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改革創新必須構建民間金融法規體係
發稿時間:2012-04-24 00:00:00
提要
雖然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築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yu) 發展的法律基礎和製度環境,但是在金融法規中,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並沒有建立,由於(yu) 沒有針對民間金融設立係統而完善的監管體(ti) 係,相關(guan) 金融法製不健全或立法滯後,民間金融長期以來始終徘徊在正規金融體(ti) 係之外的灰色地帶,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wei) 已經與(yu) 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交織在一起,遊離在合法和非法之間。
□林文俏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這是一種符合民眾(zhong) 預期的結果。讓我們(men) 回顧一下案情經過:今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對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死刑判決(jue) 。輿論“一邊倒”表示異議,眾(zhong) 多知名學者聯名呼籲“槍下留人”,網站投票顯示絕大部分投票者認為(wei) 吳英罪不至死,新華社發文呼籲為(wei) 製度改良留條生路。“吳英案”成為(wei) 近年互聯網最熱門的輿情話題,甚至引起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記者招待會(hui) 的關(guan) 注。溫家寶總理用長達數百字回答了記者關(guan) 於(yu) “吳英案”的提問。這在中國司法活動、金融活動和政治活動中都極為(wei) 少見。原因是“吳英案”已非一起普通金融案件,也不隻是法學人士所稱的“法治事件”,而是暴露中國金融改革創新的一個(ge) 重大問題——民間金融功罪交集問題。
民間金融的合理性(功)和合法性(罪)的矛盾
民間金融主要是指遊離於(yu) 我國銀行業(ye) 、保險業(ye) 、證券業(ye) 等正規金融以外的經濟主體(ti) 所從(cong) 事的非正規融資活動。溫家寶總理回答記者關(guan) 於(yu) “吳英案”的提問時表示:“這件事情反映了民間金融的發展與(yu) 我們(men) 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需求還不適應”。“不適應”主要表現在民間金融功罪交集,即民間金融的合理性(功)和合法性(罪)的矛盾。
我們(men) 處在一個(ge) 市場經濟製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特定曆史時期,一個(ge) 民間金融功罪交集的時代。目前中國中小企業(ye) 總數已占全國企業(ye) 總數的99%以上。中國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的60%左右,城鎮就業(ye) 崗位的80%左右,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發明專(zhuan) 利的65%左右,企業(ye) 技術創新的75%以上,新產(chan) 品開發的8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業(ye) 提供。沒有量大麵廣的中小企業(ye) 的平穩較快發展,就沒有整個(ge) 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中小企業(ye) 的發展需要資金的支持。但是其融資難是一個(ge) 長期未能得到解決(jue) 的突出問題。全國工商聯公布的《我國中小企業(ye) 發展調查報告》顯示,90%以上的受調查民營中小企業(ye) 表示,實際上無法從(cong) 銀行獲得貸款。這有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原因。其一是內(nei) 部原因:中小企業(ye) 一般沒有建立現代企業(ye) 製度,普遍存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財務管理製度不健全、財務信息不透明等問題,使得銀行很難掌握企業(ye) 融資信息。銀行在融資抵押品上一般傾(qing) 向於(yu) 固定資產(chan) ,尤其是房地產(chan) 、土地等不易貶值的抵押物品,不願接受流動資產(chan) 抵押。中小企業(ye) 一般處於(yu) 企業(ye) 的發展階段,大量的資源都投入到生產(chan) 環節,變成流動資產(chan) ,固定資產(chan) 所占比率遠遠低於(yu) 大型企業(ye) 。這使得中小企業(ye) 在抵押物品上很難達到銀行的要求。中小企業(ye) 多為(wei) 民營,不像國企與(yu) 國有控股銀行有“親(qin) 緣關(guan) 係”。這些因素,都抑製了銀行對中小企業(ye) 的放貸意願。其二是外部因素:金融機構體(ti) 係的缺陷。四大國有控股銀行的高度壟斷減少了中小銀行機構能夠獲得的金融資源,限製了它們(men) 為(wei) 中小企業(ye) 服務的能力。而四大國有控股銀行追求貸款規模效益和風險平衡又不願為(wei) 中小企業(ye) 提供貸款。中小企業(ye) 在正規金融機構融資難,隻好求助於(yu) 民間金融。與(yu) 正規金融融資渠道相比,民間金融有其自身特點和優(you) 勢,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製機製等。可以說民間金融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jue) 了部分社會(hui) 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ye) 和“三農(nong) ”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於(yu) 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ti) 融資需求的一個(ge) 補充渠道,在促進非公有製經濟發展中功不可沒。
深入研究民間借貸的法律關(guan) 係和處置原則,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
然而,雖然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築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yu) 發展的法律基礎和製度環境。但是,在金融法規中,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並沒有建立。我國目前金融法規主要是對正規金融行業(ye) 實行“一行三會(hui) ”、“分業(ye) 經營、分業(ye) 監管”的專(zhuan) 業(ye) 監管體(ti) 製,而沒有針對民間金融設立係統而完善的監管體(ti) 係。由於(yu) 相關(guan) 金融法製不健全或立法滯後,我國民間金融長期以來始終徘徊在正規金融體(ti) 係之外的灰色地帶,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wei) 已經與(yu) 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交織在一起,遊離在合法和非法之間。這就導致民間金融功罪交集。由於(yu) 民間金融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尷尬境地,也使得目前民間金融市場開始偏離正常軌跡,向著高危、失控的“高利貸化”方向發展。民間金融的異化發展不僅(jin) 加大了民企借貸成本,擾亂(luan) 了民間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劇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的潛在金融風險,影響了社會(hui) 穩定。溫家寶總理在全國“兩(liang) 會(hui) ”記者招待會(hui) 上說:“對於(yu) 民間借貸的法律關(guan) 係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這就需要在金融改革創新中構建和完善民間金融法規體(ti) 係,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引導民間金融步入陽光化、法製化軌道。
作者係廣東(dong) 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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