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改革絮語

文章

曆史的大視野

發稿時間:2018-01-24 14:37:11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王一勝

  曆史研究需要以史料為(wei) 基礎,曆史學的重大進步也往往以史料的更新為(wei) 起點,但闡釋新的史料,還需要有大曆史的視野。自20世紀以來,士紳、宗族和鄉(xiang) 村社會(hui) 都是海內(nei) 外學界的研究熱點,觀點概念層出不窮,新見迭出。胡鐵球《明清歇家研究》一書(shu) 對歇家史料作了係統而深入的挖掘,並從(cong) 保歇製度所反映的國家與(yu) 民間的關(guan) 係,對“士紳社會(hui) ”“宗族社會(hui) ”與(yu) “鄉(xiang) 村自治論”及其相關(guan) 的明清基層社會(hui) 的支配力量與(yu) 區域社會(hui) 研究的範式,提出了新的闡釋,特別是《光明日報》史學版近期相關(guan) 討論更是別開生麵,令人深受啟發。

  不過胡鐵球的論著似太局限於(yu) 明清時期,對士紳、宗族在整個(ge) 曆史上的演變缺乏梳理,因此對於(yu) 鄉(xiang) 村自治論的認識有些模糊,留下許多可以討論的空間。其實,他所論賦稅征納市場化曆程,自唐中葉施行兩(liang) 稅法後就已經開始,歇家與(yu) 保歇製度就是這一曆史進程演變的一個(ge) 環節。至於(yu) 士紳、近世宗族亦發端於(yu) 唐中葉,形成於(yu) 宋代,而在明清時期趨於(yu) 成熟,它們(men) 與(yu) 鄉(xiang) 村自治都是學界討論的近世社會(hui) ,或唐宋變革論的重要論題。筆者不揣淺陋,試圖通過探尋歇家與(yu) 保歇製度的曆史起源,辨析士紳社會(hui) 、宗族社會(hui) 與(yu) 鄉(xiang) 村自治論之間的關(guan) 係,在前輩諸賢研究的基礎上,嚐試用雙重性公共組織的概念來討論明清時期基層社會(hui) 的支配力量。

  宋代攬戶與(yu) 歇家、保歇製度的曆史起源

  胡鐵球從(cong) 歇家的經營方式考察,認為(wei) 唐宋時期的旅店、居停人、邸店等是歇家的曆史起源,而從(cong) 訴訟方麵看,歇家又與(yu) 宋元時期的“安停人、保停人、茶食人”有明顯的淵源關(guan) 係。不過,他指出歇家雖然與(yu) 唐宋以來的社會(hui) 發展有密切的關(guan) 聯,但有其自身的發展軌跡與(yu) 演變特點,歇家的獨特性在於(yu) 政府利用歇家居中代辦政府部分職能,從(cong) 而形成一種保歇製度。

  然而,保歇製度並非明代獨創,與(yu) 之相類似的攬戶在宋代就已經存在。從(cong) 胡著可知,保歇製度主要存在於(yu) 財政賦稅領域,即歇家對賦稅的包攬。包攬賦稅也稱為(wei) 攬納,它以市場化的方式繳納賦稅,早在唐代施行兩(liang) 稅法之後就已出現,但為(wei) 唐代政府所禁止。至宋代攬納活動遍及全國,成為(wei) 官府和稅戶之間不可或缺的中介,並出現了攬戶、攬納人、攬子等稱號。攬戶以胥吏、役人與(yu) 牙商為(wei) 主體(ti) ,另外還有豪民、士人、僧道等構成,其中也有訟師參與(yu) ,成分頗為(wei) 複雜,有的學者也把攬納當作市儈(kuai) 在宋代貨幣經濟中充當的角色之一。攬戶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但主要特征是以市場為(wei) 依托,采用商業(ye) 化的贏利方式,代替稅戶繳納實物和貨幣賦稅,以及和買(mai) 、和糴等變相賦稅,有的在攬納的同時還兼營貨物買(mai) 賣和放高利貸。攬納雖然大大增加了民戶的納稅費用,但由於(yu) 宋代納稅手續煩瑣,再加官吏刁難加收,民戶不勝其煩,隻能接受攬戶的兜攬。同時官府在規定期限內(nei) 及時足額征納也存在困難,有的稅收非常零散,官府也要求民戶合零為(wei) 整,令攬戶辦理,因此攬戶為(wei) 宋代官方認可,並有相關(guan) 管理製度。首先攬戶必須提出申請,同時出具擔保人,即“投狀招保”,然後經過官府審核登記,發給牌照,即所謂“印記”,才能取得攬戶合法身份。如果攬戶不能及時或者按要求征繳賦稅,官府就要求攬戶填賠。宋代政府禁止公吏和士人充當攬戶,如果發現則取消攬戶資格,而且要受處罰。但是公吏擔任攬戶還是比較普遍,他們(men) 以變相的方式從(cong) 事攬納活動,稱為(wei) “私攬”。宋代還禁止攬戶取利過多,並將攬戶抽取利潤的比例限製在一定範圍之內(nei) 。但是,攬戶製度還是存在不少弊病,主要是攬戶與(yu) 胥吏勾結,取利過多,拖欠賦稅,交納實物時以次充好,侵吞稅款甚至卷款逃跑,使國家和稅戶蒙受損失。由此可見,攬戶與(yu) 保歇製度基本相同,都是由官府認可,以市場化的方式繳納賦稅,其作用與(yu) 弊病也大體(ti) 相同。

  至元明時期,攬納為(wei) 政府所不認可,尤其明代法律嚴(yan) 厲禁止。梁方仲先生在《明代糧長製度》一書(shu) 中指出朱元璋為(wei) 了杜絕攬納行為(wei) ,製定法律對攬納者嚴(yan) 厲處罰,對於(yu) 攬納戶虧(kui) 欠錢糧者甚至處以死刑,並沒收家產(chan) 。同時設立糧長製度,責成家產(chan) 豐(feng) 厚的大戶負責征納稅收,但是糧長實際上還是具有包商性質,因為(wei) 糧長沒有薪給,在一收一交過程中仍然要撈些油水。而糧長的包商角色最後由歇家代替,歇家通過服務稅戶而包攬賦稅,官府因此設立保歇製度,使攬納處於(yu) 官府的管控之下,對此胡著做了細致的考證與(yu) 論述。但是,保歇製度隻是宋代攬戶製度的翻版而已,鑒於(yu) 明初法律對攬納明令禁止,保歇製度隻能是部門和地方性的規章。這也是為(wei) 什麽(me) 明代保歇製度似有似無,而且興(xing) 革無常,最終歇家在清代又變為(wei) 裏書(shu) 、裏催等名目。

  總之,自唐代中晚期至清代,攬納無法杜絕,政府在禁止的同時,也不斷試圖把攬納置於(yu) 自己的控製之下。胡鐵球認為(wei) 明代中期至清初的保歇製度,使歇家之類介於(yu) 官府和民眾(zhong) 之間的中間組織,不斷被納入到政府係統,且上升到製度層麵,它起到了連接政府和社會(hui) 群體(ti) 的作用,成為(wei) 國家權力向下延伸的傳(chuan) 送帶,因此鄉(xiang) 村自治是不可能的。但是國家權力能否順利向下傳(chuan) 送,還需要觀察主導中間組織的階層,能否服從(cong) 國家的意誌,自覺地貫徹國家的意圖,否則如果中間組織是完全獨立、不受國家權力的控製,就有可能出現鄉(xiang) 村自治。

  士紳社會(hui) 、宗族社會(hui) 與(yu) 鄉(xiang) 村自治論之間的關(guan) 係

  士紳社會(hui) 、宗族社會(hui) 是鄉(xiang) 村自治論的基礎,但是基層社會(hui) 即便由士紳或者宗族主導,也不一定就形成鄉(xiang) 村自治,而且鄉(xiang) 村自治論也有多種類型,其理論導向並不一致。18世紀以來西方學者就把傳(chuan) 統中國視為(wei) 家國合一的專(zhuan) 製國家,但是他們(men) 又認為(wei) 中央政權沒有能力深入到基層社會(hui) ,基層社會(hui) 是由宗族組織控製的自治區。著名社會(hui) 學家韋伯認為(wei) 傳(chuan) 統中國的城市是官員所在的非自治區,而村落則是無官員的自治區。因為(wei) 城市自治是發展資本主義(yi) 和市民社會(hui) 的前提條件,韋伯就以此論證中國不能發展出資本主義(yi) 。20世紀以來一些中國學者也認為(wei) 鄉(xiang) 村是由士紳與(yu) 宗族主導的自治社會(hui) ,如費孝通認為(wei) 縣以上政區由官員控製,而縣以下的鄉(xiang) 村社會(hui) 通過士紳控製而自治。傅衣淩則把縣以上稱為(wei) “公”的控製係統,而縣以下是鄉(xiang) 族控製的“私”的係統,士紳則充當這兩(liang) 大係統的中介。以上的鄉(xiang) 村自治論以傳(chuan) 統中國在秦代至清代的兩(liang) 千多年是停滯的社會(hui) 為(wei) 前提,因此可以稱為(wei) 傳(chuan) 統鄉(xiang) 村自治論。

  20世紀下半葉,西方學者也意識到傳(chuan) 統中國並非完全停滯不前,唐宋時期的變革受到重視,費正清就把士紳限定在宋以降的社會(hui) ,並把士紳稱為(wei) 地方精英。弗裏德曼則通過考察華南的宗族,認為(wei) 士紳是宗族的領袖,宗族憑借士紳的身份與(yu) 權力而能夠獨立於(yu) 官方。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學者受哈貝馬斯公共領域論的影響,又提出了類似西方市民社會(hui) 或公共領域的自治論。他們(men) 通過在中國曆史上尋找市民社會(hui) 或者公共領域,認為(wei) 宋以降中國不僅(jin) 鄉(xiang) 村存在自治,在城市也同樣存在自治。最初他們(men) 把中國晚清和民國時期的法人社團和自願結社,等同於(yu) 前現代的市民社會(hui) ,羅威廉對晚清漢口的考察和瑪麗(li) ·蘭(lan) 金對同治之後浙江地方精英的研究,是其中的代表。後來韓明士、包弼德等提出宋代地方精英主義(yi) ,認為(wei) 從(cong) 南宋開始,在理學家的倡導下,出現了與(yu) 國家分道揚鑣的地方精英主義(yi) ,並在地方社會(hui) 構建了獨立於(yu) 國家的中層空間,科大衛對明代華南宗族的研究就深受包弼德的影響,斯波義(yi) 信則提出南宋時期出現“社會(hui) 中間階層”。以上鄉(xiang) 村自治論以唐宋變革為(wei) 背景,試圖從(cong) 宋以降地方精英構建的公共組織,尋找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向現代變遷的動力與(yu) 基礎。

  以上兩(liang) 種類型的鄉(xiang) 村自治論,自產(chan) 生以來學界都存在異議。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一書(shu) 中雖然提出地方事務主要由士紳主導,但他也同意錢端升和蕭公權的觀點,認為(wei) 士紳與(yu) 官吏享有相似的身份和特權,兩(liang) 者的權力同出於(yu) 一個(ge) 政治秩序,因此士紳主導地方事務並不是地方自治。至於(yu) 傳(chuan) 統中國是否存在公共領域,學界也出現了廣泛的爭(zheng) 議。魏斐德通過考察羅威廉和瑪麗(li) ·蘭(lan) 金的研究,認為(wei) 晚清時期並不存在西方那樣的市民社會(hui) 與(yu) 公共領域,國家的力量仍然深刻影響著地方社會(hui) ,士紳也需要國家力量的支持才能控製地方。包偉(wei) 民認為(wei) 宋代的士紳與(yu) 國家具有共同的儒學意識形態,不可能出現韓明士所說的士紳與(yu) 國家的分離。梁其姿則通過研究明清時期的慈善組織,認為(wei) 明清及其之前的傳(chuan) 統中國都存在大量的公共組織,其中國家與(yu) 民間力量均有參加,並互有影響,而與(yu) 國家意識形態保持一致的士紳是公共組織的領導者,公共組織也因此不可能成長為(wei) 西方式的公共領域。可見,反對鄉(xiang) 村自治論的觀點,並沒有否定自宋以降士紳和宗族是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主導力量,士紳社會(hui) 和宗族社會(hui) 的存在也並不一定導致鄉(xiang) 村自治。

  雙重性公共組織與(yu) 明清基層社會(hui) 的支配力量

  自宋以降出現的公共組織,與(yu) 西方的公共領域確實有相似之處,兩(liang) 者都是國家與(yu) 個(ge) 人之間的中介,但是西方的公共領域是獨立於(yu) 國家存在的,國家與(yu) 市民社會(hui) 有清晰的邊界。而傳(chuan) 統中國的公共組織要麽(me) 由國家倡導設立,要麽(me) 由民間設立而得到國家認可,總之都接受國家管理,哪怕是宗教組織也被納入到國家行政體(ti) 係之中,因此或多或少地具有半官方的性質。主導這些組織的士紳或者宗族力量,在意識形態上與(yu) 國家保持一致,其管理基層社會(hui) 的權力也來源於(yu) 國家。這種半官方半民間的公共組織,其存在的空間與(yu) 國家政權、民間社會(hui) 有許多重合之處,三者之間並沒有明確的界限,因此可以稱為(wei) 國家與(yu) 民間雙重性公共組織。基層社會(hui) 在雙重性公共組織的控製下,領導公共組織的士紳成為(wei) 基層社會(hui) 的直接支配者,而國家是間接的支配者,鄉(xiang) 村當然也是不可能自治的。

  明清時期類似歇家這樣介於(yu) 國家與(yu) 社會(hui) 之間的中間組織,由於(yu) 被納入到政府管理係統之中,也屬於(yu) 雙重性公共組織。胡鐵球認為(wei) 歇家並沒有由特定的階層所主導,但是從(cong) 宋代攬戶向明代歇家的轉變過程可知,士紳與(yu) 宗族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了。宋代攬戶以胥吏牙商為(wei) 主體(ti) ,並禁止士人充當攬戶,因此士人充當攬戶應該不會(hui) 普遍,至於(yu) 宗族則更少。但是明代歇家除了胥吏、商人之外,還有士紳與(yu) 宗族,尤其士紳充當歇家已經極為(wei) 普遍。而且胡著還指出各類冊(ce) 書(shu) 充當歇家最為(wei) 普遍,至少到萬(wan) 曆時期,冊(ce) 書(shu) 已經走上了世襲化和宗族化的道路,因此包攬賦稅也向宗族化發展。更重要的是明清時期攬納還出現了新的情況,汪聖鐸在《攬納試探》一文中指出宋代那種主要為(wei) 市儈(kuai) 、仕家子等城鎮居民經營的攬納,至明代中葉以後,似被紳衿豪強的另一種攬納所代替。梁方仲先生也認為(wei) ,明代中葉以後,包攬人的成分已從(cong) 明初“無籍之徒”轉變為(wei) 世家大戶的成員了。胡鐵球指出明代中後期言及歇家身份多是“市儈(kuai) ”“市棍”之類,而到了明末清初,則多言“城中士子”“土棍劣紳”。因此,不管明代中葉之後歇家構成的成分如何複雜,越來越多士紳與(yu) 地方的強宗大族逐漸取代商人,而成為(wei) 歇家組織的支配者與(yu) 領導者。

  因此,歇家就像其他雙重性公共組織一樣,都是由士紳和宗族力量領導的。歇家雖然影響的領域比較廣泛,但是除了歇家涉足的商貿、財政、賦稅、司法之外,事關(guan) 地方社會(hui) 治理的領域還有很多,舉(ju) 凡學校教育、禮儀(yi) 教化、民間糾紛、宗教民俗、地方治安、賑濟救災、慈善事業(ye) 、農(nong) 田水利、造橋修路,等等,都有相關(guan) 功能的公共組織,諸如社倉(cang) 、義(yi) 莊、書(shu) 院、鄉(xiang) 約、保甲、育嬰堂,等等。這些組織或是由官府創立,或是由民間創立而納入到國家行政管理體(ti) 係,其領導者是士紳和地方強宗大族,而國家是間接的控製者。總之,明清時期,或者說宋代以降,基層社會(hui) 處在雙重性公共組織的控製下,士紳與(yu) 強宗大族成為(wei) 基層社會(hui) 的直接支配力量,國家政權則通過士紳和宗族,成為(wei) 鄉(xiang) 村間接的,卻是最終的支配力量。■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