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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發稿時間:2018-02-26 14:50:48   來源:《光明日報》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dang) 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ti) 現。黨(dang) 的十九屆二中全會(hui) 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修改憲法部分內(nei) 容的建議》。憲法修改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從(cong)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jue) 策,也是推進全麵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ju) 措。通過修改憲法,把黨(dang) 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載入國家根本法,體(ti) 現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必將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一、我國現行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必須長期堅持、全麵貫徹

  我國現行憲法是根據黨(dang)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於(yu) 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通過並公布施行的。再往前溯,1982年憲法,可以說是對1949年具有臨(lin) 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共同綱領》、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繼承和發展。回顧近70年我國憲法製度發展曆程,我們(men) 愈加感到,我國憲法同黨(dang) 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鬥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dang) 和人民開辟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偉(wei) 大鬥爭(zheng) 和根本成就,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nong) 聯盟為(wei) 基礎的人民民主專(zhuan) 政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的國體(ti) 和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的政體(ti) ,確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鬥目標,規定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以及基層群眾(zhong) 自治製度,規定了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原則、民主集中製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新時期黨(dang) 和國家一係列重大方針政策和活動準則,等等,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誌和根本利益。

  憲法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我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至今已有36年,實踐充分證明,憲法以其至上的法治地位和強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堅持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進程,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hui) 穩定,是我們(men) 國家和人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前進、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中國夢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國憲法確立的一係列製度、原則和規則,確定的一係列大政方針,具有顯著的優(you) 勢、堅實的基礎和強大的生命力,必須長期堅持、全麵貫徹。

  二、憲法隻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範,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唯物史觀認為(wei) ,法律作為(wei) 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我國憲法的發展曆程也是這樣。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誕生後,一直處在探索實踐和不斷完善過程中,其間也走了一些彎路。

  1982年憲法施行後,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的實踐和發展,在黨(dang) 中央領導下,全國人大於(yu)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後四次,對1982年憲法即我國現行憲法的個(ge) 別條款和部分內(nei) 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其中,1988年修正案2條,1993年修正案9條,1999年修正案6條,2004年修正案14條。

  概括起來講,四次修改憲法的主要內(nei) 容:一是對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有關(guan) 內(nei) 容先後3次作出修改,將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等內(nei) 容,分別寫(xie) 入憲法。二是對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有關(guan) 內(nei) 容2次作出修改,將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和包括勞動者、建設者和愛國者在內(nei) 的廣泛愛國統一戰線,分別寫(xie) 入憲法。三是對憲法第五條作出修改,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四是對憲法第六條作出修改,規定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基本經濟製度和分配製度。五是對憲法第八條2次作出修改,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wei) 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ti) 製。六是對憲法第十一條先後3次作出修改,規定非公有製經濟的地位和國家對非公有製經濟的方針政策。七是對憲法第十四條作出修改,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八是對憲法第十五條作出修改,規定國家實行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九是對憲法第三十三條作出修改,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十是對憲法第八十一條作出修改,規定國家主席進行國事活動。此外,還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chan) 不受侵犯、對公民私有財產(chan) 的征用征收和補償(chang) 、縣鄉(xiang) 人大任期三年改五年、緊急狀態、我國國歌等作了補充和完善。

  總的看,四次修憲的內(nei) 容充分體(ti) 現了黨(dang) 領導人民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充分體(ti) 現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理論、製度、文化的發展成果,對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hui) 生活產(chan) 生了極為(wei) 重要的影響。通過四次憲法修改,我國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實踐中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yu) 時俱進,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有力推動和加強了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

  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ge) 顯著特點就是,必須隨著黨(dang) 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這是實踐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憲法發展的一條基本規律。隻有不斷地、及時地通過憲法確認黨(dang) 和人民創造的偉(wei) 大成就和寶貴經驗,體(ti) 現實踐發展和時代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才能更好發揮憲法的規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

  三、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新形勢新實踐,在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有必要對我國憲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自2004年修改憲法至今,已過去十多年,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又有許多重要的、深刻的發展變化。特別是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毫不動搖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統籌推進“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推進黨(dang) 的建設新的偉(wei) 大工程,形成一係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推動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取得曆史性成就、發生曆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進入了新時代。黨(dang) 的十九大在新的曆史起點上對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作出重大戰略部署,確立了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在全黨(dang) 的指導地位,提出一係列重大政治論斷,確定了新的奮鬥目標,對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具有重大指導和引領意義(yi) 。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近40年來,憲法在我們(men) 黨(dang) 治國理政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多次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最高法。為(wei) 了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推進全麵依法治國中的重大作用,需要考慮對憲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在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和十九大黨(dang) 章形成過程中,在各地區各部門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過程中,都有許多單位和同誌提出,應當根據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對我國憲法作出必要修改,把黨(dang) 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製度創新成果特別是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通過國家根本法確定下來,使之成為(wei) 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為(wei) 國家各項事業(ye) 、各方麵工作的活動準則。

  黨(dang) 中央決(jue) 定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經過反複考慮、綜合方方麵麵情況作出的,目的是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ti) 現人民意誌,更好體(ti) 現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優(you) 勢,更好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及時將黨(dang) 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包括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完善國家主席任期任職製度、深化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涉及修改憲法的有關(guan) 內(nei) 容等,載入國家根本法,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時的。這對於(yu) 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和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深化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更好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廣泛動員和組織全國各族人民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勝利,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yi) 。

  四、修改憲法必須堅持黨(dang) 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yan) 格依法按程序進行,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堅持黨(dang) 對憲法修改的領導。黨(dang) 的領導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從(cong) 新中國憲法製度近70年發展曆程看,不論是製憲還是曆次修憲,都是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進行的。黨(dang) 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是我國憲法活動的突出特點,也是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原則。這次憲法修改,必須在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道路,把堅持黨(dang) 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貫穿於(yu) 修憲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麵,確保修憲工作正確政治方向。

  修改憲法必須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憲法修改關(guan) 係全局,影響廣泛而深遠,既要適應黨(dang) 和人民事業(ye) 發展要求,又要遵循憲法法律發展規律。在我國憲法製定和曆次修改過程中,均十分注重公眾(zhong) 的廣泛參與(yu) 。憲法草案的公布始於(yu) 1954年憲法製定。1982年憲法修改時,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將憲法草案公開廣泛征求意見。現行憲法的曆次修改,都注重發揮黨(dang) 內(nei) 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綜合優(you) 勢,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充分征求意見,認真聽取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認真聽取各民主黨(dang) 派、工商聯和人民團體(ti) 的意見建議,加強研究論證和谘詢工作。集中全黨(dang) 全國智慧,可以廣泛凝聚社會(hui) 各界修憲共識,確保修憲反映黨(dang) 和人民共同意誌,得到全黨(dang) 全國各族人民衷心擁護。

  修改憲法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在黨(dang) 中央領導下,通過曆次修憲實踐,已經形成了符合憲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機製。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以全體(ti) 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提出:“黨(dang) 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根據上述規定精神和以往修憲實踐,憲法修改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階段。第一階段,黨(dang) 中央提出關(guan) 於(yu) 修改憲法部分內(nei) 容的建議,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第二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經過討論,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會(hui) 議審議和通過。這次修改憲法,黨(dang) 中央用一次中央全會(hui) 專(zhuan) 門討論憲法修改問題,這在我們(men) 黨(dang) 的曆史上還是第一次,充分表明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對憲法修改的高度重視,對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高度重視。

  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憲法修改必須慎之又慎,遵循憲法發展規律、體(ti) 現憲法製度特點。我國現行憲法主體(ti) 內(nei) 容是好的,總體(ti) 上看是適合的,需要修改的內(nei) 容應當屬於(yu) 部分和補充性質的。對各方麵普遍要求修改、實踐證明成熟、具有廣泛共識、需要在憲法上予以體(ti) 現的規範、非改不可的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對可改可不改,可以通過有關(guan) 法律或者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原則上的不改,努力保持憲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維護憲法的權威性。

  五、貫徹修改憲法總體(ti) 要求,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這次修改憲法的總體(ti) 要求是,高舉(j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旗幟,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黨(dang) 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體(ti) 現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在總體(ti) 保持我國現行憲法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yu) 時俱進、完善發展,為(wei) 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實現“兩(liang) 個(ge) 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貫徹上述總體(ti) 要求,《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修改憲法部分內(nei) 容的建議》將“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寫(xie) 在一起,確定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hui) 生活中的指導地位;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總體(ti) 布局和第二個(ge) 百年奮鬥目標的內(nei) 容,明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hui) 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ju) 措,明確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實行憲法宣誓製度,增加設區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展曆程的內(nei) 容,使黨(dang) 和人民團結奮鬥的光輝曆程更加完整;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guan) 係的內(nei) 容,為(wei) 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廣泛凝聚正能量;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麵的內(nei) 容,明確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內(nei) 容,明確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最本質的特征;增加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的內(nei) 容,鞏固全黨(dang) 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修改憲法中國家主席任職期限的有關(guan) 規定,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ti) 製;增加有關(guan) 監察委員會(hui) 的各項規定,為(wei) 設立監察委員會(hui) 提供憲法依據。

  憲法的生命在於(yu) 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yu) 實施。全麵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修改憲法是為(wei) 了更好實施憲法,更好發揮憲法的國家根本法作用。我們(men) 要把實施憲法擺在新時代全麵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采取一係列有力措施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為(wei) 保證憲法實施提供強有力的政治和製度保障,以憲法修改為(wei) 契機把全麵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ge) 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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