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機製、支配結構與收入分配:中國轉型社會的階層結構
發稿時間:2018-02-02 16:14:33 來源:《社會(hui) 學研究》2018年第1期 作者:劉欣
如何呈現中國轉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仍是學界的一大困惑。已有的幾種方式間雖未直接交鋒論戰,但基本思路卻迥然不同。本文試圖在中國城市社會(hui) 階層框架(劉欣,2007)基礎上構建一個(ge) 適用於(yu) 中國轉型社會(hui) 的階層框架。通過對2010年“中國綜合社會(hui) 調查”(CGSS)資料的潛類分析(LCA)檢驗其經驗適用性,運用所建框架來呈現階層結構的狀況,進而通過對收入的分析來揭示階層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
一、研究背景和問題
既定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既可視為(wei) 階梯性的也可視為(wei) 關(guan) 係性的(Ossowski,1963:146)。階梯性模型依據社會(hui) 成員擁有資源的多寡來確定其在社會(hui) 階梯中的地位。通常來說會(hui) 按人們(men) 的收入、職業(ye) 聲望和教育程度劃分階層,甚至將社會(hui) 經濟地位看作連續變量。一些研究者在描述中國階層結構、闡明分層機製時,都采用了階梯性模型(比如,李培林、張翼,2008;李強,2010)。用該模型描述階層結構,測量簡便,能呈現重要資源、生活機遇的不平等狀況。然而,其重點不在於(yu) 揭示社會(hui) 成員間的利益關(guan) 係。關(guan) 係性模型把社會(hui) 成員間的利益關(guan) 係視為(wei) 階層分析的核心議題,強調以社會(hui) 關(guan) 係來確定階層地位,更有助於(yu) 解釋不同階層的集體(ti) 行動(Wright,1979)。不少研究者都把當前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描述為(wei) 關(guan) 係性結構(比如,陸學藝主編,2002;劉欣,2007;李春玲,2005;張翼,2008;林宗弘、吳曉剛,2010;李路路等,2012)。
顯然,階層結構的階梯性模型與(yu) 關(guan) 係性模型隱含著不同的理論邏輯。已有的階層框架為(wei) 了保持理論邏輯的清晰性,往往要麽(me) 采用階梯性模型,要麽(me) 采用關(guan) 係性模型。本文遵循關(guan) 係性模型的基本邏輯建構階層框架。
然而,對依據什麽(me) 來確定人們(men) 之間的階層關(guan) 係,又有兩(liang) 種不同的觀點,分別同新馬克思主義(yi) 和新韋伯論的階級理論有或多或少的聯係。新馬克思主義(yi) 論者把剝削看作階級關(guan) 係的實質,通過對生產(chan) 組織中社會(hui) 關(guan) 係的考察進行分析。人們(men) 在生產(chan) 組織中因對經濟、組織、技術資產(chan) 的控製權不同,而在生產(chan) 過程中對勞動力有著不同的控製權,進而對勞動剩餘(yu) 有著不同的攫取權利並表現為(wei) 收入不平等(Wright,1979,1985)。新韋伯論者繼承了韋伯視階級關(guan) 係為(wei) 支配關(guan) 係的基本思路,把人們(men) 在企業(ye) 組織中的雇傭(yong) 關(guan) 係、市場中的交換關(guan) 係看作支配關(guan) 係,並把揭示支配關(guan) 係如何導致人們(men) 生活機遇差異看作階級分析的核心議題。社會(hui) 成員因占有不同的資產(chan) ,包括經濟的、專(zhuan) 業(ye) 技能及人力的資產(chan) ,而在市場交換中有著不同的市場處境,在企業(ye) 組織中有著不同的工作處境(Goldthorpe,1987,2007;Erikson & Goldthorpe,1992)。學者們(men) 在對中國社會(hui) 進行階層分析時,上述兩(liang) 種觀點都有所體(ti) 現。比如,陸學藝及其團隊(陸學藝主編,2002)的分析就是在賴特的階級框架基礎上改造而成的。李春玲(2005)和張翼(2008)都在自己的研究中借用了賴特的框架。林宗弘、吳曉剛(2010)試圖借製度分析來擴展賴特的框架,使之適於(yu) 中國社會(hui) 。李路路等(2012)構造的關(guan) 於(yu) 中國城市社會(hui) 的權威階層分類圖式則是對韋伯—新韋伯論的拓新。這些已有的研究對如何呈現中國轉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作出了重要貢獻。然而,無論是通過改造新馬克思主義(yi) 的框架還是新韋伯論的框架來呈現當前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都還麵臨(lin) 著不同適用條件的約束。有關(guan) 研究也發現,直接運用新韋伯論的框架分析中國社會(hui) ,所劃分出的中間階層和勞工階層在收入上並無顯著差異(Zou,2015)。
筆者整合支配與(yu) 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構造了一個(ge) 製度論的關(guan) 於(yu) 中國城市社會(hui) 的階層框架,由17個(ge) 階層位置、5個(ge) (或6個(ge) )階層構成(劉欣,2005b,2007,2010)。該框架指出了製度安排對階層地位的重要性(Goodman,2014;Zou,2015;Lui,2015)。然而,它針對的是城市社會(hui) ,缺乏對農(nong) 業(ye) 承包者的階層定位。把17個(ge) 階層位置合並成5個(ge) 階層時,歸類為(wei) 社會(hui) 上層、中產(chan) 上層、中產(chan) 下層、技術工人及小職員、非技術工人及個(ge) 體(ti) 勞動者(劉欣,2007);合並為(wei) 6個(ge) 階層,則包括社會(hui) 上層、中產(chan) 上層、中產(chan) 下層、小業(ye) 主及自雇者、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劉欣,2010)。二者並未采用一致的歸類原則。在區分17個(ge) 階層位置時,由於(yu) 對公共權力位置用副局級及以上作為(wei) 標準,使得這個(ge) 位置的成員比重很小;而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以職稱作為(wei) 標準,也需更多的調查信息,影響了可操作性。本研究試圖在這一框架基礎上,構建一個(ge) 適用於(yu) 轉型期中國城鄉(xiang) 整體(ti) 社會(hui) 的階層框架,為(wei) 階層位置歸類提供更具邏輯一致性的原則,並對一些區分階層地位的指標進行修正。
二、製度安排與(yu) 階層關(guan) 係
中國轉型社會(hui) 的經濟資產(chan) 產(chan) 權和人力資本產(chan) 權是嵌入在既有政治結構中的,這樣的製度安排使階層關(guan) 係表現出“支配二元性”和“權益雙重性”特征:前者指階層關(guan) 係由權威型支配關(guan) 係和市場型支配關(guan) 係構成,後者指階層關(guan) 係既是支配關(guan) 係又是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本文的階層概念借鑒了索倫(lun) 森(Sørensen,1991)的定義(yi) 。他借助齊美爾(Simmel,1908)的空缺位置概念,把階層地位看作獨立於(yu) 個(ge) 人的結構性位置,個(ge) 人占據這樣的社會(hui) 位置,才獲得相應的階層地位。它不同於(yu) 職業(ye) 統計歸類或階梯性的階層概念。本文的階層結構指階層地位間的關(guan) 係模式以及不同階層地位成員的比重,階層框架則是對階層地位間關(guan) 係模式的直觀呈現。這部分試圖整合科爾奈(Kornai,1992)的協調機製概念與(yu) 韋伯(Weber,1978)的支配概念,闡明中國轉型社會(hui) 階層關(guan) 係的支配二元性和權益雙重性。
韋伯(Weber,1978:941-948)區分了兩(liang) 種支配—服從(cong) 類型:(1)“憑借權威——命令權和服從(cong) 義(yi) 務”的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執政官的權力就是典型;(2)“憑借利益格局(特別是壟斷地位)”的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其典型是市場上的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基於(yu) 韋伯的支配—服從(cong) 類型,李路路(2004)認為(wei) ,再分配經濟體(ti) 製下的階層關(guan) 係以強製性命令權力為(wei) 基礎,隨著市場經濟逐漸轉型,它將為(wei) 交易性權力所取代。其觀點具有新意和啟發性。他此後建構的階層圖式進一步將權力關(guan) 係界定為(wei) 工作組織中的權威(工作處境)關(guan) 係(李路路等,2012),而把市場處境、資產(chan) 控製權都整合進了權威關(guan) 係框架,凸顯了階層的權力特性;通過對權力(財產(chan) 權和組織權威)大小的直接測量揭示階層特征,在權力這個(ge) 單一維度上保持了階層劃分的邏輯一致性,使韋伯的階層概念有了可操作性。
如果說階層關(guan) 係由權威關(guan) 係界定,那麽(me) 權威關(guan) 係的基礎是什麽(me) 呢?階層地位間除了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還有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嗎?回答這些問題,就需要進一步探討權威關(guan) 係的基礎,即階層分化的深層製度基礎。
(一)轉型社會(hui) 的產(chan) 權製度、協調機製與(yu) 支配關(guan) 係
馬克思和韋伯都把所有權看作階層分化的基礎(馬克思,1974:1000;Weber,1978:927)。這一經典判斷是關(guan) 係性階層模型的基石,本文由此出發考察現實問題。由於(yu) 所有權隻是產(chan) 權的一種屬性(Pejovich,1995:66),因此,筆者借助產(chan) 權概念來探討問題。
產(chan) 權是人們(men) 對稀有資產(chan) 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利(Demsetz,1967)。稀有資產(chan) 包括經濟資產(chan) 和人力資產(chan) 。產(chan) 權規定了人與(yu) 物的關(guan) 係、人與(yu) 人因物發生的社會(hui) 關(guan) 係;有可分割的屬性,由剩餘(yu) (收入)支配權、轉讓權、控製權構成;所有者可以是個(ge) 人或法律實體(ti) ,決(jue) 定了產(chan) 權的性質是私有、公有或其他所有製;所有者行使產(chan) 權時受政府和法律管製(Kornai,1992:62-67)。產(chan) 權實施離不開國家的界定和保護(North,1981)。因而,對產(chan) 權與(yu) 階層地位間關(guan) 係的分析,就要以對國家政治結構與(yu) 產(chan) 權製度間關(guan) 係的分析為(wei) 基礎。在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裏尤其如此,因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的政治結構具有基礎性的決(jue) 定作用(Kornai,1992:33)。又由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下,政治結構、產(chan) 權製度以及二者間的關(guan) 係共同決(jue) 定了協調機製(Kornai,1992:91),因此,可以通過對協調機製的分析來理解轉型社會(hui) 階層關(guan) 係的製度基礎。
協調機製指社會(hui) 成員或組織的活動的協調方式。在轉型社會(hui) 裏,行政協調和市場協調是最主要的協調機製。它們(men) 分別與(yu) 公有產(chan) 權和私有產(chan) 權存在親(qin) 和關(guan) 係(Kornai,1992:103)。在行政協調中,協調者(個(ge) 人或組織)與(yu) 被協調者間是上下級關(guan) 係。這種縱向聯係通常是多層級的科層製結構,處於(yu) 某一層級的個(ge) 人或組織,既是下一層級的上級又是上一層級的下級。下級由上級任命並須服從(cong) 上級,其服從(cong) 動機在於(yu) 獲得上級的認可、獎勵或避免懲罰(Kornai,1992:91-92)。市場協調以私有產(chan) 權為(wei) 基礎;買(mai) 賣者間是橫向聯係而非行政管理關(guan) 係,雙方自願達成契約;交易動機在於(yu) 經濟利益(Kornai,1992:92、447-450)。中國在改革前公有經濟占絕對優(you) 勢,私有經濟很少,行政協調在政治、經濟、社會(hui) 組織中起絕對主導作用。改革後,隨著私有經濟比重增大和合法化,市場協調機製日益重要。公有產(chan) 權也被分解成不同的權利,一定程度上由市場配置。要注意的是,協調機製作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係範疇,並不限於(yu) 普通意義(yi) 的組織內(nei) 部。在社會(hui) 主義(yi) 體(ti) 製下,黨(dang) 政組織幾乎可以對任何組織和個(ge) 人間的關(guan) 係進行協調。
在當前中國社會(hui) ,行政協調和市場協調因所有製部門不同而作用迥異。在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公有事業(ye) 部門裏,行政協調占主導地位。在公有(控股)企業(ye) 中,行政協調與(yu) 市場協調都有作用,但行政協調占主導地位。這是因為(wei) ,公有資產(chan) 是以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約性的委托—代理模式經營的(劉欣,2005a),公有資產(chan) 已從(cong) 公有獨資產(chan) 權結構轉變為(wei) 股份公司製產(chan) 權結構(Qian & Wu,2008),政資已有所分離,這樣的製度安排使公有產(chan) 權的市場交易成為(wei) 可能。但國有(控股)公司的人事任免、資產(chan) 處置、投資決(jue) 策權仍然分散在政府不同部門手中(楊瑞龍,2014;吳敬璉,2010;遲福林主編,2014);這樣的製度安排使政府保留著對公有經濟的控製權,行政協調因此得以延續。
市場協調在私有部門中占主導地位。然而,由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具有較強的政治嵌入性,國家直接或通過行會(hui) 等間接方式對私有企業(ye) 的市場準入、融資渠道、社會(hui) 信用保留了較大的幹預權(吳敬璉,2010:173-175),同時也通過戶籍、勞動人事、社會(hui) 保障等製度製約人力資本產(chan) 權的自由交易。因而國家在私有產(chan) 權交易中也具有一定的行政協調作用。
與(yu) 轉型社會(hui) 的政治結構、產(chan) 權製度相適應的協調機製,進而規定著組織、個(ge) 體(ti) 間的支配關(guan) 係。行政協調和市場協調中存在著兩(liang) 種不同的支配關(guan) 係,即權威型支配關(guan) 係和市場型支配關(guan) 係。韋伯所說的憑借權威的支配指的是一種狹義(yi) 的支配(命令權—服從(cong) 義(yi) 務關(guan) 係),它不涉及市場上出現的以追求自身利益為(wei) 動機並通過自由交易而形成的支配(Weber,1978:946)。在現代社會(hui) 裏,憑借權威的支配廣泛存在於(yu) 諸如政黨(dang) 、經濟經營、教會(hui) 、俱樂(le) 部中(Weber,1978:223),形成由支配者和服從(cong) 者構成的支配結構。當前中國社會(hui) 裏,在行政協調起主導作用的組織機構中,都存在著由權威型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所確定的社會(hui) 地位。2013年末,中國有機關(guan) 事業(ye) 法人103.7萬(wan) 個(ge) ,占法人單位總數的9.6%;社會(hui) 團體(ti) 和其他法人161.1萬(wan) 個(ge) ,占14.8%。國有企業(ye) 法人11.3萬(wan) 個(ge) ,集體(ti) 企業(ye) 法人13.1萬(wan) 個(ge) ,分別占全部企業(ye) 法人總數的1.4%和1.6%。在這些機構裏,無論幹部任命、企事業(ye) 單位管理、社會(hui) 組織控製,還是農(nong) 戶、個(ge) 體(ti) 攤販和自由職業(ye) 者監管,凡行政權力所及的範圍內(nei) ,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行政協調和權威型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
在市場協調中,雖然產(chan) 權交易是橫向聯係,交易雙方以自願方式達成契約,但不意味著雙方間不存在支配關(guan) 係。馬克思和新馬克思主義(yi) 者都把資產(chan) 不均等分配看作資本對勞動力控製權的基礎(Wright,2002)。韋伯的市場能力概念也以財產(chan) 權不均等占有為(wei) 基礎。他認為(wei) ,一些人占有財產(chan) 權,另一些人除了自己的勞動能力沒有任何財產(chan) 權,是市場支配關(guan) 係建立的前提。盡管個(ge) 人形式上自主,但是“隻要財富的分配,特別是資本貨物的分配不均等,那些無財產(chan) 權者為(wei) 了獲得市場上能夠提供的任何效用的回報,就會(hui) 受這種分配不均等的強迫而服從(cong) 於(yu) 他人的權威——要麽(me) 服從(cong) 於(yu) 財富所有者的權威,要麽(me) 服從(cong) 於(yu) 資本所有者或資本代理人以資本核算為(wei) 取向的決(jue) 定”(Weber,1978:110)。市場交易參與(yu) 者間存在著市場協調關(guan) 係,它表現為(wei) 市場型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影響著人們(men) 的市場處境,即由收入來源和多寡、工作保障程度以及職業(ye) 流動機會(hui) 構成的經濟處境(Lockwood,1958:15)。
當前中國經濟中,私營經濟已占主要成分。2013年末,中國有注冊(ce) 企業(ye) 法人820.8萬(wan) 個(ge) ,非國有、集體(ti) 企業(ye) 占93.7%;國內(nei) 私營企業(ye) 560.4萬(wan) 個(ge) ,占注冊(ce) 企業(ye) 法人單位總數的68.3%;外資及港澳台資企業(ye) 20.3萬(wan) 個(ge) ,占2.5%;有證照個(ge) 體(ti) 經營戶3279.1萬(wan) 個(ge) 。考慮到未正式登記的個(ge) 體(ti) 經營,實際存在的個(ge) 體(ti) 經營戶數量更大。此外,家庭聯產(chan) 承包者合同期達30年,已成事實上的個(ge) 體(ti) 經營者。這些經營者的產(chan) 權主要通過市場協調配置。社會(hui) 成員因產(chan) 權控製權不同而在市場型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中居於(yu) 不同的地位。
(二)支配關(guan) 係與(yu) 階層地位
上文已討論了與(yu) 政治結構和產(chan) 權製度相適應的協調機製所規定的支配關(guan) 係。在這些支配關(guan) 係中,依據對資產(chan) 是否有控製權以及控製權的大小,可以區分出不同的結構性地位,即階層地位。表1描述了產(chan) 權製度、協調機製與(yu) 階層地位之間的關(guan) 係。

在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有企事業(ye) 組織內(nei) ,行政協調占主導地位,但市場協調在公有企事業(ye) 組織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在這些機關(guan) 、組織內(nei) ,居於(yu) 支配地位的是領導幹部,公有(控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公有事業(ye) 單位的負責人。居於(yu) 從(cong) 屬地位的是下屬機構及其員工或工人。介於(yu) 支配地位與(yu) 從(cong) 屬地位之間的是中間階層地位,黨(dang) 政機關(guan) 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和行政人員,企事業(ye) 單位的部門經理、管理人員、行政辦事人員,以及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是中間階層地位的成員。筆者把這種行政協調占主導地位的支配關(guan) 係稱作“權威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在私營(控股)公司、私營事業(ye) 單位、個(ge) 體(ti) 經營、農(nong) 村家庭聯產(chan) 責任製經營中,市場協調占主導地位,行政協調也有一定的作用。在這些組織內(nei) ,股東(dong) 、業(ye) 主、主管部門幹部或村領導居於(yu) 支配地位,員工和工人居於(yu) 從(cong) 屬地位。部門經理、管理人員和行政辦事人員、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個(ge) 體(ti) 老板、家庭聯產(chan) 承包者居於(yu) 中間階層地位。筆者把這種市場協調占主導地位的支配關(guan) 係稱作“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無論行政協調還是市場協調,都不限於(yu) 組織內(nei) 部。比如,黨(dang) 政機關(guan) 的行政協調,對下屬機構、組織都會(hui) 發揮作用;組織之間、個(ge) 體(ti) 之間、組織與(yu) 個(ge) 體(ti) 之間,隻要產(chan) 權具有可交易性,市場協調機製就會(hui) 發揮作用。當前中國的階層關(guan) 係是“支配二元性”的。
(三)階層地位與(yu) 經濟利益
收入分配是關(guan) 係性階層模型的重要議題(Sørensen,1991,2000;Szelenyi & Kostello,1998;Wright,1979,1985;Wodtke,2016)。既然階層關(guan) 係以產(chan) 權為(wei) 基礎,產(chan) 權由剩餘(yu) (收入)支配權、轉讓權、控製權構成,且其控製者擁有剩餘(yu) (收入)支配權(Kornai,1992:64);那麽(me) 由產(chan) 權關(guan) 係規定的階層地位間,就存在收入分配關(guan) 係。在轉型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協調機製是收入不平等的主要根源。
中國計劃經濟時期,實行按勞分配,在改革過程中隨著所有製結構的變化,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yu) 分配逐漸獲得了合法性。改革中,黨(dang) 中央全會(hui) 報告、國家法律和政府文件,對不同形式的資產(chan) (包括經濟資產(chan) 和人力資本資產(chan) ),不同產(chan) 權所有者的權利(包括收入支配權)的規定逐步革新。比如,十五大報告指出,要著重發展資本、勞動力、技術等生產(chan) 要素市場,完善生產(chan) 要素價(jia) 格形成機製;把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十六大報告確立了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yu) 分配的原則。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健全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chan) 要素按貢獻參與(yu) 分配的製度。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yu) 分配的初次分配機製,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這些規則使不同資產(chan) 產(chan) 權所有者、控製者獲得相應收益控製權逐步獲得合法性。表2展示了主要階層位置如何通過經濟資產(chan) 和人力資本產(chan) 權控製而獲取收益支配權。

人力資本、土地、經濟資本、企業(ye) 家才能等要素,在初始階段(一級市場上),既可以通過行政協調也可以通過市場協調形成經營組織;之後,便成為(wei) 組織內(nei) 部要素,而在組織內(nei) 部,又需要以行政或市場方式來協調。
在市場協調占主導地位的“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人力資本、土地、經濟資本、企業(ye) 家才能的產(chan) 權所有者獲得的收益分別是工資、地租、利息和利潤,即通過市場自由交易而獲得的這些要素使用權的價(jia) 格(權衡,2017:119-158)。對人力資本的所有者而言,工人的體(ti) 力和勞動技能是工資的源泉,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的技能是工資的源泉,二者的工資水平都是人力資本價(jia) 格的反映並由勞動市場(包括組織內(nei) 外的勞動市場)中的供需關(guan) 係決(jue) 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與(yu) 工人的不同之處在於(yu) ,前者因擁有更多的人力資本,有可能在生產(chan) 經營中獲得對他人人力資本(體(ti) 力或較低勞動技能)的支配權並從(cong) 中獲取相應的收益,還可能通過技術專(zhuan) 利、技術入股等方式獲得市場收益。土地缺乏供給彈性,其所有者獲得的收益為(wei) 地租,即供給量固定的生產(chan) 要素的價(jia) 格。農(nong) 村土地雖屬村集體(ti) 所有,但因農(nong) 戶承包年限長並允許在承包期內(nei) 轉讓經營權,農(nong) 業(ye) 家庭聯產(chan) 承包者已成為(wei) 事實上的私營農(nong) 戶,與(yu) 小業(ye) 主有著相似的身份,擁有把土地或承包的其他農(nong) 業(ye) 集體(ti) 資產(chan) 的使用權流轉給他人並從(cong) 中獲得租金的權利。經濟資本(諸如廠房、設備等物品或貨幣)的所有者,因享有所有權、控製權,而對他人人力資本產(chan) 權有控製權,進而對經營收入有支配權。因此,他們(men) 可以將資本作為(wei) 要素投入自己的生產(chan) 經營而從(cong) 中獲益(比如私營小業(ye) 主和個(ge) 體(ti) 經營者);也可以將經濟資本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並從(cong) 中獲得利息(比如私有股東(dong) 和私營大業(ye) 主);資本的價(jia) 格同樣取決(jue) 於(yu) 資本的需求與(yu) 供給。與(yu) 工資、利息、地租不同,企業(ye) 家利潤是一種功能性報酬,即企業(ye) 家所具有的才能在生產(chan) 過程中履行了特定的功能而獲得的報償(chang) (比如私營企業(ye) 經理),他們(men) 因擁有對經濟資產(chan) 的控製權而可以支配他人的人力資本,並享有對收入的支配權。
在行政協調占主導地位的“權威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生產(chan) 要素產(chan) 權間的交易可看作“非市場交易”(Polanyi,1944;Polanyi et al.,1957;Szelenyi,1978)。在非市場交易中,經營剩餘(yu) 因偏離了市場競爭(zheng) 價(jia) 格而可以看作租金。在行政協調中,黨(dang) 政機關(guan) 幹部雖外在於(yu) 公有企事業(ye) 組織,卻通過有關(guan) 職能部門或國資委對投資決(jue) 策、資產(chan) 處置、人事任免擁有直接或間接控製權,而代表國家支配經營剩餘(yu) ;通過稅收、市場準入、經營許可、提供公共服務、市場幹預等,代表國家影響著私有經濟產(chan) 權的行使並控製著收取稅收或租金的權利;通過戶籍、技術資格認定、勞動人事等製度,代表國家對人力資本界定、交易實施起到保護或限製作用而有支配相應租金的權利。可見,黨(dang) 政機關(guan) 領導崗位因在權威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居於(yu) 支配地位,而擁有支配稅收或租金的權利。國有(控股)公司、集體(ti) (控股)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因對公有資產(chan) 擁有直接控製權,而對人力資本和經營剩餘(yu) 有直接支配權。
總之,階層關(guan) 係具有經濟利益關(guan) 係的屬性。當前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關(guan) 係是“權益雙重性”的。因此,對當前中國社會(hui) 階層結構的呈現,首先是在支配關(guan) 係(權威型支配關(guan) 係和市場型支配關(guan) 係)的範疇上確定基本階層位置;然後,在基本階層位置內(nei) 進一步區分出下屬階層位置;再之,分析不同階層位置間的利益關(guan) 係,揭示階層間收入差距。值得注意的是,基本階層間雖然在支配權大小上有支配、服從(cong) 之分,在利益分配上有優(you) 勢、弱勢之分,但是,在一個(ge) 基本階層位置內(nei) 區分出的下屬階層位置,與(yu) 另一基本階層內(nei) 區分出的下屬階層位置,在資源占有上可能是有交叉的。因此,這裏區分出的階層,主要是為(wei) 了呈現相互間的關(guan) 係模式。
三、中國轉型社會(hui) 的階層框架
圖1所示階層框架呈現了不同階層間的社會(hui) 關(guan) 係。該框架隱含的基本分類原則是:(1)在權威型支配關(guan) 係中,社會(hui) 位置所擁有的公共支配權(包括公共行政支配權和公有資產(chan) 控製權)大小。(2)在市場型支配關(guan) 係中,社會(hui) 位置所擁有的市場支配權(包括基於(yu) 經濟資產(chan) 產(chan) 權和人力資本產(chan) 權的市場支配權)大小。要強調的是,該階層框架區分的是支配關(guan) 係中的結構性地位,即製度化的、支配權不同的社會(hui) 位置,而不是按支配權大小對個(ge) 人職業(ye) 的歸類。個(ge) 人因占據這些社會(hui) 位置才享有相應的支配權和經濟利益。

首先,在行政協調占主導地位的權威型階層支配關(guan) 係中,按是否有公共支配權,分為(wei) “有公共支配權的社會(hui) 位置”和“無公共支配權的社會(hui) 位置”兩(liang) 個(ge) 基本類別。介於(yu) 兩(liang) 者之間的是功能性的“行政事務位置”,其典型成員是公有部門的職員辦事人員。他們(men) 雖在支配關(guan) 係中不直接擁有權威,卻與(yu) 支配者接近並傳(chuan) 達著支配者的權威(Lockwood,1958:81);同樣,在非公有部門的市場協調中,職員辦事人員也居於(yu) 管理者與(yu) 非管理者之間的地位上。
其次,對有公共支配權的位置,又根據對公有資產(chan) 有無直接控製權分為(wei) 兩(liang) 種類型:對公有資產(chan) 無直接控製權的黨(dang) 政事業(ye) 領導崗位,對公有資產(chan) 有直接控製權的公有(控股)企業(ye) 領導崗位。對黨(dang) 政事業(ye) 領導崗位,進一步根據職務級別劃分為(wei) 中層及以上、中層以下領導崗位;占據這些崗位的支配者,因擁有對公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的間接支配權和他人人力資本產(chan) 權的支配權,而具有支配經營收益的權利。對公有(控股)企業(ye) 領導崗位,進一步按管理級別分為(wei) 中層及以上、中層以下管理者崗位;占據這些崗位的管理者,因對公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擁有直接控製權而能夠支配經營剩餘(yu) 。同時,因所控製的公有資產(chan) 產(chan) 權具有一定的市場可交易性而具有一定的市場支配權。
再次,無公共支配權的社會(hui) 位置,在行政協調占主導地位的權威型階層支配關(guan) 係中處於(yu) 受支配地位;而在市場協調占主導地位的市場型階層支配關(guan) 係中,則依據市場支配權的來源和大小來進一步分類。雇主、經理和農(nong) 民有經濟資產(chan) 所有權或控製權,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和工人無經濟資產(chan) 控製權。對這兩(liang) 類位置,分別根據控製權的大小和人力資本量的多少,進一步劃分出具體(ti) 的階層位置。
對雇主,依據對他人人力資本支配權的大小,進一步分為(wei) 民營企業(ye) 家(雇用10人及以上)、小業(ye) 主(雇用2-9人)、自雇者(雇用0-1人),他們(men) 因擁有經濟資產(chan) 並能夠支配他人的人力資本產(chan) 權而對經營剩餘(yu) 享有支配權。對私營企業(ye) 管理者,同樣按照對他人人力資本的支配權大小,進一步劃分為(wei) 經理和部門管理人員,他們(men) 因能夠支配他人人力資本產(chan) 權而對經營剩餘(yu) 有一定的支配權。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按專(zhuan) 業(ye) 水平高低分為(wei) 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中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和低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對工人以技術水平高低分為(wei) 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收入來源都是人力資本,但專(zhuan) 業(ye) 人員(尤其是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因人力資本量高於(yu) 工人,而有可能支配他人的人力資本,並對經營剩餘(yu) 有一定的支配權。農(nong) 民是一個(ge) 特殊的群體(ti) ,其身份歸屬比較複雜。可以按照控製土地資源的情況將其視為(wei) 自雇者,與(yu) 小業(ye) 主和個(ge) 體(ti) 自雇者的身份相同;也可以將其看作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但擁有控製權的農(nong) 業(ye) 經營者。在這兩(liang) 種情況下,農(nong) 民都不是農(nong) 業(ye) 工人意義(yi) 上的勞動者,他們(men) 擁有對經營收入的支配權。隻有那些沒有承包農(nong) 林牧漁業(ye) 集體(ti) 資產(chan) 但又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林牧漁業(ye) 勞動的人,才是純粹意義(yi) 上的農(nong) 業(ye) 工人,他們(men) 同產(chan) 業(ye) 工人一樣,對經營剩餘(yu) 沒有支配權。由此我們(men) 劃分出了16個(ge) 階層位置。
對這16個(ge) 階層位置,進一步按在權威型支配關(guan) 係或市場型支配關(guan) 係中的支配權大小進行歸類,構造出一個(ge) 由(1)社會(hui) 上層(支配者階層)、(2)新中產(chan) 上層、(3)新中產(chan) 下層、(4)小業(ye) 主和自雇者、(5)技術工人、(6)非技術工人、(7)農(nong) 民(農(nong) 林牧漁業(ye) 家庭聯產(chan) 承包者)7個(ge) 階層構成的階層框架。這7個(ge) 階層間不僅(jin) 是支配—服從(cong) 關(guan) 係,還是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居於(yu) 支配地位的階層,在剩餘(yu) 支配上也居於(yu) 優(you) 勢地位。社會(hui) 上層、小業(ye) 主、自雇者對經營收入有支配權,技術與(yu) 非技術工人沒有支配權;新中產(chan) 階層介於(yu) 其間,對經營收入擁有一定的支配權。
社會(hui) 上層在權威型支配關(guan) 係或市場型支配關(guan) 係中居於(yu) 支配地位,是整個(ge) 社會(hui) 的支配階層,對經營收入也有支配權。它由黨(dang) 政事業(ye) 中層及以上領導幹部、國有(控股)企業(ye) 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民營企業(ye) 家、高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構成。其共同特點是在權威型或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居於(yu) 支配地位。同時,這些位置因擁有剩餘(yu) 控製權而有可能在收入分配上居於(yu) 優(you) 勢地位。與(yu) 之相對的是被支配者階層,包括從(cong) 事製造業(ye) 、服務業(ye) 和農(nong) 業(ye) 的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其共同特點是在權威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或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居於(yu) 被支配地位,對經營剩餘(yu) 也無支配權,因而在收入分配上有可能居於(yu) 弱勢地位。
介於(yu) 這兩(liang) 個(ge) 基本階層間的是中產(chan) 階層。這裏據米爾斯(Mills,1951)的分類,把中產(chan) 階層分為(wei) 新中產(chan) 階層和老中產(chan) 階層。與(yu) 擁有私有資產(chan) 的小業(ye) 主、農(nong) 場主這樣的老中產(chan) 階層不同,新中產(chan) 階層指的是受雇並靠領薪為(wei) 生的管理人員、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非體(ti) 力白領職員。根據階層位置所享有的公共支配權、資產(chan) 控製權、技術資產(chan) 的相對量大小,把新中產(chan) 階層進一步劃分為(wei) 新中產(chan) 上層和新中產(chan) 下層。前者包括黨(dang) 政事業(ye) 單位的中下層幹部、中下層國有(控股)企業(ye) 經理和管理人員、民營企業(ye) 中下層管理人員、中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等。後者則包括低級職務的黨(dang) 政事業(ye) 單位的幹部、職員辦事人員、低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國有(控股)企業(ye) 的基層管理者、民營企業(ye) 的低層管理者、私營小企業(ye) 經理等。無論哪種新中產(chan) 階層,其共同特點都是在權威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或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居於(yu) 支配者與(yu) 被支配者之間的地位。同時,他們(men) 在剩餘(yu) 分享上也居於(yu) 優(you) 勢與(yu) 弱勢階層之間。與(yu) 社會(hui) 上層相比,隻擁有較小的剩餘(yu) 支配權;而與(yu) 工人階層相比,又擁有一定的剩餘(yu) 支配權。與(yu) 新中產(chan) 階層不同,老中產(chan) 階層小業(ye) 主及自雇者占有私有資產(chan) ,但因其控製的資本量有限,其市場支配權小於(yu) 大企業(ye) 主及管理者,也小於(yu) 以公有資產(chan) 為(wei) 基礎的大型公有(控股)企業(ye) 的管理者。因此,在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居於(yu) 大企業(ye) 主和這些管理者與(yu) 工人階層之間。同時,他們(men) 因擁有經濟資產(chan) 所有權而對經營收入有支配權。
就農(nong) 林牧漁業(ye) 家庭聯產(chan) 承包者所能控製的資產(chan) 產(chan) 權和經營自主權來看,農(nong) 民與(yu) 自雇者有著類似的身份;但因所擁有的資本量有限,農(nong) 民有可能在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處於(yu) 比小業(ye) 主更不利的地位。
在應用中,對16個(ge) 階層位置,除歸類為(wei) 上述7個(ge) 階層外,還可歸類成其他框架。比如,將7個(ge) 階層進一步歸並成社會(hui) 上層、新中產(chan) 階層、小業(ye) 主與(yu) 自雇者、工人、農(nong) 民5個(ge) 階層。再比如,沿支配二元性邏輯,據所有製部門將社會(hui) 上層分為(wei) 公職精英與(yu) 市場精英而形成二元精英階層分類,將新中產(chan) 分為(wei) 公職新中產(chan) 和市場新中產(chan) 而形成二元新中產(chan) 階層分類。精英階層和新中產(chan) 階層不但地位基礎均具二元性;而且,由本文的論斷還可推測,其地位獲得路徑也都是雙重性的。筆者稱之為(wei) 轉型社會(hui) 的“二元精英地位的雙重路徑命題”和“二元新中產(chan) 地位的雙重路徑命題”。對這些命題,另文檢驗。
四、潛類分析與(yu) 階層框架的經驗適用性
這一部分使用歸納性的LCA方法分析CGSS2010,檢驗所建構框架的經驗適用性。LCA假定,可觀測的顯變量所呈現的概率分布以及顯變量之間的關(guan) 聯是由一個(ge) 潛在分類變量來解釋的,這一潛在分類變量隻有少數幾個(ge) 分類且互斥;用盡量少的潛在分類變量的類別來解釋顯變量觀察值的變化(Vermunt & Magidson,2003)。設A,B,C為(wei) 三個(ge) 分類顯變量,每個(ge) 變量的相應類別數為(wei) I,J,K。X是潛分類變量,有T個(ge) 類別。那麽(me) ,一個(ge) 隨機觀察對象落在由I×J×K×T個(ge) 方格構成的列聯表中的第ijkt個(ge) 方格裏的概率π可以表示為(wei) :

其中,i=1,2,…I,j=1,2,…J,k=1,2,…K,t=1,2,…T。A|X,B|X,C|X分別表示條件概率。上式表明,概率π是潛分類變量X在水平t下和ABC顯變量分別在i,j,k水平下的條件概率的結果。因此,可以根據所估計的條件概率,對潛變量的不同類別的含義(yi) 進行解釋。筆者使用Latent Gold 5.0估計上述模型中的參數。
據CGSS2010中的有效信息,本文在LCA分析中使用了以下分類顯變量:(1)行政管理權大小,以行政職務高低衡量,分為(wei) :0.不擔任職務;1.擔任職務無級別;2.擔任有級別的基層職務;3.擔任有級別的中層及以上職務。(2)對他人人力資本產(chan) 權的支配權,分為(wei) :1.隻管理別人不受別人管理;2.既管理別人又受別人管理;3.既不管理別人又不受別人管理;4.隻受別人管理不管理別人。(3)私有經濟資產(chan) 控製權大小,分為(wei) :1.私營企業(ye) 主;2.自雇者;3.雇員。這一變量同時也是對他人人力資本支配權大小的衡量。(4)收入支配權,用有無財產(chan) 性收入、有無工資性收入、有無農(nong) 林牧漁業(ye) 經營性收入三個(ge) 虛擬變量以及年總收入高低(50000元及以上、30000-49999元、20000-29999元、10000-19999元、5000-9999元、5000元以下)來測量。表3報告了LCA擬合模型優(you) 度的統計量和顯著性水平。從(cong) χ2和G2的顯著性水平看,四分類的潛變量模型是擬合度較高且較簡潔的模型。

四分類的潛變量模型的變量分布和顯變量條件概率顯示,潛類1的特征是無行政管理權、既不支配他人人力資本也不受他人支配、有私有資產(chan) 、主要收入來源於(yu) 農(nong) 林牧漁業(ye) 、無工資或財產(chan) 性收入、年總收入大都在5000元以下,具備這些特征的主要是農(nong) 民。潛類2的特征是不擔任或擔任無級別的管理職務、人力資本產(chan) 權受他人支配、無經濟資產(chan) 而受雇、以工資收入為(wei) 主、年收入10000-19999元為(wei) 主,具備這些特征的主要是職員辦事人員和工人。潛類3的特征是擔任無級別或基層管理職務、對他人人力資本有支配權同時又受他人支配、無資產(chan) 而受雇、以工資性收入為(wei) 主、有一定的財產(chan) 性收入,年總收入大都在3萬(wan) 元及以上,有的甚至在50000元以上,具備這些特征的主要是中低層黨(dang) 政事業(ye) 領導幹部、企業(ye) 中低層管理人員和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潛類4的特征是不擔任或擔任無級別的管理職務、對他人人力資本有支配權或不受他人支配、擁有經濟資產(chan) 、有一定的財產(chan) 性收入,年總收入大都在20000元以上,有些人甚至在50000元以上,具備這些特征的主要是私營企業(ye) 主和自雇者。
根據所預測的潛分類變量各類別的頻數,可算出潛變量與(yu) 本文所構建的7分類階層的列聯百分比。表4報告了行與(yu) 列百分比。

表4顯示,按理論推演構造的階層框架與(yu) 依據經驗歸納形成的階層歸類間是高度重合的。行百分比顯示,除社會(hui) 上層的成員外,其他階層的成員都有很高的比例集中在一個(ge) 潛類裏。社會(hui) 上層的成員共有79%可以歸入潛類3(中低層黨(dang) 政事業(ye) 領導幹部、企業(ye) 中低層管理人員和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或潛類4(私營企業(ye) 主和自雇者),其中,44.3%歸入潛類3,在潛類3中占9.5%,34.7%(這部分人主要是大業(ye) 主)歸入潛類4,占潛類4的9.0%。新中產(chan) 上層的成員有69.2%屬於(yu) 潛類3,占潛類3的52.5%。新中產(chan) 下層的成員有79.3%屬於(yu) 潛類2(職員辦事人員和工人),占潛類2的34.6%。小業(ye) 主及個(ge) 體(ti) 自雇者中,有52.3%屬於(yu) 潛類4,占潛類4的69.0%;有43.6%屬於(yu) 潛類1(農(nong) 民),占潛類1的9.6%。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屬於(yu) 潛類2(職員辦事人員和工人)的比例分別為(wei) 93.7%和95.1%,在潛類2中分別占23.6%和34.4%。98.9%的農(nong) 民屬於(yu) 潛類1,占潛類1的89.7%。總的看來,本文所構造階層框架的各階層都與(yu) 歸納性潛類分析結果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表明這一框架在當前中國社會(hui) 裏具有較強的經驗適用性。
五、當前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
借助圖1所示的階層框架,筆者對CGSS2010資料進行了分析,呈現了各階層位置的比重及其地區和性別差異,結果見表5。

東(dong) 中西部之間、男女之間階層位置構成的差異,具有高度統計顯著性(區域差異χ2值為(wei) 1671.7,自由度為(wei) 30,p<0.000;性別差異χ2值為(wei) 471.7,自由度為(wei) 15,p<0.000)。除家庭聯產(chan) 承包者,其餘(yu) 階層位置成員的比重呈東(dong) 高西低的特征。支配性階層中,男性高於(yu) 女性;職員辦事人員、家庭聯產(chan) 承包者、低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中,女性高於(yu) 男性。
16個(ge) 階層位置歸類後的7個(ge) 階層構成見表6。社會(hui) 上層占2.0%;技術、非技術工人分別約占9.9%、14.1%,二者共占約24.0%。介於(yu) 社會(hui) 上層和勞工階層之間的新中產(chan) 上層占6.7%,新中產(chan) 下層占17.9%,二者共占約24.6%;小業(ye) 主及自雇者(老中產(chan) 階層)占大約9.5%。兩(liang) 類中產(chan) 階層總計約占34.1%。農(nong) 民占39.9%。

東(dong) 中西部地區間階層構成差異顯著(χ2為(wei) 1565.2,自由度為(wei) 12,p<0.000)。東(dong) 部地區的中產(chan) 化水平遠遠高於(yu) 中西部地區,而中西部地區之間的差距則較小。東(dong) 部地區的新中產(chan) 階層的比重已達38.8%,而中部和西部地區的新中產(chan) 階層分別為(wei) 17.8%和17.5%。東(dong) 部地區的小業(ye) 主及自雇者(老中產(chan) 階層)的比重也高於(yu) 中西部地區,但差距不是太大;中西部的小業(ye) 主及自雇者的比重幾乎沒有差別。
性別間的階層構成差異也很顯著(χ2值為(wei) 384.2,自由度為(wei) 6,p<0.000)。社會(hui) 上層、新中產(chan) 上層的男性比重均顯著高於(yu) 女性;而女性在中產(chan) 下層中的比重則高於(yu) 男性。小業(ye) 主及自雇者、技術工人中男性的比重略高於(yu) 女性,非技術工人中男性的比重遠高於(yu) 女性。農(nong) 民階層中女性的比重顯著高於(yu) 男性。男性的階層地位總體(ti) 高於(yu) 女性。

表7比較了中國與(yu) 發達國家的階層結構。結果表明,在私有經濟部門中,當前中國的大中小企業(ye) 主的比重雖不及發達國家,但已與(yu) 之接近;占比大約為(wei) 3%的大中小企業(ye) 主在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居於(yu) 支配地位。中國的公有部門比發達國家有著更龐大的管理者隊伍,他們(men) 行使著公共權力(包括對公有資產(chan) 的支配權和經營收益的支配權),是以現有政治結構和公有產(chan) 權製度為(wei) 基礎的階層關(guan) 係和階層結構的一個(ge) 特征。中國社會(hui) 有著更大的自雇者階層、更龐大的農(nong) 民階層和相對弱小的勞工階層。中國社會(hui) 中以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白領職員為(wei) 代表的新中產(chan) 階層的比重並不低於(yu) 發達國家;小業(ye) 主和自雇者在中國中產(chan) 階層中的比重要高於(yu) 發達國家,是中國中產(chan) 階層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中國不同地區間階層構成的差異甚至大於(yu) 與(yu) 發達國家間的差距;東(dong) 部地區的階層結構已與(yu) 發達國家相似,其中產(chan) 化水平甚至比發達國家的總體(ti) 情況還要高。但中西部地區新中產(chan) 階層的比重僅(jin) 占17.4%和20.6%,遠低於(yu) 東(dong) 部地區的43.0%。發達國家的階層結構並非想象中的橄欖型,其勞工階層仍占大多數。在美國社會(hui) 裏,中產(chan) 階級雖在整個(ge) 階層結構中隻占35%-40%,但在大眾(zhong) 傳(chuan) 媒的影響下,人人有向上流動機會(hui) 、消費主義(yi) 等觀念廣為(wei) 人知、深入人心,其結果是使工人階級普遍相信自己是中產(chan) 階級的成員,把美國社會(hui) 想象成了一個(ge) 橄欖型的中產(chan) 階級社會(hui) ,事實上,占大多數的仍然是工人階級(Zweig,2000)。當前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也非想象中的金字塔型,社會(hui) 上層的比重比發達國家還要大,新中產(chan) 階層的比重也並不低於(yu) 發達國家;但工人階層的規模卻小於(yu) 發達國家,農(nong) 民階層的規模遠遠大於(yu) 發達國家,且中西部地區尤其如此。若要做形象化描述的話,當前,我們(men) 可以用“橄欖型”來描述中國東(dong) 部地區的階層結構、“圭字型”來描述中國中西部地區的階層結構。若不分地區,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總體(ti) 呈“圭字型”。
六、各階層的收入
階層關(guan) 係既然是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那麽(me) ,不同階層地位的成員就存在收入差異。支配階層的收入可能高於(yu) 被支配階層;中產(chan) 階層的收入則可能介於(yu) 二者之間。為(wei) 了檢驗這些基本假設,筆者分析了階層地位與(yu) 年總收入之間的關(guan) 係。表8報告了不同階層年總收入的組內(nei) 均值、標準差和分組中位值。方差分析結果顯示,F=77.7,在6個(ge) 自由度下是高度顯著的(p<0.000)。

無論是從(cong) 均值還是中位值來看,社會(hui) 上層的收入都是最高的,農(nong) 民的收入都是最低的;社會(hui) 上層的收入高於(yu) 工人階層的收入,新老中產(chan) 階層的收入位居其中。前述假設得到了初步支持。為(wei) 了對假設作更嚴(yan) 格的檢驗,筆者使用多元回歸分析了資料,控製了地區(東(dong) 部、中部或西部)、城鄉(xiang) 、性別、年齡、受教育年數。表9報告了回歸分析結果。

各階層的收入都高於(yu) 農(nong) 民,均具有高度的統計顯著性(p<0.000)。無論是以技術工人還是非技術工人為(wei) 參照組,社會(hui) 上層的收入都處於(yu) 優(you) 勢地位,且具有高度的統計顯著性(p<0.000)。這些結果進一步支持了居於(yu) 支配地位的階層收入高於(yu) 被支配地位階層的基本假設。
若以社會(hui) 上層為(wei) 參照組,其餘(yu) 各階層的收入都低於(yu) 社會(hui) 上層。除中產(chan) 上層外,其他各階層與(yu) 社會(hui) 上層的收入差距都具有高度的統計顯著性(p<0.001)。新中產(chan) 上層與(yu) 社會(hui) 上層的收入差距不具有統計顯著性(p=0.319),但高於(yu) 新中產(chan) 下層並具有高度的統計顯著性(p<0.000)。新中產(chan) 上層的收入高於(yu) 老中產(chan) ,並具有高度的統計顯著性(p=0.009),但新中產(chan) 下層的收入與(yu) 老中產(chan) 收入的差距則不具有統計顯著性(p=0.127)。新老中產(chan) 階層的收入都高於(yu) 工人的收入且均具有高度的統計顯著性(p<0.000)。技術工人與(yu) 非技術工人之間的收入差距不具有統計顯著性。這些發現表明,在收入分配上,新老中產(chan) 階層是社會(hui) 上層與(yu) 工人階層之間的過渡階層,收入水平大體(ti) 介於(yu) 二者之間;中產(chan) 階層內(nei) 部的收入雖有一定的差距,但並不明顯。新中產(chan) 上層與(yu) 社會(hui) 上層的收入差距較小,而與(yu) 新中產(chan) 下層差距相對大一些,表明新中產(chan) 上層是處於(yu) 社會(hui) 上層與(yu) 新中產(chan) 下層之間的過渡階層位置。新老中產(chan) 階層與(yu) 工人的收入差距比他們(men) 與(yu) 社會(hui) 上層的收入差距更明顯,表明新老中產(chan) 階層不但是社會(hui) 上層與(yu) 工人階層之間的過渡階層,而且比工人階層在收入分配上有著更大的控製權。這些研究發現支持了階層關(guan) 係是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的判斷。
七、總結與(yu) 討論
本文從(cong) 製度分析思路出發,將協調機製與(yu) 支配概念結合起來,構建了一個(ge) 轉型期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框架。對CGSS2010資料的歸納性潛類分析表明,該框架具有較強的經驗適用性。
在當前中國社會(hui) 裏,嵌入在國家政治結構之中的產(chan) 權(包括經濟資產(chan) 產(chan) 權和人力資本產(chan) 權)製度,連同這些製度所派生的次級製度,構成了階層分化的製度基礎。與(yu) 政治結構和產(chan) 權製度相適應,行政協調和市場協調是兩(liang) 種主要的協調機製。在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公有企事業(ye) 部門,行政協調居於(yu) 主導地位,市場協調具有一定的作用;在私有部門,市場協調居於(yu) 主導地位,行政協調具有一定的作用。協調機製規定著組織、個(ge) 體(ti) 之間的支配關(guan) 係;在行政協調中表現為(wei) 權威型支配關(guan) 係,在市場協調中則表現為(wei) 市場型支配關(guan) 係。支配權大小不同的結構性地位,即階層地位。同時,由於(yu) 階層關(guan) 係以產(chan) 權製度為(wei) 基礎,而產(chan) 權製度規定了對經營收入的支配關(guan) 係,因此,階層地位又是與(yu) 特定的經濟利益相聯係的,相互間又是經濟利益關(guan) 係並表現為(wei) 收入分配關(guan) 係。在市場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人力資本、土地、經濟資本、企業(ye) 家才能的相應收益是工資、地租、利息和利潤;在權威型支配的階層關(guan) 係中,生產(chan) 要素通過非市場交易結合產(chan) 生租金,產(chan) 權控製者擁有對租金的支配權。無論是在哪種支配類型的階層關(guan) 係中,居於(yu) 支配地位的階層,在收入分配上都有可能居於(yu) 優(you) 勢地位。因此,錯綜複雜的製度安排,使階層關(guan) 係呈現出支配二元性和權益雙重性。由社會(hui) 上層(支配階層)、新中產(chan) 上層、新中產(chan) 下層、小業(ye) 主和自雇者、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農(nong) 民構成的7階層框架,既是一個(ge) 支配關(guan) 係框架,又是一個(ge) 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框架。本框架的應用具有一定靈活性。比如,可歸並為(wei) 5階層,可對社會(hui) 上層和新中產(chan) 分別作二元階層劃分並由此形成了二元精英地位的雙重路徑命題和二元新中產(chan) 地位的雙重路徑命題。
當前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並非想象中的金字塔型,發達國家的階層結構也非想象中的橄欖型。中國社會(hui) 上層的比重比發達國家還要大,新老中產(chan) 階層的比重也不低於(yu) 發達國家;但工人階層的規模卻比發達國家要小,農(nong) 民階層的規模遠大於(yu) 發達國家。中國地區間階層結構的差別甚至大於(yu) 中國與(yu) 發達國家間的差別。可以用“橄欖型”來描述中國東(dong) 部地區的階層結構,“圭字型”來描述中國中西部地區的階層結構。若不分地區,中國社會(hui) 的階層結構總體(ti) 呈“圭字型”。
中國社會(hui) 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是顯著的,社會(hui) 上層屬高收入層,新老中產(chan) 階層的收入大體(ti) 處於(yu) 中等水平,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的收入雖處中下水平卻遠高於(yu) 農(nong) 民。本文提出的階層框架能解釋收入不平等,支持了階層間存在經濟利益分配關(guan) 係的判斷。用收入等級(包括中等收入群體(ti) )代替階層,會(hui) 使階層概念失去豐(feng) 富的社會(hui) 學理論內(nei) 涵。
階層雖是被廣泛應用的解釋變量,但階層關(guan) 係隻是眾(zhong) 多社會(hui) 關(guan) 係的一種,階層屬性也隻是眾(zhong) 多社會(hui) 屬性的一種。階層間收入雖有差異,但層內(nei) 收入異質性意味著,除階層地位以外,還有眾(zhong) 多社會(hui) 文化因素以複雜的方式影響著收入分配,階層地位充其量是一個(ge) 主要因素。無視這些因素就會(hui) 陷入階層決(jue) 定論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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