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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

發稿時間:2018-01-15 12:47:19   來源:經濟日報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guan) 於(yu) 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對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出了部署。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guan) 負責人。

  該負責人介紹說,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政務公開的總體(ti) 部署,在公共資源配置領域不斷拓寬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nei) 容,提升信息獲取便利度,公共資源配置的管理透明化,交易陽光化程度顯著提升,各類依法應當公開的交易公告信息、結果公示信息等基本能夠做到及時、全麵、準確發布。與(yu) 此同時,也還存在信息公開意識尚需強化、信息公開共享機製尚不健全、違法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程度不夠等一係列問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16個(ge) 部門,在摸清全國公共資源配置政府信息公開現狀的基礎上,廣泛聽取各方麵意見,共同研究起草了《意見》,經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並以國辦名義(yi) 印發實施。

  《意見》中提出了4方麵任務舉(ju) 措,為(wei) 推進實現公共資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提供政策支撐:

  ——突出公開重點。明確了“以公開為(wei) 常態,不公開為(wei) 例外”的原則,並根據公共資源配置領域的行業(ye) 特點和業(ye) 務實際,聚焦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關(guan) 係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事項,梳理提出了住房保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ye) 權出讓、政府采購、國有產(chan) 權交易、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等6大類、37項重點公開的信息類別。

  ——明確公開主體(ti) 。按照“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製作、誰公開”的原則,合理界定公開各類信息的責任主體(ti) 。涉及行政審批結果信息的由審批部門負責公開,公共資源項目信息、中標(成交)信息、合同履約信息等由管理或實施公共資源配置的國家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分別予以公開。

  ——拓寬公開渠道。以政府門戶網站為(wei) 基礎,利用微博、微信、新聞媒體(ti) 、政務客戶端等,及時發布信息,提升用戶體(ti) 驗。依托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ti) 係,構建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wei) 樞紐的數據共享平台體(ti) 係,促進信息公開共享。

  ——強化公開實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等內(nei) 容外,公共資源配置信息應全部向社會(hui) 公開。同時,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guan) 規定,明確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具體(ti) 時限要求。

  公共資源配置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和內(nei) 容是如何確定的?該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涉及範圍廣、領域多、形式多樣,《意見》通過列舉(ju) 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公共資源配置領域信息公開的範圍和內(nei) 容。

  在公開範圍上,《意見》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保障性住房分配、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ye) 權出讓、政府采購、國有產(chan) 權交易、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6類屬於(yu) 公共資源配置領域重點範圍。同時,《意見》進一步明確,對於(yu) 其他社會(hui) 關(guan) 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對經濟社會(hui) 發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廣泛和重要影響的公共資源分配事項,也應當納入公共資源配置領域。

  在公開內(nei) 容上,《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區域、行業(ye) 特點,進一步明確本地區、本行業(ye) 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範圍,細化公開事項、內(nei) 容、時限、方式、責任主體(ti) 、監督渠道等,納入主動公開目錄清單。

  長期以來,由於(yu) 缺乏頂層設計和統一規劃,公共資源配置交易領域已經建成了數量眾(zhong) 多的政府信息發布媒介,包括信息公告平台或網站專(zhuan) 欄,彼此之間係統分割、數據離散。為(wei) 此,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推動建設了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並於(yu) 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線運行。

  《意見》提出,“構建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wei) 樞紐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平台體(ti) 係”。該負責人表示,具體(ti) 來講,就是要把信息共享與(yu) 信息公開結合起來,通過信息數據的一體(ti) 化,真正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ti) 係的一體(ti) 化。按照《意見》要求,公共資源交易過程所形成的交易公告、資格審查、成交信息、履約信息、變更信息等全過程交易信息,以及有關(guan) 信用信息、監管信息等公共信息,應當匯總至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現集中統一,公開共享。這樣既便於(yu) 市場主體(ti) 查詢,方便社會(hui) 聚合監督,也有利於(yu) 監管部門實施動態監管和大數據智能監管。

  該負責人介紹說,為(wei) 保證相關(guan) 舉(ju) 措落地見實效,《意見》還從(cong) 強化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做好考核評估等3方麵,進行了重點規定。(記者 熊麗(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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