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嚴格過錯責任促檢察官履職盡責
發稿時間:2018-02-02 14:28:42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劉林呐
在法國,檢察官的地位獨特而尊榮,不僅(jin) 是司法專(zhuan) 業(ye) 人士,更是國家的代表,肩負著最基本的民主使命。民主社會(hui) 期待檢察官們(men) 具有嚴(yan) 謹、正直、忠實的人格,崇高的職業(ye) 操守和強烈的責任感,使其能夠與(yu) 自己要完成的使命相稱。因此,需要嚴(yan) 格、規範的司法責任製度保障檢察官更好地履行職責使命。如果檢察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瀆職、受賄或其他違法行為(wei) ,會(hui) 受到有關(guan) 機關(guan) 調查,並可能會(hui) 因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者紀律懲戒責任。
刑事責任
檢察官觸犯刑法有兩(liang) 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他們(men) 在日常生活中實施了犯罪行為(wei) ,如盜竊、殺人、欺詐等,雖然身為(wei) 司法官員並不享有任何特權,一旦涉嫌犯罪,就必須在普通刑事法院接受審判,適用《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規定。第二種情況是檢察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實施了職務犯罪行為(wei) ,主要表現為(wei) 濫用職權、拒絕裁判及接受賄賂等。例如,《法國刑法典》第434-7-1條規定,“法官及其他在法庭上負責裁判的人員,或者所有行政職權機關(guan) ,在收到請求後拒絕裁判的,或者在收到上級警告或命令後仍繼續拒絕裁判的”,可處以7500歐元罰金,以及5年至20年禁止履行公職。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或者預審法官拒絕民事當事人之請求,決(jue) 定不啟動預審程序,或者預審法官拒絕當事人采取某些預審行為(wei) 之請求的,均不構成拒絕裁判罪。2007年11月13日,法國又頒布了《反腐敗法》,增設了“為(wei) 自己及為(wei) 他人”謀利益以及“司法人員利用影響力交易的行賄及受賄犯罪”。但總體(ti) 而論,在法國的司法實踐中,極少有檢察官觸犯刑法,這可能也是法國社會(hui) 各階層對包括檢察官在內(nei) 的司法官評價(jia) 較高的原因之一。
民事責任
在法國,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也可以被追究民事責任。《法國司法組織法典》第142條第1款規定,國家應賠償(chang) 司法機關(guan) 運行失職所造成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這一訴訟是針對國家的,但是管轄權仍然歸屬司法法院,而不屬於(yu) 行政法院的職權範圍,因為(wei) 立法者認為(wei) 對這些司法機關(guan) 的運行是否失當的評價(jia) ,不應該由行政法院來進行。《法國司法官身份組織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所有司法係統內(nei) 的司法官僅(jin) 得因個(ge) 人過錯承擔責任。在司法工作中存在個(ge) 人過錯的,僅(jin) 得由國家提起司法官追償(chang) 之訴。這一訴訟向最高法院民事庭提起。”可見,國家可以對司法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的檢察官追究相關(guan) 責任,並要求其賠償(chang) 損失。每年都有幾例國家判罰司法機構失職的案例,但是,時至今日,國家未曾追究過任何司法官責任。原因比較複雜:一方麵,有些失職可能不是司法機構本身的過錯,而是沒有獲得足以正常運行的手段;另一方麵,在多重因素造成一個(ge) 後果的情況下,通常很難界定具體(ti) 過錯人的責任。
紀律責任
關(guan) 於(yu) 檢察官紀律責任的法規眾(zhong) 多,其中,最重要的是《有關(guan) 〈司法官章程〉的法令》《司法官組織法》,以及由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編寫(xie) 的《職業(ye) 道德義(yi) 務匯編》《司法官職業(ye) 道德守則匯編》等等。
《有關(guan) 〈司法官章程〉的法令》詳細規定了宣誓製度,其第6條規定:“我宣誓對我的職務忠誠盡責,嚴(yan) 守秘密,一切行事像一名高尚、正直的司法官。”這個(ge) 規定可以作如下解讀:對職務忠誠盡責,意味著不可玩忽職守,意味著嚴(yan) 肅、勝任、時刻保持知識更新,更意味著保持獨立和公正。嚴(yan) 守秘密,對於(yu) 司法官而言,是基本的義(yi) 務。使用“嚴(yan) 守”一詞,應當被理解為(wei) “審慎嚴(yan) 謹”。一切行事像一名高尚、正直的司法官,就是說不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職業(ye) 生涯內(nei) 的行事要求,職業(ye) 道德還要求司法官的私人生活也要遵守義(yi) 務。其中,高尚就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有損害司法形象的行為(wei) 或言詞,不讓司法機構的公信力受損。這項要求和章程另一條一致要求,不得玷汙司法官的尊嚴(yan) 。正直,意味著嚴(yan) 格遵守程序,司法官應當執行法律,如果有意違反法律,就是有過錯。根據章程另一條規定,司法官還應該表現出細膩的品質。該法令還規定禁止司法官參加任何反對共和國政府的遊行,禁止司法官表現出任何與(yu) 其職務所必須遵守的保留原則不相符的政治表態;同時也禁止司法官有任何阻止或阻礙司法運行的行為(wei) 。而且,法國這樣一個(ge) 高度重視公民言論自由的國家,對包括檢察官在內(nei) 的司法官這樣一個(ge) 特殊群體(ti) ,限製其言論自由,目的在於(yu) 禁止司法官表達任何可能使其公正性受到質疑的內(nei) 容。《司法官組織法》還包含了其他關(guan) 於(yu) 公正要求的綜合條款。比如,關(guan) 於(yu) 回避的規定:一名司法官,無論是在法官職位,或者是在檢察官職位,應當拒絕受理訴訟程序中包含其親(qin) 朋好友、與(yu) 他本人有利害關(guan) 係人的案件。
以上兩(liang) 部法律規定的司法官必須遵守的準則都是以較為(wei) 寬泛的條文表達出來的。要想得到更加確切的解釋,還需要參照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編寫(xie) 的《職業(ye) 道德義(yi) 務匯編》,其收錄所有的懲戒規定。這些規定不僅(jin) 懲戒檢察官的不當行為(wei) ,更重要的是借此指出哪些行為(wei) 是不被允許的。有人認為(wei) ,通過《職業(ye) 道德義(yi) 務匯編》去理解和認識職業(ye) 道德的懲戒性內(nei) 容過於(yu) 消極,應該可以把職業(ye) 道德展示得更加積極,不僅(jin) 指出哪些行為(wei) 是被禁止的,還要指出哪些行為(wei) 是提倡和鼓勵的。即便這個(ge) 問題被提出了,法國立法者也並不情願編寫(xie) 一部真正的司法官職業(ye) 道德法典,而是采取了一個(ge) 更為(wei) 有效率的做法:要求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根據司法官在職業(ye) 生活和私人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編寫(xie) 一係列實踐指導意見。這就是2010年誕生的《司法官職業(ye) 道德守則匯編》。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圍繞著六個(ge) 主題,將司法官的職業(ye) 道德守則匯編成冊(ce) 。這六個(ge) 主題分別是:獨立、公正、廉潔、合法、關(guan) 注他人、謹慎與(yu) 保留。例如,在“體(ti) 麵尊嚴(yan) ”的名目下,有這樣一條建議:“在其書(shu) 寫(xie) 與(yu) 言詞中,司法官不得使用帶有不得體(ti) 、傲慢、挑釁、歧視性質的表達或評語。”
在法國追究司法官紀律責任的程序也比較複雜,通常包括行政程序和懲戒程序。行政程序對檢察院的檢察長開放,而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懲戒程序需要向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提起訴訟。前者通常是,檢察長得知某檢察官有過錯行為(wei) ,都可以經過必需的核實後,向其下達一個(ge) 口頭或者書(shu) 麵的警告,形成文件紀要,載入其檔案,為(wei) 期三年。口頭警告之前,需要經過對審辯論,其辯護人須出席。辯護人可以是律師或者其他司法官。警告並非懲戒措施,而是某種司法官檔案中的汙點,三年內(nei) 不可有任何職位晉升。而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的懲戒程序更為(wei) 複雜。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由駐最高法院檢察總長作為(wei) 主席,包括8名司法官和8名有資格的、非司法官的人員。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可以通過三個(ge) 不同渠道受理紀律指控:通過訴訟當事人直接提起的訴訟、檢察長提起的訴訟、司法部長提起的訴訟。2008年的《憲法修正案》允許一個(ge) 訴訟當中的所有訴訟參與(yu) 人可以揭發檢舉(ju) 檢察官的行為(wei) 。控告書(shu) 首先被送到“訴狀審查委員會(hui) ”進行審查,這個(ge) 委員會(hui) 將核實控告書(shu) 是否符合受理所必需的條件,以及其所揭發的事實是否嚴(yan) 肅可信。隻有符合這些條件,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才將真正受理這項控訴。如果檢察官被發現違反紀律,所有上訴法院的檢察長都可以直接向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提起訴訟。但是實踐中,這類訴訟非常罕見。而司法部長是唯一擁有權力命令司法機構督察總署展開行政調查的人。這個(ge) 督察總署的任務是查清司法官被控的事實,讓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對所進行的紀律審查案件當中的過錯情況有更清晰的判斷。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的工作往往經曆兩(liang) 個(ge) 階段:第一個(ge) 階段,最高司法官委員會(hui) 主席要指派一名成員來撰寫(xie) 報告,根據被起訴的司法官是法院的還是檢察院的,這個(ge) 報告的撰寫(xie) 人可能是法院首席院長或者是檢察長;第二個(ge) 階段,是紀律懲戒庭審。根據被起訴的是法官還是檢察官,組建法官或者檢察官合議庭。除了有非常特殊、理由充分的決(jue) 議,庭審必須公開,審理程序遵循傳(chuan) 統司法審判程序。
【作者簡介】
劉林呐,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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