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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稿時間:2018-01-10 12:04:25   來源:財政部網站  

  為(wei) 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行為(wei) ,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財政部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令)進行了修訂,修改了規章名稱,公布了《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逐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為(wei) 統領,以若幹部門規章為(wei) 依托的政府采購法律體(ti) 係。20號令自2004年頒布施行以來,有效防止和糾正了政府采購不當和違法行為(wei) ,保護了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隨著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以及政府采購製度改革的深入,20號令已不完全適應現行法規及實際監管的需要。為(wei) 了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中關(guan) 於(yu) 堅持全麵依法治國的要求,優(you) 化政府采購監管救濟措施,推動政府采購管理從(cong) “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進一步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證市場活力的持續釋放,我部組織力量對20號令進行了修訂,著力構建陽光政府、透明財政。

  問:本次修訂突出了哪些重點?

  答:《辦法》共6章45條,較20號令新增14條,刪除1條,修訂29條。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

  一是修改規章名稱並增設專(zhuan) 章對質疑程序予以規定。《辦法》對規章名稱作了修改,增加了“質疑提出與(yu) 答複”一章,對質疑供應商的資格、質疑函和質疑答複應當包括的內(nei) 容、質疑的處理期限、處理方式等相關(guan) 方麵進行了規範,並針對實踐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收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nei) 發出的質疑函、不依法答複質疑等問題,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對政府采購法及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進行補充細化。《辦法》明確了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授權範圍內(nei) 進行質疑答複;規定以聯合體(ti) 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其投訴應當由組成聯合體(ti) 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規定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hui) 協助答複質疑;完善了投訴書(shu) 應當包括的內(nei) 容,以及投訴書(shu) 內(nei) 容不符合規定時財政部門的處理方式;補充規定了財政部門組織質證的相關(guan) 要求,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未按規定提供相關(guan) 證據材料的後果,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的情形;細化了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的檢驗、檢測、鑒定、專(zhuan) 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所需時間,以及投訴事項屬實情況下財政部門的處理方式等。

  三是進一步強化公開透明,提高采購效率,保障公平公正。《辦法》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ti) 公布受理投訴的聯係人、聯係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進一步提高透明度、優(you) 化服務;對於(yu) 供應商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提出的質疑進行了適當規範,以提高采購效率和行政效能;明確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投訴書(shu) 內(nei) 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補正期限的規定,以充分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四是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相關(guan) 權責。針對財政部門相關(guan) 權責不明確的問題,《辦法》明確了經調查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20號令規定財政部門對“投訴不屬於(yu) 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辦法》將其修改為(wei) “應當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書(shu) 麵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五是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納入《辦法》範圍。我部2012年針對實際問題先後做出規定: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中,多個(ge) 財政部門均收到投訴時,預算級次不同的由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處理;預算級次相同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處理;質疑答複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guan) 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從(cong) 實踐情況看,效果比較好,《辦法》吸納了該內(nei) 容。

  六是參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技術性完善。20號令未明確規定涉外和涉港澳台證據以及期間計算等問題,實踐中各地方做法也不一致。《辦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對涉外和涉港澳台證據要求進行了規範;參照民事訴訟法,對期間計算作了明確規定。

  問:《辦法》在進一步促進采購人依法采購方麵規定了哪些具體(ti) 舉(ju) 措?

  答: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者,其行為(wei) 規範程度直接影響了整個(ge) 政府采購活動的規範化水平。《辦法》對質疑的提出和答複進行了規範,明確強化了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質疑答複中的義(yi) 務,禁止其拒絕接受質疑函,同時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投訴處理階段的答複義(yi) 務,並通過合理的責任條款確保該義(yi) 務的落實。這些舉(ju) 措,有利於(yu) 促使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高政府采購行為(wei) 的規範化水平,提升其依法采購的主體(ti) 意識。

  問:《辦法》在進一步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方麵規定了哪些具體(ti) 舉(ju) 措?

  答:《辦法》在保護供應商合法權益方麵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潛在供應商的範圍;要求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ti) 公布受理投訴的聯係人、聯係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進一步提高透明度、優(you) 化服務,降低了供應商的投訴成本,便於(yu) 供應商依法提出投訴;對投訴書(shu) 內(nei) 容不符合要求的增加了補正期限的規定;明確了質疑答複和投訴處理程序中各類文件的送達和公告義(yi) 務等等。因此,《辦法》的實施能夠從(cong) 程序和實體(ti) 兩(liang) 方麵給予供應商合法權益更大的保障,以保證質疑投訴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

  問:《辦法》在優(you) 化監管資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方麵規定了哪些具體(ti) 舉(ju) 措?

  答:《辦法》明確了投訴的具體(ti) 處理程序如受理條件、時限、處理方式等,尤其是細化了時限、期間的計算,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助於(yu) 及時、規範地處理投訴。同時,《辦法》在限製供應商濫用投訴的行為(wei) 方麵作出了規定。整體(ti) 而言,《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提高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中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效率。

  問:《辦法》於(yu) 2018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打算如何貫徹和執行?

  答:為(wei) 貫徹落實好《辦法》,我們(men) 將積極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廣泛開展宣傳(chuan) 工作。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報、中國政府采購雜誌、政府采購信息報等媒體(ti) ,對《辦法》進行廣泛宣傳(chuan) ,主動答疑釋惑,回應各方關(guan) 切。二是全力做好培訓工作。編寫(xie) 解讀材料,舉(ju) 辦培訓班,對中央單位和地方財政部門進行專(zhuan) 項培訓,就此次修訂的重點內(nei) 容進行詳細講解和說明,幫助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內(nei) 容和要求。三是抓緊出台相關(guan) 配套政策製度。及時製定並印發政府采購質疑函範本、投訴書(shu) 範本等一係列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同時,對現行相關(guan) 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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