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體製改革試點一年:3年未決貪腐案4個月辦結
發稿時間:2018-01-08 16:37:00 來源:新京報
監察對象人數增加163.5萬(wan) 人,達301.3萬(wan) 人,增幅達118.7%——一年前在京晉浙三地開啟的監察體(ti) 製改革試點,如今交出了成績單。近期,三地陸續公開了一些試點中的經驗、做法和案例,更清晰地呈現了試點的細節和改革的意義(yi) 。
作為(wei) 一項事關(guan) 全局的重大政治體(ti) 製改革,目前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已在其他省份全麵鋪開。同時,監察法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兩(liang) 次審議和一次公開征求公眾(zhong) 意見,也將在今年3月提交人代會(hui) 審議。
監察效果
三年未決(jue) 貪腐案改革後4個(ge) 月辦結
2017年4月13日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省監委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副廳級)采取留置措施,對其涉嫌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
作為(wei) 全國首例見諸公開報道的留置案例,此案迅速引起廣泛關(guan) 注。去年7月15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受賄罪判處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郭海當庭認罪。
不為(wei) 人知的是,由於(yu) 反腐敗力量分散,郭海案的查處延遲了3年。
山西省紀委第二執紀審查(調查)室主任周躍武是郭海案的經辦人,轉隸前任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的他介紹,早在此前3年多,山西省檢察機關(guan) 就接到郭海涉嫌失職瀆職、造成企業(ye) 嚴(yan) 重虧(kui) 損的舉(ju) 報並對其立案,但由於(yu) 《刑法》第168條規定國有企業(ye) 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由公安機關(guan) 管轄,就擱置了。當時,省公安廳、省國資委紀委都對此案展開了調查。但由於(yu) 多頭管轄,郭海案在案發後近三年裏,遲遲沒有結案。社會(hui) 上對此議論紛紛:“郭海究竟有什麽(me) 能量,被調查三年居然還平安無事!”
監察體(ti) 製改革的目標,即在於(yu) 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ti) 係,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按照試點方案,試點地區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院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有效解決(jue) 行政監察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實現由監督“狹義(yi) 政府”到監督“廣義(yi) 政府”的轉變。
試點方案明確,國家公職人員、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教科文衛體(ti) 事業(ye) 單位的管理人員、群眾(zhong) 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等六類人員,均為(wei) 監察對象。
試點中,浙江省將“國家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國有企業(ye) 委派到其他單位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納入監察範圍。山西省則調整部分案件管轄權,明確《刑法》中第163條至169條原由公安機關(guan) 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員會(hui) 等基層自治組織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罪名,一並調整為(wei) 監委管轄。由此,郭海案很快成為(wei) “山西留置第一案”,僅(jin) 用4個(ge) 月就辦完。
據統計,改革後北京市監察對象達到99.7萬(wan) 人,較改革前增加78.7萬(wan) 人。三省份監察對象共增加163.5萬(wan) 人,達301.3萬(wan) 人,增幅達118.7%。
改革全麵鋪開後,全國的監察對象將大幅增加。據初步統計,僅(jin) 內(nei) 蒙古自治區監察對象將達56.5萬(wan) 人,較改革前增加34.8萬(wan) 人,增幅達160%。
調查手段
北京兩(liang) 級監委12項調查措施全使用
去年12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貪汙案。杭州市某機關(guan) 下屬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餘(yu) 建軍(jun) 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wan) 元。
由於(yu) 見諸公開報道比較晚,此案雖是全國首宗留置案例,卻並未引起太多關(guan) 注。
作為(wei) 替代“雙規”“兩(liang) 指”的調查措施,留置的使用有著嚴(yan) 格限製。去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區區委書(shu) 記陳瑾批準,區監委對餘(yu) 建軍(jun) 采取留置措施。在宣布對餘(yu) 建軍(jun) 進行留置24小時內(nei) ,上城區監委以《留置通知書(shu) 》形式通知餘(yu) 建軍(jun) 家屬和工作單位;對其進行首次訊問前向其宣讀《權利義(yi) 務告知書(shu) 》;對物品扣押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充分保障其休息權利。為(wei) 確保辦案安全落實到位,區監委對餘(yu) 建軍(jun) 在留置期間訊問活動均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去年12月中旬,浙江省紀委書(shu) 記、省監委主任劉建超在接受中央紀委網站訪談時介紹,浙江省一共對160個(ge) 監察對象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移送了司法機關(guan) 。同時,有110人沒用留置措施也使案件得到突破,移送給了司法機關(guan) 。
“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劉建超表示,試點過程中對留置措施的使用,嚴(yan) 格管理、嚴(yan) 格審批,市級留置由省一級監委審批,縣一級由市一級監委審批,同時報省紀委(監委)備案。
去年1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一次會(hui) 議第二次審議監察法草案,其中對留置做出詳細規定,如明確應在采取留置措施24小時內(nei) 通知單位和家屬;“監察機關(guan) 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試點過程中,京晉浙三地均多次使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授權的12項調查手段。
僅(jin) 在餘(yu) 建軍(jun) 案中,杭州市上城區監委就動用了12項調查措施中的11項,隻有勘驗檢查未使用。
去年12月中旬統計顯示,北京市區兩(liang) 級監委對12項調查措施均已完成試用,留置61人,移送司法機關(guan) 39人。據介紹,市區監委均有留置案件,市監委機關(guan) 留置7人、區監委留置54人。在具體(ti) 執行中,留置平均用時58.5天,較2016年“兩(liang) 規”縮短20.2天。
關(guan) 於(yu) 12項調查措施的使用頻率,北京市紀委市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劉永強介紹,查詢、調取、談話作為(wei) 經常性的調查取證手段使用最多;詢問、訊問、留置、扣押、凍結等手段,多為(wei) 在對相關(guan) 案件立案調查後使用,使用較普遍;搜查、查封、鑒定和勘驗檢查手段係在確有必要時采取,使用較少。
監督機製
製度設計上構建“防火牆”嚴(yan) 防“燈下黑”
監察委員會(hui) 的反腐敗權力集中後,誰來監督它?從(cong) 三地試點看,在機構設置和運行上存在內(nei) 部和外部製衡,在立法設計上則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監督。
北京市紀委監委內(nei) 設17個(ge) 紀檢監察室,其中執紀監督室和執紀審查室各8個(ge) ,前者負責聯係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工作;後者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wei) 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權。執紀監督部門與(yu) 執紀審查部門均由不同副書(shu) 記分管。
北京市紀委書(shu) 記、市監委主任張碩輔表示,執紀監督部門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解決(jue) 了“權力過於(yu) 集中”這個(ge) 關(guan) 鍵問題,從(cong) 製度設計上構建“防火牆”,嚴(yan) 防“燈下黑”。
監督、審查分設也是山西、浙江兩(liang) 地紀委監委的一致做法。
三地還加強監察機關(guan) 與(yu) 公安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的溝通協作,實現監察程序與(yu) 司法程序有序對接、監察機關(guan) 與(yu) 司法執法機關(guan) 相互製衡。
山西省建立監察機關(guan) 與(yu) 公檢法司各單位工作聯席會(hui) 議製度,完善黨(dang) 員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案件和案件線索通報、移送機製,探索實踐檢察機關(guan) 提前介入。北京市製定相關(guan) 辦法和規則,暢通監察機關(guan) 與(yu) 檢察機關(guan) 、政法機關(guan) 的辦案協調和工作銜接。浙江也出台了相關(guan) 意見。
流暢的銜接和製衡,令案件處置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去年1月至8月,3省(市)檢察機關(guan) 共受理監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僅(jin) 2件3人退回監委補充調查達到審查起訴標準後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訴76件85人,法院審結20件23人;檢察機關(guan) 辦理監察機關(guan) 移送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平均用時僅(jin) 2.7天、22.4天,遠少於(yu) 法律規定的14天、45天。
半個(ge) 月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的監察法草案,與(yu) 征求意見稿相比加大了對監察人員的監督和追責力度。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列舉(ju) 了監察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如有7種行為(wei) ,將依法給予處理。草案二審稿中,將7種行為(wei) 擴大到9種,並且對部分行為(wei) 的表述進行了補充和修改。(記者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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