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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英:“鼓勵民資”應成為長效機製

發稿時間:2012-05-28 00:00:00  

  打破民資準入限製勢在必行,但是這不應僅(jin) 作為(wei) 挽救經濟下行探底的應急式行動,而應成為(wei) 我國深化市場改革的根本理念。

  在經濟形勢日益緊迫之下,麵對1-4月份全國稅收收入增幅、國企利潤總額均同比下滑的態勢,決(jue) 策層再一次將力挽狂瀾的希望寄托在民資身上,一場旨在打破民企準入限製的行動已然展開——據相關(guan) 媒體(ti) 報道,短短40天內(nei) ,銀監會(hui) 、國資委、證監會(hui) 、交通運輸部、衛生部和鐵道部6大部委,均分別出台鼓勵民資進入此前受限(或相對受限)領域的政策。

  這當然值得讚賞,此番各部委有針對性地出台鼓勵民資政策,不僅(jin) 是對2005年和2010年新舊“非公經濟36條”的落實之舉(ju) ,還是對近5年國資過度擴張造成民資持續弱化的平衡之舉(ju) ,更是扭轉去年下半年以來我國經濟持續下行探底的無奈之舉(ju) 。

  但是,在承認此番6大部委打破民資準入限製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同時,我們(men) 應清醒地認識到,缺乏可行性操作細則和嚴(yan) 格監管機製的“鼓勵民資”,在具體(ti) 的實踐過程中,極易演變成無功而返、甚至適得其反的結局。

  細究此番6大部委“鼓勵民資”出台的相關(guan) 政策,可以說普遍缺乏可行性的操作細則。比如,銀監會(hui) 出台的《關(guan) 於(yu)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ye) 的實施意見》,其中雖然將村鎮銀行主要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從(cong) 原來的不低於(yu) 20%降低為(wei) 15%,但是在“單個(ge) 自然人股東(dong) 、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ye) 法人(及其關(guan) 聯方)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10%”這一限製未破之下,即意味著國有銀行仍將作為(wei) 鄉(xiang) 鎮銀行的主角、民資仍然僅(jin) 能作為(wei) 配角而存在。當然,該文件還提到“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後,主發起行可以與(yu) 其他股東(dong) 按照有利於(yu) 拓展特色金融服務、防範金融風險、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但是在沒有明確細化的具體(ti) 標準和具體(ti) 期限之下,這仍可能僅(jin) 是形式上的“口惠”而已。

  再如,衛生部發布的 《關(guan) 於(yu) 社會(hui) 資本舉(ju) 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通知》,雖然進一步明確“社會(hui) 資本可以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並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對社會(hui) 資本舉(ju) 辦的醫院進行定級”,但是這一要求並未有具體(ti) 的時間安排。此外,雖然國辦“58號文”早於(yu) 2010年即已頒布,明確“消除阻礙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確保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ye) 等方麵與(yu) 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但是在具體(ti) 實踐中,部分地方仍然存在征收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費、拒絕兌(dui) 付轄區外合規醫保定點民營醫院的醫療費用等違規行為(wei) ,對此衛生部此番亦未出台具體(ti) 的解決(jue) 措施。

  與(yu) 普遍缺乏可行性操作細則相比,我們(men) 更加擔心此番6大部委鼓勵民資出台的相關(guan) 政策、尤其是國資委發布的《關(guan) 於(yu) 國有企業(ye) 改製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在具體(ti) 的實施過程中,如果缺乏嚴(yan) 格監管機製的約束,極可能再次導致上一輪國企改製過程中屢屢出現的“國有資產(chan) 流失”、“利益輸送”等諸多亂(luan) 象。

  打破民資準入限製勢在必行,但是這不應僅(jin) 作為(wei) 挽救經濟下行探底的應急式行動,而應成為(wei) 我國深化市場改革的根本理念,更應確保在可行性操作細則和嚴(yan) 格監管機製的前提下具體(ti) 實施,而不是持續“摸著石頭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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