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解讀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 明確適用範圍
發稿時間:2018-02-22 15:48:29 來源:中國新聞網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會(hui) 計司今日發布《關(guan) 於(yu) 政府補助準則有關(guan) 問題的解讀》,解讀明確,政府補助有總額法和淨額法兩(liang) 種會(hui) 計處理方法,企業(ye) 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財政部於(yu) 2017年5月修訂印發了《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hui) 〔2017〕15號,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準則),為(wei) 便於(yu) 理解,財政部對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的會(hui) 計處理方法、“其他收益”科目、等問題做出解讀。
解讀明確,政府補助準則規定,與(yu) 企業(ye)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ye) 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衝(chong) 減相關(guan) 成本費用。與(yu) 企業(ye) 日常活動無關(guan) 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ye) 外收支。政府補助準則不對“日常活動”進行界定。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chang) 的成本費用是營業(ye) 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yu) 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wei) 密切相關(guan) (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wei) 該政府補助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
解讀指出,政府補助有兩(liang) 種會(hui) 計處理方法:總額法和淨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一次或分次確認為(wei) 收益,而不是作為(wei) 相關(guan) 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或者成本費用等的扣減。淨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wei) 對相關(guan) 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或者所補償(chang) 成本費用等的扣減。
企業(ye) 應當根據經濟業(ye) 務的實質,判斷某一類政府補助業(ye) 務應當采用總額法還是淨額法。通常情況下,對同類或類似政府補助業(ye) 務隻能選用一種方法,同時,企業(ye) 對該業(ye) 務應當一貫地運用該方法,不得隨意變更。企業(ye) 對某些補助隻能采用一種方法,例如,對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即征即退隻能采用總額法進行會(hui) 計處理。
解讀明確,企業(ye) 選擇總額法對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進行會(hui) 計處理的,應增設“6117 其他收益”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對於(yu) 總額法下與(yu) 日常活動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企業(ye) 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將先確認為(wei) “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yu) 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yu) 額。
如果企業(ye) 先取得與(yu) 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再確認所購建的長期資產(chan) ,總額法下應當在開始對相關(guan) 資產(chan) 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時按照合理、係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淨額法下應當在相關(guan) 資產(chan)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預定用途時將遞延收益衝(chong) 減資產(chan) 賬麵價(jia) 值。如果相關(guan) 長期資產(chan) 投入使用後企業(ye) 再取得與(yu) 資產(chan) 相關(guan) 的政府補助,總額法下應當在相關(guan) 資產(chan) 的剩餘(yu) 使用壽命內(nei) 按照合理、係統的方法將遞延收益分期計入當期收益;淨額法下應當在取得補助時衝(chong) 減相關(guan) 資產(chan) 的賬麵價(jia) 值,並按照衝(chong) 減後的賬麵價(jia) 值和相關(guan) 資產(chan) 的剩餘(yu) 使用壽命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
《財政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地方國庫資金和財政專(zhuan) 戶資金管理的通知》(財庫〔2014〕175號)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嚴(yan) 格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對於(yu) 年度預算執行中確需新增的支出項目,應按規定通過動支預備費或調整當年預算解決(jue) ,不得對外借款。對於(yu) 確需出借的臨(lin) 時急需款項,應嚴(yan) 格限定借款對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對象應限於(yu) 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不含企業(ye) ),不得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且應僅(jin) 限於(yu) 臨(lin) 時性資金周轉或者為(wei) 應對社會(hui) 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的臨(lin) 時急需墊款。借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解讀明確,根據上述規定,政府原則上不對企業(ye) 借款,相應不存在政府對企業(ye) 債(zhai) 務豁免的情況,故將原政府補助準則(2006年製定發布)中準則適用範圍的有關(guan) 規定予以刪除,即刪除了“債(zhai) 務豁免,適用《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第12號——債(zhai) 務重組》”。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企業(ye) 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主要指當日仍存在尚未分攤計入損益的與(yu) 政府補助有關(guan) 的遞延收益。因采用未來適用法,企業(ye) 不需調整2016年12月31日有關(guan) 科目的期末餘(yu) 額,在編製2017年年報時也不需調整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補助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主要指在這一期間內(nei) 新取得的政府補助。企業(ye) 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和2017年1月1日至政府補助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應當視同從(cong) 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政府補助準則進行會(hui) 計處理,以確保在2017年度對政府補助業(ye) 務采用的會(hui) 計處理方法保持一致。
解讀指出,政府補助準則發布後,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guan) 政府補助會(hui) 計處理規定(相關(guan) 應用指南、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解釋等)與(yu) 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wei)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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