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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的中國經驗

發稿時間:2018-03-07 14:09:15   來源:《教學與(yu) 研究》2017年第9期   作者:燕繼榮

  從(cong) 社會(hui) 管理到社會(hui) 治理

  首先需要在概念上明確,傳(chuan) 統的社會(hui) 管理指的是政府對社會(hui) 事務進行管理和控製(management),強調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體(ti) ,社會(hui) 是公共管理的對象,實現政府對社會(hui) 的管控,因此,“善治”被理解為(wei) 政府良政的結果。而上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所討論的社會(hui) 治理主要指的是社會(hui) 對於(yu) 社會(hui) 事務的管理,強調社會(hui) 組織乃至公民個(ge) 體(ti) 才是公共管理的主體(ti) ,其主要表現形式不是政府管製,而是社會(hui) 自治(social self-governance)。

  事實上,一個(ge) 現代化的治理形態必將是多元可變的(flexible),而不是單一、固化的。有研究指出,將治理活動僅(jin) 僅(jin) 寄托於(yu) 政府本身是一件不理性甚至可以說是危險的事情,其結果往往導致治理結構的失衡。治理結構的失衡“必然造成政府權力向各個(ge) 領域無界限的延伸,幹擾市場和社會(hui) 的發育,破壞利益均衡,造成腐敗越演越烈、決(jue) 策專(zhuan) 橫隨意和中央要求有令不行等各種治理難題”。另一方麵,盡管“無需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是值得追求的,但是,大量的經驗也顯示,對於(yu) 一個(ge) 長期置身於(yu) 政府管控之下、其秩序的形成和維護對於(yu) 政府權力具有高度依賴性的社會(hui) 而言,完全排除“政府之手”的“社會(hui) 自治”運動不僅(jin) 不可能,而且甚至還有害,因為(wei) 與(yu) 這種運動相伴隨的結果通常不是“公地悲劇”式的“集體(ti) 行動困境”,就是叢(cong) 林法則下的“黑社會(hui) 化”。所以,一個(ge) 有效的社會(hui) 治理格局,一定是政府機製(政府是主體(ti) )、市場機製(企業(ye) 是主體(ti) )、社會(hui) 機製(社團、社區、社工、社企是主體(ti) )三種機製多元共治的結果,而多元主體(ti) 的“協商治理”或“協同治理”正是它的真諦。

  總之,一個(ge) 長期習(xi) 慣於(yu) 依賴政府管理的社會(hui) ,要實現社會(hui) 治理,必須做到如下幾條:(1)在觀念上要形成共識——“強政府、強社會(hui) ”關(guan) 係模式下的協同治理才是最優(you) 目標;(2)在治理主體(ti) 方麵要明確社會(hui) 主體(ti) 角色——把治理對象變為(wei) 治理主體(ti) ,為(wei) 政府之外的其他社會(hui) 主體(ti) 的成長發展提供空間;(3)在治理體(ti) 係方麵要推進增加係統開放性的改革,建立廣泛包容和吸納非政府主體(ti) 和非政府機製的製度;(4)同時,在治理機製方麵要強化不同係統之間的統一協調性,賦予特定協調者和協調機製更大的協調功能。

  中國政府的積極探索

  從(cong) 社會(hui) 管理到社會(hui) 治理的轉變是現代文明發展的方向,也是中國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經濟社會(hui) 領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hui) 收入狀況的大幅度改變,中國社會(hui) 矛盾和社會(hui) 問題日益凸顯,其表現形式也在不斷改變。

  在國家與(yu) 社會(hui) 的雙向互動中,社會(hui) 變化作為(wei) 一種推進力量,引發社會(hui) 矛盾和社會(hui) 問題,而國家治理作為(wei) 一種反製力量,通過製度變革,不斷規製社會(hui) 變化,吸納社會(hui) 力量,以保持發展的持續穩定。麵對上述這些隨著社會(hui) 經濟變化而產(chan) 生的社會(hui) 矛盾和問題,中國政府大概做出了如下幾個(ge) 方麵的積極反應:

  第一,政府管理導向的改革。有許多社會(hui) 抗爭(zheng) 事件是由於(yu) 政府管理不善、執法不當而造成的,為(wei) 了降低由此引發群體(ti) 性社會(hui) 抗爭(zheng) 的可能性,政府自身做了大量改革,這些改革可以分為(wei) 幾種類型:

  (1)結構性改革:加強基層管理,成立專(zhuan) 門的機構解決(jue) 專(zhuan) 門的問題。如建立信訪部門,“大接訪”大調解;建立健全綜治委、城管、應急辦等機構,建立網格化社區管理,“雙聯戶”製度等等,保證便民管理體(ti) 係的有效運行。

  (2)功能性改革:構建服務型政府,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教育、醫療、社保、就業(ye) 等方麵的服務,同時強化政府的應急處理能力。

  (3)程序性改革:以法治政府為(wei) 目標,規範執法行為(wei) ;實行簡政放權、政務信息公開;上級官員主動下訪,解決(jue) 基層民眾(zhong) 上訪事務;推進協商民主,完善社會(hui) 協商機製以化解社會(hui) 矛盾。

  第二,政府服務導向的改革。有許多群體(ti) 性抗爭(zheng) 事件是底層大眾(zhong) 因長期不滿於(yu) 公共服務不足、社會(hui) 分配不公造成官民關(guan) 係緊張而引起或蔓延開來的,因此,盡快補上公共服務短板,加強政府二次分配是政府這些年努力的方向。政府落實扶貧救困計劃,推進民生事務的改革,在關(guan) 係百姓日常生活的民政、公安、戶籍、工商、稅務等領域積極開展有效的便民服務。政府也投入大量經費,用於(yu) 鄉(xiang) 村道路、醫療衛生站、公共電視網等公共設施的改進,並大力推進村容村貌整治、文化下鄉(xiang) 、特色小鎮建設等工程。

  第三,社會(hui) 自治導向的改革。政府放鬆管製,給社會(hui) 和民間生活以更大的活動空間,是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獨立自主、實現社會(hui) 自治的重要條件。社會(hui) 組織和個(ge) 人積極參與(yu) 管理過程,不僅(jin) 能夠有效降低群體(ti) 性衝(chong) 突事件的發生概率,也能改善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績效。中國政府這些年積極推進居民自治、村民自治,並且從(cong) 開始注重選舉(ju) 以及對選舉(ju) 的監管,逐漸轉向注重依靠村規民約、基層事務公開、重大事務集體(ti) 決(jue) 策、黨(dang) 員責任製、居民承包製等形式保障基層民眾(zhong)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層治理。

  第四,協同治理導向的改革。從(cong) “善治”理論的學術語義(yi) 來看,國家與(yu) 社會(hui) 的協同治理,即“公共治理”,是治理的理想模式,由它所能引出的積極的政策性結論是:不僅(jin) 要保持政府內(nei) 部機製的協調性,還必須保持政府機製與(yu) 非政府機製(權力和權利)的協調性。謀求政府與(yu) 社會(hui) 的合作,讓主要的利益相關(guan) 者共同參與(yu) ,保證公共選擇和公共博弈的有效性,增強政府與(yu) 民間的互動性,將有效的政府機製和有效的社會(hui) 機製結合起來,實現社會(hui) 各方共管共治,這是協同治理的基礎。

  社會(hui) 治理的中國經驗

  社會(hui) 治理是一個(ge) 綜合性的過程,主要包括四個(ge) 方麵的問題或要素:誰來治理?治理什麽(me) ?如何治理?憑什麽(me) 治理?其中,“誰來治理”主要討論的是社會(hui) 治理的主體(ti) 問題;“治理什麽(me) ”主要回答的是社會(hui) 治理的對象;“如何治理”主要指的是社會(hui) 治理主體(ti) 采取什麽(me) 樣的方式來治理社會(hui) ;“憑什麽(me) 治理”主要涉及治理主體(ti) 憑借什麽(me) 樣的工具和手段來實現社會(hui) 治理,通常指的是法律、行政、文化、意識形態、製度以及人力、物力、網絡、國家暴力機器等力量和手段,這些力量和手段通常可以分為(wei) “柔性”和“剛性”兩(liang) 種,屬於(yu) 社會(hui) 治理的基礎性構建要素。

  十多年來,中國地方政府本著改善社會(hui) 治理的目標,推出了圍繞上述治理要素的創新性改革,特別是那些率先實行改革開放、經濟較為(wei) 發達的沿海地區,如浙江、廣東(dong) 、福建、上海等地,政府更加熱衷於(yu) 社會(hui) 治理的創新,進行了許多實驗性探索,這些探索可以在一定程度反映社會(hui) 治理中國經驗的特點。

  第一,努力打造社會(hui) 協同治理格局。中國的社會(hui) 治理努力追求這樣的目標:一個(ge) 富有領導力的政黨(dang) 憑借其不斷的創新能力引領社會(hui) ;一個(ge) 有效的政府提供足夠的製度供給和信用保障;所有企業(ye) 和經濟組織不僅(jin)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還要具有社會(hui) 責任的擔當和貢獻;每個(ge) 公民應當通過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到社會(hui) 生活、社會(hui) 管理以及社會(hui) 公益活動中來,貢獻自己的愛心。

  第二,充分發揮黨(dang) 組織的引領作用。政黨(dang) 就是密切聯係群眾(zhong) 的組織,它在社會(hui) 治理中發揮的主要作用在於(yu) :(1)政策動議,利用執政權力,推動社會(hui) 治理政策的產(chan) 生和實施;(2)組織動員,實現組織全覆蓋;(3)行動引領:通過黨(dang) 員責任製等形式,保證社會(hui) 治理行動的有效實施。

  第三,以發展公益組織和公益事業(ye) 抑製公害事務。以公益化公害,以公益治公害,這是中國社會(hui) 治理中一條重要的經驗。社會(hui) 治理中如何打破集體(ti) 行動困境?各地政府的普遍做法是,培育和支持民間公益領袖,鼓勵他們(men) 創設公益組織,然後吸納其組織加入社會(hui) 管理和社會(hui) 服務。

  第四,在基層社會(hui) 普遍推廣網格化管理,打破社會(hui) 事務中的“破窗效應”。社會(hui) 治理的對象是各種社會(hui) 問題,而這些問題之所以成為(wei) 社會(hui) 的麻煩,就是因為(wei) 最初的個(ge) 別失範行為(wei) 沒有被及時發現並得到及時矯正,從(cong) 而形成“破窗效應”。因此,社會(hui) 治理的關(guan) 鍵之一就是及時維修“破窗”,使之不至於(yu) 釀成普遍的管理危機。近年來,中國各地政府普遍推廣網格化管理,這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既有體(ti) 係的功能不足。

  第五,推進社會(hui) 事務管理的信息化和網絡化,為(wei) 協同治理提供硬件平台。信息化和網絡化是改善社會(hui) 治理與(yu) 公共服務績效的有效手段。近年來,各級政府加大信息化和網絡化投入,消除信息“孤島”狀況,努力在基層事務管理中實現網絡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以問題為(wei) 導向,實現治理方式全麵創新。針對不同類型、不同性質、不同層級的社會(hui) 事務,采用不同的治理方式,是實現社會(hui) 有效治理的前提。針對政府傳(chuan) 統管理模式應對社會(hui) 需求和變化的種種低效、失靈困境,中央政府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標和要求,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社會(hui) 化進程來改善社會(hui) 治理。各級地方政府也積極謀求治理方式創新,形成了許多值得推廣的經驗。歸納起來,各地治理方式創新的主要途徑包括:(1)通過規範政策標準和政府行為(wei) 來改善社會(hui) 治理;(2)通過改善公共服務(加大公共投入,推行政府購買(mai) 等)來改善社會(hui) 治理;(3)通過製度供給創新來改善社會(hui) 治理;(4)通過信息公開和程序透明來改善社會(hui) 治理;(5)通過提高法治執行力來改善社會(hui) 治理;(6)通過疏通民意表達渠道、吸納公民參與(yu) 來改善社會(hui) 治理;(7)通過矛盾調解和扶貧濟困的政策創新來改善社會(hui) 治理。在法治化、民主化、社會(hui) 化、市場化治理方式創新方麵,浙江省寧波市提供了較為(wei) 完整的案例。

  總體(ti) 來看,中國各級政府全力推進社會(hui) 治理創新,一方麵開發既有的正式製度和機製的潛力,讓政黨(dang) 、政府等國家權力機關(guan) 以及傳(chuan) 統的群團組織發揮新的機能;另一方麵,激活企業(ye) 、社會(hui) 組織、社區的功能,讓它們(men) 在社會(hui) 治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鼓勵公民組織起來,加入各種公益性、權益性、興(xing) 趣性社團組織,實現“組織全覆蓋”,保障公民有序參與(yu) 。

  結語

  通過上文的分析說明可以看到,社會(hui) 治理的中國實踐確實與(yu) 其他國家的經驗有所不同。中國的社會(hui) 治理並非以削弱黨(dang) 和政府原有的強大自主性與(yu) 資源動員能力為(wei) 前提,而是在堅持共產(chan) 黨(dang) 的政治領導、堅持以政府為(wei) 主導的原則和策略下,以“強政府—強社會(hui) ”為(wei) 最優(you) 目標模式,其特色性正如官方的標準表述:黨(dang) 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hui) 協同,公眾(zhong) 參與(yu) ,法治保障。

  社會(hui) 治理的核心問題無非兩(liang) 個(ge) :一個(ge) 是“公益”事業(ye) 如何促進,另一個(ge) 是“公害”事務如何治理。“公益”促進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形成激勵機製,把各種社會(hui) 力量組織和動員起來,打破集體(ti) 行動困境,讓社會(hui) 成員形成正向的社會(hui) 合力。“公害”治理的關(guan) 鍵是如何落實責任製,以便“及時發現”、“及時矯正”和“及時懲治”,防止“破窗效應”。無論是政黨(dang) 領導,還是政府主導,抑或是社會(hui) 推動,誰能解決(jue) 好這兩(liang) 個(ge) 問題,誰就是能抓老鼠的“好貓”。中國的經驗顯示,“政府之手”、“市場之手”、“社會(hui) 之手”齊抓共管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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