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購信息公開成“必選項”
發稿時間:2018-02-24 13:33:54 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財政部印發《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為(wei) 提高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效率,更好地發揮企業(ye) 自主決(jue) 策權,《暫行規定》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
當前,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麵臨(lin) 的現實情況已發生變化。據財政部金融司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集中采購相關(guan) 法律法規體(ti) 係不斷完善,《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相繼出台,此後有關(guan) 部門圍繞規範招投標行為(wei) 和政府采購等事宜,出台了一係列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國有金融企業(ye) 體(ti) 製改革穩步推進,現代公司治理機製已基本建立。國有金融企業(ye) 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經營行為(wei) 日益規範。此外,隨著物價(jia) 水平的上漲和企業(ye) 需求的多元化,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的規模和複雜程度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財政部金融司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
《暫行規定》新增了集中采購的信息公開要求,強調除涉密內(nei) 容之外,國有金融企業(ye) 應通過公開渠道向社會(hui) 披露采購項目信息。同時,明確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通過市場化手段和加強事後監督檢查,督促國有金融企業(ye) 依法合規做好集中采購相關(guan) 工作。
根據《暫行規定》,國有金融企業(ye) 應通過企業(ye) 網站、招標代理機構網站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媒體(ti) 等公開渠道,向社會(hui) 披露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的內(nei) 容除外。
其中,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公示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標結果公示內(nei) 容包括但不限於(yu) 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告日期、中標人、中標內(nei) 容及價(jia) 格等基本要素。招標公告及中標結果應在同一渠道公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ge) 工作日內(nei) ,公告成交結果,包括但不限於(yu) 采購內(nei) 容、采購方式、候選供應商、中選供應商、合同確定的采購數量、采購價(jia) 格等基本要素。
“《暫行規定》取消了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等環節,更好地發揮企業(ye) 自主決(jue) 策權,強調完善國有金融企業(ye) 公司治理和加強風險管控,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財政部金融司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在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原則和管理框架的基礎上,要求加強企業(ye) 組織和製度建設,建立健全決(jue) 策管理職能與(yu) 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ti) 製。
《暫行規定》明確,集中采購原則上應優(you) 先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標方式的,應符合有關(guan) 規定並事先履行內(nei) 部管理程序。國有金融企業(ye) 不得將應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wei) 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在組織管理方麵,《暫行規定》明確,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hui) 作為(wei) 內(nei) 部管理決(jue) 策機構的定位,並要求國有金融企業(ye) 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做好采購項目的具體(ti) 評審工作。
財政部金融司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財政部將繼續落實好“放管服”改革要求,平衡好“防風險”和“促發展”的關(guan) 係,做好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政策發布與(yu) 解讀工作,推動國有金融企業(ye) 認真執行規定,確保政策收到實效。(記者 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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