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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監管體製改革將有序推進
—— 專家解讀“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

發稿時間:2018-01-15 10:20:2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記者 劉 毅

  十九大報告對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ti) 製作出了部署,提出“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ti) 設計和組織領導,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完善生態環境管理製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製和生態保護修複職責,統一行使監管城鄉(xiang) 各類汙染排放和行政執法職責。”這將帶來哪些新變化?記者采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yu) 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

  記者:您認為(wei) ,十九大報告提出“設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自然生態監管機構”有什麽(me) 重要意義(yi) ?

  常紀文:這一體(ti) 製改革的部署契合了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ti) ”係統保護的需要,體(ti) 現了生態係統的綜合性和監管的綜合性,可以克服以往多頭監管和“碎片化”監管問題。

  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的思路一直是很明確的,措施部署是前後銜接和穩定發展的。例如,黨(dang) 中央、國務院2015年印發《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總體(ti) 方案》,在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體(ti) 製方麵,提出“按照所有者和監管者分開和一件事情由一個(ge) 部門負責的原則,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者職責,組建對全民所有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海域、灘塗等各類自然資源統一行使所有權的機構,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的出讓等。”十九大報告則進一步提出了“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者職責”的要求。

  記者:設立這樣的監管機構,應如何加以落實?

  常紀文: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措施,具有堅實的實踐基礎,在國家統一安排和地方自主探索下,浙江、福建、青海、吉林等地已經開展了自然資源資產(chan) 統一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管的試點工作。在十九大報告指導下,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國土空間用途管製和生態保護修複監管、汙染排放監管領域的體(ti) 製改革將有序推進。

  在統一行使職責的體(ti) 製建立過程中,有關(guan) 部門的職責如果能夠獨立剝離的,應當予以剝離,合並到統一監管的部門;如果不能獨立剝離的,則可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予以保留,分工負責。隻有這樣,才能促進行政監管的社會(hui) 性與(yu) 生態係統的自然性契合。

  記者:在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的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什麽(me) 問題?

  常紀文:目前,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一些體(ti) 製改革還在探索中,建立統一行使職責的體(ti) 製是一個(ge) 逐步推進的過程。另外,清理各部門的交叉職責、修改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職責,也需要一個(ge) 過程。因此,對於(yu) 統一行使職責體(ti) 製的建立和完善,應當有足夠的耐心。隨著生態文明體(ti) 製改革措施的穩步推進,將有助於(yu) 自然資源產(chan) 權統一管理、生態環境有效監管和國土空間有序管控的治理大格局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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