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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磊:房產稅試點擴大三大問題待突破

發稿時間:2012-04-16 00:00:00  

  房價(jia) 的波動時刻牽動著普通百姓敏感的神經。為(wei) 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中央近幾年出台了包括國八條,國六條,住房限購,加大保障房建設等一係列政策,積極運用市場、行政等手段調控房地產(chan) 市場,促進房價(jia) 合理回歸。在肯定上述政策取得積極效果的同時,溫家寶總理在今年兩(liang) 會(hui) 期間提出:“一些地方房價(jia) 還遠遠沒有回到合理價(jia) 位。因此,調控不能放鬆。”

  房產(chan) 稅試點擴大箭在弦上

  如何調控?201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給出了答案——“加快建設城鎮住房信息係統,改革房地產(chan) 稅收製度,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長期平穩健康發展”。隨後,在國務院批轉的發改委2012年深化經濟體(ti) 製改革重點工作中,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部分明確提出要適時擴大房產(chan) 稅試點範圍。其實,早在今年初,住建部部長薑偉(wei) 新就稱今年上半年,要實現40個(ge) 重點城市個(ge) 人住房信息係統與(yu) 住建部的聯網;住建部副部長齊驥也在公開場合表示住建部正在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總結房產(chan) 稅試點經驗,今年將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

  房產(chan) 稅的定位包涵兩(liang) 大層麵

  房產(chan) 稅作為(wei) 財產(chan) 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暗含著籌集財政收入的定位,伴隨著經濟發展其成為(wei) 地方財源支柱的作用也將逐步凸顯。但在我國目前房地產(chan) 價(jia) 格居高不下,投機性行為(wei) 蔓延,保障性住房政策仍待完善的大背景下,房產(chan) 稅仍至少還要肩負著調節房產(chan) 市場,縮小貧富差距的定位。筆者認為(wei) 這一定位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層麵,一是要確保房產(chan) 稅不會(hui) 增加普通民眾(zhong) 的負擔。即對於(yu) 普通民眾(zhong) 合理的,自住性的房產(chan) 需求應給予保證,這不僅(jin) 是溫總理提到的“讓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嚴(yan) ”的題中應有之義(yi) ,也是構建和諧社會(hui) 的必然要求。二是對投機性行為(wei) 和高檔住房購買(mai) 加以抑製,調節貧富差距。即對於(yu) 非自住的、非合理的,投資甚至是投機性的買(mai) 房行為(wei) ,通過房產(chan) 稅來提高住房持有環節的成本來進行調節。

  這兩(liang) 個(ge) 層麵的定位,都可以通過房產(chan) 稅的製度設計予以實現。一方麵,要確定合理的免稅標準,保證基本住房需求不受影響,二是要通過累計稅率等手段,促使購房者都更加理性的對待自己的住房需求,確保房地產(chan) 市場平穩發展。滬渝兩(liang) 市的試點也初步驗證了房產(chan) 稅在調節市場方麵的潛力。

  試點推開還需解決(jue) 三大問題

  在明確定位的基礎上,房產(chan) 稅的試點推開仍需要重點解決(jue) 以下三個(ge) 問題:

  一是存量住房是否征收的問題。重慶上海的房產(chan) 稅試點方案中基本都隻涉及了新購住房,隻是重慶對以獨棟住宅為(wei) 主的存量高檔住房進行征收。這一政策繞開了既得利益,而且輔以房產(chan) 證辦理環節必須提交的完稅證明,不僅(jin) 確保了試點的順利推行,也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但是,隨著新購住房逐步便成為(wei) 存量住房,如果要實現房產(chan) 稅的可持續性,並把其打造成為(wei) 地方財源的支柱,房產(chan) 稅勢必將對存量住房征收。但在征收時機上需要參考房產(chan) 稅試點的經驗,個(ge) 人住房信息係統建設情況以及稅務征管部門方案設計進展,預計將在“十二五”中後期才會(hui) 對存量房進行征收。

  二是征管方式亟須轉變。房產(chan) 稅作為(wei) 財產(chan) 稅的一種,不同於(yu) 流轉稅等間接稅,其征收是以一定期限的持有為(wei) 前提的。而當前試點兩(liang) 地的征稅實踐則是把房產(chan) 稅等同於(yu) 契稅來征管,在房屋產(chan) 權進行交易時,預征未來一年的房產(chan) 稅款。這一財產(chan) 稅比較流轉稅進行征管的方式顯然難以持續。尤其是對於(yu) 存量住房的征收,如果缺乏了辦理產(chan) 權證這一“關(guan) 卡”,加之住房長期空置,所有者與(yu) 使用者相分離現象的大量存在,很難保證房產(chan) 稅應征盡征。因此,同個(ge) 人所得稅等直接稅一樣,對個(ge) 人住房信息的全麵掌握,對稅務征管方案的巧妙設計,征管方式從(cong) 被動到主動的轉變都是在房產(chan) 稅執行過程中需要重點關(guan) 注的問題。

  三是要配合好保障房建設,形成政策合力。房產(chan) 稅征收後,重慶當前的做法是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全部用於(yu) 保障房建設。筆者認為(wei) 這一經驗可以向全國推廣,至少在最初幾年,由於(yu) 房產(chan) 稅籌資財政收入的潛力還未全部發揮,而且各地保障房建設仍有很大壓力,所以把房產(chan) 稅所得用於(yu) 建設保證房,在“一收一支”之間調節貧富差距,形成政策合力,確保“居者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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