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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受不親有權變

發稿時間:2018-02-01 14:23:02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郭燦金

  “男女授受不親(qin) ”在封建時代被奉為(wei) 圭臬,亦被視為(wei) 儒學貽害無窮的一個(ge) 表現。其實這是理學家們(men) 對“男女授受不親(qin) ”過度闡釋的結果。

  這句著名的話出自《禮記·禮器》,原文這樣說:“寡婦之子,不有見焉,則弗友也,君子以辟遠也。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則不入其門。以此坊民,民猶以色厚於(yu) 德。”“子雲(yun) :‘好德如好色。諸侯不下漁色。故君子遠色以為(wei) 民紀。男女授受不親(qin) 。’”

  《禮記·曲禮》也曾對“授受不親(qin) ”作過比較具體(ti) 的界定:“男女不雜坐,不同椸,不同巾櫛,不親(qin) 授。叔嫂不通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yu) 棞,內(nei) 言不出於(yu) 棞。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yu) 同席而坐,弗與(yu) 同器而食。”

  這樣的要求非常苛刻,一家之中,共同生活的男女成員不能隨便坐在一起,不能將衣服掛在同一個(ge) 衣架上,不能使用同一個(ge) 巾帕和梳子,不得手接手地遞東(dong) 西。叔嫂之間不答話。男子在外做官,不與(yu) 女子談論政事,母、妻、女也不得參與(yu) 政事。女性的家務瑣事,男子亦不應過問。女子年十五許嫁他人後,除非遇到夫家有疾病、突變,否則不得進未婚夫家門,更不許與(yu) 未婚夫相見。女子出嫁後回家,兄弟不得與(yu) 之同席而坐,同器而食。

  後來“男女授受不親(qin) ”已經發展到了十分變態的程度,明代的沈采在自己的作品《千金記》中,曾對“男女授受不親(qin) ”給出過非常形象的注解:一個(ge) 女人要給男人送一件東(dong) 西,她是這樣處理的,“自古道‘男女授受不親(qin) ’,侍奴家放在地下,客官自取。”

  那麽(me) 孟子自己是如何理解“授受不親(qin) ”的呢?在一次和別人的談話中,孟子給出了答案。淳於(yu) 髡曰:“男女授受不親(qin) ,禮歟?”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授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授,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qin) ,禮也;嫂溺授之以手,權也。”以上這段論述就較為(wei) 開明,孟子雖然讚成“男女授受不親(qin) ”,但嫂子落水快淹死時,必須拉她、救她,這是“權”(變通),否則,見死不救,就是豺狼。

  孟子的很多文章裏,都充滿了諸如此類“人性的光輝”。有原則、有變通,外圓內(nei) 方,正氣浩然。誰知後人忘了權變,用一根筋的思維將“授受不親(qin) ”推至慘絕人寰的程度,孟子若九泉下有知,不知當作何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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