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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發稿時間:2018-02-12 13:40:11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日前印發《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財金〔2018〕9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旨在提高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效率,規範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行為(wei) ,更好地落實“放管服”改革。

  問:《規定》出台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為(wei) 規範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行為(wei) ,我部於(yu) 2001年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幹規定》(財金〔2001〕209號)。上述規定在加強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管理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麵臨(lin) 的現實情況與(yu) 製度出台時相比,已發生了較大變化,體(ti) 現在:一是集中采購相關(guan) 法律法規體(ti) 係不斷完善。2008年和2014年《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相繼出台,此後有關(guan) 部門圍繞規範招投標行為(wei) 和政府采購等事宜,還出台了一係列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二是國有金融企業(ye) 體(ti) 製改革穩步推進,現代公司治理機製已基本建立。國有金融企業(ye) 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經營行為(wei) 日益規範。三是隨著物價(jia) 水平的上漲和企業(ye) 需求的多元化,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的規模和複雜程度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

  問:起草《規定》的主要思路是什麽(me) ?

  答:我們(men) 按照“簡政放權、框架指導、規範程序、加強督查”的原則,在與(yu) 國有金融企業(ye) 認真研究討論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主要思路:一是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在明確集中采購原則和管理框架的基礎上,取消有關(guan) 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備、報告、審核等環節。二是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應做好集中采購相關(guan) 的組織、製度建設,並賦予企業(ye) 自主決(jue) 策的靈活性。三是在取消事前報備要求的基礎上,新增了集中采購的信息公開要求,同時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通過市場化手段和加強事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guan) 國有金融企業(ye) 建章立製,依法合規做好集中采購相關(guan) 工作。

  問:《規定》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規定》共7章34條,主要內(nei) 容:一是總體(ti) 原則。包括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原則;建立統一管理、分級授權、相互製約的內(nei) 部管理體(ti) 製,切實維護企業(ye) 和國家整體(ti) 利益等。二是組織管理。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應建立健全集中采購決(jue) 策管理職能與(yu) 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ti) 製。同時,明確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hui) 作為(wei) 內(nei) 部管理決(jue) 策機構的定位,並要求國有金融企業(ye) 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做好采購項目的具體(ti) 評審工作等。三是製度建設。國有金融企業(ye) 應當做好內(nei) 部製度建設,包括製定本企業(ye) 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內(nei) 部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nei) 部監督管理製度等。四是采購方式。明確集中采購原則上應優(you) 先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標方式的,應符合有關(guan) 規定並事先履行內(nei) 部管理程序。同時,明確可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五是采購管理。對國有金融企業(ye) 集中采購涉及具體(ti) 事宜作進一步規範,包括要求集中采購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等。同時,強調國有金融企業(ye) 不得將應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wei) 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六是監督檢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guan) 部門的監督檢查。七是附則。明確國有金融企業(ye) 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等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的,可從(cong) 其約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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