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製傳承的重要方式
發稿時間:2018-03-06 14:12:54 來源:人民論壇 作者:高電玻
將禁令、規範、公文、契約和訟案等銘刻於(yu) 青銅器或石碑上,公布彰顯,以備查考,以垂久遠,是中國古代法製文明的一個(ge) 重要傳(chuan) 統。用堅實恒久的材料銘刻法律事項,所追求的是被刻載之事的莊嚴(yan) 、永恒、公開、權威、警示。古代法律碑刻是中國本土化特征鮮明的原生史料群,是了解古代法律規範構成、法律實施情況的重要載體(ti) 。
金石紀法的曆史脈絡
金石紀法傳(chuan) 統由“銘金”和“刻石”組成,“銘金”是中國秦漢以前法製傳(chuan) 承的重要方式,主要體(ti) 現為(wei) 西周時的“器以藏禮”、春秋時的“器以布法”、戰國時的“物勒工名”、秦漢時的“刻詔行法”等。“刻石”是對“銘金”法的進一步發展,經曆了秦漢“銘功紀法”和“碑以明禮”、唐宋金元“碑以載政”、明清“碑以示禁”等幾個(ge) 重要發展階段。銘刻載體(ti) 從(cong) 青銅到碑石,從(cong) 早期偶見的與(yu) 法律相關(guan) 的刻石,到體(ti) 係化、規範化的公文碑、私約碑、禁令碑、規章碑、訟案碑等,“刻石紀法”曆經了上千年的發展和積澱。
在法律紀事傳(chuan) 承中,西周時期的“器以藏禮”具有重要意義(yi) 。“器以藏禮”中“器”指青銅器,即金石中的“金”。“禮”所指的正是我國的古代法律,“器以藏禮”盛行於(yu) 西周,但禮的影響卻極其深遠,並賦予傳(chuan) 統中華法係“禮法合一”的鮮明特色。
碑刻是中國文化非常重要的載體(ti) ,很多訟案、訓誡都是通過這種形式展現出來的。秦漢初興(xing) 的刻石,以“碑以明禮”作為(wei) 發展的起點。“碑以載政”的形式多樣,內(nei) 容以君主詔令和公文為(wei) 主,用現在的眼光看,多屬行政規範,展示出碑石在國家機器運轉和社會(hui) 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東(dong) 漢時,社會(hui) 中堅通過“樹碑立傳(chuan) ”和“歌功頌德”刻石,彰顯儒家禮儀(yi) 孝道。唐宋律有關(guan) “長吏立碑”的法律規定,是朝廷對東(dong) 漢以來流行的“樹碑立傳(chuan) ”風尚進行法律調控的創製,並將“碑以明禮”功能法製化,意圖借助法律規定的嚴(yan) 格審核程式,樹立官員為(wei) 政標準,並以此強調倫(lun) 理道德教化在社會(hui) 管理中的重要性。
從(cong) “器以藏禮”到“碑以示禁”,揭示了中國禮製文化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金石紀法的三重屬性
金石紀法具有文獻、文物和製度三重屬性。從(cong) 文獻屬性看,指法律碑刻的內(nei) 容能傳(chuan) 遞法律信息並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從(cong) 文物的外觀角度看,作為(wei) 法律傳(chuan) 承載體(ti) 的青銅器和石碑具有公開性和社會(hui) 性等特征;從(cong) 製度層麵看,法律碑刻的刻立往往要經過公議或審批等特定的程序,並具有明顯的約束性和法律效力。
因此,金石紀法不僅(jin) 具有豐(feng) 富的文獻史料價(jia) 值,更帶有明顯的實用功效。對社會(hui) 而言,它們(men) 往往是典章製度運行的範例,是法律製度落實、政令執行的最終環節;對社會(hui) 個(ge) 體(ti) 而言,法律碑刻是一種宣示權利、保障權益的方式。綜觀各種法律史料,其內(nei) 容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ge) 方麵:一是禁賊盜,保障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hui) 秩序。二是正風俗,除弊害,維護社會(hui) 治安。三是護商、恤商。四是重視農(nong) 耕,保護環境,防止汙染。五是以典型案例止爭(zheng) 定分,規範民心,宣傳(chuan) 法律。六是積極處理“化外人”案件,維護中國司法主權。另外,關(guan) 於(yu) 家法族規、鄉(xiang) 規民約、會(hui) 館公所行規、田地房屋買(mai) 賣等方麵的法律史料也為(wei) 數不少。
金石紀法具有明顯的“公政”特色,在“銘金”法律紀事階段,“公政”是公器和政令的組合;在“刻石”法律紀事階段,“公政”則是公權和政事的組合。“公器”指具有規範社會(hui) 作用的公用器,法令和度量衡器均屬之。金文的載體(ti) 青銅器主要是禮器,具有“禮不下庶人”的特性;同時青銅在古代屬於(yu) 重要戰略資源,多由國家掌控,易成為(wei) 國之“公器”。《慎子·威德》言:“蓍龜,所以立公識也,權衡所以立公正也,書(shu) 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審也,法製禮籍所以立公義(yi) 也。凡立公,所以棄私也。”戰國秦漢流行的在標準度量衡器上銘刻法令詔書(shu) 的做法,尤能反映公器在國家治理和建立新的社會(hui) 秩序中的作用。
“刻石”取代“銘金”後,由於(yu) 碑石本身不具有公器的屬性,而是基於(yu) 公權力,碑石載體(ti) 才具有法律意義(yi) ,故立碑程序和儀(yi) 式,對“刻石紀法”特色的彰顯至為(wei) 關(guan) 鍵。
自西周秦漢以來,雖然法律傳(chuan) 承的形式和主體(ti) 都發生了變化,但對法製威嚴(yan) 的企盼與(yu) 追求卻一脈相承。金石銘刻的紀功明禮、載政行法、申禁示威等功能,以及其道器兼備、官民互動、現實救濟等特色,使其在古代法律傳(chuan) 承和地方法律秩序的構建中,發揮著廣泛和積極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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