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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亮:發展小貸亟待厘清五大問題

發稿時間:2012-04-27 00:00:00  

  小額貸款公司以及相類的小微金融,站在新的經濟環境和曆史當口,很多問題亟須厘清,以免走上歧路。

  在近幾年的小微金融體(ti) 係建設中,小貸公司被寄予厚望,其發展速度也相當迅速。小貸公司被認為(wei) 是民間金融陽光化的主要媒介之一,剛剛啟動的溫州金融改革,其中一個(ge) 目標就是,2012年新增小額貸款公司30家,2013年總數達到100家。

  這幾年,小貸公司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於(yu) 危機後刺激性經濟項目:它給產(chan) 業(ye) 鏈上的中小企業(ye) 、個(ge) 體(ti) 戶帶來了訂單和機會(hui) ,同時它占用了正規金融機構主要的金融資源,中、小、微型金融服務形成巨大缺口。這個(ge) 缺口為(wei) 小貸公司等小微金融服務商提供了成長空間,也提供了貸款的償(chang) 還來源。

  然而,如今,環境已經發生變化:房地產(chan) 調控見效,對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鏈的中小企業(ye) 衝(chong) 擊很大,去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南方調研時,中小企業(ye) 傳(chuan) 遞了它們(men) 麵臨(lin) 的困難:後危機時代,刺激性投資項目逐步開工落實,新項目受到限製,其提供的增量機會(hui) 要遠少於(yu) 前3年;國際經濟環境在危機之後一直在惡化,出口型企業(ye) 複蘇還沒有看到黎明;國務院明確下調了經濟增長目標。

  對於(yu) 小貸公司而言,這可能意味著:貸款需求減弱,雖然目前小貸的供給總體(ti) 上遠不足以滿足需求,但畢竟溢價(jia) 空間縮小;客戶的還款能力降低,意味著風險在加大。另一方麵,高利息使小貸業(ye) 務被一些民間資本理解為(wei) 高利潤業(ye) 務,小貸公司等機構數量快速擴張。而2010~2011年印度小額信貸危機也曾引起一些中國同行的高度警惕。

  如何促進小貸機構發展、充實小微金融體(ti) 係,同時又能保持良性健康發展?很多問題需要厘清。這些問題在任何時候都應該重視並推動解決(jue) ,而當前環境的變化,使其越來越迫切。

  第一,降低門檻,減少管製,但監管和激勵標準要清晰,執行要嚴(yan) 格。

  降低門檻、減少管製是主流呼聲,也是現實需求,但並不等於(yu) 放鬆監管;在放寬條件的同時,“條件”和規則要清晰,並嚴(yan) 格執行。在具有公共性的事務中,一個(ge) 主體(ti) 獲得的自由度越大,受到的監督也應該越充分、越嚴(yan) 格;需要說明的是,監督不等於(yu) 對具體(ti) 業(ye) 務的管製和幹涉。

  對公益性、福利性、商業(ye) 性的小貸機構或業(ye) 務,要劃分清晰,或通過機構類型來劃分,或在同一個(ge) 機構裏按照不同賬戶劃分。因為(wei) 這三類機構目標不同,服務的客戶群也有區別,在部分政策上有差異。若不劃分清晰,則可能導致小貸機構目標混亂(luan) ,政策執行起來混淆不清,容易滋生風險,弱化政策效果。

  對小貸機構和業(ye) 務的財稅等優(you) 惠政策,也應有合理、清晰的區分。一方麵,要創造平等的政策環境,經營同類業(ye) 務,不能一部分人享受優(you) 惠,一部分人吃虧(kui) ;另一方麵,標準要清晰嚴(yan) 格,不宜既收取超高利息,又享受財政補貼。

  嚴(yan) 格執行明確的標準,有利於(yu) 小貸業(ye) 務投資人更清晰地製定商業(ye) (或公益)目標和經營策略。

  第二,小貸機構應謹慎提高杠杆。

  目前爭(zheng) 議最大的是小貸公司:一方麵,有人呼籲降低小貸公司轉為(wei) 村鎮銀行的門檻,並放開村鎮銀行大股東(dong) 必須是銀行的限製;另一方麵,普遍呼籲放大小貸公司從(cong) 銀行融資的比例。

  在信貸領域,小貸是高風險業(ye) 務,應該由具備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進入。同時,高風險意味著可能獲得高收益,如果不加限製,小貸公司通過吸儲(chu) 放貸,容易滋生道德風險,降低對小貸業(ye) 務的風控標準。

  對於(yu) 缺乏風險承擔能力的普通人,不能輕易成為(wei) 小貸出借人,因為(wei) 他沒有盡職調查和放貸監控的組織能力和專(zhuan) 業(ye) 手段,所以這些人一般情況下隻能在其身邊的圈子(比如親(qin) 戚朋友)內(nei) 借貸,因為(wei) 其容易了解信息;他們(men) 也不宜通過小貸公司成為(wei) 間接的出借人,因為(wei) 他們(men) 難以了解小貸公司的風險,也難以對小貸公司的運營施加影響或有效監督。

  因此,小貸公司目前不宜吸收公眾(zhong) 儲(chu) 蓄,即使上市融資,對股東(dong) 和經營者也應有特殊製約手段,用中小投資者的錢從(cong) 事小貸業(ye) 務,需要有措施保證履行信托責任和承擔損失,抑製盲目擴張和套現的衝(chong) 動。

  但是,銀行對小貸公司的借貸比例可以放大。銀行作為(wei) 專(zhuan) 業(ye) 的信貸經營機構,能夠較好地識別小貸公司的風險收益情況,也容易對小貸公司施加影響和有效監督。銀行具備吸儲(chu) 能力,但又難以填補小微金融服務的空白,從(cong) 促進經濟良性循環的角度看,也應該加大對小貸公司的借貸,讓資金回流到基層。

  目前,小貸公司的經營杠杆被限製得太低,可以放寬銀行批發貸款比例來解決(jue) ,但整體(ti) 上,小貸公司的杠杆應該有所克製。從(cong) 印度小貸危機可以看到,小貸公司盲目擴張和高杠杆經營容易導致非常惡劣的後果。

  第三,監管部門應對小貸風險事件,應嚴(yan) 格按照法律和監管規則,就事論事,不宜“一刀切”。

  很多新興(xing) 金融行業(ye) 在遇到風險事件時都遭遇過“一刀切”式的管理,行業(ye) 性整頓並不鮮見。這樣的方式容易傷(shang) 及無辜、阻斷行業(ye) 發展,也可能產(chan) 生負麵激勵,滋生投機,一些投資者寄希望於(yu) 短期謀利,或者試圖盲目擴張以達到“大而不能倒”的效果。

  第四,讓法律成為(wei) 解決(jue) 糾紛的主流渠道,尊重契約精神。

  小貸業(ye) 務出現風險時,有可能產(chan) 生兩(liang) 類比較極端的解決(jue) 方式。一是寄希望於(yu) 政府兜底,尤其是在受損方人數較多且相對弱勢,或者肇事方已無力承擔風險的情況下,受損方往往試圖通過一些集體(ti) 行為(wei) 來要求政府部門想法彌補損失,比較類似的是目前尚未解決(jue) 的“中擔事件”。這種解決(jue) 方式,易導致市場參與(yu) 者忽視交易和合同本身的風險,把合同糾紛演變成社會(hui) 事件,解決(jue) 起來更加困難。更嚴(yan) 重的後果是,它破壞了契約精神,而這是市場經濟的核心精神。

  二是一些小貸機構用非常手段“逼債(zhai) ”,甚至不排除涉黑手段,導致一些極端結果,對市場信心打擊很大,也破壞了社會(hui) 秩序。

  解決(jue) 糾紛的最佳渠道是法律。通過法律來認定權責利,並嚴(yan) 格執行,維護市場準則,增強交易者的風險意識,避免把金融風險社會(hui) 化。這需要轉變“怕打官司”的觀念。“怕打官司”一方麵是訴訟成本高、程序多、執行難,另一方麵是把“打官司”當做不和諧問題的錯誤觀念,甚至有的部門和機構在監管、考核時,把官司數量作為(wei) 考核因素。

  金融是較為(wei) 複雜的交易,產(chan) 生風險和糾紛的環節較多,越是如此,越需要有市場公認的準則來解決(jue) 問題,這就是法律。當然,這對中國的法律體(ti) 係和司法環境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五,與(yu) 之相應地,要完善中國的破產(chan) 製度。

  中國已經建立了企業(ye) 破產(chan) 製度,但是其執行效率依然比較低,影響糾紛解決(jue) ,不利於(yu) 債(zhai) 權人風險化解,需要進一步提高效率和執行力度。

  小貸業(ye) 務很多交易主體(ti) 是個(ge) 人,但中國並沒有建立個(ge) 人破產(chan) 製度,以至於(yu) 個(ge) 人在經濟活動中往往麵臨(lin) “無限責任”甚至是生命的代價(jia) 。要建立健康的小微金融體(ti) 係,滿足基層金融需求,激活個(ge) 人的經濟創造力,中國需要建立個(ge) 人破產(chan) 製度。個(ge) 人破產(chan) 製度在小貸業(ye) 務中的意義(yi) 在於(yu) :讓債(zhai) 權人知道“逼債(zhai) ”的底線並更好地量化風險,讓債(zhai) 務人能夠保留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權利,維護社會(hui) 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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