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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興元:溫州的金融改革試驗及其意蘊

發稿時間:2012-05-08 00:00:00  

  也許要通過溫州展示的是,全國的民間資本和民間金融的陽光化可以沿著這樣的十二條路徑推進,因為(wei) 這些措施本來也沒有什麽(me) 法規政策障礙。

  錯過的溫州試驗機會(hui)

  中國的經濟改革,沒有中央放開一些空間,自然不行。一旦中央放開了一些政策空間,地方管理者其實就差不多可以坐享其成了。我國民間不乏企業(ye) 家精神,我國的地方政府也頗有政治企業(ye) 家精神。很多改革成果,源自民眾(zhong) 自發和地方試驗。我國的農(nong) 村家庭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改革,是以安徽鳳陽縣小崗村的19戶農(nong) 民為(wei) 了吃飯活命寫(xie) 下血書(shu) 分田到戶開始的。當時分田到戶,確實解決(jue) 了農(nong) 戶吃飽肚子的問題,但在幾經周折後,分田到戶才先後被地方和中央接受和推廣。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和成都統籌城鄉(xiang) 試驗,也都屬於(yu) 成功的地方試驗。

  在我國的地方試驗中,恰恰金融試驗是遠遠滯後的。金融是政府高度管製的部門。這方麵,中國和西方國家都一樣。隻不過管製的性質有差別。美國金融監管建立在人人享有充分金融自由的基礎上,監管更多的是提供一種維護金融自由的秩序,是對金融業(ye) 提供一種服務,是防範欺詐和反欺詐,著眼於(yu) 揭示風險和化解風險。我國的金融監管是建立在嚴(yan) 格限製金融自由的基礎之上,更多的是維護一種限製金融自由的秩序,不是提供一種服務,更多是著眼於(yu) 掩蓋風險,結果往往是累積風險,危及金融安全。從(cong) 這個(ge) 角度出發,政府往往不把民間資本和民間金融視作金融秩序的當然組成部分,而往往將其視為(wei) “必要的痛苦”。因此,在很多政府官員眼中,民間資本和民間金融的存在不是出於(yu) 個(ge) 人的權利,而是出於(yu) 政府的容忍。

  溫州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就曾是綜合改革試驗區。1987年,國務院批準建立溫州經濟體(ti) 製改革試驗區(簡稱“溫州試驗區”)。上世紀90年代,溫州市試點了存款利率自由化改革。據說農(nong) 村信用社當時吸收存款利率可上浮30%,試點結果是,盡管最初存款向信用社搬家,但後來其他金融機構也變相提高利率,最終格局變化並不大。可惜當時存款市場化沒有展開,也沒有繼續,中途而廢,不了了之。而當時既未進行存款保險試點改革,也沒有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到90年代末,溫州的經濟體(ti) 製改革試驗,不僅(jin) 沒能推行金融機構的多元化和金融產(chan) 品的多元化,反而隨著中央出台反向操作政策而戛然而止。1997年國務院下令在全國範圍內(nei) 清理農(nong) 村合作基金會(hui) ,並在1998年出台《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e) 務活動取締辦法》,溫州的準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組織深受其害。當時溫州蒼南的農(nong) 村合作基金會(hui) 原本盈利,但被迫清理。溫州一些冒頭的所謂“地下錢莊”及許多農(nong) 民合作社金融部和資金互助部,被紛紛關(guan) 閉。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溫州民間資本的集聚速度雖然很快,但正式金融機構發育遠遠不足,民營企業(ye) 投資主要依賴溫州的企業(ye) 自有資金和民間金融資金。“地下錢莊”的隱蔽存在也非常普遍。可以說,我們(men) 沒有真正把握住80年代末開始的那場溫州經濟體(ti) 製改革試驗區的試驗機會(hui) ,沒有把溫州變為(wei) 推行一種中國區域金融綜合改革的試驗場。當時,中央政府在全國範圍內(nei) 對農(nong) 村合作基金會(hui)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e) 務活動”的打擊,表明其重視對自己而言可操作的簡單方式控製和穩定金融體(ti) 係,但忽視了建立適宜的製度、機製和組織來解決(jue) 滿足金融服務需求這一核心問題。

  被市場要求推著走

  無論在許多準正式和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被“非法化”定位之前,還是在上世紀90年代之後,我國區域金融體(ti) 係的發展都遠遠滯後。民營企業(ye) 融資難問題一直比較嚴(yan) 重。很多民營企業(ye) 習(xi) 慣求助於(yu) 民間金融——也不得不借重民間金融,即使其利率成本更高,甚至存在法規政策風險。企業(ye) 主集資負債(zhai) 後,一旦資金鏈斷裂,前景一般不妙。重則人頭落地,輕則判刑罰款。隻要向社會(hui) 不特定公眾(zhong) 吸收了資金並支付了回報,無論企業(ye) 主是否真正吸收了“存款”,均可根據上述《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e) 務活動取締辦法》判處“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或“變相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隻要金額重大,涉及詐騙行為(wei) ,就可根據刑法判處“集資詐騙罪”。我國因“集資詐騙罪”而人頭落地的民營企業(ye) 家已不在少數。對經濟犯罪,西方國家一般不判以死刑。我國曆來是“重刑”國家,秉承了秦製之法家傳(chuan) 統,強調“儒表法裏”、“以刑去刑”。但“以刑去刑”的做法,並未真正達到“去刑”之功效。這可從(cong) 我國各地民間集資案見諸報端的頻率看出來。

  浙江省及其所轄溫州市,分屬民間金融最為(wei) 發達的省份和城市。浙江的錢塘江以北,其民風接近蘇南,更多體(ti) 現為(wei) 吳文化,其特點為(wei) 勤勞、精巧、柔韌、秩序;錢塘江以南,則多體(ti) 現為(wei) 越文化,特點為(wei) 獨立,自主,開放,靈活,重商,略帶叛逆不馴的性格。在私人經濟自生發展以及民眾(zhong) 企業(ye) 家精神方麵,我國估計隻有華南地區可與(yu) 浙東(dong) 浙南地區一比高下。至於(yu) 民間資本和民間金融的運作,浙東(dong) 和浙南地區在國內(nei) 差不多居於(yu) 睥睨天下的位置。這些民間資本和民間金融運作,很多處於(yu) 合法與(yu) “非法”的灰色地帶,有些甚至完全處於(yu) “非法”狀態。這種自主和不馴的行為(wei) ,恰是企業(ye) 家精神的表現,市場經濟發育離不開它。這裏,政府的責任是正視百姓的需求,是順應民意,營造一種寬鬆的授能環境,是讓其正式化、陽光化,通過提供監管服務來維護金融穩定。這樣既取得利用民間資本之利,又能避開其害。

  如此,則我國早應著手建設好一種多元化的、多層次的、競爭(zheng) 性的金融體(ti) 製。但此前中央沒有這麽(me) 做,而相關(guan) 政府部門總體(ti) 是被推著走的。我國農(nong) 村金融體(ti) 係發展過於(yu) 落後,農(nong) 戶和農(nong) 村中小企業(ye) 融資難問題突出,這促使政府從(cong) 2005年開始試點小額貸款公司,從(cong) 2006年底開始推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nong) 村資金互助社試點,最終從(cong) 2008年開始發力加快發展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但迄今為(wei) 止,整個(ge) 機構多元化思路仍有限,新型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的類型隻有三類,政府仍沿襲審批製,而不是核準製。

  最近中央批準溫州建設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方案,也頗有點又被市場要求推著往前走的味道。當然中央作為(wei) 上位者的主動姿態更具決(jue) 定性。事情原委還是我國沿海地區同時出現很多不利因素,影響到沿海各地中小企業(ye) 的正常融資。民營企業(ye) 的惡劣生存環境,包括其融資環境的惡化,形成倒逼機製,引起了高層注意。上述不利因素包括:一是,近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無論是放鬆信貸,還是收緊信貸,都對中小企業(ye) 融資造成了負麵影響。二是,我國的民營工業(ye) 企業(ye) 大多集中在傳(chuan) 統競爭(zheng) 性製造業(ye) ,全球金融危機導致外國需求減少,產(chan) 品價(jia) 格往往上不去甚至下行,而工資、社保、環保和其他生產(chan) 成本卻持續上升,利潤空間越來越窄,甚至倒掛。三是,我國樓市仍受限購影響,房地產(chan) 業(ye) 正重新洗牌,大量企業(ye) 資金鏈高度緊張,有些已破產(chan) ,而很多老百姓和企業(ye) 的資金通過各種渠道卷入其中,無法退出。四是,與(yu) 上述因素有關(guan) ,我國股市已很久不景氣,加上大量企業(ye) 等候核準上市,股市行情不佳,民資也需慎入。最後,我國的基礎和重要行業(ye) 為(wei) 國家行政壟斷,公用事業(ye) 行業(ye) 大多為(wei) 地方政府企業(ye) 壟斷,民營企業(ye) 無法進入。

  在上述諸種因素作用下,很多企業(ye) 技術含量低,無法完成產(chan) 品和產(chan) 業(ye) 升級,需要從(cong) 原有行業(ye) 退出另覓出路,但又難以退出;還有許多企業(ye) 資金鏈緊張,需要渡過難關(guan) 。當然也有企業(ye) 還想擴大經營。這都需要資金。而正規金融部門發展滯後,民資餘(yu) 缺雙方通過非正規渠道進行較大規模的匹配運作,容易出現錯失和問題。因為(wei) 這種較大規模的匹配往往缺乏透明度和信息對稱性,也缺乏政府所支持的製度化和機構化運作條件。其結果是民間金融利率持續高企,大量民間資本湧入民間金融市場。部分企業(ye) 資金鏈本就緊張,融入高息民間金融資金,時間一長,承受不了壓力,最終資金鏈斷裂。這也是溫州市去年爆發嚴(yan) 重的區域性民間金融危機的路徑。

  去年溫州發生民間金融危機之後,溫家寶總理到溫州市緊急調研,了解溫州和我國沿海城市民營企業(ye) 融資的問題。其後一係列的政策出台也就順理成章。包括對促進小微企業(ye) 貸款服務的一些措施,甚至包括重新強調落實早在2010年就已出台、一度束之高閣的“新非公三十六條”。最新的措施則當屬溫州市成為(wei) 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

  須加大放開試點力度

  溫州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當然也是最有條件的。溫州屬全國民間金融最發達的地方。國務院今年3月28日批複的《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ti) 方案》,一共有12條,包括規範發展民間融資,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發展專(zhuan) 業(ye) 資產(chan) 管理機構,研究開展個(ge) 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 創新發展麵向小微企業(ye) 和“三農(nong) ”的金融產(chan) 品與(yu) 服務、探索建立多層次金融服務體(ti) 係, 培育發展地方資本市場,積極發展各類債(zhai) 券產(chan) 品,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加強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ti) 製,以及建立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範機製。這些措施均非常好,且在現有法規政策框架內(nei) 都可實現。問題是,既如此,為(wei) 什麽(me) 還要國務院專(zhuan) 門批複《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ti) 方案》?

  不過,據說溫州相關(guan) 領導曾撰文提出過如下改革方案:一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農(nong) 村資金互助社等民間金融機構,取消計劃審批製,實行登記備案製;二是放寬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發起人的資格限製,向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開放;三是在溫州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開展利率市場化改革試點;四是在溫州試點建立OTC(場外交易市場或櫃台交易市場)。

  這四條,我們(men) 無從(cong) 知道當地政府是否明確提出,目前批複的方案中也未包括。但這四條措施恰是需要包括的進階性試點內(nei) 容,隻有真正進一步放開法規政策試點,才能實施這些措施。這才是需要真正試驗的內(nei) 容。現有的《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ti) 方案》,很可能導致現在批複的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有其名而無其實。很明顯,目前的方案,步子還過於(yu) 謹慎。

  該是真正放開地方金融綜合改革試點的時候了。

  我們(men) 願意從(cong) 更為(wei) 建設性的、更為(wei) 善意的角度去忖度本輪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方案。也許要通過溫州展示的是,全國的民間資本和民間金融的陽光化可以沿著這樣的十二條路徑推進,因為(wei) 這些措施本來也沒有什麽(me) 法規政策障礙。也許目前的12條方案應視為(wei) 溫州市第一階段金融綜合改革試驗的內(nei) 容,而第二階段,則會(hui) 允許更多的地方試驗,屆時溫州會(hui) 呈風景獨好。

  (作者係天則經濟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農(nong) 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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