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官員晉升的主要規則與積弊
發稿時間:2018-01-26 15:12:13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陳峰
宋朝三百餘(yu) 年間,對官員設置的各項晉升製度,可謂周全嚴(yan) 密,由此滿足了常態下大多數官員的升遷訴求,保障了政務的正常運行。但與(yu) 此同時,這些規章在執行過程中又存在很多積弊,進而催生了潛規則的流行,特別是在統治秩序敗壞的時期,更呈現愈演愈烈的態勢,從(cong) 而給官場帶來嚴(yan) 重的消極影響。
宋代官製內(nei) 容與(yu) 程序之繁複,大概是古代中國最突出的,涉及官員晉升的環節就包括:考課、磨勘、改官、薦舉(ju) 、敘遷、差遣及除授等等。而每項規製又有相應的一套流程,如在唐代基礎上修訂的《長定格》《循資格》以及考課法、改官法、薦舉(ju) 法、磨勘法等(《宋史》卷158~160《選舉(ju) 四》《選舉(ju) 五》《選舉(ju) 六》,並參見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諸層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若對此細加考察的話,不難發現這些規則利弊兼有,即一方麵為(wei) 官員劃定出升遷的步驟和路線圖,具有共同遵循的原則意義(yi) ,以力圖規避人為(wei) 隨意性帶來的不公;另一方麵,在實施中不免產(chan) 生拘泥煩瑣條規的現象,並且存在日趨僵化的趨勢。其中的考課製度,主要考核官員的任職年限與(yu) 業(ye) 績情況。如低級文官一般有三任六考或兩(liang) 任四考,每任通常三年左右。考核的內(nei) 容包括:履曆出身、業(ye) 績、過失、請假等事項,以及所在機構長官批寫(xie) 的評語意見。接下來的磨勘製度,是對完成任期和考課的官員,再勘驗其檔案文書(shu) 是否齊備及真偽(wei) ,並審核業(ye) 績與(yu) 推薦意見等情況,以決(jue) 定其能否遷轉。隨後的改官製度,是對通過磨勘的低級官員,依據規定改換官秩,一般給予晉升京官序列的待遇,少數人還可直接改為(wei) 更高的朝官(《宋史》卷158《選舉(ju) 四》)。無法通過磨勘、改官者,則隻有依據“循資”原則在幕職州縣的七級階官中逐級升遷,往往終老於(yu) 下僚之位(《宋史》卷169《職官九》)。
在循資、磨勘、改官等環節上,都必須有上級官員(舉(ju) 主)推薦,此即薦舉(ju) 製度。每位舉(ju) 主要承擔薦舉(ju) 失察之責,推薦的人數也有限定,如宋真宗朝規定:中書(shu) 省、門下省五品以上朝臣每人每年可薦舉(ju) 5人,其他朝官可推薦3人。事實上,此項要求越來越嚴(yan) ,如州縣的幕職官通常要有五位舉(ju) 主推薦,其中必須包括州級長官或監司官員的保薦(《宋會(hui) 要輯稿》選舉(ju) 27之1、12、16、17)。因而,要找到符合規定的舉(ju) 主人數,實非易事。宋人即說:選任縣令須有三人推薦,縣令任滿無過失,又要薦者五人以上,方能轉京官。“蓋縣令者,已經兩(liang) 次薦舉(ju) ,共享舉(ju) 者八人”,要求不可謂不嚴(yan) (鄭獬:《鄖溪集》卷12《論縣令改官狀》)。要特別指出的是,進士出身者通常能獲得優(you) 待,尤其是進士科中的佼佼者享有特殊禮遇,可以獲得更快的晉升機會(hui) 。以上諸項製度,同樣適用於(yu) 普通京朝官的晉升過程。到中級以上的朝官,規則開始有所不同,如中書(shu) 舍人以上高官不必磨勘;地方的路與(yu) 州級長官不用離任赴京,可就地參加磨勘。而這些繁複的晉升規則還隻停留在階官方麵,解決(jue) 的主要是級別地位與(yu) 俸祿待遇的問題,與(yu) 職權並不掛鉤。
宋朝沿襲以往舊製,實行階官與(yu) 差遣分離的規則,原本中央與(yu) 地方機構中的大量官職,如果沒有委派職事,便成為(wei) 階官,又稱寄祿官。史稱:“諸司互以他官領之,雖有正官,非別受詔亦不領本司之務。”(《宋史》卷169《職官九》)而各機構中實際的職權,則由受到專(zhuan) 門委派的官員負責,此即差遣製度。隨著階官人數的日益膨脹,各機構中的實職難以滿足,員多與(yu) 闕少的矛盾相當突出,造成幾個(ge) 甚至更多官員等候一個(ge) “官闕”的局麵,如一州或一縣出現長官缺位,具備資格的人選可能多達十位以上。因此,能否差遣到實職官位就顯得至關(guan) 重要,而差遣製也就最為(wei) 官場所看重。北宋前期,負責一般官員差遣任命(除授)的機構有多個(ge) ,宋神宗朝改革後,都劃歸吏部,即“吏部四選”,其任命被稱為(wei) “差除”。但中上級官員的任免權歸宰相負責的中書(shu) ,稱之為(wei) “堂除”。至於(yu) 高級、核心臣僚的任免,裁斷權則掌握在帝王手裏,即“特旨除授”(參見苗書(shu) 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製度》,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依照規則,差遣任命的原則仍然是以資曆與(yu) 業(ye) 績為(wei) 主。
以上述為(wei) 主的宋朝官員晉升規章條例,看起來頗為(wei) 全麵、嚴(yan) 密,體(ti) 現出循序漸進的原則,滿足了大多數官員期待公平的願望,符合宋朝一貫求穩的秩序原則。但在執行過程中卻往往暴露出流於(yu) 形式的問題,如考課製度重在考察履曆所反映的年限資曆,磨勘製同樣以審核檔案文書(shu) 是否齊備為(wei) 主,業(ye) 績方麵的內(nei) 容反而常常被忽視,因此普通官員但凡沒有顯著罪過,大多能通過年限資曆獲得階官上的提升(葉夢得:《石林燕語》卷3)。即如宋人所說:“限年而校功,循階而進秩。”(蘇頌:《蘇魏公文集》卷34《承製以上磨勘詞》)於(yu) 是,“論資排輩”實際上左右了官員的晉升結果,既導致了人才的積壓,也造成大量庸官存在,所謂“不問其功而問其久”,“官以資則庸人並進”(李覯:《李覯集》卷22《精課》、卷1《長江賦》)。與(yu) 此同時,刻板的製度時常被主管機構的官吏利用,成為(wei) 索賄斂財的工具。如宋高宗時,官員在申請改官時經常遭到主管人員的刁難,材料稍有瑕疵,便被退回。於(yu) 是,以行賄方式通關(guan) 的現象司空見慣。據時人反映,改官者若沒有500貫打點,縱然有5份薦舉(ju) 書(shu) ,也不能通過,故士人都說:“無五百千,莫近臨(lin) 安。”一些無錢疏通的孤寒之士,隻得不顧廉恥地向權貴獻媚,以求取推薦,否則就落得“終身為(wei) 選人,老死不得改官”的結局(《曆代名臣奏議》卷49《治道》胡銓上言)。事實上,手握大權的官員還可以曲解條規,特別是在差遣程序上幹涉主管機關(guan) 行使職權。如北宋中後期,宰相常常不顧吏部的職責,隨意擴大“堂除”的範圍,甚至幹預到某些下級官闕的任命。正因為(wei) 如此,宰臣呂夷簡在任期間,“進用者多出其門”的問題,曾遭到範仲淹的激烈抨擊(《宋史》卷314《範仲淹傳(chuan) 》、卷311《呂夷簡傳(chuan) 》)。宋哲宗時,元老大臣文彥博、宰相呂公著以及呂大防等人的親(qin) 屬子弟,都破例得到升遷,被言官批評為(wei) “排斥孤寒,專(zhuan) 引親(qin) 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13,元祐三年八月辛醜(chou) )。因而,各種晉升製度隻適用於(yu) 常態下對普通官員的約束,但卻無法阻擋潛規則的幹擾。
宋朝末年,秩序混亂(luan) ,公開的晉升規製更是受到各種潛規則的肆意衝(chong) 擊,加劇了官場積弊的危害程度。如徽宗時期,長期當權的蔡京隨意操弄官爵,其家族滿門占據要津不說,凡有關(guan) 聯的人也可獲得重用。據宋人筆記記載:蔡京之弟蔡卞為(wei) 某位州學教授說情,蔡京當即答應提拔為(wei) 提學。蔡卞又稱此人家貧,非到待遇優(you) 厚之處不可,蔡京便提筆補上“河北西路”幾個(ge) 字。福建路轉運判官、直龍圖閣鄭可簡給蔡府獻上新茶,蔡京隨手書(shu) 寫(xie) “秘撰、運副”的批示,交代有關(guan) 部門辦理(洪邁:《容齋隨筆·三筆》卷15《蔡京除吏》)。還有隨後的宰相王黼,其14歲的兒(er) 子竟能獲得待製的職銜,被譏諷為(wei) “胡孫待製”(陸遊:《老學庵筆記》卷10)。而南宋某些時期更是權臣當道,加深了選拔製度的積弊,如秦檜除了重用親(qin) 朋故舊之外,還對逢迎追隨者破格提拔,時人即指出,“士大夫一言合意,立取顯美,至以選階一二年為(wei) 執政,人懷速化之望”(嶽珂:《桯史》卷7《朝士留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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