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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政策何以在緊縮與寬弛間擺蕩

發稿時間:2018-03-22 13:55:55   來源:文匯報   作者:潘啟雯

  食鹽是國家財政的大宗,又是百姓日常生活必需的產(chan) 品。在以農(nong) 立國、工業(ye) 不甚發達的傳(chuan) 統時代,曆來都是官府專(zhuan) 營,其著眼點首先是財政需要,單鹽稅一項,最高時曾達全國財稅收入的三分之一。也有時,國家拿小頭,鹽官和鹽商拿大頭。

  梁庚堯在其著作《南宋鹽榷——食鹽產(chan) 銷與(yu) 政府控製》中,以宋史研究為(wei) 中心,探討涉及鹽業(ye) 等兩(liang) 宋社會(hui) 經濟問題,顯然是有以研究南宋榷鹽史演變曆程以通“凝練治國之理,訓立施政振邦”之旨。

  鹽利是南宋政府極重要的收入,其方式就是專(zhuan) 賣,即所謂“鹽榷”,從(cong) 生產(chan) 到運銷,都由政府控製,以高出成本甚多的價(jia) 格出售食鹽,取得豐(feng) 厚利潤。

  梁庚堯研究發現,南宋時期食鹽的運銷,可視為(wei) 北宋末年所立新鈔鹽法的擴張與(yu) 限製。所謂鈔鹽法,即宋代食鹽專(zhuan) 賣中的通商法,由商人向中央政府的榷貨務納錢,算請鹽鈔,再到產(chan) 鹽州縣憑鹽鈔請鹽,運銷於(yu) 指定市場。此外,南宋四川所行的引鹽法,也效自鈔鹽法,引鹽法同樣由商人向官府納錢買(mai) 引,請鹽運銷。宋代對於(yu) 食鹽的征榷,大略可分為(wei) 官鬻與(yu) 通商兩(liang) 種方式。官鬻為(wei) 政府直接專(zhuan) 賣,由官府自運自銷,甚或配售於(yu) 民;通商則為(wei) 政府間接專(zhuan) 賣,由商人向政府請鈔運鹽,即鈔鹽法在製度上屬於(yu) 通商。

  影響南宋時期鹽業(ye) 生產(chan) 的因素很多,戰爭(zheng) 或和平、政府的措施、場灶的增減、技術的改進、物價(jia) 的漲跌、吏洽的良窳……都足以導致鹽產(chan) 量與(yu) 政府所收鹽額的變化。亭戶是鹽場的主體(ti) ,鹽業(ye) 生產(chan) 全賴亭戶,其境遇的優(you) 劣是量度鹽業(ye) 生產(chan) 情況的最佳指標。自南宋初期至中期,亭戶境遇不斷改善,鹽額日益增加。南宋晚期亭戶境遇轉趨惡劣,鹽額隨之消減。亭戶境遇的優(you) 劣,又與(yu) 吏治良窳密切相關(guan) 。吏治良好,各項有利於(yu) 鹽業(ye) 生產(chan) 的因素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引導亭戶致力於(yu) 生產(chan) 。

  盡管增加財政收入是鹽榷的重要目標,鹽戶與(yu) 鹽商的待遇,卻也隨著時勢的演變而有變化。南宋官員黃震,在麵對南宋末年鹽務的衰敝時,曾如此感慨:“正緣南渡以後,護養(yang) 根本,民生樂(le) 業(ye) ,鹽額所以再登,今當敗壞之極,乃不思根本之計。”所謂“根本”,實指亭戶。南宋初年,政府對淮浙鹽場的興(xing) 複措施,以安集亭戶為(wei) 首要,可稱“護養(yang) 根本”;南宋末年,政府不能整飭鹽場吏治以改善亭戶境遇,故稱“不思根本之計”。

  無論從(cong) 財政或從(cong) 民生著眼,南宋政府都必須防治私鹽,但其態度是複雜的,有各種方式與(yu) 考慮。政府對於(yu) 食鹽的生產(chan) 與(yu) 運銷過程,有嚴(yan) 密的法規管理,以防鹽戶帶產(chan) 私鹽、鹽商挾運私鹽。政府頒布有處置私販食鹽的嚴(yan) 格法令,而且不斷申嚴(yan) 。

  除了製定相關(guan) 法令並加以申嚴(yan) 之外,南宋政府也加強對犯法者的緝捕。對於(yu) 執行法令的官員,以賞罰來督促他們(men) 。從(cong) 南宋初年以來,已規定知州、通判、知縣、縣丞等官員均負有督捕私鹽的責任,若放任私鹽透漏過境而不加緝捕,會(hui) 受到處分;實際負責緝捕私鹽的巡檢、縣尉,皆以巡捉私茶鹽礬係銜,若透漏私鹽,處分會(hui) 更重。

  但嚴(yan) 禁並非政府唯一的態度。政府或一些個(ge) 別官員,有時也會(hui) 考慮或采取其他方式,和嚴(yan) 禁互相配合,甚或取代嚴(yan) 禁,以期能收到更好的效果。例如調整食鹽的產(chan) 額、運輸來源與(yu) 售價(jia) ,以期消解民眾(zhong) 生產(chan) 、運銷、購買(mai) 私鹽的意願,是這些方式中的一部分。

  南宋晚期,政府財政比南宋初年更加困難,對鹽榷利入的需求愈加急迫。然而政府防治私鹽的條件和南宋中期相比,卻趨於(yu) 惡化。鹽場監官素質日益低落,鹽務機構則因日益擴大而導致官吏冗多,吏治、軍(jun) 紀自上而下腐化日甚,亭戶、鹽商與(yu) 民眾(zhong) 均深受其害,促使私鹽活動更加興(xing) 盛。誠如黃震以其親(qin) 身處理浙西基層鹽務的經驗指出的那樣:浙西沿海亭戶“倚贏餘(yu) 之私賣,以煎納官之正鹽”的現象,正是在此種環境之下產(chan) 生。在私鹽大盛的情況下,鹽禁也更為(wei) 緊縮,終致引發較嚴(yan) 重的變亂(luan) 。

  南宋政府麵對追求鹽利和寬弛鹽禁兩(liang) 者應如何取舍的難題,政策在緊縮與(yu) 寬弛之間擺蕩。但是朝廷對鹽務機構已無力甚至無心整飭,而財政壓力終究使政策趨向緊縮的一方。政府難以約束官吏卻苛取於(yu) 民,黃震等人所主張的“外示大防,內(nei) 存寬恕”無法實現,而他們(men) 也隻有目睹亭戶賠錢納鹽、逃亡自殺、暴亂(luan) 死亡等種種慘狀,在南宋亡國過程中一幕一幕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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