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商華委員建議:高校職務發明權屬也應“混改”
發稿時間:2018-03-15 16:00:09 來源:法製日報
“我國高校大部分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以來‘藏在深閨無人識’,轉化轉移率低,一般在3%左右,專(zhuan) 利維持時間一般在一至三年,浪費極其嚴(yan) 重。”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知識產(chan) 權局局長謝商華近日在接受《法製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謝商華建議製定國有高校職務發明知識產(chan) 權權益分享條例,明確高校與(yu) 職務發明人有權利采取約定方式確認職務發明知識產(chan) 權歸屬,發明人(團隊)可享有不低於(yu) 70%知識產(chan) 權比例。
轉移轉化完成“三部曲”
3月1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舉(ju) 行的記者會(hui) 上,全國人大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吳恒說:“黨(dang) 中央提出要建設創新型國家,創新是我們(men) 新發展理念裏最重要的一個(ge) 要素。科技成果轉化是必需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修改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其中涉及很多內(nei) 容,有兩(liang) 點備受關(guan) 注,一是不低於(yu) 50%,二是對無形國有資產(chan) 轉化的規定。
吳恒解釋道,“不低於(yu) 50%就是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要向科技人員傾(qing) 斜。如果有約定的話,科技人員和這個(ge) 單位的分配應該不低於(yu) 50%。”
2015年以來,國家修訂頒布了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若幹規定》《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形成了從(cong) 修訂法律條款、製定配套細則到部署具體(ti) 任務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三部曲”,對於(yu)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推動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發揮著重要作用。
2017年,國務院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ti) 係建設方案》,著力把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現有工作和各個(ge) 環節勾連起來,同時明確了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改革突破方向。
上述一係列舉(ju) 措使得很多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問題得以解決(jue) 。但謝商華調研發現,近兩(liang) 年來,除少數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轉移有一定起色外,全國大部分高校院所並沒有明顯的起色,“這說明現行科技成果轉化轉移製度,還沒有徹底解決(jue) 科技成果轉化轉移難的深層次問題”。
現有規定製約權屬共享
謝商華認為(wei) ,製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移的深層次問題,簡單說就是職務發明的所有權不能共有和不能先確權、後轉化轉移。主要原因是專(zhuan) 利法第六條第一款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謝商華指出,這兩(liang) 條規定實質上是不允許職務發明的權屬共享。這就出現了高校有權利但無動力,而有動力、有能力的職務發明人又無權利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轉移。
“職務發明無論是對外轉讓、許可使用、投資入股,還是自行生產(chan) ,都要費心費力且存在巨大風險,但賺了錢又是公家的,作為(wei) 高校管理者也得不到什麽(me) 好處,有的隻是付出、責任和風險,因此科研院校沒有動力把職務發明推向市場。”謝商華說。
與(yu) 此同時,不轉化轉移反而不用麻煩、不用承擔責任和風險。一般來說,高校院所都不願勞神費力去轉化轉移。
謝商華提醒,就算高校院所確實有積極性轉化轉移,倘若沒有科技人員的配合,發明創造的價(jia) 值將大打折扣,轉化轉移很難成功。雖然依照現有規定,高校院所轉化轉移職務發明後,應當給職務發明人獎勵,可以獎勵股權、分紅、報酬等,但獎勵權是一種被動權利,不包括交易權、定價(jia) 權等權利,不可以繼承,且具有延遲性和不確定性,依然存在對科技人員激勵不夠的問題。
建議知識產(chan) 權混合所有
如何解決(jue) 這一問題呢?謝商華認為(wei) ,應當製定國有高校職務發明知識產(chan) 權權益分享條例,將職務發明由現行的“單位所有”,改變為(wei) 高校與(yu) 職務發明人約定“混合所有”。
“從(cong) 產(chan) 權經濟學看,人力資本的有效激勵首先取決(jue) 於(yu) 有效的產(chan) 權製度安排。產(chan) 權激勵是對人力資本的首要激勵,是最具激勵效應的途徑與(yu) 方法。通過所有權分享賦予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ti) 地位,能夠促進科研人員與(yu) 受讓方構建緊密的合作關(guan) 係,促進職務科技成果順利轉化轉移。”謝商華說。
謝商華提出,高校與(yu) 職務發明人有權利采取約定方式確認職務發明知識產(chan) 權歸屬,發明人(團隊)可享有不低於(yu) 70%知識產(chan) 權比例,適用於(yu) 既有知識產(chan) 權分割確權和新知識產(chan) 權共同申請。同時,將現行製度中“先轉化轉移、後確權”的規定,改為(wei) “先確權、後轉化轉移”。
謝商華提醒,目前高校的大多數知識產(chan) 權是為(wei) 了結題、報獎和職稱晉升等而申請的,而非為(wei) 了市場價(jia) 值而申請。將事後獎勵權改變為(wei) 事先知識產(chan) 權,給予了職務發明人明確的知識產(chan) 權預期,可以鼓勵職務發明人從(cong) 立項到科研全過程都重視成果的可轉化轉移價(jia) 值,從(cong) 而產(chan) 生出更多的可轉化轉移科技成果,極大改善科技成果供給側(ce) 結構,以解決(jue) 可轉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
據了解,四川已經在促進科技與(yu) 經濟深度融合、探索如何激發創新者動力和活力方麵積累了有益的經驗。2017年,四川省知識產(chan) 權局聯合四川省科技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支持我省高校院所職務發明知識產(chan) 權歸屬和利益分享製度改革試點的十五條措施》,將“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製”首批在全省20所高校院所試點。此舉(ju) 受到了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的肯定。
作為(wei) 這項重要改革的親(qin) 曆者、參與(yu) 者,謝商華認為(wei) ,“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所有製”由於(yu) 給予科研人員明確的知識產(chan) 權預期,可以鼓勵職務發明人從(cong) 立項到科研全過程都重視成果的可轉化轉移價(jia) 值,從(cong) 而產(chan) 生更多可轉化轉移的科技成果,極大提升高價(jia) 值專(zhuan) 利的轉化轉移率,提高推動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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