ,繳存人退休後,可按規定全部提取。這兩(liang) 者在法律上,沒有可比性。把公積金以社保基金方式入市,不管動用本金或增值收益,它都改變了公積金性質,既違反了公積金管理《條例》,也違反現行的《物權法》。
眾(zhong) 所周知,中國是借鑒別國的公積金製度,來解決(jue) 中低收入群體(ti) 住房困難,但是別國是在立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套製度和機製。從(cong) 別國立法的本意看,就是依法管理,在專(zhuan) 門的立法環境下,實行產(chan) 權利益關(guan) 係清晰,杜絕一切侵占、挪用、損害主體(ti) 的不法行為(wei) 。
比如,新加坡公積金管理製度,屬於(yu) 社會(hui) 保險,由國家強製實施個(ge) 人儲(chu) 蓄的中央公積金製度。通過立法,在原有儲(chu) 蓄計劃的基礎上,由養(yang) 老保險、購買(mai) 住房、醫療、教育和投資增值等多個(ge) 方麵構成,且由政府決(jue) 定公積金利率。
又比如,中國香港地區公積金製度(又稱強積金)也是通過立法來管理的。它的特點是:個(ge) 人公積金賬戶由“受托人”(即銀行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賬戶覆蓋至九成以上打工仔。這項公積金是以職業(ye) 為(wei) 基礎的退休保障計劃。簡單地說,凡年齡在18歲至65歲的每個(ge) 個(ge) 人,都必須參加。打工個(ge) 人和老板每月都必須繳付5%左右的免稅收入,將其放在受托人管理的個(ge) 人公積金獨立賬戶內(nei) ,由受托管理機構人員來選擇投資類,無論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和投資工具等,都不能違法,以保證個(ge) 人公積金投資穩健運營。然後一直積累至個(ge) 人退休,便可將賬戶內(nei) 的錢連同投資增值收益一起取回。個(ge) 人公積金賬戶必須由政府核準的“受托人”參於(yu) 管理,每個(ge) 賬戶必須有每月繳存及投資記錄,並詳細標示投資情況,本金及增值收益不得有任何挪用或作為(wei) 其他用途。
所以,公積金不能入市,因為(wei) 還未專(zhuan) 門立法。即使公積金要入市或采用其他方式入市,還必須走法律程序,應該由立法機構全國人大討論決(jue) 定,並不是由某個(ge) 官員或證監會(hui) 、住建部等部門說了算。
公積金是為(wei) 在職職工解決(jue) 住房困難的買(mai) 房資金,已被廣大繳存的百姓視之為(wei) 第二大生活保障資金。公積金沒有立法,這恰恰反映出我們(men) 公積金管理水平的落後,還遠遠不符合中國依法執行、依法管理的法製環境下的發展需要。因此,公積金能否入市,還取決(jue) 於(yu) 公積金管理能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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