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否值得期待
發稿時間:2012-04-19 00:00:00
編者按:稅收有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與(yu) 民生密不可分。據悉,有關(guan) 部門已準備啟動全國地方稅務係統個(ge) 人信息聯網工作,為(wei) “按家庭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做好技術準備。那麽(me) ,按家庭征個(ge) 稅能體(ti) 現公平嗎?是否可行?本報約請兩(liang) 位學者就此展開深入討論。是為(wei) 上海東(dong) 方青年學社與(yu) 本報聯合開設的“爭(zheng) 鋒”欄目第十二期。
應當以家庭為(wei) 主體(ti) 計征個(ge) 稅
於(yu) 洪
●現行個(ge) 稅製未能很好地實現調節收入分配、體(ti) 現社會(hui) 公平的基本目標
●家庭總收入比個(ge) 人收入更能全麵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因此,以家庭課稅才能體(ti) 現稅收橫向公平的真正內(nei) 涵
目前個(ge) 人所得稅之所以成為(wei) 焦點話題,除了因為(wei) 它和我們(men) 的可支配收入息息相關(guan) 之外,更重要的一個(ge) 原因是在通脹預期和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的背景下,個(ge) 稅的計征標準、計征方式及最終效果未能很好地實現調節收入分配、體(ti) 現社會(hui) 公平的基本目標。
現行稅製存在明顯弊端
從(cong) 世界範圍內(nei) 個(ge) 人所得稅的產(chan) 生和發展來看,它一直被認為(wei) 是一項可以體(ti) 現社會(hui) 公平的重要稅種,擔當“劫富濟貧”的重任,因此被形象地稱為(wei) “羅賓遜稅”。
個(ge) 人所得稅製大體(ti) 可分為(wei) 三類:分類所得稅製,綜合所得稅製,分類綜合所得稅製。而根據課稅單位的選擇不同,又分為(wei) 兩(liang) 種課稅模式,即個(ge) 人課稅製和家庭課稅製。我國自從(cong) 開征個(ge) 人所得稅以來,一直實行以個(ge) 人為(wei) 征收主體(ti) 的分類所得稅製。這種稅製雖然易於(yu) 征收及管理,但最明顯的弊端在於(yu) 無法真正實現量能負擔的原則。特別是在經濟不斷發展、收入差距拉大的情況下,這種稅製模式已不能全麵衡量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更無法區別納稅人的各種負擔狀況。
首先,忽略了納稅人家庭收入來源及結構的差異。在家庭總收入相同但收入來源及結構不同的情況下,會(hui) 出現總納稅額不相等的問題。以兩(liang) 個(ge) 兩(liang) 口之家為(wei) 例:一個(ge) 是男方工作,應稅所得為(wei) 7000元,女方為(wei) 全職太太;另一個(ge) 是夫妻兩(liang) 人都工作,每人應稅所得均為(wei) 3500元。按照現行個(ge) 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前者需繳納295元的個(ge) 人所得稅,後者則無需繳納個(ge) 人所得稅。實際這兩(liang) 個(ge) 家庭的負擔是相同的,但稅後可支配收入出現了差別。
其次,無法體(ti) 現納稅人家庭負擔及實際納稅能力的差異。即使是同樣收入的納稅人,其所麵臨(lin) 的家庭負擔可能大不相同。同樣可以舉(ju) 個(ge) 例子:外企白領A,單身貴族;國企部門主管B,需要負擔配偶、一個(ge) 子女、兩(liang) 個(ge) 老人,兩(liang) 人應稅所得均為(wei) 17500元(已扣除社保相關(guan) 繳納),要按最高為(wei) 25%的邊際稅率逐級繳納個(ge) 稅,需繳納2495的稅款。但是很顯然,後者撫養(yang) 及贍養(yang) 多名家庭成員的負擔要明顯高於(yu) 前者。如果按照這個(ge) 五口之家的人均收入來看,實際並未超過3500元。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你是單身貴族,還是要養(yang) 活全家老小的頂梁柱,個(ge) 稅繳納比例都一樣,這不能不說是一種製度性的實際稅負不公。
從(cong) 上述兩(liang) 個(ge) 例子不難看出,以個(ge) 人為(wei) 主體(ti) 的計征方式無法真正體(ti) 現稅負公平的原則。由於(yu) 具有相同預算線的人可能具有迥異的消費能力,如家庭人口、撫養(yang) 贍養(yang) 情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教育支出、大額醫療支出等因素都會(hui) 產(chan) 生影響,因此,個(ge) 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其實並不相同。而我國現行個(ge) 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取得工薪收入者,每月固定扣除3500元。這種基於(yu) 個(ge) 人的費用扣除標準表麵上看來是平等對待,實施結果反而可能會(hui) 擴大差距,與(yu) 收入再分配的公平目標相悖。
以家庭課稅體(ti) 現稅負公平
以家庭為(wei) 主體(ti) 課稅可以從(cong) 很大程度上解決(jue) 這些問題,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ge) 人所得稅。應當看到,現代社會(hui) 基本上都是以家庭為(wei) 生活單元,家庭是一個(ge) 經濟整體(ti) ,共同從(cong) 事生產(chan) 、投資和消費行為(wei) ,共同承擔家庭經濟負擔。由於(yu) 家庭經濟負擔具有很大的差異性,家庭總收入比個(ge) 人收入更能全麵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因此,在個(ge) 人所得稅的製度設計上,不應將個(ge) 人收入與(yu) 家庭負擔狀況分割開來,這樣才能體(ti) 現出稅收橫向公平的真正內(nei) 涵。同時,也可以減少納稅人將其應稅所得進行分散轉移的途徑。
以家庭為(wei) 納稅單位可以將家庭的綜合所得在進行生計費用扣除之後實行超額累進稅製。選擇這一模式的最大優(you) 點在於(yu) 能充分考慮一個(ge) 家庭的實際支出情況,從(cong) 而使實際稅負盡量公平。具體(ti) 而言,應根據家庭的不同情況建立一套合理的生計費用扣除製度,應考慮納稅人撫養(yang) 及贍養(yang) 人口負擔狀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等因素,對於(yu) 無收入來源的配偶、贍養(yang) 的老人、撫養(yang) 的受教育子女等,製定相應的配偶和養(yang) 老育幼扣除標準。同時,考慮家庭的大額醫療支出項目。在這個(ge) 計征體(ti) 係中,不撫養(yang) 子女與(yu) 撫養(yang) 子女;撫養(yang) 一個(ge) 健康子女與(yu) 撫養(yang) 一個(ge) 殘疾子女等一係列情況都會(hui) 被區別對待,家庭勞動也被納入社會(hui) 分工的大係統中予以考慮,這是符合社會(hui) 發展趨勢的。需要指出的是,由於(yu)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較大,費用扣除標準應在深入調查和科學測算的基礎上,根據各地的實際經濟情況確定。
從(cong) 世界各國個(ge) 人所得稅製來看,在費用扣除上不考慮家庭狀況的並不多見。德國、美國、加拿大等許多發達國家都采用綜合製,即將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nei) 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扣除項目,按累進稅率征收。從(cong) 扣除標準的製定來看,很多發達國家普遍考慮家庭因素,即納稅人所負擔的老人和孩子數量等,部分國家還專(zhuan) 門針對殘疾、疾病等情況進行額外扣除。
個(ge) 稅綜合改革是係統工程
以家庭為(wei) 主體(ti) 的綜合計征模式應成為(wei) 我國下一步個(ge) 人所得稅製度改革的重要方向,而不能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對以個(ge) 人為(wei) 主體(ti) 的現行稅製做修修補補。實際上,綜合稅製改革早在2003年就被提出,但時至今日,還沒有實質進展。改革緩慢的一個(ge) 重要原因是認為(wei) 目前的稅收征管環境和條件仍不具備相應的條件。不可否認,在各項改革進入到攻堅期的今天,體(ti) 製機製上的深層次矛盾逐步凸顯,改革的難度也有所增大。實現個(ge) 稅綜合深化改革,逐步與(yu) 家庭收支及實際負擔狀況形成聯動將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也會(hui) 遇到很多現實障礙。但如果有關(guan) 職能部門能夠主動創造條件推動這項更多惠及工薪家庭的稅收政策走上前台,我們(men) 就有理由相信,這種切實以稅負公平為(wei) 目標的計征方式,能夠體(ti) 現出合理調整收入分配格局,從(cong) 而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題中要義(yi) 。關(guan) 鍵是必須邁出改革的第一步。
(作者為(wei)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yu) 管理學院副教授)
個(ge) 人所得稅暫不宜按家庭征收
餘(yu) 顯財
●雖然看上去很美,按家庭課稅的實質是用一種形式的不公平替代另一種形式的不公平
●如忽視現階段的稅收環境,按家庭課稅必然使得個(ge) 稅蛻化成一個(ge) “鼓勵欺騙、懲罰誠實”的畸形稅種
個(ge) 人所得稅按家庭征收可能成為(wei) 未來個(ge) 稅改革的方向之一。但細看支持者的論據,無非是考慮到按家庭征收可以更好地克服按單一納稅人征收易導致的家庭負擔不一、稅負分配在個(ge) 人層麵的“偽(wei) 公平”和家庭層麵的“真不公”等問題。此種考量的動機在於(yu) :在“一刀切”式的免征額和有限抵扣項之外,通過引入“家庭負擔”因素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納稅人之間分配稅負。然而,任何良好的動機都必須建立在政策可操作以及征收成本可控的基礎之上,否則有可能適得其反。
主張按家庭征收可以很好地矯正稅負分配不公的觀點一般是基於(yu) 兩(liang) 點考慮:一是適用稅率的公平性問題。相同的個(ge) 人收入並不意味著相同的家庭收入,以個(ge) 人為(wei) 納稅單位往往會(hui) 使得稅負分配向個(ge) 人傾(qing) 斜,因為(wei) 家庭總收入是有可能麵臨(lin) 更高的稅率的。而當兩(liang) 個(ge) 家庭總收入相同但家庭成員的收入構成不同時,這種稅負在家庭之間的分配不公也很明顯;二是免征額或寬免額扣除的公平性問題。按個(ge) 人征收時不能很好地考慮家庭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負擔的差異,不利於(yu) 體(ti) 現所得稅的“量能負擔”原則。
收入信息難以準確掌握
誠然,多數情況下,不同的家庭其成員收入構成可能並不一致,按個(ge) 人征收的稅製就勢必導致稅負向收入不均衡的家庭傾(qing) 斜。按家庭征收對公平的矯正的邏輯在於(yu) ,相對於(yu) 夫妻雙方收入一高一低的家庭或者是個(ge) 人納稅人而言,如果夫妻雙方的收入均較高,則家庭整體(ti) 收入理應被課以更高的稅率。但基於(yu) 此種考量的稅製設計首先必須要解決(jue) 個(ge) 人收入信息的充分搜集以及按家庭匯總的問題。在我國,如果僅(jin) 僅(jin) 是依靠納稅人夫婦主動申報,最有可能的結局就是可信的申報人群僅(jin) 限於(yu) 夫妻雙方均任職於(yu) 有規範的代扣代繳條件的單位,相當於(yu) 在平時各自按月扣繳的基礎之上再於(yu) 次年初按家庭進行“匯算清繳”。相反,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的收入信息和納稅信息難以準確掌握的話,在社會(hui) 尚缺乏信任的客觀現實下,按家庭自主申報征收帶來的公平效應就會(hui) 大打折扣,而政府解決(jue) 這種不信任需要做的前期工作還有很多。如果忽視現階段的這種基本稅收環境,按家庭征收的稅製必然使得個(ge) 稅蛻化成一個(ge) “鼓勵欺騙、懲罰誠實”的畸形稅種。如果根據家庭申報的數據進行逐一核實,付出的征收成本大大超過對公平的矯正效應將是一個(ge) 大概率事件。而與(yu) 收入支付相關(guan) 的各個(ge) 係統(如銀行、雇主)所掌握的信息還未能與(yu) 稅務機關(guan) 實現全麵共享,更是使得對納稅人收入信息的掌握十分片麵,征稅也隻能通過在收入支付時通過代扣代繳的方式有一收一了。另一方麵,在個(ge) 人所得稅總體(ti) 上還是實行分類稅製的前提下,按家庭征收僅(jin) 限於(yu) 家庭的工薪收入還是包含家庭的所有收入也會(hui) 對稅負公平產(chan) 生重大的影響。中低收入者對工薪的依賴程度顯然要高於(yu) 高收入者,如果僅(jin) 對家庭的工薪收入進行“匯總”,甚至有可能使得稅負在總體(ti) 上向工薪階層進一步傾(qing) 斜,而對於(yu) 收入來源多樣化的高收入群體(ti) 則是十分有利的。這樣的稅製變化無疑是在局部改進公平的同時加劇了稅負在不同群體(ti) 之間分配的不公。但如果是將家庭的所有收入進行“匯總”,顯然在目前的分類稅製和收入信息不對稱的現實國情下依然不現實。因此,建立在僅(jin) 對工薪收入進行“局部匯總”之上的稅製公平性是可想而知的,更不用說灰色收入根本無從(cong) 匯總。
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支出難界定
如果因考慮不同的家庭有著不同的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支出而主張按家庭征收,也會(hui) 遇到一些操作上的難題。首先是對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的定義(yi) 。在美國,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的基本定義(yi) 是被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人一年的支出總額中需要有至少一半以上是由申報該項寬免的納稅人來負擔,以此標準來界定我國的被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人在操作上似乎不大現實。如果不以負擔的支出比例來界定,勢必就會(hui) 淪落到以被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人的年齡這樣的簡單界定手段來作為(wei) 撫養(yang) 和贍養(yang) 的標準。這對那些擁有超過一定的年齡但仍需撫養(yang) 或不到一定的年齡就需贍養(yang) 的人的家庭而言就十分不公了,而這種情形在我國恰恰是個(ge) 不容忽視的客觀事實。其次就是申報的問題。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人員的數量顯然必須依靠納稅人的誠實申報,而且會(hui) 是一個(ge) 動態變化的數字。如果申報事實違背了誠實申報的前提假設,出於(yu) 公平考慮的撫養(yang) 或贍養(yang) 扣除非但帶來不了公平,反而可能使得個(ge) 人所得稅的征收變成“一團亂(luan) 麻”,但全麵核實申報數據顯然也是征收成本不能承受的。再者,相對於(yu) 美國等發達國家而言,中國家庭在家庭之間、親(qin) 屬之間的家庭財產(chan) 關(guan) 係更加複雜,使得贍養(yang) 和撫養(yang) 問題相互交織,很難真正區分開來。最後一個(ge) 不可忽視的問題,就是中國各地退休人員待遇更是千差萬(wan) 別,無任何養(yang) 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群也不是少數,因此,即使是相同數量的贍養(yang) 人,其家庭贍養(yang) 支出負擔的輕重也是有著天壤之別的。如果僅(jin) 僅(jin) 按照贍養(yang) 的“人頭”數量來對寬免額做簡單乘積,對於(yu) 實際負擔較重的家庭而言,其不公是顯而易見的。
實行利於(yu) 稅負公平的征管
至於(yu) 一些其他考慮因素,如醫療、教育支出的適當扣除等,就不單純是一個(ge) 按家庭征收範疇內(nei) 的問題了,更多的是一個(ge) 建立綜合稅製的問題。將這些因素納入家庭征收考量會(hui) 麵臨(lin) 更多操作上的難題,例如扣除標準的製定等。
所以,按家庭征收雖然看上去很美,但實質亦不過是用一種形式的不公平替代了另一種形式的不公平。這種替代的代價(jia) 是稅製更加複雜、操作難度更大以及征收成本更高。在我國家庭擁有相似的家庭結構這一特殊國情之下,相較於(yu) 按家庭征收而言,按照累積的通脹率製度化地提高免征額並引入按收入遞減式免征額,或者給予已婚家庭更高的免征額係數(如1.5倍),或者將諸如股息紅利之類的財產(chan) 性收入按照超額累進征收,以及加強對高收入階層的征管,可能更加有利於(yu) 稅負分配的公平。
(作者為(wei) 複旦大學經濟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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