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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文明入憲,可適度增補或者修改有關條文

發稿時間:2018-01-15 10:35:42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常紀文

  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後,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框架已經搭建,各項改革措施按照部署紮實推進,體(ti) 製、製度和機製建設取得了實質性進展。黨(dang) 的十九大對生態文明建設和體(ti) 製改革又作出新的部署。生態文明在黨(dang) 的十八大期間寫(xie) 入了黨(dang) 章,黨(dang) 的十九大結合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和體(ti) 製改革的具體(ti) 實踐,再次修改了黨(dang) 章。2013年以來,生態文明每年都以專(zhuan) 門的篇章形式進入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以來進入了所有修改或者製定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生態文明建設進入憲法已成為(wei) 環境法學和環境法律界的共識。筆者認為(wei) ,黨(dang) 的十九大提出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為(wei) 生態文明進入憲法創造了良好契機。在不對憲法進行大改的前提下,生態文明入憲,可以采用科學的思路和方法,適度增補或者修改有關(guan) 條文,全麵體(ti) 現生產(chan) 發展、生活富裕和生態良好的根本要求。

  生態文明進入憲法的思路和方法

  一是內(nei) 容體(ti) 現黨(dang) 章的要求,但表述符合憲法的風格。黨(dang) 章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的規定與(yu) 憲法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的規定,雖然屬於(yu) 兩(liang) 個(ge) 獨立的規則體(ti) 係,但是聯係緊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按照黨(dang) 章和憲法規定執政,黨(dang) 章規定了執政的理念、綱領、道路、策略、目標,憲法規定了國家運行的根本準則。最好的銜接和協調辦法是,參考1999年和2004年兩(liang) 次修憲的經驗,把黨(dang) 章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的闡述和要求,用法律思維和方法轉化到憲法中。黨(dang) 章是對黨(dang) 的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的要求,憲法是對國家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等的要求。因此,憲法轉化黨(dang) 章有關(guan) 生態文明的要求時,在序言中可以對“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做出闡述,對生態文明的理念、戰略和目標作出闡述,在總綱中將生態文明的建設要求轉化為(wei) 國家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的基本的權利和義(yi) 務。

  二是采用理論闡述與(yu) 原則規定相結合的方法。黨(dang) 章在總綱的“我國正處於(yu) 並將長期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一段中,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確立了其基本定位。在此基礎上,總綱專(zhuan) 門增設一段“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生態文明”闡述生態文明的理念、國策、道路、戰略和目標。黨(dang) 章總綱對生態文明的設計方法和內(nei) 容,可供憲法修改時參考。憲法在總綱之前還有序言,兩(liang) 者的內(nei) 容都有與(yu) 黨(dang) 章總綱內(nei) 容契合的地方。可以把黨(dang) 章總綱中有關(guan) 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轉化到憲法的序言和總綱中。其中,序言側(ce) 重於(yu) 理論和思想性的表達及道路與(yu) 目標的闡述,總綱側(ce) 重於(yu) 原則性宣誓、基本權利確認、基本義(yi) 務賦予以及其他基本性事項的規定。

  三是梳理現有政策和法律的規定,提煉出生態文明建設的係統性和根本性規定。通過2017年黨(dang) 的十九大的修改,黨(dang) 章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很清晰,路徑很明確,目標也可達,轉化到憲法的序言中,難度不大。難就難在如何把憲法第9條和第26條關(guan) 於(yu) 環境保護的規定上升到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並用幾句基本的準則性規定概括生態文明的係統性要求。為(wei) 此,有必要梳理《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建設的表述。既梳理出一個(ge) 對所有主體(ti) 適用的普遍要求,也梳理出對國家機關(guan) 、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等適用的不同要求,然後在憲法總綱對生態文明建設分類或者合並地作出實在性規範。

  生態文明進入憲法的具體(ti) 建議

  一是在憲法序言中,把生態環境問題納入新時代我國社會(hui) 的主要矛盾。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第十三個(ge) 五年規劃綱要》在發展主線部分對現階段社會(hui) 的主要矛盾及其解決(jue) 方法作了新的闡述,即“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必須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使供給能力滿足廣大人民日益增長、不斷升級和個(ge) 性化的物質文化和生態環境需要”。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和新修改的黨(dang) 章把我國社會(hui) 的主要矛盾修改為(wei) “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也把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環境的期待納入對美好生活期盼的範圍。這是對馬克思主義(yi) 理論和政治經濟學的重大創新,有必要納入憲法,建議把憲法序言中“我國將長期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擴充為(wei) “我國將長期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在現階段,我國社會(hui) 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應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使供給能力滿足廣大人民日益增長、不斷升級和個(ge) 性化的物質文化和生態環境需要”。

  二是在憲法序言中,把“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修改為(wei)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zhuan) 政,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的各項製度,按照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構建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生態文明,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ye) 、農(nong) 業(ye) 、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hui) 文明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li) 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

  三是在憲法總綱中,全麵修改第26條的規定。共設三款,第一款可為(wei) :“增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意識,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you) 先、保護優(you) 先、自然恢複為(wei) 主的方針,堅持生產(chan) 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第二款可為(wei) :“國家實行最嚴(yan) 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著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hui) ,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chan) 、生活和生態空間格局以及產(chan) 業(ye) 結構、生產(chan) 方式、生活方式,保障公民清潔適宜的環境權。”第三款可為(wei)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種草、退耕還林還湖,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環境汙染者和生態破壞者應當承擔治理和修複環境的責任。”

  四是在憲法總綱中,把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都屬於(yu) 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yu) 集體(ti) 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除外。嚴(yan) 守生態紅線。對於(yu) 可以依法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國家允許所有權與(yu) 承包權、經營權分離,調動各方參與(yu) 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的積極性。”將第二款規定修改為(wei)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和有生態、科研、社會(hui) 價(jia) 值的動物、植物及其棲息環境。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作者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yu) 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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