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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稅收支持政策全部下達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解讀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發稿時間:2018-01-04 10:49:35   來源:新華社   作者:記者 鬱瓊源、韓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完善企業(ye)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在現行分國(地區)別不分項抵免方法的基礎上,增加不分國(地區)別不分項的綜合抵免方法,並適當擴大抵免層級,進一步促進利用外資與(yu) 對外投資相結合。

  據財政部稅政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2017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促進外資增長若幹措施的通知》,明確提出製定三項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項政策是其中一項,另外兩(liang) 項政策,一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二是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財政部會(hui) 同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已聯合印發文件,執行時間都是2017年1月1日。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現行政策允許企業(ye) 境外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在一定限額內(nei) 抵減其應納稅額,具體(ti) 采取分國抵免法,並對我國企業(ye) 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層級規定不能超過三層。

  這位負責人說,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於(yu) 鼓勵我國企業(ye) “走出去”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實施以及我國企業(ye) 境外投資日益增加,現行分國抵免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抵免層級較少,與(yu) 當前“走出去”企業(ye) 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稅款無法抵免。現行抵免層級不超過三層的限製,難以契合企業(ye) 境外投資組織架構相對複雜的現實需求,導致一些企業(ye) 的境外投資最終運營實體(ti) 繳納的所得稅難以獲得抵免。

  通知賦予納稅人選擇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分國抵免法,但一經選擇,5年內(nei) 不得改變。

  “實行綜合抵免法,對同時在多個(ge) 國家投資的企業(ye) 可以統一計算抵免限額,有利於(yu) 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增加企業(ye) 可抵免稅額,有效降低企業(ye) 境外所得總體(ti) 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

  此外,通知規定,企業(ye) 選擇采用不同於(yu) 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ye) 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餘(yu) 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餘(yu) 年限內(nei) ,按新選擇的抵免方法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一般來講,抵免層級越多,消除重複征稅就越徹底,但抵免層級增多後,納稅人計算更為(wei) 複雜、稅務機關(guan) 也會(hui) 麵臨(lin) 較大的征管壓力。”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隨著近年來企業(ye) 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稅務信息化建設的推進,納稅人遵從(cong) 度和稅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實施統一的五層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麵也具備相應的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guan) 負責人說,考慮三項稅收政策執行時間的一致性,通知規定,此項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外,由於(yu) 企業(ye) 所得稅實行年度匯算清繳製度,2017年度的企業(ye) 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18年5月底前進行,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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