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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的解讀

發稿時間:2018-02-23 09:45:04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於(yu) 2017年5月修訂印發了《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hui) 〔2017〕15號,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準則),為(wei) 便於(yu) 理解,現就有關(guan) 問題解讀如下:

  一、關(guan) 於(yu) 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與(yu) 企業(ye)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ye) 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衝(chong) 減相關(guan) 成本費用。與(yu) 企業(ye) 日常活動無關(guan) 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ye) 外收支。

  政府補助準則不對“日常活動”進行界定。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chang) 的成本費用是營業(ye) 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yu) 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wei) 密切相關(guan) (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wei) 該政府補助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

  二、關(guan) 於(yu) 政府補助的會(hui) 計處理方法

  政府補助有兩(liang) 種會(hui) 計處理方法:總額法和淨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一次或分次確認為(wei) 收益,而不是作為(wei) 相關(guan) 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或者成本費用等的扣減。淨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wei) 對相關(guan) 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或者所補償(chang) 成本費用等的扣減。

  企業(ye) 應當根據經濟業(ye) 務的實質,判斷某一類政府補助業(ye) 務應當采用總額法還是淨額法。通常情況下,對同類或類似政府補助業(ye) 務隻能選用一種方法,同時,企業(ye) 對該業(ye) 務應當一貫地運用該方法,不得隨意變更。企業(ye) 對某些補助隻能采用一種方法,例如,對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即征即退隻能采用總額法進行會(hui) 計處理。

  三、關(guan) 於(yu) “其他收益”科目

  企業(ye) 選擇總額法對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進行會(hui) 計處理的,應增設“6117 其他收益”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對於(yu) 總額法下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企業(ye) 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將先確認為(wei) “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yu) 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yu) 額。

  四、關(guan) 於(yu) 與(yu) 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

  如果企業(ye) 先取得與(yu) 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再確認所購建的長期資產(chan) ,總額法下應當在開始對相關(guan) 資產(chan) 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時按照合理、係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淨額法下應當在相關(guan) 資產(chan)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預定用途時將遞延收益衝(chong) 減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如果相關(guan) 長期資產(chan) 投入使用後企業(ye) 再取得與(yu) 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總額法下應當在相關(guan) 資產(chan) 的剩餘(yu) 使用壽命內(nei) 按照合理、係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淨額法下應當在取得補助時衝(chong) 減相關(guan) 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並按照衝(chong) 減後的賬麵價(jia) 值和相關(guan) 資產(chan) 的剩餘(yu) 使用壽命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

  五、關(guan) 於(yu) 政府補助準則的適用範圍

  《財政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地方國庫資金和財政專(zhuan) 戶資金管理的通知》(財庫〔2014〕175號)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嚴(yan) 格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對於(yu) 年度預算執行中確需新增的支出項目,應按規定通過動支預備費或調整當年預算解決(jue) ,不得對外借款。對於(yu) 確需出借的臨(lin) 時急需款項,應嚴(yan) 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對象應限於(yu) 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不含企業(ye) ),不得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且應僅(jin) 限於(yu) 臨(lin) 時性資金周轉或者為(wei) 應對社會(hui) 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的臨(lin) 時急需墊款。借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原則上不對企業(ye) 借款,相應不存在政府對企業(ye) 債(zhai) 務豁免的情況,故將原政府補助準則(2006年製定發布)中準則適用範圍的有關(guan) 規定予以刪除,即刪除了“債(zhai) 務豁免,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2號——債(zhai) 務重組》”。

  六、關(guan) 於(yu) 銜接規定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企業(ye) 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主要指當日仍存在尚未分攤計入損益的與(yu) 政府補助有關(guan) 的遞延收益。因采用未來適用法,企業(ye) 不需調整2016年12月31日有關(guan) 科目的期末餘(yu) 額,在編製2017年年報時也不需調整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補助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主要指在這一期間內(nei) 新取得的政府補助。企業(ye) 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和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補助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應當視同從(cong) 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補助準則進行會(hui) 計處理,以確保在2017年度對政府補助業(ye) 務采用的會(hui) 計處理方法保持一致。

  政府補助準則發布後,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guan) 政府補助會(hui) 計處理規定(相關(guan) 應用指南、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等)與(yu) 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wei)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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